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一个假设性问题,看看大家的价值观取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02:21
假如有一位国际顶级科学家,正在领导我国一项顶级的科学研究,研究的战略级别类似于“两弹一星”,也就是说足以将我国的战略地位提升一个档次,而且有巨大的民用前景,可以成为新产业的核心技术。
并且他是这项研究不可缺少的核心人物。
结果有天他酒后驾车,撞了人。或者更极端的说,做出了药某人一样的举动。
那么,请问大家,认为应该如何处理。假如有一位国际顶级科学家,正在领导我国一项顶级的科学研究,研究的战略级别类似于“两弹一星”,也就是说足以将我国的战略地位提升一个档次,而且有巨大的民用前景,可以成为新产业的核心技术。
并且他是这项研究不可缺少的核心人物。
结果有天他酒后驾车,撞了人。或者更极端的说,做出了药某人一样的举动。
那么,请问大家,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应该毙了,法律不是一个人的法律,可事实绝不会如此
jnzx2 发表于 2011-4-20 15:10

很扯的事情,如果有那种科学家,那种地位,级别,他会自己开车吗?
fdf1991fdf 发表于 2011-4-20 15:25
无论事实如何,你认为是否应该毙了。
或者我再设计极端一点,这位科学家进行的研究是关系到中美两国国力消长的关键,如果我国在这项技术上落败,很可能会导致苏联的下场。
jnzx2 发表于 2011-4-20 15:29


  保留
大不了研究完了找个由头再干掉
能做出这种事的人,破绽应该满身都是
jnzx2 发表于 2011-4-20 15:29


    能混到这水平的人才,基本都是自律性很强的,所以你假设人家“酒后驾车”“杀人放火”之类的恶性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接近于0.

同时,如果他个人的战略价值有如此巨大,国家也不可能放他一个人自己出门酒后驾车的,后面肯定跟着一票安安做人体盾牌,陌生人靠近他10米内就可能被射成马蜂窝。

因此,你这个假设命题根本没有成为现实的可能。
按法律办事
不考虑现实性。
只是看看大家的价值观取向。


按法律程序操作,认罪态度良好,民事赔偿,并努力与受害者家属调节,争取谅解书。这么操作到位的话,应该可以死缓。
然后保外就医,继续参与工作。并暗示:如研发出XXX来可以争取减刑如何如何。
----------
其实lz你应该问的是,他犯下的是翻不了案必死无疑的罪行,如杀妻杀子分尸弃尸之类的,再考虑如何取舍。药家鑫这个事,如果不是被某些媒体和律师炒作玩弄,根本不至于如此复杂,要涉及价值观云云。本来故意杀人也没有都判成死刑立即执行的。
现在看来药案无论如何判,都不会让大多数人(也包括我在内)满意。我一方面担忧法律被民意、或者是被媒体裹挟的“民意”挟持了,另一方面又担心有人利用所谓“程序正义”的空子逃避制裁。总之这次我对南方系的反感达到了顶点——他们的嘴脸直接挑战了我的道德底线。

按法律程序操作,认罪态度良好,民事赔偿,并努力与受害者家属调节,争取谅解书。这么操作到位的话,应该可以死缓。
然后保外就医,继续参与工作。并暗示:如研发出XXX来可以争取减刑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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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lz你应该问的是,他犯下的是翻不了案必死无疑的罪行,如杀妻杀子分尸弃尸之类的,再考虑如何取舍。药家鑫这个事,如果不是被某些媒体和律师炒作玩弄,根本不至于如此复杂,要涉及价值观云云。本来故意杀人也没有都判成死刑立即执行的。
现在看来药案无论如何判,都不会让大多数人(也包括我在内)满意。我一方面担忧法律被民意、或者是被媒体裹挟的“民意”挟持了,另一方面又担心有人利用所谓“程序正义”的空子逃避制裁。总之这次我对南方系的反感达到了顶点——他们的嘴脸直接挑战了我的道德底线。
redash 发表于 2011-4-20 15:48
恩,你的建议有道理。
其实我的本意是想说,任何价值,无论其本身多么重要,都不应绝对化的排除其他一切价值。
每种价值都有其自身存在的余地,都不应过分损害其它价值。
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类似于多神教而不是一神教的社会,可以有某种价值成为主流价值,可以允许有宙斯,但不应该有上帝。
回复 8# jnzx2


    你用一个基本不可能成为现实的假设来考验大家的价值取向?

这和问别人你愿意不愿意上太阳表面定居一个道理啊。话题本身就是没必要讨论的啊。

你要设定假设话题,也要设定一个可能成为真实案例的场景,这样才能让别人在矛盾中取舍。
YY到这个地步还让人怎么讨论?
cxvdfeggg 发表于 2011-4-20 15:55
恩,可能我举例的不好。
我的本意见10楼
不存在这样的项目,更不存在这样决定性的一两个人,更更不存在他要自己开车还撞人了还捅人家八刀...
f22 发表于 2011-4-20 16:02
其实我是想问问,如果面对有可能损失大量效率的局面,是否还一定要维护正义,或者其它任何价值,比如自由。
回复 13# jnzx2


    就你的本意而言,一个成熟的社会本来就应该是“一神论”的社会,这个唯一的“神”,就是法律,任何违反法律的人,参考他违反的法律条例和他的认罪态度及挽回罪行损失的态度,来作为对其量刑的标准。舍此以外,除非他得到依照法律授予的法律豁免权,如我国的人大代表必须在相应级别的人代会终止其代表资格之后才能对其进行刑事诉讼,否则,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jnzx2 发表于 2011-4-20 16:06 可以参看曼哈顿计划
cxvdfeggg 发表于 2011-4-20 16:07
恩,这就是将“法治”摆在了上帝的位置上了。
可是我不这么看。
法本身如果是恶法呢?
当然,如果恶法并不过分,那么是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的,可是如果恶到了一定地步呢?
比如说,您怎么评价TG以武力推翻国脯的行为?
公开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注射,现场直播。
但换药。然后毁容,找个地方继续让他从事研究。
jnzx2 发表于 2011-4-20 15:10


    这个。。。这种人肯定挂军衔。。先过军事法庭?
f22 发表于 2011-4-20 16:08
什么意思?没有弄明白.
延期枪毙
jnzx2 发表于 2011-4-20 16:06


   “自由”与“刑事犯罪”本身就是两个不同学术范畴里的概念,两者本身是无法做等价比较的。就像你不能拿“空气”这东西和“电脑”这东西做比较一样。

你又犯了个学术概念错误了。
cxvdfeggg 发表于 2011-4-20 16:12
保守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恰恰就是将不同的价值拿到理性和常识的天平上"权重".
这里面的判断尺度是人本身.
正如你说,"自由"和"刑事犯罪"(其实应该是自由和法制吧)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对比.但是它们对于不同具体民族的重要性,或者说价值偏好,却是可以拿来对比的.
正如"空气"和"电脑"不能直接对比,但是他们对于人的作用大小却是可以对比的.
jnzx2 发表于 2011-4-20 16:10

你的前提是“一个成熟的社会”啊。成熟的社会必然是以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做保障的。如果这套法律体系中出现所谓的“恶法”,那么这个社会就蜕化成了“不成熟的社会”了。

你要明白,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本来就是两个动态平衡的事物。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而法律体系的滞后性又会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

当法律体系已经严重制约社会发展,并且无法保障社会公平性,甚至加剧了社会阶级不平衡的矛盾,直接从根本上废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从而建立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的成本比继续改进旧有体系的成本要相对少的时候,革命,就发生了。
black5 发表于 2011-4-20 16:11
那么,从正义的角度说,
这岂非不义了?
另:对22楼的说法我也提相同的问题.
jnzx2 发表于 2011-4-20 16:16


    “自由”是政治学概念,“刑事犯罪”是法律学概念。以上两个,对世界上任何民族任何国家都同意适用。

你要把“自由”和“刑事犯罪”拿来做等价比较,那么请你先统一了政治学和法律学,形成一套政治法律学标准之后,再考虑吧。
jnzx2 发表于 2011-4-20 16:18


    你多大了?还相信正义?
判处死刑 然后国家主席特赦
cxvdfeggg 发表于 2011-4-20 16:17
恩,我觉得我们对"成熟社会"的定义不同吧?
你是基于"应然"的理解,认为一个"成熟社会"应该"必然是以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做保障的".除此之外的,都不叫"成熟社会".
我觉得,这样完美的"成熟社会"是乌托邦吧?任何现实社会的法律体系,都必然有恶法,只不过或多或少而已,恶的程度大小而已.
而我认为的"成熟社会",应该是能够尽可能的减少恶的程度,但是不能确保永远都能做到.
因此,假如恶的方面过大,那么"法"本身也就失去了合法性.例如TG以武力推翻果脯的行为,就是这种"合法性"从"法"转向"非法"一方的最好例证.
话说你关于革命的论述,不是相当于赞同我的观点么?
既然如此,怎么能说"法治"就是一神教的上帝呢?上帝是不可以被其它神约束的,甚至上帝面前是没有其它神的.而"法治"本身也要受到其它价值的约束啊.
cxvdfeggg 发表于 2011-4-20 16:20
其实你没看明白我前面说的.
我说的是"如果面对有可能损失大量效率的局面,是否还一定要维护正义,或者其它任何价值,比如自由".
这里面,与"自由"对比的是"正义"和"效率".
black5 发表于 2011-4-20 16:22
政治术语中的正义和大家日常理解的正义还是有区别的。
jnzx2 发表于 2011-4-20 16:27


    推荐你去读读《社会契约论》再来反思你说的这段话吧。

前面已经说过,所谓“成熟社会”和“法律体系”就是动态平衡的。真正定义上的“成熟社会”是永远都不可能出现的,就像真正定义上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永远不可能出现一样。

我们所能作的,就是尽力确保法律体系的公平公正原则来确保整个社会的相对成熟。
假设不成立
jnzx2 发表于 2011-4-20 16:33


   对于所谓的日常定义。小孩子和成年人的日常定义是不同的,小学文化的人和博士生的也不同,男人和女人的也不同,这个地区和那个地区的人也不同,这个民族和那个民族的也不同,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意识形态信仰等等都会不同。

但是,如果要严肃认真的讨论出某人的价值取向,则必须提出一套能尽可能让所有人都认可的定义标准,这样才可以找到判定不同的人的不同价值取向的参考标准。这就是各种学术术语里的定义。

你首先就混淆了这一点,所以才造成你认知上的混乱了。
cxvdfeggg 发表于 2011-4-20 16:34
恩,借用某个英国人的话说,《社会契约论》中人类订立契约的所谓“原始状态”,究竟在历史上哪个国家的哪个历史时期出现过?并且“我一生见过葡萄牙人、俄罗斯人、英国人、法国人,却从来没见过所谓抽象的"人"”(大意如此,原话可能略有出入)。
既然你也承认“绝对成熟”不可能。那么请问,对这种“绝对成熟社会”的病态追求,本身难道不也是一种恶吗?我们思考问题,建设社会,难道不应该从“实然”出发而要从乌托邦出发吗?

对于所谓的日常定义。小孩子和成年人的日常定义是不同的,小学文化的人和博士生的也不同,男人和女 ...
cxvdfeggg 发表于 2011-4-20 16:40

你回头看下前面,是我混淆了概念还是你理解错了我的意思?
“正义”、“自由”、“效率”。你别告诉我这些不是大家认可的定义标准。
对于所谓的日常定义。小孩子和成年人的日常定义是不同的,小学文化的人和博士生的也不同,男人和女 ...
cxvdfeggg 发表于 2011-4-20 16:40

你回头看下前面,是我混淆了概念还是你理解错了我的意思?
“正义”、“自由”、“效率”。你别告诉我这些不是大家认可的定义标准。
按中国传统及文化,理想情况,
抓起来审判,思想深处认识错误,作受害家属工作,维护他们权益也让认识到大局,
死罪定性,对受害关联方不断谢罪,获得宽恕,继续受限戴罪工作,并主动转移日后所有利益,
后互相捧高,政权顺势教育全体。
都NB到这样的人,都很学术的了,不是那种学霸,他会告诉你,无论是开车还是捅人,都是在浪费他的时间,浪费他的生命
这个地球离开谁都能照常运转。从前、现在、以后都有重要的人物离开。与其说LZ在测定大家的价值观,还不说LZ抱着一定的目的来混淆正确价值观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