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今天全文公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08:36:22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今天(4月16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全文如下:

  一、民航运价改革的必要性

  (一)为了促进民航运输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民航体制进行改革。民航运价改革是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以适应航空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运输业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旅客构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民航国内航空运价的管理经历了从政府严格管制到逐渐放松管制的反复探索过程。价格政策对促进民航运输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我国民航运价形成,在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价格形式单一,不适应市场细分、旅客多层次需求的要求;管理权限比较集中,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民航价格管理法规及市场竞争规则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四)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6号文件精神,从我国国情出发,在总结、借鉴国内外民航价格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民航价格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航体制要求的民航客货运输价格形成机制。

  (五)基本原则:一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逐步扩大民航运输企业定价自主权,通过合理价格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二是建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机制,鼓励航空运输企业降低成本,拓展航空运输市场;三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促进政府加强对价格活动的监督和调控,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五是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根据民航体制和企业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积极稳妥,分步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六)改革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有限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客货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即政府根据航空运输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航空运输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

  三、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的具体措施

  (七)对国内航空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由核定航线具体票价的直接管理改为对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间接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民航总局,依据航空运输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国内航空客货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八)以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民航境内折扣票价(平均每人公里0.75元)、国内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公布票价(平均每人公里0.94元)为基准价和浮动上限,以航空运输企业社会平均成本为浮动下限。

  (九)以调整后的平均每人公里0.75元作为国内各航线基准价,允许航空运输企业在境内、外销售国内航线客票时,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25% 、下浮40% 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允许航空运输企业仍按1997年颁布的公布票价水平,作为境外销售国内航线票价的对外报价。

  由航空运输企业独家经营的航段,只实行票价上限管理,不规定下限。

  (十)航空运输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内,引入多级票价制度 ,根据运输淡旺季、购票时限、人数、特定消费群体、航班时刻、机型等因素实行差别票价,报民航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并提前对外公布后执行。

  (十一)对革命伤残军人(含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教师、学生继续实行优惠票价。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内航班的票价优惠办法,由民航总局制定。教师、学生乘坐国内航班的票价优惠办法,在不超过对革命伤残军人优惠幅度的前提下,由航空运输企业自行确定,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备案。

  (十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总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适时对民航运输社会平均成本的合理性进行评审,作为民航基准运价调整和监管的依据。

  (十三)个别旅游航线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票价浮动下限的,由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报民航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对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现确实不合理的个别航线票价,由民航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适当调整基准价。确需调整票价的个别共飞航线,各航空运输企业意见不一致时,由民航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

  (十四)为促进航空货运市场的发展,在继续对民航货物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内货运价格体系。

  四、加强对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的监管

  (十五)民航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和舱位等级控制,对各航空运输企业票价执行情况,实施监控。

  (十六)由民航、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坚决依法打击、取缔暗扣销售、非法代理机票的行为,实现对航空运输销售市场监管制度化、程序化。

  (十七)航空运输企业在一个运输年度内,全部经营航线平均客公里票价收入,低于运输企业社会平均成本的,有关部门应进行重点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十八)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销售机票时,必须严格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制定或调整票价时,必须按民航总局规定的公布程序和公布形式,在销售前7天对外公布各种销售票价及适用条件。各销售网点,应利用与民航统一订座系统联网的售票终端等形式,向购票旅客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票源、各种折扣票价的适应条件和价格水平等信息。

  (十九)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销售机票时,必须按照实收票款金额,据实填开机票。

  (二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航空运输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由民航主管部门依据《民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二十一)方案执行过程中,如出现航空运输价格剧烈波动等异常情况,由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总局,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等必要的紧急措施。

  五、配套措施

  (二十二)民航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二十三)整顿规范航空运输代理市场,航空运输企业要严格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民 航销售代理管理办法由民航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取消对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直销售票网点的限制,鼓励航空运输企业建立、发展直销网点;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大力发展互联网售票、电子客票等销售方式。

  (二十四)由民航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适当减免航空运输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航空油料价格的具体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十五)加强对运力引进和投放的宏观调控,合理调整航线结构,促进航空运输枢纽建设,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加快建立航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优化资源配置。

  (二十六)各航空运输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今天(4月16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全文如下:

  一、民航运价改革的必要性

  (一)为了促进民航运输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民航体制进行改革。民航运价改革是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以适应航空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运输业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旅客构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民航国内航空运价的管理经历了从政府严格管制到逐渐放松管制的反复探索过程。价格政策对促进民航运输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我国民航运价形成,在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价格形式单一,不适应市场细分、旅客多层次需求的要求;管理权限比较集中,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民航价格管理法规及市场竞争规则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四)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6号文件精神,从我国国情出发,在总结、借鉴国内外民航价格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民航价格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航体制要求的民航客货运输价格形成机制。

  (五)基本原则:一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逐步扩大民航运输企业定价自主权,通过合理价格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二是建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机制,鼓励航空运输企业降低成本,拓展航空运输市场;三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促进政府加强对价格活动的监督和调控,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五是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根据民航体制和企业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积极稳妥,分步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六)改革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有限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客货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即政府根据航空运输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航空运输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

  三、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的具体措施

  (七)对国内航空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由核定航线具体票价的直接管理改为对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间接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民航总局,依据航空运输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国内航空客货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八)以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民航境内折扣票价(平均每人公里0.75元)、国内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公布票价(平均每人公里0.94元)为基准价和浮动上限,以航空运输企业社会平均成本为浮动下限。

  (九)以调整后的平均每人公里0.75元作为国内各航线基准价,允许航空运输企业在境内、外销售国内航线客票时,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25% 、下浮40% 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允许航空运输企业仍按1997年颁布的公布票价水平,作为境外销售国内航线票价的对外报价。

  由航空运输企业独家经营的航段,只实行票价上限管理,不规定下限。

  (十)航空运输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内,引入多级票价制度 ,根据运输淡旺季、购票时限、人数、特定消费群体、航班时刻、机型等因素实行差别票价,报民航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并提前对外公布后执行。

  (十一)对革命伤残军人(含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教师、学生继续实行优惠票价。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内航班的票价优惠办法,由民航总局制定。教师、学生乘坐国内航班的票价优惠办法,在不超过对革命伤残军人优惠幅度的前提下,由航空运输企业自行确定,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备案。

  (十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总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适时对民航运输社会平均成本的合理性进行评审,作为民航基准运价调整和监管的依据。

  (十三)个别旅游航线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票价浮动下限的,由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报民航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对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现确实不合理的个别航线票价,由民航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适当调整基准价。确需调整票价的个别共飞航线,各航空运输企业意见不一致时,由民航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

  (十四)为促进航空货运市场的发展,在继续对民航货物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内货运价格体系。

  四、加强对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的监管

  (十五)民航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和舱位等级控制,对各航空运输企业票价执行情况,实施监控。

  (十六)由民航、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坚决依法打击、取缔暗扣销售、非法代理机票的行为,实现对航空运输销售市场监管制度化、程序化。

  (十七)航空运输企业在一个运输年度内,全部经营航线平均客公里票价收入,低于运输企业社会平均成本的,有关部门应进行重点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十八)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销售机票时,必须严格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制定或调整票价时,必须按民航总局规定的公布程序和公布形式,在销售前7天对外公布各种销售票价及适用条件。各销售网点,应利用与民航统一订座系统联网的售票终端等形式,向购票旅客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票源、各种折扣票价的适应条件和价格水平等信息。

  (十九)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销售机票时,必须按照实收票款金额,据实填开机票。

  (二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航空运输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由民航主管部门依据《民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二十一)方案执行过程中,如出现航空运输价格剧烈波动等异常情况,由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总局,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等必要的紧急措施。

  五、配套措施

  (二十二)民航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二十三)整顿规范航空运输代理市场,航空运输企业要严格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民 航销售代理管理办法由民航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取消对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直销售票网点的限制,鼓励航空运输企业建立、发展直销网点;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大力发展互联网售票、电子客票等销售方式。

  (二十四)由民航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适当减免航空运输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航空油料价格的具体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十五)加强对运力引进和投放的宏观调控,合理调整航线结构,促进航空运输枢纽建设,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加快建立航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优化资源配置。

  (二十六)各航空运输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