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法院在干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9:11:29
刑事和解消怨恨 法官全力促和谐
北京一中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作者: 李忠勇 李 佳/文 李 佳/图    发布时间: 2010-04-28 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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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鞠躬道歉


    日前,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万学俭的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妥善处理了一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小谢于2008年9月28日11时许,在海淀区北京大学附近的博雅书店内,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后互殴。其间,被告人小谢撕咬被害人王某鼻部,致王某鼻部、唇部等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偏重)。被告人小谢于当日被抓获。一审期间,因被害人王某受伤后情绪激动,拒绝与被告人家属协商民事赔偿问题,也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小谢从重处罚。案件经过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小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小谢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立案后,小谢的亲属向承办此案的法官提出愿意代小谢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法院能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虽然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如果能通过案外调解减少仇恨,促进被告人更好认罪改造,是案件最好处理结果。于是,承办案件的万学俭法官就找到了被害人王某,说明缘由后,王某的态度有了一些变化,表示他对被告人小谢的仇恨已经减弱,且其治伤已花费四万余元,以后整容还将花费一定的费用,如被告人真诚悔罪,他愿意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同时,万法官在提讯上诉人小谢时,了解到,小谢表示认罪悔罪,真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这种情况,万法官从平复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处着眼,开始了此案的刑事和解工作。经进一步做被害人及被告人亲属的工作,被害人考虑到自己前期所花医疗费票据不全,在案件起因上本人也有一定过错,因此降低了赔偿要求,被告人亲属也提高了最初的赔偿数额,双方最终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在考虑到被告人小谢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等情形,加之其二审审理期间主动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了和解,被害人王某对小谢也表示谅解,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在二审宣判的法庭上,被告人小谢向被害人家属鞠躬道歉,被害人的妻子对被告人也表示谅解,希望其以此事为戒,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就这样,这起故意伤害案经过法官的努力圆满审结。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纠纷处理机制和恢复性司法举措,兼顾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恢复社会关系的和谐,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北京一中院以和谐司法理念为指导,追求刑事审判工作法院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断加强和改进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的和解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据北京一中院刑一庭郑卫阳庭长介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刑事案件和解工作,2009年7月份,在认真调研论证并与各方面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一中院开始在刑事二审案件审判中尝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9年以来,仅一中院刑一庭就和解了二审案件30件,通过刑事和解共为被害人挽回赔偿款人民币约157万元,约占所有可和解二审案件的12%,2名自诉人在和解后撤回自诉,5名被告人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26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缓刑。通过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极大地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北京一中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在坚持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威严,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对一些可以化解积怨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刑事二审上诉案件,针对案情区别对待,适时更新司法理念,不再仅仅追求二审案件上诉人单方撤诉,而是追求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通过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的放矢的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力求全面、彻底、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的减少不稳定因素,尽可能的促进和会社会和谐。

    针对现行法律对于刑事和解规定不明确,适用范围不统一,适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以及社会上存在刑事和解就等于“用钱赎刑”的误会,一中院在二审刑事审判中逐步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并且组织精兵强将,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就刑事和解适用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作了详细的规范。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使刑事和解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做到严格依法、限定范围、依照程序、形成配套和强化监督,消除人民群众对法院适用刑事和解后审判公正性的质疑,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增进了社会各界对刑事和解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在全社会形成了共同促进和谐的良好氛围。

    为了确保矛盾纠纷彻底化解,一中院在开展刑事和解过程中,重视物质赔偿,更重精神抚慰。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之所以愿意谅解被告人,并不是仅仅因为得到了赔偿,更主要是因为被害人受到伤害的心灵得到了抚慰、不满情绪得到了宣泄。为此,一中院法官们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中,着力做好三面工作:一是确保被害人的意见能够充分表达。在办案中法官们注意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注意谈话方式和用语,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稳定被害人的情绪,为和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二是确保被告人的歉意能够及时表达。法官们针对案情工作及时到位,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并能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及时向被害人表达歉意,营造和解氛围。三是确保社会和谐理念能够始终表达。一中院力求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和解,给当事人双方及其亲属上一堂法制教育课,教育公民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释法明理,解民怨,了纠纷,促和谐。

    另外,针对目前刑事和解中,公、检、法三机关虽都在案件的不同处理阶段积极倡导并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但相互沟通协调不够,难以发挥合力的情况,为充分发挥三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实现三机关在开展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对位衔接,完善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在刑事和解中的沟通程序,强化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沟通协调,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合作,共同把刑事和解工作开展好,一中院积极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联合举办了刑事和解研讨会,邀请上级领导及有关专家学者对刑事和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联合会商,理清思路,凝聚共识,通过与会领导、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的研讨,进一步增进共识,减少分歧,实现刑事和解机制的完善和执法尺度的进一步统一,为刑事和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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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明白了吧各位,现在的刑事和谐就是,罪犯赔受害人应得的经济损失后,就能缓刑了~~哎刑事和解消怨恨 法官全力促和谐
北京一中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作者: 李忠勇 李 佳/文 李 佳/图    发布时间: 2010-04-28 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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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鞠躬道歉


    日前,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万学俭的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妥善处理了一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小谢于2008年9月28日11时许,在海淀区北京大学附近的博雅书店内,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后互殴。其间,被告人小谢撕咬被害人王某鼻部,致王某鼻部、唇部等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偏重)。被告人小谢于当日被抓获。一审期间,因被害人王某受伤后情绪激动,拒绝与被告人家属协商民事赔偿问题,也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小谢从重处罚。案件经过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小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小谢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立案后,小谢的亲属向承办此案的法官提出愿意代小谢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法院能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虽然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如果能通过案外调解减少仇恨,促进被告人更好认罪改造,是案件最好处理结果。于是,承办案件的万学俭法官就找到了被害人王某,说明缘由后,王某的态度有了一些变化,表示他对被告人小谢的仇恨已经减弱,且其治伤已花费四万余元,以后整容还将花费一定的费用,如被告人真诚悔罪,他愿意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同时,万法官在提讯上诉人小谢时,了解到,小谢表示认罪悔罪,真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这种情况,万法官从平复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处着眼,开始了此案的刑事和解工作。经进一步做被害人及被告人亲属的工作,被害人考虑到自己前期所花医疗费票据不全,在案件起因上本人也有一定过错,因此降低了赔偿要求,被告人亲属也提高了最初的赔偿数额,双方最终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在考虑到被告人小谢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等情形,加之其二审审理期间主动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了和解,被害人王某对小谢也表示谅解,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在二审宣判的法庭上,被告人小谢向被害人家属鞠躬道歉,被害人的妻子对被告人也表示谅解,希望其以此事为戒,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就这样,这起故意伤害案经过法官的努力圆满审结。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纠纷处理机制和恢复性司法举措,兼顾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恢复社会关系的和谐,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北京一中院以和谐司法理念为指导,追求刑事审判工作法院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断加强和改进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的和解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据北京一中院刑一庭郑卫阳庭长介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刑事案件和解工作,2009年7月份,在认真调研论证并与各方面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一中院开始在刑事二审案件审判中尝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9年以来,仅一中院刑一庭就和解了二审案件30件,通过刑事和解共为被害人挽回赔偿款人民币约157万元,约占所有可和解二审案件的12%,2名自诉人在和解后撤回自诉,5名被告人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26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缓刑。通过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极大地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北京一中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在坚持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威严,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对一些可以化解积怨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刑事二审上诉案件,针对案情区别对待,适时更新司法理念,不再仅仅追求二审案件上诉人单方撤诉,而是追求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通过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的放矢的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力求全面、彻底、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的减少不稳定因素,尽可能的促进和会社会和谐。

    针对现行法律对于刑事和解规定不明确,适用范围不统一,适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以及社会上存在刑事和解就等于“用钱赎刑”的误会,一中院在二审刑事审判中逐步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并且组织精兵强将,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就刑事和解适用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作了详细的规范。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使刑事和解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做到严格依法、限定范围、依照程序、形成配套和强化监督,消除人民群众对法院适用刑事和解后审判公正性的质疑,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增进了社会各界对刑事和解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在全社会形成了共同促进和谐的良好氛围。

    为了确保矛盾纠纷彻底化解,一中院在开展刑事和解过程中,重视物质赔偿,更重精神抚慰。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之所以愿意谅解被告人,并不是仅仅因为得到了赔偿,更主要是因为被害人受到伤害的心灵得到了抚慰、不满情绪得到了宣泄。为此,一中院法官们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中,着力做好三面工作:一是确保被害人的意见能够充分表达。在办案中法官们注意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注意谈话方式和用语,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稳定被害人的情绪,为和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二是确保被告人的歉意能够及时表达。法官们针对案情工作及时到位,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并能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及时向被害人表达歉意,营造和解氛围。三是确保社会和谐理念能够始终表达。一中院力求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和解,给当事人双方及其亲属上一堂法制教育课,教育公民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释法明理,解民怨,了纠纷,促和谐。

    另外,针对目前刑事和解中,公、检、法三机关虽都在案件的不同处理阶段积极倡导并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但相互沟通协调不够,难以发挥合力的情况,为充分发挥三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实现三机关在开展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对位衔接,完善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在刑事和解中的沟通程序,强化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沟通协调,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合作,共同把刑事和解工作开展好,一中院积极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联合举办了刑事和解研讨会,邀请上级领导及有关专家学者对刑事和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联合会商,理清思路,凝聚共识,通过与会领导、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的研讨,进一步增进共识,减少分歧,实现刑事和解机制的完善和执法尺度的进一步统一,为刑事和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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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明白了吧各位,现在的刑事和谐就是,罪犯赔受害人应得的经济损失后,就能缓刑了~~哎
补上连接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004/28/406544.shtml

还有个案子更神

一人至人轻伤,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判罚有期徒刑一年,赔偿2千元的医药费和交通费

一审后,罪犯把钱赔给了苦主,然后上诉,二审依据积极认罪,初犯,已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改判为
有期1年,缓刑一年~~

这叫什么狗屁刑事和解啊~~
也有一定的道理,看苦主想要钱还是想解恨了
马锡五审判方式本来就是和稀泥
苦主得赔偿、凶手得减刑、法官得实惠。
我觉得没什么问题,这是些相对比较轻微的罪行,又是初犯,还是这样和解好
你懂什么  就是要不择手段的促进和谐:D
现在已经不是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和解了,连重伤案件都开始“积极赔偿”就能缓刑了,北京已经有着案例了
比如A至B伤害,
B产生了医药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2千元
法院判罚A刑事部分的责任1年徒刑,民事部分的赔偿2千元
A赔偿了B民事上的经济损失2千
二审,法院根据和稀泥原则,认为A积极赔偿了
所以连A在刑事责任都减轻了,改判缓刑

这说明什么??

打人,只要赔了苦主的经济损失就OK了,不一定会坐实刑了,跟打了白打差距只有50厘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