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委员猥亵6岁女童获刑五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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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记者,刘先生很矛盾,他想让猥亵他女儿的和某公之于众,又害怕给女儿以后的生活造成影响,思考片刻后,他还是答应记者对此事进行报道。对于政协委员涉嫌猥亵女童一案,本报已于去年12月24日进行了报道:去年8月份,因涉嫌猥亵6岁女童,云南贡山县自然保护局原办公室主任、县政协委员和某被公安机关逮捕。之后,当地检察院已经对其正式批捕。据了解,案发后,和某已被免去了县政协委员。

  近日,本案进入庭审阶段,“希望法院能有一个公正的判决。”刘先生说,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和某当庭翻供了。

  政协委员涉嫌猥亵六岁女童

  刘先生是湖南人,6年前一家来到贡山县,租下了贡山县自然保护局办公楼一楼的一间房子,简单装修后刘先生将这间房子作为铺面做生意。刘先生一家的日子就这样平稳地过着,夫妻俩惟一的希望就是自己6岁的女儿小红(化名),他们把小红视为掌上明珠,疼爱有加。

  可从去年8月25日起,刘先生一家的生活发生了重大转变。当日16时30分,小红从自家的铺面出来,到办公楼二楼的公厕上厕所,可过了一会,刘先生便看见小红哭着跑回了铺面。刘先生至今还清楚地记得小红当时的描述,“女儿从公厕出来经过过道时,一位戴眼镜的男子脱了她的裤子,把手伸进了女儿的下半身……”刘先生气愤地说,“回到铺面后,小红哭着说她下面很痛,听到女儿这么说,我气不打一处来,立刻跑上二楼去找人,转了一圈后,我只看到一个戴着眼镜的男人,我想肯定就是他了……”

  刘先生回忆说,当时,他在贡山县自然保护局二楼的一间办公室里找到和某,二话不说便质问和某,和某见到他愤怒的样子,立即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并带着哭腔说:“老板,我错了……”

  之后,刘先生去找该单位的领导,却没有找到人。他便找到了和某的妻子理论,“他又当着他老婆和我们的面说‘对不起’,竟然还说自己习惯了,请求原谅一下。”

  当日16时50分,刘先生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而此时和某却躲了起来。之后,医院对小红的诊断结果为:处女膜缘陈旧性裂伤,会阴充血。

  对于医院所诊断的“陈旧性裂伤”,刘先生一家表示质疑。当天,和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6次承认 庭审中突然翻供

  近日,贡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刘先生一家三人也参加了庭审,他们本以为和某之前已经承认猥亵女儿一事,接下来等待和某的就将是法律的严惩,却没想到,庭审中,和某当庭翻供。对于公诉机关的指证,和某认为自己之前的五次笔录(有罪供述)和一次自诉是在公安机关的诱供下形成的。和某称,事发当天(8月25日)11时30分许,自己先是和单位领导喝酒,喝到当天15时左右,自己才起身返回单位,时间大概是16时左右,但因为喝醉酒了,自己什么都不记得了。

  和某还称,自己和刘先生本来就有矛盾,此事是刘先生故意整他。

  但记者在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中看到,和某于事发第二天承认摸了小红的私处。8月27日,和某承认摸小红私处的次数记不清了。8月31日,和某被拘留后民警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和某承认自己对小红进行了猥亵,但因为酒醉,记不清猥亵了几次。9月16日,民警再次对其讯问,和某承认自己在该县自然保护局办公楼的厕所门口对小红进行了猥亵。10月25日,和某供述自己在卫生间的过道上对小红进行了猥亵,但只承认猥亵了一次。

  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猥亵的场所和次数并不影响该案的定性,因为该案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公安的鉴定书、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猥亵儿童的行为足以认定。

  受害人家属提出巨额赔偿

  公诉机关表示,从该案发生的时间看,是去年8月25日16时许,星期三,是贡山县自然保护局的上班时间;从该案发生的场所看,是贡山县自然保护局的办公楼二楼卫生间门口和二楼到一楼楼道拐角处,是公众场合;从行为手段讲,和某是用手指戳小红的阴部,致使小红处女膜裂伤,会阴充血,已造成严重后果;从社会影响上看,该案是和某在上班时间喝酒后在上班地点、上班时间发生的行为,影响恶劣。

  公诉机关认为,和某是国家干部、政协委员,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另外,和某当庭翻供,认罪态度差,毫无悔过之意,依法应予以严惩,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和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就算和某猥亵了小红,其行为也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据其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对象是6岁儿童,其手段是用手指插入6岁小孩的阴道,导致儿童的处女膜破裂,其在办公场合不顾6岁儿童的反抗,在二楼抠摸又追到一楼强行抠摸,其行为令人发指,理应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另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刘先生一家人提出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而和某只愿赔付3万元。

  本案将择日宣判。(记者程浩)

  最新进展:县政协委员猥亵6岁女童获刑五年

  本报讯 记者 邓建华

  法庭上当庭翻供,怒江州贡山县自然保护局原办公室主任和正军(此前是该县政协委员,案发后已被免去了政协委员一职)称其有罪的供述是在诱供下形成,自己并没有猥亵6岁女童。昨日,记者获悉,和正军涉嫌猥亵6岁女童一案判决有果,被告和正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贡山县法院认定了以下事实:2010年8月25日早上,和正军与本单位同事开完会后吃完午饭,过后又到一茶室喝酒,期间接到办公室的电话,要求和正军次日去吉林开会,他便到办公室接收相应传真。当日16时许,和正军醉酒后来到办公楼准备接收文件,在办公室二楼准备上卫生间时,对6岁女孩小婷(化名)实施了猥亵。经法医鉴定,原告小婷尿道口粘膜、阴道口、会阴部充血,处女膜3点处陈旧性裂伤。

  法院认为,被告和正军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而和正军庭上否认威胁女童事实,法院不予采信,对其当庭翻供当以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和正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小婷4581.65元。

http://news.sina.com.cn/s/2011-01-17/161221829477.shtml新华网
  面对记者,刘先生很矛盾,他想让猥亵他女儿的和某公之于众,又害怕给女儿以后的生活造成影响,思考片刻后,他还是答应记者对此事进行报道。对于政协委员涉嫌猥亵女童一案,本报已于去年12月24日进行了报道:去年8月份,因涉嫌猥亵6岁女童,云南贡山县自然保护局原办公室主任、县政协委员和某被公安机关逮捕。之后,当地检察院已经对其正式批捕。据了解,案发后,和某已被免去了县政协委员。

  近日,本案进入庭审阶段,“希望法院能有一个公正的判决。”刘先生说,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和某当庭翻供了。

  政协委员涉嫌猥亵六岁女童

  刘先生是湖南人,6年前一家来到贡山县,租下了贡山县自然保护局办公楼一楼的一间房子,简单装修后刘先生将这间房子作为铺面做生意。刘先生一家的日子就这样平稳地过着,夫妻俩惟一的希望就是自己6岁的女儿小红(化名),他们把小红视为掌上明珠,疼爱有加。

  可从去年8月25日起,刘先生一家的生活发生了重大转变。当日16时30分,小红从自家的铺面出来,到办公楼二楼的公厕上厕所,可过了一会,刘先生便看见小红哭着跑回了铺面。刘先生至今还清楚地记得小红当时的描述,“女儿从公厕出来经过过道时,一位戴眼镜的男子脱了她的裤子,把手伸进了女儿的下半身……”刘先生气愤地说,“回到铺面后,小红哭着说她下面很痛,听到女儿这么说,我气不打一处来,立刻跑上二楼去找人,转了一圈后,我只看到一个戴着眼镜的男人,我想肯定就是他了……”

  刘先生回忆说,当时,他在贡山县自然保护局二楼的一间办公室里找到和某,二话不说便质问和某,和某见到他愤怒的样子,立即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并带着哭腔说:“老板,我错了……”

  之后,刘先生去找该单位的领导,却没有找到人。他便找到了和某的妻子理论,“他又当着他老婆和我们的面说‘对不起’,竟然还说自己习惯了,请求原谅一下。”

  当日16时50分,刘先生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而此时和某却躲了起来。之后,医院对小红的诊断结果为:处女膜缘陈旧性裂伤,会阴充血。

  对于医院所诊断的“陈旧性裂伤”,刘先生一家表示质疑。当天,和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6次承认 庭审中突然翻供

  近日,贡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刘先生一家三人也参加了庭审,他们本以为和某之前已经承认猥亵女儿一事,接下来等待和某的就将是法律的严惩,却没想到,庭审中,和某当庭翻供。对于公诉机关的指证,和某认为自己之前的五次笔录(有罪供述)和一次自诉是在公安机关的诱供下形成的。和某称,事发当天(8月25日)11时30分许,自己先是和单位领导喝酒,喝到当天15时左右,自己才起身返回单位,时间大概是16时左右,但因为喝醉酒了,自己什么都不记得了。

  和某还称,自己和刘先生本来就有矛盾,此事是刘先生故意整他。

  但记者在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中看到,和某于事发第二天承认摸了小红的私处。8月27日,和某承认摸小红私处的次数记不清了。8月31日,和某被拘留后民警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和某承认自己对小红进行了猥亵,但因为酒醉,记不清猥亵了几次。9月16日,民警再次对其讯问,和某承认自己在该县自然保护局办公楼的厕所门口对小红进行了猥亵。10月25日,和某供述自己在卫生间的过道上对小红进行了猥亵,但只承认猥亵了一次。

  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猥亵的场所和次数并不影响该案的定性,因为该案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公安的鉴定书、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猥亵儿童的行为足以认定。

  受害人家属提出巨额赔偿

  公诉机关表示,从该案发生的时间看,是去年8月25日16时许,星期三,是贡山县自然保护局的上班时间;从该案发生的场所看,是贡山县自然保护局的办公楼二楼卫生间门口和二楼到一楼楼道拐角处,是公众场合;从行为手段讲,和某是用手指戳小红的阴部,致使小红处女膜裂伤,会阴充血,已造成严重后果;从社会影响上看,该案是和某在上班时间喝酒后在上班地点、上班时间发生的行为,影响恶劣。

  公诉机关认为,和某是国家干部、政协委员,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另外,和某当庭翻供,认罪态度差,毫无悔过之意,依法应予以严惩,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和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就算和某猥亵了小红,其行为也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据其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对象是6岁儿童,其手段是用手指插入6岁小孩的阴道,导致儿童的处女膜破裂,其在办公场合不顾6岁儿童的反抗,在二楼抠摸又追到一楼强行抠摸,其行为令人发指,理应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另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刘先生一家人提出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而和某只愿赔付3万元。

  本案将择日宣判。(记者程浩)

  最新进展:县政协委员猥亵6岁女童获刑五年

  本报讯 记者 邓建华

  法庭上当庭翻供,怒江州贡山县自然保护局原办公室主任和正军(此前是该县政协委员,案发后已被免去了政协委员一职)称其有罪的供述是在诱供下形成,自己并没有猥亵6岁女童。昨日,记者获悉,和正军涉嫌猥亵6岁女童一案判决有果,被告和正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贡山县法院认定了以下事实:2010年8月25日早上,和正军与本单位同事开完会后吃完午饭,过后又到一茶室喝酒,期间接到办公室的电话,要求和正军次日去吉林开会,他便到办公室接收相应传真。当日16时许,和正军醉酒后来到办公楼准备接收文件,在办公室二楼准备上卫生间时,对6岁女孩小婷(化名)实施了猥亵。经法医鉴定,原告小婷尿道口粘膜、阴道口、会阴部充血,处女膜3点处陈旧性裂伤。

  法院认为,被告和正军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而和正军庭上否认威胁女童事实,法院不予采信,对其当庭翻供当以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和正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小婷4581.65元。

http://news.sina.com.cn/s/2011-01-17/161221829477.shtml
  判刑5年,2年以后就可能减刑或者保外就医。大家说应该怎么从制度上堵塞这个漏洞呢?
政协委员牛比啊
成人不玩改玩幼女了
猥亵罪,5年算是相当重了。
xbill 发表于 2011-1-17 18:51


   如果那是你女儿就不重了。
手机要带摄像头~
5年,官老爷就是官老爷
猥亵幼女是直接可以判无期的
酱油9537 发表于 2011-1-17 18:53


    那就所有的犯罪分子一律枪毙好了,还能节省办案成本。
风月傲雪 发表于 2011-1-17 19:00


    不要张嘴就胡扯好不好?
    我国猥亵罪最高量刑是5年,除非是聚众或者当众猥亵。
    猥亵儿童从重处罚,没有聚众或者当众情节最高还是5年。


突尼斯有这事么?
当官的人性不足?兽性有余。

突尼斯有这事么?
当官的人性不足?兽性有余。
判刑5年,2年以后就可能减刑或者保外就医。大家说应该怎么从制度上堵塞这个漏洞呢?
====================================================
保外就医减刑要有制度, 有独立机构和机制, 不是随便那个领导说了算. 外国可以借监的制度多了去.:L
风月傲雪 发表于 2011-1-17 19:00

猥亵和强奸是两码事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17 19:16

各国都有这事,要说犯猥亵幼男幼女最多的往往是受害人的熟人。
战争狂人萨谢思 发表于 2011-1-18 07:34


    是啊是啊而且还是酒后。酒后糊涂可以原谅?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18 07:36

不可原谅,照法律办事呗。
战争狂人萨谢思 发表于 2011-1-18 07:37


    当时是不是上班时间?如果说猥亵是酒后无德,全世界都有。那么上班时间公务员喝酒。这也算是全世界都有的规定?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18 07:44


    人家美国神父也有在给孩子做洗礼时上下其手,人渣各国都有。
战争狂人萨谢思 发表于 2011-1-18 07:46

不要转进 神父和公务员的性质一样么?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18 07:55

  神父在西方国家是道德楷模,这难道不符合某些人士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么?
ytgk9999 发表于 2011-1-18 07:59


    道德楷模?公务员录用。有这一条么?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18 08:01

  公务员法当中有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款,但是并不要求公务员成为多么清高的道德楷模,而是要求公务员具备一般意义上的道德水准即可。

  毕竟,道德这种东西是根本无法量化衡量的.
唉,禽兽不如啊
禽兽人渣防不胜防,教会小孩子自我保护是每个妈妈的功课。
此人太变态了.
ytgk9999 发表于 2011-1-18 08:02


    每个国家的道德标准还不一样呢。那你还用来把别国得道德模范来类比本国的公务员?
  刑法定五年,太轻。
  还有目前中国司法系统无法保证廉洁和公正,必须设法从制度上来限制减刑和保外就医。从制度上建设一个廉洁高效公正的司法系统。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1-18 08:10

建立和推行制度,是老共的事,目前他似乎不大喜欢老百姓来管。那么今时今日,小民们能做到的就是适当而长期的舆论监督了。好比现在很多政府行为,都要公示。如果哪个判刑的保外了,免职的起复了,也给“公示”一下,而且是民间来给他“公示”,那至少可以抬高一些门槛。
只可惜当下的网络上,找洋人小辫子,关注人家问题的劲头似乎还大过这个。
猥亵和强奸是2个概念,猥亵判5年已经是很重了。扯淡有个限度。
另外一个政协人员根本谈不上官,这种人恰恰是JY们喜闻乐见的所谓社会贤达人士。黑政府,先把国家制度搞清楚。
6旬汉拐走2岁女童 带入公厕非礼被判监3年(图)
2011年01月18日 10: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2)  【字体:↑大 ↓小】

涉在通州街公园拐走2岁女童的疑犯当日被捕带署。图片来源:香港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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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18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一名2岁女童因外公人有三急而被独留公园仅数分钟,却遭60岁无业汉趁机拐走,并带入公厕内非礼。女童失踪11小时后,于快餐店内幸遇上好心人才被寻回。香港区域法院17日判处该名曾有非礼女童前科的无业汉入狱3年。主审法官斥被告行为令人发指,令女童经历了一场浩劫,更毫无悔意,法庭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  




  被告黄汉平,60岁,被控于去年4月27日拐带及非礼2岁9个月大女童。当日上午10时许,女童由外祖父带领在屋企附近的公园玩耍,至约上午11时,外祖父因人有三急,女童又不肯一同去厕所,外祖父乃把她留在公园内,数分钟后折返已发现失去外孙女踪影,寻遍公园都未能寻获女童,只好通知家人及报警。至当晚9时10分,钦州街麦当劳快餐店的经理发现女童在女厕旁没人看管,遂报警求助。快餐店内闭路电视片段显示女童是由黄带来,警方事后将黄拘捕。

  主审法官陈广池指,女童失踪11小时后,在钦州街的快餐店女厕外遇上好心人报警才被寻获,女童母亲发现女儿的尿片不翼而飞,衣衫不整,双眼红肿,声音沙哑,女童在当日可算经历人生中一场浩劫,被告带走女童在街头流连11小时并向其非礼,行为令人发指。

  根据女童的心理医生检验报告显示,因女童尚年幼,事件并没有对她构成任何创伤,相反女童母亲及其外祖父却受到伤害,女童母亲因女儿失踪多时而精神崩溃,感到惶恐,而外祖父则不断自责及懊悔。

  辩方在求情时称,被告于1994年因抢劫罪判囚3年,获释后一直失业,从没有拍拖,一直孤家寡人,有观看色情影碟习惯,故自我价值低,犯案时未有顾及女童家人的感受。不过,法官对此并不认同,认为黄有中七程度,曾在超市及餐厅工作18年,智力正常,理应知道所犯罪行的后果。

  法官又强调,案中受害女童年幼,却长时间与家人分离,必定歇斯底里地哭泣,及经历恐怖无助的情况,幸女童最终遇上好心人报警,否则可能再遇上坏人,令恶梦继续延续,甚至从此人间蒸发,法庭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由于黄毫无悔意,乘人之危向女童肆意非礼,乃判其2项罪名共囚3年。

http://www.chinanews.com/ga/2011/01-18/2793852.shtml
猥亵判5年已经是很重了;P你一定不知道严打。
ZF人员,知法犯法,社会影响太坏,因该重判
我忘了 发表于 2011-1-18 10:58


    没有实质伤害3年,而且只有2岁。不容易留下阴影。
和本案有极大区别。
猥猿,名副其实.
一看见猥亵罪,就想起当年司法考试的杯具。
某年司法考试,案一道例分析题,答案为猥亵罪,本人死活写不出这两个汉字,最后用拼音代替:')
不开党禁,很多事无解。我就这样说了吧。

猥亵和强奸是2个概念,猥亵判5年已经是很重了。扯淡有个限度。
另外一个政协人员根本谈不上官,这种人恰恰是JY们喜闻乐见的所谓社会贤达人士。黑政府,先把国家制度搞清楚。
deathjin 发表于 2011-1-18 10:53



    和某是国家干部、政协委员,原来一个办公室主任不算是官。
猥亵和强奸是2个概念,猥亵判5年已经是很重了。扯淡有个限度。
另外一个政协人员根本谈不上官,这种人恰恰是JY们喜闻乐见的所谓社会贤达人士。黑政府,先把国家制度搞清楚。
deathjin 发表于 2011-1-18 10:53



    和某是国家干部、政协委员,原来一个办公室主任不算是官。
那个因强奸女警未遂打折女警骨头的人民群众才判三年。
jshzzr1983 发表于 2011-1-18 11:12

虽说政协就是个吃闲饭的地界,不过里面的人大多数不是政府工作人员。
深圳上次那个大官几年啊?
mpmpmp 发表于 2011-1-18 16:01


    深圳那个事情,猥亵的部分根本无法证明,最后没有起诉。
    那事引起关注主要是他的嚣张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