不好了。这时候说这个,难道药案要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5:23:19


这时候说这个问题,难道真要变死缓??
死缓限制减刑,会不会是找新出路阿。。

http://news.stnn.cc/china/201104/t20110429_1555913.html
最高法:重罪死缓犯可根据危险性限制减刑    
 星岛环球网消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个总共8条的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报道,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8日还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也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时候说这个问题,难道真要变死缓??
死缓限制减刑,会不会是找新出路阿。。

http://news.stnn.cc/china/201104/t20110429_1555913.html
最高法:重罪死缓犯可根据危险性限制减刑    
 星岛环球网消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个总共8条的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报道,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8日还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也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我是不信的,TG会为了一个人的命得罪全社会?
难说啊,静观其变吧
药家鑫不死,其实也是好事,至少让很多人清醒一点
稳坐钓鱼台,静观案件变化才是上理
国家为了配合某人而专门出台文件!

如果药方有此等能耐~会把案子弄到今天这地步~

这得多强大的智商呀!这招太妙了!!!
叛逆のArsuk 发表于 2011-4-29 12:57


    这么说有道理。。。应该是我俺多虑了。。。
对比药八刀的判词,和文中内容,自然明白与药无关。估计是针对行政与经济犯罪的。
重罪死缓犯可根据危险性限制减刑  

我说,你们理解这句中文的含义吗
回复 8# bigbluetooth


    对于危害重大的限制减刑,确实有必要。。。
hugh8504 发表于 2011-4-29 14:31


没办法 太多的人只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

不过这个明显的理解错误可以让更多的人,更冷静看待问题
都看明白标题了么?

这一文件,是加重了死缓的刑度,而不是减轻了。

从这个文件来看,以后一些重犯,即使判了死缓,也不会在2年后减为20年,而是执行死刑。
qinmo873 发表于 2011-4-29 16:29
问题是会这么理解,因为死缓和无期的实际实施力度加大了,你们P民可以不必担心那些判了死缓的在几年内放出来了,所以死刑相对的就不是那么必要了……
现代人都太敏感,喜欢联想自己需要联想的地方,喜欢论证自己需要论证的观点
scut_m 发表于 2011-4-29 16:41


限制减刑的死缓,2年后还是会被执行死刑,我觉得这比立即执行要重得多。

给一个人2年时间等死,其心理煎熬程度要远高于被立即执行的人。

再死硬的人,等死2年后,被执行的时候,也硬不起来了。

这样,死缓的威慑力度加大。一些符合限制减刑条件的罪犯,或许会要求律师对其进行速死辩护。
华夏冉闵 发表于 2011-4-29 16:47
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或媒体也像苍蝇寻找粪坑一样到处乱飞。把坏事当成好事,没坏事也像出坏事。以上言论不是针对楼主,我也担心药案有变故。但绝不希望有变故。
这是要把那些判死缓的给执行了呀,有木有!
这个限制碱性是限制改无期之后的碱性……
判药个缓期n天执行,让他每天在恐惧中度过
一个药八刀能搞这么大的风浪?
药可是死刑,可不是死缓,这是限制死缓减刑,从严了,死缓的考验期可是2年
捕风捉影
来路不正?
qinmo873 发表于 2011-4-29 16:49


    对头,我也是这样理解这个法理,明明要求的是加大对死缓这种刑法的执行力度啊
这个我倒是觉得不是坏事,死缓执行太差了,对犯人来说比无期好多了,缓期一道肯定就变有期徒刑
看不懂,谢谢几位大大科普了…
这个嘛,算不算有二义性的句子?
qinmo873 发表于 2011-4-29 16:49

理解错了,意思应该是对限制改判无期之后的减刑。
意思是不会再像以前死缓等于无期,要严格减刑吧
跟药案如果有点关系,也是想借这个号机会改进的感觉
qinmo873 发表于 2011-4-29 16:29


    你这法律水准,真是高的没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