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想说说 关于不判未成年死刑和这个保护法 之间的一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07:00:49
其实我一直在想一个逻辑问题

未成年人杀成年人 不判死刑 OK 我们可以说保护未成年人

于是有了那么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 顾名思义么 就是区分成年未成年来对待

但是如果一个14岁杀一个14岁呢?

那么还是不判刑……

这里问题就来了 罪犯 和被害者都是未成年人 …… 被害者死了 罪犯却不用被判死刑……杀多少都一样……


于是我觉得这个法律应该叫做《未成年罪犯保护法》……其实我一直在想一个逻辑问题

未成年人杀成年人 不判死刑 OK 我们可以说保护未成年人

于是有了那么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 顾名思义么 就是区分成年未成年来对待

但是如果一个14岁杀一个14岁呢?

那么还是不判刑……

这里问题就来了 罪犯 和被害者都是未成年人 …… 被害者死了 罪犯却不用被判死刑……杀多少都一样……


于是我觉得这个法律应该叫做《未成年罪犯保护法》……
很究诘 不过自古如此 全世界如此


未成年的伤人、杀人犯罪,很多都是激情犯罪,甚至很多案例是老实孩子因激愤杀死平时欺负自己的小混混。
扪心自问,lz少年时,自己和父母是否也担心过你会一时冲动铸成大错。
对少年犯适当保护一下是应该的,人渣毕竟是少数。

未成年的伤人、杀人犯罪,很多都是激情犯罪,甚至很多案例是老实孩子因激愤杀死平时欺负自己的小混混。
扪心自问,lz少年时,自己和父母是否也担心过你会一时冲动铸成大错。
对少年犯适当保护一下是应该的,人渣毕竟是少数。
楼上说自古如此似乎是不太准确的.....感觉是是律师或者讼棍形成利益集团之后,打着和冥煮之类接鬼旗号之后才泛滥的
桂系军阀 发表于 2010-10-15 11:19

请看汉律
血花刀剪 发表于 2010-10-15 11:18


你没事吧?
CD上对此讨论过多次。我的观点是:根据案情,满足一定条件的,养到18岁再突突。
回复 6# 糯米舱鼠


    他没事,的确有这样的情况,几年前的CCAV报道过。好像是广东的。

   好像是一死一伤。还采访了他们的同学。当时看的我相当的无语。
未成年人判死刑还是有些纠结的,我们村有过一次,一个初中生把一个邻居大妈杀了,不过是吵架的时候按在了田里面,后来赔了点钱就好了。要说因为这个对他有什么处罚,可能还不适合,但是我有时候路过那边的时候会想,他要是觉得都杀过人了,对他以后的行为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似乎完全有可能。
是多数 这不是扯淡么

现在无数的报道 多少 未成年小混混杀无辜者 难道都是反抗?
我这个主贴的意思是 未成年对成年 OK 可以说是保护未成年

那么未成年对未成年呢?  现在案例不少了 抢劫强奸 故意杀人  我是说两边主体都是未成年 那么就没有所谓 “未成年-成年”这样的对立关系

但是依然不会被判 那么就是说 未成年的 这个群体 适用的是丛林法则 ?

那么这个《未成年保护法》其实就不是在保护未成年人 因为受害的未成年人 死伤了 施加者却无任何代价 所以是《未成年罪犯保护法》


我说的是其中的逻辑关系 我觉得本身就是打自己巴掌
血花刀剪 发表于 2010-10-15 11:18


    比例上还是很少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无可救药的人渣败类!
你说的这些犯罪行为属于《刑法》领域,跟《未成年人保护法》没什么关系。
在刑法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是针对刑罚而言,故意杀人罪,杀大人杀小孩都是一个罪名,这里只涉及是不是犯罪及犯什么罪的问题,若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则在一般判罚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减免。
在涉及犯罪的问题上,所有中国公民都受到保护,不管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是一样的。
你应该先看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再来发言。
biosource 发表于 2010-10-15 15:15


    你看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么?跟《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弄混了吧。
回复 10# 糯米舱鼠


    反抗杀人应该不多吧,我到觉得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当的扯淡。

   现在小孩走极端,不是幼稚就是早熟的过头。
糯米舱鼠 发表于 2010-10-15 14:52
我说是多数了么?不过要说极少数也不对,现在不怎么报道而已。
还有那些民风彪悍的地方,一言不合打起来乃至抄家伙的不少,未成年的话罪不至死吧。
血花刀剪 发表于 2010-10-15 16:09


    反正我是没怎么听说过 我也是读过书 见过小混混的 也有当小混混的同学后来杀人关到今年放的

但是从来从来没有听说 没见见过 也没看过新闻说 有懦弱的孩子反抗杀死小混混的

如果有 麻烦你举例

再者 我也没说这类人要死 何况这类就算是成年人都会被轻判

所以麻烦看清楚我主要讨论什么再说这些无关的话
糯米舱鼠 发表于 2010-10-15 16:25
您在主楼不就是对“保护未成年罪犯”发牢骚?
自古蔫人出豹子。
血花刀剪 发表于 2010-10-15 16:33

那么是否让你觉得 不满?

或者 说 成年人里也有 弱者被欺压杀害的 不如把成年人的刑罚也废了如何?

你说的和我说的根本不是一回事 你在执着什么呢?
糯米舱鼠 发表于 2010-10-15 16:38
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全责,除了正当防卫杀人都应该付出代价。
人渣是确实存在的,但如果在立法上就把所有少年犯当作无法改造的人渣看待,只会越来越不河蟹
对将人渣少年关到18岁再枪毙的观点表示支持。

很多案例是老实孩子因激愤杀死平时欺负自己的小混混 ...
血花刀剪 发表于 2010-10-15 11:18


恩,还有激愤强·奸、激愤轮·奸、激愤贩毒、....


有时候,未成年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成年人还大,因为那叫不计后果。你说的“人渣毕竟是少数”,那就是你也承认有一部分是人渣,那你认为对这部分人渣应不应该保护呢?这些人渣实施犯罪的受害人的人权要不要保护呢?
很多案例是老实孩子因激愤杀死平时欺负自己的小混混 ...
血花刀剪 发表于 2010-10-15 11:18


恩,还有激愤强·奸、激愤轮·奸、激愤贩毒、....


有时候,未成年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成年人还大,因为那叫不计后果。你说的“人渣毕竟是少数”,那就是你也承认有一部分是人渣,那你认为对这部分人渣应不应该保护呢?这些人渣实施犯罪的受害人的人权要不要保护呢?
憎恨一切差别待遇,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这种脑残理论。

强烈希望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后落得不过笑话。
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什么法?依刑法啊

你们不去批刑法倒拿未成年人保护法批,我都替它冤啊
牧神潘 发表于 2010-10-15 20:57

这么说的话很难找到不是笑话的刑法了...
楼上各位啊,批保护法之前有几个真正看过保护法全文的?
全文又不长,别闹打错靶子这种笑话

现在把正确靶子树出来得了:
刑法第17条第3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49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cdxdy 发表于 2010-10-15 17:56
说句难听的,哪怕再品学兼优的中学男生,成为少年犯和成为少年犯受害者的几率其实都差不多……
总体上保护未成年人,是正常社会的共性。
俺觉得鳖国的“未成年保护法”保护了犯法的小混蛋,却不保护柔弱的P民。。。
    小兔崽子犯法,同时应该重罚监护人~~~
血花刀剪 发表于 2010-10-16 08:22


    你自己YY的?
cdxdy 发表于 2010-10-15 17:56

根本不存在激愤强奸、激愤轮奸、激愤贩毒:D
糯米舱鼠 发表于 2010-10-16 10:29

就应激犯罪来说是这样的,未成年人的自控力和平时的表现有关系,但关系不是很大.:D
e8098 发表于 2010-10-16 08:38

请看楼上,是刑法而不是未成年保护法:D
楼主的逻辑有问题,A杀死B,然后A被判死刑,并不是对这个杀死B行为的报复行动,法律不是报复。搞清楚这点很重要。法律跟报复的区别就是,如果第三者C再把A杀了,那么C照样也会受到法律惩罚。


个人认为,刑法在这个事情上的最大瑕疵是不满14周岁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在某种角度来看,这并不能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而对于被伤害人,公平、公正 无从谈起。

综合考虑,财产性犯罪可以免除,但应该把未成年人 涉及人身伤害的 行为,明确界定并给予惩罚。(比如鞭刑)

从小就让孩子明白,伤害别人,自己必要付出代价,这才是真正的保护,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只有如此,才能体现法律保护守法公民的基本原则。

不然,面对“保护犯罪”的指责,任何辩驳都会很无力。

个人认为,刑法在这个事情上的最大瑕疵是不满14周岁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在某种角度来看,这并不能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而对于被伤害人,公平、公正 无从谈起。

综合考虑,财产性犯罪可以免除,但应该把未成年人 涉及人身伤害的 行为,明确界定并给予惩罚。(比如鞭刑)

从小就让孩子明白,伤害别人,自己必要付出代价,这才是真正的保护,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只有如此,才能体现法律保护守法公民的基本原则。

不然,面对“保护犯罪”的指责,任何辩驳都会很无力。
YsMilan 发表于 2010-10-15 21:49

个人观点,美国做得比中国好。
radial 发表于 2011-2-24 21:22


    现实中的劳动教养比刑罚都要命。
现在有些团伙专门找不满18岁的小青年砍人
原因就是不会判他们死刑


算了,我路过吧,以前讨论过这个问题,再讨论一遍也没多大作用

算了,我路过吧,以前讨论过这个问题,再讨论一遍也没多大作用
工读学校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2-24 21:34


    你不是念法律的吧,怎么拿法律之外的“莫须有”来做法律漏洞的开脱?

    你这个逻辑基本上等于在把 强奸犯轻判之后,告诉受害人— 不要对判决不满意,虽然刑期很短,但是强奸犯在监狱里都会被爆菊花!
gaodaning 发表于 2011-2-25 12:53


    不够,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