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钓鱼岛事件最大的得益应该是中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0:06:43
这次这大得利方应该是中国
1.成功阻止日方把在钓鱼岛发生的事件国内化。
2.成功扯开台湾单独处理钓鱼岛,到现在连句钓鱼岛是台湾省管辖的话都没说过。
3.派出渔政船,听说鱼政方面去钓鱼岛要日常化。
4.这种事有一就有二,以后跟中国有争议的地区的国家发生这类事件时,国家实力低于日本的国家都会把这件事做为参考。
5.去钓鱼岛捕鱼的人国渔民会更多,因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大不了被扣以后鱼船没了。
别外一个得利说是美国,当是到现在美国得了什么利益还是个未知数。
最大的失利方不用说是日本
1.失去以前那种很模糊实際占有的心理。
2.被中国大陆打下钉子
3.以后有类似这种事,只可能扣留船只,不敢动手扣人。
别一个失利是中国台湾
钓鱼岛可是台湾管辖的地区,可是这次事件有他们什么事?这次这大得利方应该是中国
1.成功阻止日方把在钓鱼岛发生的事件国内化。
2.成功扯开台湾单独处理钓鱼岛,到现在连句钓鱼岛是台湾省管辖的话都没说过。
3.派出渔政船,听说鱼政方面去钓鱼岛要日常化。
4.这种事有一就有二,以后跟中国有争议的地区的国家发生这类事件时,国家实力低于日本的国家都会把这件事做为参考。
5.去钓鱼岛捕鱼的人国渔民会更多,因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大不了被扣以后鱼船没了。
别外一个得利说是美国,当是到现在美国得了什么利益还是个未知数。
最大的失利方不用说是日本
1.失去以前那种很模糊实際占有的心理。
2.被中国大陆打下钉子
3.以后有类似这种事,只可能扣留船只,不敢动手扣人。
别一个失利是中国台湾
钓鱼岛可是台湾管辖的地区,可是这次事件有他们什么事?
97年间中日签了个《中日渔业协定》,
其中对于争议地区捕鱼范围和纠纷事件的处理是有明确的约定的。
坦白说,中方船长违规在先,日方未按双方约定方式进行处理并有意让此事件升级……
以上为书呆子纯表:D

至于说到谁是此次事件的的最大受益方,
个人觉得应该是MD。此次事件为MD在东亚的军事存在和军事联盟的必要性增加了更多的砝码。

至于对中方而言,只能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对于此类突发意外事件的外交处理增加了实践经验,但对于周边国际环境却无任何的改善。

对于WW而言,显然不是什么好兆头,不过这也算是大势所趋,难免的啦:D
看到TG派渔政船去了, 希望日常化,算是个好兆头,至少有了去的理由。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0-9-27 10:09


    能不能适用<渔业协定>不好说, 因为日本抓人理由并不是针对中国渔船的渔业活动,而是妨碍执行公务。日本海保非常清楚, 根据协定他没权管理在暂定水域非法作业的中国渔船,没权抓人/扣船。如果,发现中国渔船非法作业,只能通知中国渔政。当然,中国渔政有义务将处理结果通报给日方。
冷浩然 发表于 2010-9-27 10:15


    以前也经常转转,只是很少故意进入离岛12海里以内的地方。
东城二混子 发表于 2010-9-27 11:05

约定是可以抓的,只是在罚款或有担保后即迅速放人。
约定周边百里范围内禁止大陆捕鱼,船长同志跑那里偷渔,让人抓本无可厚非。

日本错在不懂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反而有意将此事件升级,
确实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总而言之,对小日本还是不能太惯着得好,
估计这次拉紧的缰绳也不会放得很快的啦。
{:cha:}
最大的好处是治疗多年的ED终于一点点开始勃起了

约定是可以抓的,只是在罚款或有担保后即迅速放人。
约定周边百里范围内禁止大陆捕鱼,船长同志跑那里 ...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0-9-27 11:16



    仔细看看协定吧。离各自jixian52海里的地方(即专署经济区)可以管理本国和缔约国对方的渔业活动,可以抓、扣。
暂定水域,只能各管各的!!
约定是可以抓的,只是在罚款或有担保后即迅速放人。
约定周边百里范围内禁止大陆捕鱼,船长同志跑那里 ...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0-9-27 11:16



    仔细看看协定吧。离各自jixian52海里的地方(即专署经济区)可以管理本国和缔约国对方的渔业活动,可以抓、扣。
暂定水域,只能各管各的!!


约定周边百里范围内禁止大陆捕鱼。
——————————————————————
你犯了跟赵宏伟叫兽(中国人-日本法政大学政治学博士/叫兽)同样的错误。
哪条约定钓鱼岛周边百里范围内禁止大陆捕鱼???
如果,真的有相关约定,那“朱江”是卖国贼!
《中日渔业协定》约定很明确,钓鱼岛周边水域属于暂定水域。(好象是第7条)
政治学叫兽懂国际法吗?

约定周边百里范围内禁止大陆捕鱼。
——————————————————————
你犯了跟赵宏伟叫兽(中国人-日本法政大学政治学博士/叫兽)同样的错误。
哪条约定钓鱼岛周边百里范围内禁止大陆捕鱼???
如果,真的有相关约定,那“朱江”是卖国贼!
《中日渔业协定》约定很明确,钓鱼岛周边水域属于暂定水域。(好象是第7条)
政治学叫兽懂国际法吗?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0-9-27 11:16

海上保安厅的船被撞了三米长的伤痕, 然后肇事者全身而退? 你让海上保安厅的人如何回家面对各路记者.

我觉得TG就是钓鱼执法, 撞出伤痕来了, 小日本不扣船也下不来台了.
东城二混子 发表于 2010-9-27 11:57

根据是原文第五条中的第二项:
“第五条
(1)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令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2)被逮捕或扣留的渔船及其船员, 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 应迅速获得释放。

(3)缔约各方的授权机关, 在逮捕或扣留缔约另一方的渔船及其船员时, 应通过适当途径, 将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处罚, 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
……

关于范围,您说的对,受教了。
不过没必要上纲上线到“卖国”的地步哈:D

关于第七条,个人理解则是中日双方对此行文的理解本来就存在差别的。

反正日方此次错就错在没有马上放人,
居心叵测,
不过到头来感觉有点不自量力、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哈:D
roadrunner 发表于 2010-9-27 12:22

如果是TG钓鱼执法,那事发当天及其后几天里的反应未免让人觉得过于软弱了。

其实这类纠纷每天都在发生,至于3米还是30米长的伤痕(甚至将船撞沉)都不重要,
就看双方是不是想把闹大而已……
只是很意外的居然骂赢一次。
抗议成功,身心愉悦ING{:wu:}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0-9-27 12:42


    第六条 第二条至前条(*注第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协定水域中除以下1及2所指水域以外的部分。

  1、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水域;

  2、北纬二十七度以南的东海的协定水域以及东海以南的东经一百二十五度三十分以西的协定水域(南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除外)。

  第七条

  一、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结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暂定措施水域”)适用本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

约定很明确,日方也没有异议。就是钓鱼岛附近海域(基于钓鱼岛主权的领海除外)属于第七条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之内。
但,钓鱼岛领土及领海主权属于谁? 没约定,也不可能约定。明明是“渔业协定”嘛。
看起来有点道理{:3_83:}
千言万语一句话:日本以国内法对钓鱼岛海域的中国渔民给予了法律意义上的制裁。

可能,宛平城的中国地方官员百姓按日本军队的要求,配合寻找演习走失的日军士兵时,中国得到的益处更大。
应该远不止这些:shutup:
抹了一把头上的汗,终于又可以文恬武嬉一段时间了,
日本美国小越南,别老是给我出题了,我大有大的难处啊!
楼上很好
某些人不让别人抽脸,总是觉得没活在现实世界中。
大不了被扣以后鱼船没了------说得真是好轻松啊,一条渔船百多万,在大爷你看来真的是小数目,你给还是PRC给?当然中国政府这次借题发挥确实打了日本人个冷不防,根本没想到中国拿这事突然雄起,本身没有预案,一下子乱了阵脚,昏招一个又一个.至于英雄船长,很有被当枪使的味道,祝愿他能要回渔船,拿到赔偿,毕竟对于小民来说,生活还是很重要的
表面上看,TG胜了一局,成功把钓鱼岛往自己这边拖了点,可谁知道这背后的代价有多大?
影帝是不是向老美承诺了什么?
斗争才刚刚开始,算输赢太早了点!
回复 22# cqx7711cqx7711

船先还了吧?怎么拿不回?
认真的小羊 发表于 2010-9-26 22:37


   可以想想三十六计中的无中生有计。。。。。中国当然希望天下所有人都知道钓鱼岛存有争议。。。对于这种实际控制权不在手的。。。。。。决不能让它静悄悄的无声,一定要搞出点事情来。。。。。。要不以后不好往回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