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拒不履行判决 王学武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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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元,由王学武负担一百元,由瑞星公司负担五千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元,由瑞星信息公司承担。瑞星拒不履行判决 王学武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 来源:计世网 http://www.ccw.com.cn 2011-01-18 09:19:34 我要评论(2)计世网1月18日(石清)因打击报复记者正当行使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利,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停止侵权、在公司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但判决生效已经一个多月,瑞星公司拒不履行终审判决要求的法律义务。1月17日,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向此案一审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

2009年2月17日,《科技日报》刊登该报记者王学武采写的《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长篇报道,在国内率先披露了2005年7月初,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被判死缓)接受瑞星公司请托,指使原网监处干警张鹏云、齐坤(均已被判刑),调取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等证据材料,制造了“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传播计算机病毒案件”的假案,这一假案使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无辜锒铛入狱,微点主动防御软件上市受阻近3年。

同年2月19日、2月25日,瑞星信息技术公司针对该报道发表了“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和“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的声明,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引起互联网大量转载,严重侵害了记者名誉权。为此,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先后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定瑞星公司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去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瑞星信息公司两篇诉争侵权文章,属于对正常舆论监督的打击报复。科技日报所载王学武的文章内容基本属实,王学武基于记者身份在新闻媒体发表文章,系正当行使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利,无可非议。瑞星公司两篇诉争文章,内容失实,侵害了王学武的名誉权。北京市一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刊登侵害记者王学武名誉权的两篇声明;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续十日在其公司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向王学武赔礼道歉;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瑞星信息技术公司赔偿王学武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同时,终审判决还对一审诉讼费作出了改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元,由王学武负担一百元,由瑞星公司负担五千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元,由瑞星信息公司承担。

据了解,这份终审判决生效已32天,但瑞星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因此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http://news.ccw.com.cn/internet/htm2011/20110118_912248.shtml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元,由王学武负担一百元,由瑞星公司负担五千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元,由瑞星信息公司承担。瑞星拒不履行判决 王学武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 来源:计世网 http://www.ccw.com.cn 2011-01-18 09:19:34 我要评论(2)计世网1月18日(石清)因打击报复记者正当行使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利,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停止侵权、在公司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但判决生效已经一个多月,瑞星公司拒不履行终审判决要求的法律义务。1月17日,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向此案一审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

2009年2月17日,《科技日报》刊登该报记者王学武采写的《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长篇报道,在国内率先披露了2005年7月初,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被判死缓)接受瑞星公司请托,指使原网监处干警张鹏云、齐坤(均已被判刑),调取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等证据材料,制造了“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传播计算机病毒案件”的假案,这一假案使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无辜锒铛入狱,微点主动防御软件上市受阻近3年。

同年2月19日、2月25日,瑞星信息技术公司针对该报道发表了“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和“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的声明,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引起互联网大量转载,严重侵害了记者名誉权。为此,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先后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定瑞星公司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去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瑞星信息公司两篇诉争侵权文章,属于对正常舆论监督的打击报复。科技日报所载王学武的文章内容基本属实,王学武基于记者身份在新闻媒体发表文章,系正当行使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利,无可非议。瑞星公司两篇诉争文章,内容失实,侵害了王学武的名誉权。北京市一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刊登侵害记者王学武名誉权的两篇声明;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续十日在其公司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向王学武赔礼道歉;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瑞星信息技术公司赔偿王学武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同时,终审判决还对一审诉讼费作出了改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元,由王学武负担一百元,由瑞星公司负担五千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元,由瑞星信息公司承担。

据了解,这份终审判决生效已32天,但瑞星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因此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