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心底柔软下来!咱们来复习一遍马关条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19:03:00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yiteng博文、大日本帝国 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
    日本人绘制的马关条约谈判时的场景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   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甲午战争博物馆情景再现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   税钞课杂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   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见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
  自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押印)。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 (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yiteng博文 (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 (押印)。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另约
  (暂译)
第一款
  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驻扎,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定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份   另详:当时《马关条约》签订的消息传来,台湾人民鸣锣罢市,集会表威,发誓:“愿人人战死而失台,决不愿拱手而让台。”徐骧领导的义军,英勇抗敌了日军。他在临终前高呼:“大丈夫为国捐躯,死而无憾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yiteng博文、大日本帝国 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
    日本人绘制的马关条约谈判时的场景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   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甲午战争博物馆情景再现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   税钞课杂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   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见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
  自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押印)。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 (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yiteng博文 (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 (押印)。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另约
  (暂译)
第一款
  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驻扎,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定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份   另详:当时《马关条约》签订的消息传来,台湾人民鸣锣罢市,集会表威,发誓:“愿人人战死而失台,决不愿拱手而让台。”徐骧领导的义军,英勇抗敌了日军。他在临终前高呼:“大丈夫为国捐躯,死而无憾
用着这些钱 日本开始了九年制义务教育
而我们至今还有很多孩子要步行几小时山路还得背着柴火、米、蔬菜。。。
本人从来没有指望日本能够进化成人类!
每次一看到什么什么条约就想骂死清政府
如果哪天中国也能像日本一样打劫来相当于三年财政总收入的一笔硬通货做底
神马医疗,养老,教育投入缺口都变浮云了
清政府无能!
回复 2# hereiam


    这是误传,事实是这些钱日本全部拿去建设海军了
唉  鬼子死光光吧
想想南京大屠杀就行了
把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的口述翻出来读一读,就会愤怒的想生吃的日本人
这个要顶
好东西.不顶不行。
就算心还没软,没事也要多复习,顶!
哎  一切皆是天意啊。。。
其实我们的心,从来都没有软下来,不管过了多少代,我们对于日本的那种仇恨,都是深深埋藏在血液深处的,已经是我们这个民族遗传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了
复习一下各种日制惨案
霓虹不需要可怜,更不需要帮助
这是我学的最认真,也学的最好的一课!
清朝是中国文明的倒退,一群乡巴佬没文化懂什么治国?我们汉人就是喜欢窝里斗才给了满族可趁之机,你看中华大地被少数民族统治哪一次有好结局的,哪一次都是文明的倒退
总之无论自己国家是不是民主 一定要强,
zpd170 发表于 2011-4-1 12:27

乡巴佬不要紧,关键是这群乡巴佬还是外来的

对于这片占领来的土地,并没有那么深的感情

他们最大的担心是汉族造反而不是落后于时代
hereiam 发表于 2011-4-1 11:32
现在孩子没钱上学跟那个完全没关系,也不是那个王朝的卖国求荣造成的。你扯远了。
namelz52 发表于 2011-4-1 12:14


    不是不能软下
若是日本政府和德国做法一样
深刻面对错误 那也是可淡化
但偏选择无视 找藉口 欺骗 强占人国土
还教育下一代如此

你要我如何同情用同样方法处理的福岛
复习一下
看到这些,我杀人的心都有了。
问题在于还有人想为辫子招魂
回复 2# hereiam
给个链接,好好看一看http://lt.cjdby.net/viewthread.p ... F3%B4%AB&page=1
兔哥 发表于 2011-4-1 11:35


    想想当年雁云十六州,每个朝代末期都让人不堪回首。
世世代代都必须记住这一切。。。。
报应来了。还有后续。
对于小日本,心就从来没柔软过!
每次读到南京那些事例就恨不得食其肉饮其血寝其皮
exiaoyu 发表于 2011-4-1 13:33
想想大明于少保,皇帝被俘都坚持抗敌
对于这种缺少人性应该毁灭的民族从来就没心软过
猫了个哄的~~~顶高下~
心从来就没软过
我的心一直没有软!
中日友好年年讲
血海深仇带带传


从CD的一个贴子里看到的非常赞同。当年不要Av的赔偿是对的,不用你们陪,将来我们会讨回来。
hereiam 发表于 2011-4-1 11:32
扯!这些钱基本上都被日本充作了海军军费。
中日友好年年讲

血海深仇代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