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检方认定 : 撞人后捅死伤者的大学生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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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检方认定:撞人后捅死伤者的大学生有自首情节

2011年03月10日 06:40
来源:华商报 作者:要露滋
字号:T|T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3/10/5067325_0.shtml


疑犯药家鑫

本报讯(记者 要露滋)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将以犯故意杀人罪,对原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提起公诉。昨日,记者了解到,目前,检察院所有针对该案的侦查审理工作全部结束,初步认定药家鑫有自首情节,对其量刑是否建议为死刑,有待检察院审委会做进一步评定。

现年21岁的药家鑫,系西安市新城区人。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拘,同年11月23日,经长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将药家鑫案件报送西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因开车肇事撞人,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西安检方认定:撞人后捅死伤者的大学生有自首情节

2011年03月10日 06:40
来源:华商报 作者:要露滋
字号:T|T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3/10/5067325_0.shtml


疑犯药家鑫

本报讯(记者 要露滋)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将以犯故意杀人罪,对原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提起公诉。昨日,记者了解到,目前,检察院所有针对该案的侦查审理工作全部结束,初步认定药家鑫有自首情节,对其量刑是否建议为死刑,有待检察院审委会做进一步评定。

现年21岁的药家鑫,系西安市新城区人。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拘,同年11月23日,经长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将药家鑫案件报送西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因开车肇事撞人,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
hehe 不是说必死了么?
我呸你个自首,,,谁如果这样递材料,,祝愿下一个灭的是他自己家人
开车撞人没撞死,下车砍死,还有那个情节能判为自首么?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全家没X眼
真的是自首么?故意杀人不判死刑的话,以后自首的人会更多吧
我还是相信必死无疑的
还能说什么?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1-3-10 12:43
你太纯洁了,
我认为现在的中国,这么黑暗的法治,那孙子死刑的几率很小,
非常悲哀。。忍忍,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吧
把检察官全家里其他人杀掉,然后去自首,看看会不会有自首情节
我还是那句话,这小子不死我从此不相信XX当,改名叫黑色信念
有权能使鬼推磨


:@
结果出来前不表态,

但提醒法官,

这要成为判例的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1-3-10 12:55


    你说得不是死缓吧。死缓不应该算哦。如果不是枪毙或者注射就等你改名了哦。
ppkshock 发表于 2011-3-10 12:51

会有,只不过照样是死刑。
不是死刑立刻执行的话,,,刑法就是笑话。

太浅显直白的东西,,,,,
自首情节在哪里?
中南海保镖 发表于 2011-3-10 13:54


    在检察官抽屉里的大信封里,或者在多出一定数额的银行账号里。
考,都是些什么玩意啊
就看这个检察院敢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了;P
回复 16# 中南海保镖
在检察员的认为里{:jian:}
这个应该是死刑不然笑话大了!关键没把人撞死,又下车把人捅死这个太恶劣
我记得当时这里好几个id认定了必死无疑的,呵呵。
来源:华商报 作者:要露滋

这个记者的名字也很有意思。 要路子?药 (克)鲁兹
回复 22# cq41371


    我现在还是这样认为。他必死无疑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1-3-10 15:33


    我也希望如此。不过世事不如人意者十之八九。
cq41371 发表于 2011-3-10 14:51


    包括本人,,,如果没判死刑,我诚恳谢罪,并且前往该法院检察院抗议---路费本人自理。
简单马甲 发表于 2011-3-10 16:06


    死缓应该不算吧?
大家说得是枪毙或者注射哦。
回复 27# 5.8毫米


   是的,必须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不算
5.8毫米 发表于 2011-3-10 16:09


    除非他大能开出“神经病“证明。

否则,不立刻执行的死刑,都不算。
我很期待。虽然不如意常十之八九。
希望他能被处决。
还是枪毙省事
等结果吧,希望不要让司法成为笑话
这姓药的当时是捅死人后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继续撞伤了行人,撞伤行人后还是没有停下来的意思继续逃,之后给群众抓获并交给警方,那请问西安市人民检查院,这姓药的是在什么时间自首的?
简单马甲 发表于 2011-3-10 16:56


    神经病故意杀人的话也会死刑的
简单马甲 发表于 2011-3-10 16:56


    只有某些精神病才能免罪。神经病不属于免罪范围。
七苦大师 发表于 2011-3-10 13:05
中国不是英美法系,判例不作为判决依据。
扬子晚报11月28日报道 今年10月20日晚,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 岁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班途中,被一辆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撞倒。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查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而肇事者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警方确认,后被抓获的肇事逃逸者就是撞伤张萌又持刀行凶者。
真要是弄个啥缓刑,那检察院就等着惹事吧。。。。
损人不利己 发表于 2011-3-10 18:05


    原来这个就是自首啊
有些钱是不能收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