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 严禁游街示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9:18:26
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 严禁游街示众2010年12月12日   新京报陈宁一



[导读]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昆明警方扫黄逼站街女下跪引争议。图为网友曝光的“站街女”被便衣警察按跪在地的照片。【高清组图

DG警方绳牵卖淫女游街同样引发巨大争议。资料图

本报讯 (记者陈宁一)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公安部将继续对娱乐场所组织严格日常管理,辅之以常态化暗访侦查,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以严防涉黄违法犯罪出现反弹。




公安部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强化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严格娱乐服务场所备案,强化保安员配备,强化治安、安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和技防建设。目前,各地公安均进行了一些尝试,娱乐场所数字信息化管理趋势逐渐清晰。

刘绍武介绍,公安部将继续组织严格日常管理,辅之以常态化的暗访。对娱乐场所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明察加暗访。

刘绍武表示,严厉打击之后,对于娱乐行业,不是关得越多越好,而是合法经营的越多越好。

开展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

11日,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早在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介绍,公安联合妇联、卫生、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一起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

■ 链接:公安部挂牌督办54起案件

根据6月13日全国公安机关“2010严打整治行动”和6月22日治安系统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以打击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的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7月27日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10个督导组,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现场督办6省市公安厅局对8个城市10家涉黄违法犯罪问题严重的娱乐服务场所进行集中精确打击。此次集中行动,在公安部属第一次,对全国形成强烈震动。

公安部于7月20日、10月3日、10月30日连续下发通知,反复要求各地突出打击重点,严打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和幕后“保护伞”。同时,公安部亦在8月3日、9月1日、10月15日连续下发三次通知,先后挂牌督办了54起重点案件,并实地督办浙江省杭州市郑勇等人组织、强迫卖淫案、上海市宣宫夜总会尹庆等人组织淫秽表演等重点案子。对挂牌督办的案件,逐一明确具体的责任人,成立专案组侦办。彻查案件犯罪事实,深挖幕后“保护伞”,并严格按照规定,逐一倒查、追究、通报有关人员监管失职责任。本报记者 陈宁一

■ 成果:381家违法场所被查处

8月20日,公安部将27个暗访组在暗访中发现的381家违法经营场所名单通报各省区、直辖市公安厅,要求各地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组织全面彻底的查处行动。各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查处整治,各警种分工配合,依法侦办了一批问题严重、在当地有影响的犯罪案件,各地形势明显好转,涉黄违法犯罪活动总体上受到强力遏制。(本报记者 陈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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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 严禁游街示众2010年12月12日   新京报陈宁一



[导读]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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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宁一)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公安部将继续对娱乐场所组织严格日常管理,辅之以常态化暗访侦查,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以严防涉黄违法犯罪出现反弹。




公安部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强化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严格娱乐服务场所备案,强化保安员配备,强化治安、安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和技防建设。目前,各地公安均进行了一些尝试,娱乐场所数字信息化管理趋势逐渐清晰。

刘绍武介绍,公安部将继续组织严格日常管理,辅之以常态化的暗访。对娱乐场所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明察加暗访。

刘绍武表示,严厉打击之后,对于娱乐行业,不是关得越多越好,而是合法经营的越多越好。

开展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

11日,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早在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介绍,公安联合妇联、卫生、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一起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

■ 链接:公安部挂牌督办54起案件

根据6月13日全国公安机关“2010严打整治行动”和6月22日治安系统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以打击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的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7月27日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10个督导组,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现场督办6省市公安厅局对8个城市10家涉黄违法犯罪问题严重的娱乐服务场所进行集中精确打击。此次集中行动,在公安部属第一次,对全国形成强烈震动。

公安部于7月20日、10月3日、10月30日连续下发通知,反复要求各地突出打击重点,严打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和幕后“保护伞”。同时,公安部亦在8月3日、9月1日、10月15日连续下发三次通知,先后挂牌督办了54起重点案件,并实地督办浙江省杭州市郑勇等人组织、强迫卖淫案、上海市宣宫夜总会尹庆等人组织淫秽表演等重点案子。对挂牌督办的案件,逐一明确具体的责任人,成立专案组侦办。彻查案件犯罪事实,深挖幕后“保护伞”,并严格按照规定,逐一倒查、追究、通报有关人员监管失职责任。本报记者 陈宁一

■ 成果:381家违法场所被查处

8月20日,公安部将27个暗访组在暗访中发现的381家违法经营场所名单通报各省区、直辖市公安厅,要求各地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组织全面彻底的查处行动。各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查处整治,各警种分工配合,依法侦办了一批问题严重、在当地有影响的犯罪案件,各地形势明显好转,涉黄违法犯罪活动总体上受到强力遏制。(本报记者 陈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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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歧视不反对不支持劳动人民。
控诉 抗议公安不文明行为
应该叫"妓者""
叫迷途羔羊更好。
否则 那些鸭子该怎么称呼呢?
失足男生?
性工作者不就行了么。
当年不是发明了“文工团员”,“秘书”,“医生”,“招待所服务员”,“老干部活动中心职工”么
这些名词都比失足妇女好吧
卖淫就卖淫呗
还失足······
人家可是自愿从事着高收入行业的
下一步是不是要颁发卖淫资格证和收打炮税了?
要不要像管仲那样,搞个大型国企来专门垄断卖淫|?
一下子成了没有脚的残疾人。
第三产业无证从业者!
正统 发表于 2010-12-12 15:00
二奶叫什么!失足少女?
凭什么说人家是失足?搞笑嘛
性工作者不就行了
这是公安最没有风险又最能展示重大成果的行动。JC叔叔们总是乐此不疲。
:D天上人间叫什么? 高级失足俱乐部?
人家也是自力更生
性工作者,唯一political correct的称谓
我觉得还是合法算了,还能加强监管,防止疾病蔓延,更能收税。像现在这样啥好处都没
人家也是工作者,也是最先进最有战斗力的无产阶级先锋队中的一员,将来会不会争取个什么巾帼号,38红旗手之类的
问题关键是从今以后我国的扫黄大业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因为我们彻底消灭了卖淫女,社会上只剩下“失足妇女”了。真是太伟大了!
不过据我所知,绝大多数的“失足妇女”都是自愿“失足”的,而且基本都有自己的“职业规划”。每天醉生梦死多得非常开心。三五年后她们会自愿退出这一行而从良,不是她们觉得这一行有多么可耻,而是长江后浪推前浪,后来的更年轻的女孩出道了,就像她们当年抢了“老一辈”的市场和饭碗一样,所以她们届时会自动退出。于是她们会利用仅有的几年宝贵时光尽可能多的“出荤台”以多赚钱。一切都是自愿的。除非这个国家能够真正消除贫困,消除贫富的急剧分化,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那嫖客叫什么
我提供几个 抛砖引玉 大家各抒己见
有心人
无名氏
走火男
大善人
救世主
公务员
大官人
插足男
募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