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又被棒子开枪打了,又要抗议了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09:27:19
被俄罗斯弄死那么多人,被棒子年年打死好几个,除了口头抗议,屁都没有!!被俄罗斯弄死那么多人,被棒子年年打死好几个,除了口头抗议,屁都没有!!
轩辕子博 发表于 2011-3-4 10:13


    渔民自身往往也有错误。。。。按照你的意思该怎么办?
又看见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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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问问,依着LZ这种事应该咋办?打过38线,解放南朝鲜还是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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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问问,依着LZ这种事应该咋办?打过38线,解放南朝鲜还是怎么的?
来源连接?
按照LZ的意思就是直接开战,这样就有面子了,至于其他的才不管呢
特批LZ去灭掉棒棒
本身就是捞过界了,到哪说理去
哪JB来的每年好几个??说话要有根据
强烈要求空投兰州去灭掉棒子。
如果捞过界的话连抗议也不会有,会不会被抗议就不好说了。LZ洗洗睡吧
我们是腹黑兔,我们是腹黑图

说多了就智障了

让人随便开枪打人,就因为一句腹黑就过了?
这回是开枪?
上次被连环船吓怕了
wlf 发表于 2011-3-4 10:21
什么捞过界了,朝鲜半岛有两个国家,韩国说的能算不?
年轻人就是冲动
王师挥军3000里,LZ你看如何
wlf 发表于 2011-3-4 10:21
中国与韩国还没有划分海域呢,连界都没有,哪里来的“捞过界”?
棒子是个问题
我们是否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三打白骨精 发表于 2011-3-4 11:00
似乎有个渔业协定……
乃们太小看天朝渔民的战斗力了,话说曾缴获过棒子的烧火棍,警棍啥的装备……
彩虹瀑布 发表于 2011-3-4 11:12
跟南美洲大洋洲的国家还有渔业协定呢
棒子也有难言之隐啊。
唉,看来都不了解中国的渔民啊! 那华丽丽的上千条渔船跑人地头上在禁渔期大肆捕捞, 话说这几年给棒子交的罚金上亿了吧, 也没见谁叫过 为什么? 早够本了呗
三打白骨精 发表于 2011-3-4 11:14
这就属于胡搅蛮缠了,中韩渔业协定里面共同作业区捕鱼是需要要许可证的,许可证数量是双方协商的
彩虹瀑布 发表于 2011-3-4 11:19
1 渔业协定不是海域划界,不具备划界效力
2 你先去看看渔业协定中规定的执法范围和对象吧。
三打白骨精 发表于 2011-3-4 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领域的相互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适用水域(以下称“协定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韩民国的专属经济区。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按照本协定和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二、缔约各方授权机关根据本协定附件一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发放入渔许可证。

  第三条

  一、缔约各方每年决定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并通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各方决定第一款所规定事项时应考虑到本国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并应尊重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协商结果。

  第四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进入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应遵守本协定及缔约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缔约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国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国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时,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和本协定的规定。

  三、缔约各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通报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一、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二、被扣留或逮捕的渔船或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三、缔约一方在扣留或逮捕缔约另一方的渔船或船员时,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处罚,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六条 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协定水域中除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指水域以外的部分。

  第七条

  一、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暂定措施水域”)适用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1.北纬37度00分,东经123度40分之点(A1)

  2.北纬36度22分23秒,东经123度10分52秒之点(A2)

  3.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A3)

  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A4)

  5.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A5)

  6.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A6)

  7.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41分之点(A7)

  8.北纬32度20分,东经123度45分之点(A8)

  9.北纬32度11分,东经123度49分30秒之点(A9)

  10.北纬32度11分,东经125度25分之点(A10)

  11.北纬33度20分,东经124度08分之点(A11)

  12.北纬34度00分,东经124度00分30秒之点(A12)

  13.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7分30秒之点(A13)

  1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A14)

  15.北纬36度45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A15)

  16.北纬37度00分,东经124度20分之点(A16)

  17.北纬37度00分,东经123度40分之点(A17)

  二、缔约双方为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应按照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在暂定措施水域采取共同的养护措施和量的管理措施。

  三、缔约各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报对方。

  第八条

  一、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内,下列(一)及(二)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适用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一)中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

  2.北纬35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2)

  3.北纬34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3)

  4.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00分之点(C4)

  5.北纬31度50分,东经123度00分之点(C5)

  6.北纬31度50分,东经124度00分之点(C6)

  7.北纬32度20分,东经123度45分之点(C7)

  8.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41分之点(C8)

  9.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C9)

  10.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0)

  1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1)

  12.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2)

  (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

  2.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7分30秒之点(K2)

  3.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0分30秒之点(K3)

  4.北纬33度20分,东经124度08分之点(K4)

  5.北纬32度11分,东经125度25分之点(K5)

  6.北纬32度11分,东经126度45分之点(K6)

  7.北纬32度40分,东经127度00分之点(K7)

  8.北纬32度24分30秒,东经126度17分之点(K8)

  9.北纬32度29分,东经125度57分30秒之点(K9)

  10.北纬33度20分,东经125度28分之点(K10)

  11.北纬34度00分,东经124度35分之点(K11)

  12.北纬34度25分,东经124度33分之点(K12)

  13.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48分之点(K13)

  1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4)

  二、为在过渡水域逐步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缔约各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以努力实现平衡。

  三、缔约双方在过渡水域应采取与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

  四、缔约双方各自对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渔船发放许可证,并相互交换渔船名册。

  五、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后,过渡水域适用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以北的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第十条 缔约各方为确保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并顺利及时处理海上事故,应对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指导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难或其他紧急事态时,缔约另一方应尽力予以救助和保护,同时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的有关部门。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需要避难时,可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到缔约另一方港口等处避难。该国民及渔船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为开展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包括交换必要资料),应加强合作。

  第十三条

  一、缔约双方为便于实施本协定,设立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渔委会”)。渔委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必要时可设立专家组。

  二、渔委会的任务如下:

  (一)协商如下事项,并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1.第三条规定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及其他具体作业条件的事项;

  2.有关维持作业秩序的事项;

  3.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状况和养护的事项;

  4.有关两国间渔业合作的事项。

  (二)根据需要,可就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三)协商和决定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关的事项。

  (四)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本协定的事项。

  三、渔委会的一切建议和决定须经双方代表一致同意。

  四、缔约双方政府应尊重第二款第(一)款的建议,并按照第二款第(三)项的决定采取必要措施。

  五、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轮流举行。根据需要,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第十五条 本协定的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自换文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救期为五年,之后有效至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终止为止。

  三、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以下经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年八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大朝民国政府代表

  唐家璇                   权丙铉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缔约各方根据本协定第二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以下入渔许可措施:

  一、缔约各方授权机构在接到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发来的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决定的书面通知书,向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希望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入渔许可证。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许可证。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发放许可证时可收回适当费用。

  二、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通报有关入渔的手续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渔获量统计资料的提供、渔船标识及捕捞日志的填写表)。

  三、获得许可的渔船应将许可证置于驾驶舱明显之处,并明确显示缔约另一方规定的渔船标识。

  附件二:

  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有关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大韩民国政府指定的联系部门为海洋警察部门。

  二、具体联系方法在根据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上相互通报。

  三、缔约各方的渔船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联络部门进行联系的内容有:船名、呼号、当时船位(纬度、经度)、船籍港、总吨位、全长、船长姓名、船员数、避难理由、请求避难的目的地、预计到达时间和通讯联络方法。

  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大韩民国政府代表就二○○○年八月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称“协定”)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谅解:

  一、双方在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韩方一侧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中方一侧部分水域,尊重沿岸国有关渔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使本国国民及渔船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二、双方相互通报第一款提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为圆满实施这些法律、法规,通过根据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就具体方案进行协商。

  本备忘录于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自协定生效之日起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韩民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部长                 特命全权大使

  陈耀邦                   洪淳瑛

  (签字)                  (签字)
wlf 发表于 2011-3-4 10:21


    谁告诉你捞过界了?中韩划定边界了吗?
。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报对方。”
3 “第十四条 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三打白骨精 发表于 2011-3-4 11:21


    真是怪事,人家有没说渔业协定是划界协议,你一句话就转进了? 再说执法对象怎么了?天朝在那的渔船有几条是老老实实按规定来的?天朝的渔船别说在海外, 在国内都没什么不乱来的, 你知道长江上一年扣多少渔船还有采沙船吗?  合着同样的行为出了中国就变成合法的了? 保护中国公民是正确的,但也别给tg乱扣帽子
google地图谁上一个?
pouton2000 发表于 2011-3-4 11:31
转进的恐怕是你吧。
哪怕99%国内渔船都违法,你也不能给这艘船乱扣什么违法的帽子。
难道因为有些渔民违法,就说你也是个违法之人吗?
三打白骨精 发表于 2011-3-4 11:30


    典型的断章取义,前面的看全没有? 第五条

  一、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二、被扣留或逮捕的渔船或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三、缔约一方在扣留或逮捕缔约另一方的渔船或船员时,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处罚,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六条 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协定水域中除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指水域以外的部分
三个教主,这贴没法说了
thirty 发表于 2011-3-4 11:36


    你说这些人脑子里怎么想的? tg是有问题,基础教育普及的太差

典型的断章取义,前面的看全没有? 第五条

  一、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 ...
pouton2000 发表于 2011-3-4 11:36

事情的两个方面
1 暂定措施水域 韩方无权对中国渔船执法
2 韩国专属区海域 韩方可以执法
而本协定没有规定哪里是韩方专属区,因为中韩没有划分专属区。
所以,只有中韩没有争议的韩国主张海域,才适用于 韩方执法。
问题的关键就是:出事地点是否处于中韩争议区,是否位于中国主张海域范围内。
3 有权执法,不等于有权开枪。
典型的断章取义,前面的看全没有? 第五条

  一、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 ...
pouton2000 发表于 2011-3-4 11:36

事情的两个方面
1 暂定措施水域 韩方无权对中国渔船执法
2 韩国专属区海域 韩方可以执法
而本协定没有规定哪里是韩方专属区,因为中韩没有划分专属区。
所以,只有中韩没有争议的韩国主张海域,才适用于 韩方执法。
问题的关键就是:出事地点是否处于中韩争议区,是否位于中国主张海域范围内。
3 有权执法,不等于有权开枪。
pouton2000 发表于 2011-3-4 11:38

就是基础教育普及太差。
导致你这样的地理盲文化盲,连位置都没搞清楚,就帮着棒子诬蔑中国渔民。
我国政府在那里费力地保持争议,你倒好,直接就给了韩国执法权。
回复 35# pouton2000

pouton2000 发表于 2011-3-4 11:38

三打白骨精我印象很深,资料作假太严重
三打白骨精 发表于 2011-3-4 11:34


    你理解力有什么问题不成?人家彩虹瀑布 告诉你渔业协定的中韩渔业协定里面共同作业区捕鱼是需要要许可证的,许可证数量是双方协商 你说渔业协定不是划界协议,你这不是典型的偷换概念和转进?  关于渔民的问题,如果我们没有越界捕捞,棒子吃了豹子胆越界管理?还登船枪击 如果的渔民我们没问题,这几年交给棒子的上亿人民币罚款合着都是上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