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被害人家属今日将前往法院接受谈话。这之前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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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0415/3876839.shtml
将量刑意见书送达法院后,被害人张妙家属今日将前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谈话。但家属张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具体的谈话内容尚不知道,他们仍然坚持判处药家鑫死刑的要求。

药家鑫真能“赔钱减刑”?

药家鑫案双方当事人仍在做最后的努力。

将量刑意见书送达法院后,被害人张妙家属今日将前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谈话。但家属张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具体的谈话内容尚不知道,他们仍然坚持判处药家鑫死刑的要求。

而在药家鑫一方,其律师路刚告诉本报记者,药家鑫父母仍不放弃求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希望,目前正在筹钱,虽未筹到此前被害人家属民事诉状里要求的 53万,但已超过了15万。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为“赔钱减刑”,曾一再引发争议。

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不过,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就通过媒体表示,这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此外,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同时,必须认罪、悔罪。

但《若干意见》并不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重在解决政策导向问题,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所以,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于当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分别根据省情制定了实施细则。

在《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此外,它还明确提及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包括了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但是没有包括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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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怎么回事?以前有这种先例吗?是不是说被害人张妙家属只要同意收钱然后药家鑫就不必死了?请熟悉法律的CDer讲一下,谢谢。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0415/3876839.shtml
将量刑意见书送达法院后,被害人张妙家属今日将前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谈话。但家属张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具体的谈话内容尚不知道,他们仍然坚持判处药家鑫死刑的要求。

药家鑫真能“赔钱减刑”?

药家鑫案双方当事人仍在做最后的努力。

将量刑意见书送达法院后,被害人张妙家属今日将前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谈话。但家属张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具体的谈话内容尚不知道,他们仍然坚持判处药家鑫死刑的要求。

而在药家鑫一方,其律师路刚告诉本报记者,药家鑫父母仍不放弃求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希望,目前正在筹钱,虽未筹到此前被害人家属民事诉状里要求的 53万,但已超过了15万。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为“赔钱减刑”,曾一再引发争议。

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不过,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就通过媒体表示,这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此外,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同时,必须认罪、悔罪。

但《若干意见》并不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重在解决政策导向问题,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所以,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于当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分别根据省情制定了实施细则。

在《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此外,它还明确提及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包括了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但是没有包括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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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怎么回事?以前有这种先例吗?是不是说被害人张妙家属只要同意收钱然后药家鑫就不必死了?请熟悉法律的CDer讲一下,谢谢。
药家到底什么来头,这么大能量,法院这么积极配合?
赔了钱的话一般会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内予以考虑。判决前为了社会效果,以此要求嫌疑人家属赔钱也是为了受害人一家考虑,因为刑事犯罪的赔偿责任人就是犯罪嫌疑人而不包括其家属,所以如果嫌疑人死了,那这钱就没人赔了,所以还不如乘机先管他家里人要点,要真没死么也就算了;就算最后判下来还是死了,那也让受害人家里得到了一些赔偿。所以一般法院都会做,算不上积极配合。
而在药家鑫一方,其律师路刚告诉本报记者,药家鑫父母仍不放弃求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希望,目前正在筹钱,虽未筹到此前被害人家属民事诉状里要求的 53万,但已超过了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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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家才15万就买科鲁兹?
像这种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中国的法律在量刑的时候好像不允许考虑被告主动赔偿的因素吧
wajy 发表于 2011-4-15 14:17

现在有这个口子了,规定是规定,法院玩法又不是头一回了
这属于正常流程吧,受害人家属不松口,药应该就死定了
要他命,我们捐款
从其筹钱的数量,可见药家人品之坏。
Y开的车也算是不错的了。
民事诉讼期已经过了,没看到有赔钱吧

而刑事判罚的赔偿是不影响量刑的
才15W!这秀做的,这时侯还不忘当清官。
fengshou 发表于 2011-4-15 14:46

呵呵,法院是被逼着玩的。
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此外,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同时,必须认罪、悔罪。

此外,它还明确提及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包括了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但是没有包括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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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的故意杀人有问题吗?我同意这种看法:法律和药,必须要死一个。
楼上自虐待情绪的淡定些,如今打死人不偿命是从老百姓开的先例。
回复 14# 炮声


    楼上脑子搭错线请淡定一点,你确定我说的跟贫富,与官民有关系吗?做人太敏感的话,很累的
xwg9008 发表于 2011-4-15 17:21

我承认如果活的敏感很累,同时也认为活的极端会要命的。
本报讯 (王鑫 陈兴元 记者 田莉)李斌与路人车娅婷在街口发生碰撞后,因口角追打车娅婷并逃离,而车娅婷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昨日,成都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李斌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斌庭上表示不上诉。

去年8月10日中午,李斌酒后驾驶机动三轮车行至一环路西三段路口时,由于车速快,险与正在过街的路人车娅婷发生碰撞。之后李斌因“感觉”被辱骂,又逆行追上车娅婷质问,在未被理睬时便用拳头猛击车娅婷的头面部,并对劝阻者进行推打,之后骑车逃离现场。车娅婷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70小时后,李斌被警方抓获归案。
回复 16# 炮声


哦,不知道故意杀人算不算一种极端?我只知道刑法对故意杀人是有明确判罚的。
另外请教一下,药的杀人难道不是故意杀人,又或者有众人所不知道的隐情?如果不是,我想不出什么理由不杀药?那么,有些该要的命为什么不能要呢?过于敏感与同情心的泛滥又何尝不是一种极端?
顺带说下,以为别人极端的人,其实往往自己正处在极端的一面。
把现实、结果、理论、看法混到一起,算极端还是别有想法呢?呵呵

回复  炮声


哦,不知道故意杀人算不算一种极端?我只知道刑法对故意杀人是有明确判罚的。
另外请教 ...
xwg9008 发表于 2011-4-15 17:44


“我同意这种看法:法律和药,必须要死一个。”???把现实、结果、理论、看法混到一起,算极端还是别有想法呢?呵呵
回复  炮声


哦,不知道故意杀人算不算一种极端?我只知道刑法对故意杀人是有明确判罚的。
另外请教 ...
xwg9008 发表于 2011-4-15 17:44


“我同意这种看法:法律和药,必须要死一个。”???把现实、结果、理论、看法混到一起,算极端还是别有想法呢?呵呵
回复 17# 炮声


    杀人有很多种,有过失,也有故意的。搞清楚这些的话,其实可以避免很多无谓的愤世嫉俗的敏感,或者泛滥的同情心。
回复 19# 炮声


    子非鱼,安知鱼?是你搞混了,还是我搞混了?
xwg9008 发表于 2011-4-15 17:53

请教,李斌和药某的行为那个更恶劣呢?
回复 22# 炮声


    有必要把过失杀人和故意杀人的区别混淆到行为恶劣与否上面吗?
xwg9008 发表于 2011-4-15 17:55

那你说说你同意“法律和药,必须要死一个”这种看法的理由,不就知道谁搞混了嘛。
xwg9008 发表于 2011-4-15 17:58

故意伤害也是有死刑的,故意杀人也可以判有期的,其中的区别就是行为恶劣与否,所以要请教你李某和药某谁的行为更恶劣。
回复 24# 炮声


很简单,确定了的制度,就要执行。不然要制度何用?
确定了的制度也没说药家鑫一定要死刑立即执行~

在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死缓倒是比较常见的判决~
xwg9008 发表于 2011-4-15 18:06

你说“法律和药,必须要死一个”是制度?
炮声 发表于 2011-4-15 18:01

这个跟李某的案件没有关系,在中国判例没有法律效力。
不能因为以前的一个错误判决导致后面都跟着错吧。我个人觉得李和药都该杀的~
回复 25# 炮声


    没必要跟绕这么大圈子,浪费时间,你不如直接说下你对李某和药应该怎么判的看法,这样我们会有个更好的讨论基础。
炮声 发表于 2011-4-15 18:10


    那是你的理解问题
回复 29# allocache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但是判例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重大影响~

同类型案例量刑标准不统一本身就是有违司法公正的~  

另外李启铭跟药家鑫不是同一性质~

判决错误与否司法公正与否的唯一评判标准只有法律而非你的个人感觉~
chrisxun 发表于 2011-4-15 18:14

我个人感觉的确没用,但按照你的逻辑

所有的案件判决都是正确的了?因为它们都是根据法律做出的。
如果不是,该判例是否有参考意义?
还有是否存在恶法?根据恶法作出的判例是否应该遵守?
要加薪他爸要不是军代表或者压死个警察城管法院检察院啥的就没这么多事了
回复 33# allocache

你接近真相了!

开个玩笑~

当然不是所有判决都是正确的~

谁说一定会依法判决呢?

不然司法腐败从何而来?

其次你确实接近事情本质了~

司法体现法律的意志而法律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

如果一个公正的判决让人民认为不公~

那么极大可能是因为法律本身不公~

我个人分析药家鑫案公正的判决结果应该是死缓~

但是这个结果肯定也会让社会公众认为不公~

公众的力量不应该本利用来左右司法~

而是应该将公众的意志体现在立法中~

通过立法机关修法或责成最高院释法提高类似案件的量刑标准~

这才是法治的体现~

对酒驾追究刑事责任就是一个很好的成功案例~
allocache 发表于 2011-4-15 18:25

判例是對法律條文的實踐和解釋, 怎會沒有參考作用.
惡法也是法, 你若是實施公民抗命去對抗惡法, 當然要有付出代價的準備.
http://www.eeo.com.cn/observer/shelun/2011/04/14/198878.shtml
依法处置药家鑫,包括两个基本要义:一是对药家鑫的法律惩罚和侵权责任追究,必须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严格执行,既不能放纵,也不能随意加重责任;二是这种追责和处罚还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切忌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但让人担心的,恰恰就是当前对药家鑫的司法审判出现了违反程序的重大嫌疑,并且这种嫌疑让人无法相信本案中的司法公正。

据《北京晚报》的报道,西安市中级法院日前在开庭审理药家鑫被控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法院向到场的旁听群众发放了一份民意调查问卷,问卷的主要内容,就是看有多少人希望刀下留人,有多少人希望判药家鑫死刑。报道还说,法官表示,对药家鑫的量刑,会参考这此民意调查结果。

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此外,被告人积极赔 ...
xwg9008 发表于 2011-4-15 17:02



    故意杀人没有问题,自己都认的有啥问题
现在有问题的是,故意杀人也有N种定罪方式,比较可能是死刑和死缓
舆论要求死刑,就是这样
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此外,被告人积极赔 ...
xwg9008 发表于 2011-4-15 17:02



    故意杀人没有问题,自己都认的有啥问题
现在有问题的是,故意杀人也有N种定罪方式,比较可能是死刑和死缓
舆论要求死刑,就是这样
回复 38# 炽风飞扬


死缓也是死刑~

话说在评论一个法律事件的同时稍微学习一点法律常识就那么难吗?
chrisxun 发表于 2011-4-15 18:59

哥们儿你知道什么叫常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