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不可考矣是张裴还是张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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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明法掾张裴(张斐)给律法作注,以《注律表》上疏,他是是这么讲的:
律法最先在《刑名》出现后开始应用,所以是确定罪刑的制度;最终在《诸侯》这样的制度下实施律法,所以使他们在政务上得到完备。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而有了三才之义(仰观为天,俯观为地,人处其中;依天而观象化,依地而取物用,人事粗备,书契未作,知相而不知名,意识未通种种,故以三为成数,此三才之义),法律应当体现出礼乐的精神,它的相式须顺行而成,就象是一个整体,所以《刑名》是经略罪法的轻重,校正加减罪刑的等差,明确定义在众多的篇章中出现不同的析薪之理,弥补其在章条上的不足,举上下纲领与校正。其中犯盗贼、诈伪、请托和接受贿赂的,在此就依照《刑名》定罪,还有针对作役、水火、畜养、守备这样相关的详细事例,都要求在上面列出本名。以告讯作为它的宣传手段,以逮捕拘系统机构作为它的手足,以审理判决案件为之定罪,让案例符合其制。自始及终,在错综复杂变动无常的案例里,当上下都没有找对方法时,主理的官吏要采取多种办法破解案情,招法是没有穷尽的,四极之内,舟车所至,人迹所及,都是不离于法律之中的。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角斗,角力),无变斩击谓之贼(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僣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全部有二十种,这就是《泰始律》律义的较名,对于认定犯罪、适用刑罚有重要意义。

使用律法办案的官员,应当小心其中出现的变故,审视其中的行成的原因,律文表面上虽不合逻辑,而实际是有道理的。如果有不承用诏书的,无故失去对刑事案件的审理,造成过失应当罪疑从赎,对其“疑罪”实行按有罪从轻处罚。谋反罪中同伍的人(古时军队五人为伍,户籍五家为伍),实不知情的,应当在判处谋反者主刑的重处之外,对不知情者附加使用从刑,这就是故失之变,即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卑者与尊者相互争斗,都被视为贼。在争斗中使用了兵刃,造成伤害,不得认为是戏,这样的戏是要给以重处的。向人居室庐道射箭,不得为过,造成失误的是禁止的行为。在都城中跑马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裁定为贼,与贼刑有相似的一面。过失刑与贼刑的描述情形相似,戏刑与斗刑描述情形相似,斗而杀伤旁人,又象是误,盗窃捆绑伤了看守的人又象是强抢,哄骗人取财又象是受贿赂,在囚辞里所写的文字又象是起诉中的告劾,诸主理的官吏不能听理又象是故纵,手持物件劫持人质又象是恐吓威胁。如此之比,都为无常的格象。


官员审查五刑的案例;查证可信就用五刑来处罚;查证不可信就用五罚来处理;用五罚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处理,就用五过来解决,这样做的用意就是马融说的意善功恶,以金赎之,这是好心没办成好事,属于不戒慎,是犯罪,要用罚金惩罚。故而在律制中,生罪的杖打不能超过十四等,死刑不能超过三种类型(枭首、斩、弃市),使用徒刑(强制劳役)不能超出六等,不能超过五种情形使用囚刑,累记劳役的作刑不能超过十一年,累记鞭笞不能超过一千二百次,赎刑每等级使用刑罚的处罚日期不能超过一年,交纳每等级赎刑的赎金不能超过四两,赎刑的赎金按年月日计算,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加刑等不得加到死刑,判死刑的只能加一种,不能复加其它死刑的种类。不可累记加刑的,故然有并罪的情况;不可并罪的,才累记对其加刑。以加刑的情况来论,肯定在里面有合符加刑的条件;与其加刑的,连同他的本罪一起加。从犯不在其次的,不以通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侵生害死是很难预料的,不可能对它的防备做到完善;在亲疏与公私之间,不可能做到常常对其教悔,追崇儒家礼乐文化精神是最高的目的,为达到其目的故而使用刑罚来约束不端的行为;刑法是放在它的下面,是为这一目的服务的,使用它能平定事端,故而行其法。所以能使尊卑有次弟,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

  在律法中有的案例情况相似,而罪名中的内容又相关连,如有利用威力权势下手取财强抢的,用捆绑拘押不自知将会造成死亡的,其中有用恶言作为恐吓手段的,又象是没有罪名向人暗示索要钱财的,有罪名向人公开索要钱财又象是受贿的,为获取他人钱劫持人质的。这六种情况,都是利用威力权势得财而在名义上各不相同,这样一来是不求自与为受求,黄泥巴滚裤裆,不是屎也是屎了,所用监求的方法而后取就是盗赃,故意刁难使用暗示索要钱财就是留难,用收刮他人财物积藏起来向官员行贿就是擅赋,有殴打的行为就是戮辱。诸如此类,都以威力权势得财,而犯罪的情形相似。

  司理之官使用刑罚,从道理上讲,要掌握犯罪者的思想动机,人的内心活动在心灵上的反应都会通过情感来表达。心灵感应就使情绪在内心波动,而外在的反应就是言形,通过他的肢体,和他做出的事情表达出来。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奸人心里有愧而面赤,内心惧怕而色夺。研究犯罪者务必从他最基本的内心活动开始,审理他的情况,认真调查他干的事,在近要从与他接触的周围人身上获得线索,在远要获取他犯罪的物证,然后才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欢,貌在声色。要判断出奸、真、猛、弱,关健在于观察。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诸如此类,自认为不能做到精细的调查,就不能搞明白真实的情况。

  在律法的刑名和案例,有很多还没有在正文中而对它分别说明。如八十岁以上,只要不是诬告他杀伤人,在其它的事上都不对他进行追究,即诬告他人谋反的就要反坐,没有讲八十岁以上杀伤人要不要论罪。十岁的儿童,不得作为告言人;即奴婢为了捍卫主人,主人为了不使罪刑败露而杀他灭口,没有讲主人要不要论罪。以贼的行为焚烧他人庐舍,积聚同伙劫取钱财,盗赃五匹以上,判死刑为弃市;就是焚烧官府积聚起来为盗的同伙,没有讲是否应当与主谋者同罪。教唆欧打他人的与行凶者同罪,即令人欧打其父母,没有讲是否不可与行凶的人同得重处。如得到遗物强取强乞之类,都没有还赃法随例给与说明的文字释义。法律中几种不敬,违仪失式,以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都是随事轻重取法,需要以案例求其刑名。

  辩名析理,从道理上讲,深层次中蕴涵着精玄微妙之理,不能以一方面的证据作为定案;在律法上讲,道理的变化形态深奥,不可以一体不变的固守能够掌握。所以造成了有的官员计算过失是为了配罪,有的不考虑案件有不同的差别而简略案情为寻常,有的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而穷理尽性,有的为了个人的得失以随朝流,有的推掉了重案为的是立防而不被牵连,有的是逃避责任引轻而就下。不论是在公在私做的废弃和回避,还是削除了案情轻重的变化,都是为了在今后不受案件的束制,而临时求得在今后的窥伺机会。使用律法执掌诠释的人,考虑到包含的变化太深层,而没有将这些因数纳入其中,他们只是在条文中采集了基本的和少量的案例,把它们放在格式上,称案情的轻重标准在于豪铢间的变化,考查相同的案例类似于参伍以变,然后才可以理直刑正。

  奉圣典的人就象是操刀执绳墨一样,刀妄加就会伤物,绳墨妄弹就会侵直。判以枭首刑的罪恶写出来就很长,判以斩刑的罪状就很大,判以弃市刑的死后就暴尸街头之下,判以髡作刑的是为了体现刑罚的威慑,判以赎罚的是为了不再犯错而为之诫。王者立此五刑,是为了珍视君子而威逼小人,任何错杀、滥杀都是不“仁”,杀人必须审慎,故而作“敕慎之经”,都是按照《周易》中有变通之体作的注释。要想使“礼”提为纲常而使大道清平安定,举为政略而与王法等齐,它的意图就要考虑得深远,他们用《周易》的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仿效它语言特点来描述事物的变化运动永不停止。通天下之志唯忠也,断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远也,弥天下之务唯大也,变无常体唯理也,不是天下的贤圣之人,谁敢把他放在这个职位上!易经说“刑而上者谓之道,刑而下者谓之器”,法律与“礼”的关系化而裁之就是“道”和“器”的关系,就是所说的格象。处以刑杀的人的象式就象冬天的雪光照耀,处以髡罪的人剃光头就象秋天草木凋落的变化,处以赎失的人就象是春天的阳光悔吝而又只有一点点。五种刑罚编会成章,又从侧面相互依准,这就是法律的释义。

《晋书·刑法志》作张裴。《晋书》编纂于唐初,此在之前有梁萧子显撰《南齐书·孔稚珪传》作张斐---张斐、杜预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自晋泰始以来,唯斟酌参用。《隋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北堂书钞》卷45,及《太平御览》卷638、642也都作张斐。不论是张裴还是张斐,都没有更多的人物传记的描述,已无可考证。西晋明法掾张裴(张斐)给律法作注,以《注律表》上疏,他是是这么讲的:
律法最先在《刑名》出现后开始应用,所以是确定罪刑的制度;最终在《诸侯》这样的制度下实施律法,所以使他们在政务上得到完备。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而有了三才之义(仰观为天,俯观为地,人处其中;依天而观象化,依地而取物用,人事粗备,书契未作,知相而不知名,意识未通种种,故以三为成数,此三才之义),法律应当体现出礼乐的精神,它的相式须顺行而成,就象是一个整体,所以《刑名》是经略罪法的轻重,校正加减罪刑的等差,明确定义在众多的篇章中出现不同的析薪之理,弥补其在章条上的不足,举上下纲领与校正。其中犯盗贼、诈伪、请托和接受贿赂的,在此就依照《刑名》定罪,还有针对作役、水火、畜养、守备这样相关的详细事例,都要求在上面列出本名。以告讯作为它的宣传手段,以逮捕拘系统机构作为它的手足,以审理判决案件为之定罪,让案例符合其制。自始及终,在错综复杂变动无常的案例里,当上下都没有找对方法时,主理的官吏要采取多种办法破解案情,招法是没有穷尽的,四极之内,舟车所至,人迹所及,都是不离于法律之中的。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角斗,角力),无变斩击谓之贼(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僣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全部有二十种,这就是《泰始律》律义的较名,对于认定犯罪、适用刑罚有重要意义。

使用律法办案的官员,应当小心其中出现的变故,审视其中的行成的原因,律文表面上虽不合逻辑,而实际是有道理的。如果有不承用诏书的,无故失去对刑事案件的审理,造成过失应当罪疑从赎,对其“疑罪”实行按有罪从轻处罚。谋反罪中同伍的人(古时军队五人为伍,户籍五家为伍),实不知情的,应当在判处谋反者主刑的重处之外,对不知情者附加使用从刑,这就是故失之变,即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卑者与尊者相互争斗,都被视为贼。在争斗中使用了兵刃,造成伤害,不得认为是戏,这样的戏是要给以重处的。向人居室庐道射箭,不得为过,造成失误的是禁止的行为。在都城中跑马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裁定为贼,与贼刑有相似的一面。过失刑与贼刑的描述情形相似,戏刑与斗刑描述情形相似,斗而杀伤旁人,又象是误,盗窃捆绑伤了看守的人又象是强抢,哄骗人取财又象是受贿赂,在囚辞里所写的文字又象是起诉中的告劾,诸主理的官吏不能听理又象是故纵,手持物件劫持人质又象是恐吓威胁。如此之比,都为无常的格象。


官员审查五刑的案例;查证可信就用五刑来处罚;查证不可信就用五罚来处理;用五罚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处理,就用五过来解决,这样做的用意就是马融说的意善功恶,以金赎之,这是好心没办成好事,属于不戒慎,是犯罪,要用罚金惩罚。故而在律制中,生罪的杖打不能超过十四等,死刑不能超过三种类型(枭首、斩、弃市),使用徒刑(强制劳役)不能超出六等,不能超过五种情形使用囚刑,累记劳役的作刑不能超过十一年,累记鞭笞不能超过一千二百次,赎刑每等级使用刑罚的处罚日期不能超过一年,交纳每等级赎刑的赎金不能超过四两,赎刑的赎金按年月日计算,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加刑等不得加到死刑,判死刑的只能加一种,不能复加其它死刑的种类。不可累记加刑的,故然有并罪的情况;不可并罪的,才累记对其加刑。以加刑的情况来论,肯定在里面有合符加刑的条件;与其加刑的,连同他的本罪一起加。从犯不在其次的,不以通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侵生害死是很难预料的,不可能对它的防备做到完善;在亲疏与公私之间,不可能做到常常对其教悔,追崇儒家礼乐文化精神是最高的目的,为达到其目的故而使用刑罚来约束不端的行为;刑法是放在它的下面,是为这一目的服务的,使用它能平定事端,故而行其法。所以能使尊卑有次弟,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

  在律法中有的案例情况相似,而罪名中的内容又相关连,如有利用威力权势下手取财强抢的,用捆绑拘押不自知将会造成死亡的,其中有用恶言作为恐吓手段的,又象是没有罪名向人暗示索要钱财的,有罪名向人公开索要钱财又象是受贿的,为获取他人钱劫持人质的。这六种情况,都是利用威力权势得财而在名义上各不相同,这样一来是不求自与为受求,黄泥巴滚裤裆,不是屎也是屎了,所用监求的方法而后取就是盗赃,故意刁难使用暗示索要钱财就是留难,用收刮他人财物积藏起来向官员行贿就是擅赋,有殴打的行为就是戮辱。诸如此类,都以威力权势得财,而犯罪的情形相似。

  司理之官使用刑罚,从道理上讲,要掌握犯罪者的思想动机,人的内心活动在心灵上的反应都会通过情感来表达。心灵感应就使情绪在内心波动,而外在的反应就是言形,通过他的肢体,和他做出的事情表达出来。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奸人心里有愧而面赤,内心惧怕而色夺。研究犯罪者务必从他最基本的内心活动开始,审理他的情况,认真调查他干的事,在近要从与他接触的周围人身上获得线索,在远要获取他犯罪的物证,然后才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欢,貌在声色。要判断出奸、真、猛、弱,关健在于观察。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诸如此类,自认为不能做到精细的调查,就不能搞明白真实的情况。

  在律法的刑名和案例,有很多还没有在正文中而对它分别说明。如八十岁以上,只要不是诬告他杀伤人,在其它的事上都不对他进行追究,即诬告他人谋反的就要反坐,没有讲八十岁以上杀伤人要不要论罪。十岁的儿童,不得作为告言人;即奴婢为了捍卫主人,主人为了不使罪刑败露而杀他灭口,没有讲主人要不要论罪。以贼的行为焚烧他人庐舍,积聚同伙劫取钱财,盗赃五匹以上,判死刑为弃市;就是焚烧官府积聚起来为盗的同伙,没有讲是否应当与主谋者同罪。教唆欧打他人的与行凶者同罪,即令人欧打其父母,没有讲是否不可与行凶的人同得重处。如得到遗物强取强乞之类,都没有还赃法随例给与说明的文字释义。法律中几种不敬,违仪失式,以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都是随事轻重取法,需要以案例求其刑名。

  辩名析理,从道理上讲,深层次中蕴涵着精玄微妙之理,不能以一方面的证据作为定案;在律法上讲,道理的变化形态深奥,不可以一体不变的固守能够掌握。所以造成了有的官员计算过失是为了配罪,有的不考虑案件有不同的差别而简略案情为寻常,有的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而穷理尽性,有的为了个人的得失以随朝流,有的推掉了重案为的是立防而不被牵连,有的是逃避责任引轻而就下。不论是在公在私做的废弃和回避,还是削除了案情轻重的变化,都是为了在今后不受案件的束制,而临时求得在今后的窥伺机会。使用律法执掌诠释的人,考虑到包含的变化太深层,而没有将这些因数纳入其中,他们只是在条文中采集了基本的和少量的案例,把它们放在格式上,称案情的轻重标准在于豪铢间的变化,考查相同的案例类似于参伍以变,然后才可以理直刑正。

  奉圣典的人就象是操刀执绳墨一样,刀妄加就会伤物,绳墨妄弹就会侵直。判以枭首刑的罪恶写出来就很长,判以斩刑的罪状就很大,判以弃市刑的死后就暴尸街头之下,判以髡作刑的是为了体现刑罚的威慑,判以赎罚的是为了不再犯错而为之诫。王者立此五刑,是为了珍视君子而威逼小人,任何错杀、滥杀都是不“仁”,杀人必须审慎,故而作“敕慎之经”,都是按照《周易》中有变通之体作的注释。要想使“礼”提为纲常而使大道清平安定,举为政略而与王法等齐,它的意图就要考虑得深远,他们用《周易》的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仿效它语言特点来描述事物的变化运动永不停止。通天下之志唯忠也,断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远也,弥天下之务唯大也,变无常体唯理也,不是天下的贤圣之人,谁敢把他放在这个职位上!易经说“刑而上者谓之道,刑而下者谓之器”,法律与“礼”的关系化而裁之就是“道”和“器”的关系,就是所说的格象。处以刑杀的人的象式就象冬天的雪光照耀,处以髡罪的人剃光头就象秋天草木凋落的变化,处以赎失的人就象是春天的阳光悔吝而又只有一点点。五种刑罚编会成章,又从侧面相互依准,这就是法律的释义。

《晋书·刑法志》作张裴。《晋书》编纂于唐初,此在之前有梁萧子显撰《南齐书·孔稚珪传》作张斐---张斐、杜预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自晋泰始以来,唯斟酌参用。《隋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北堂书钞》卷45,及《太平御览》卷638、642也都作张斐。不论是张裴还是张斐,都没有更多的人物传记的描述,已无可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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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兄大才,曲高和寡。
当初晋武帝在泰始三年,贾充等人修律令成功,武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在泰始四年,大赦天下,于是颁布新律。最初,文王秉承曹魏时期的政令,是考虑到前代律令烦杂,早在曹魏时期陈群与刘劭虽然经过改革,而科目太多而又密杂,又因为汉代的叔孙通、孙叔宣、郭令卿、马融、杜林诸儒使用的是章句,通条连句,上下相蒙,难解其意,于是就取郑玄的章句,而他又是被朝廷认作的偏党,一般人们又不认同他的经文,听他讲的人都回避他,所以不可以承用,于是命贾充与太傅郑冲、司徒苟觊、中书监苟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太守周权、齐相郭颀、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重新修定法令,贾充初定律令,与羊祜共同向太傅郑冲咨询,郑冲字文和,深研儒术和百家之言,只要朝廷有活动必定出来循礼。郑冲说:“虞舜时期的大理,掌管刑法的皋陶写的严明之旨,不是愚昧懦弱的仆人所能探询的。”羊祜说:“上意欲令小加弘润。”郑冲于是粗略说了个修改的大概。于是就汉代的九章增加了十一篇,共增减汉魏时期的律令作了二十篇。一《刑名》,二《法例》,三《盗律》,四《贼律》,五《诈伪》,六《请赇》(是从早先的《盗律》中分出的),七《告劾》(以早先的《囚律》作了修改),八《捕律》,九《系讯》,十《断狱》,一《杂律》,十二《户律》,十三《擅兴律》,十四《毁亡》,十五《卫宫》,十六《水火》,十七《厩律》,十八《关市》,十九《违制》,二十《诸侯律》(以《周官》修改得出 ),全部一千五百三十条。减了六百三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去除了其中的琐碎苛刻,目的在于益时。其余不宜除出的,如军事、田农、酤酒,因为朝廷草创在很多方面没有得人心,权宜之下设了这样的政令,到太平时当除去,故而不入律,都以政令为指导,便于大晋制度的施行,以此设下教条,只有在违反政令造成后果有罪时,才纳入律法程序,于是贾充等人撰政令四十篇:一户,二学,三贡士,四官品,五吏员,六俸廪,七服制,八祠,九户调,十佃,十一复除,十二关市,十三捕亡,十四狱官,十五鞭杖,十六医药疾病,十七丧葬,十八杂上,十九杂中,二十杂下,二十一门下散骑中书,二十二尚书,二十三三台秘书,二十四王公侯,二十五军吏员,二十六选吏,二十七选将,二十八选杂士,二十九宫卫三十赎,三十一军战,三十二军水战,三十三至三十八都是军法,三十九与四十都是杂法。其所涉及到的常事品式和章程,都归相应的官府作为范例。减去了枭斩族诛从坐的条款,除了谋反罪外,养母出女嫁皆不再复用以前的条款,重新使用将父母弃市街头的处以连坐的刑罚,省去了禁锢相告之条,去除了受捕而逃亡的人员为官奴婢的制度。犯轻的过失错误的人,其中年龄过老过小的女人,当处以罚金,其它的人由执杖的伍佰责打,杖数都令减半。对奸淫伯叔母的人,在政令上使用重刑。将父母弃于街市,奸淫寡女,处三年刑。一定得尊崇嫁娶之要,以下婚聘的为正室,不治私约。严格礼教的防犯作用,将礼中的 “ 服制 ” 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批准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以五服制罪。全部律法和政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二百字,六十卷,案例三十卷。在泰始三年,修定的律法和政令事情完毕,以表呈上。武帝下诏说:“以前萧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孙通制仪升为九卿之一的奉常,赐黄金五百斤,弟子百人都为郎。立功立事,在古今都是注重的,应该加赏禄,其具体的加赏办法需要详考差叙。就象古人一样辄如汉诏,简选弟子百人,随才品用,赏帛万余匹。”《泰始律》从咸熙元年(264)开始编修,在泰始四年(268)戊子正月二十日,晋律成,司马炎批准颁行新律。


当时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又上表说:“将《新律》有关死罪的条目誊抄出来,张悬在各地的亭、传给老百姓看。”朝廷有诏认同了这个办法。在颁行新律的同月,司马炎命令杜预草拟官吏黜陟的办法。杜预建议在各部门设置主持考课的官吏,逐年对考课对象进行评定,然后根据他们在六年任期中成绩的优劣予以升降,对不称职的人不能过分宽容。杜预制定的考课办法虽然比较合理,但是司马炎还是把它否决了,当山涛等人强占官田时,为司隶校尉所弹劾,司马炎避重就轻,只把参与其事的一个县令处决了,而对山涛等人一概赦免不问。

到刘颂为廷尉时,频频上表应该恢复肉刑,不见省阅,又再次上疏武帝说:臣先前呈上的表,说要恢复行肉刑,从这以后多年来,就想是睡着了一样没有回音。臣私下认为朝中评议的人拘泥于孝文帝时期的小仁,而轻易的违背了圣王的刑法制度,不闻不问其详,做得太过份了,到了如此地步。今天的死刑用得太重,故而死于非命的人有很多;用于处罚的生刑又太轻了,故而在应对罪刑较轻的罪犯时法不禁奸。所以造成这样的后果,就是因为没有使用肉刑所导致的。现在被判处为徒刑的人,大都属于本性凶恶而又不轨的人,离家很远,在山谷中作役服刑,在那里饥寒交迫,在精神上没有寄托难以偷生,虽然那里有廉洁的士兵在看守,这些人就算是不先死在那里,担心都会成为盗贼,更何况本来就奸邪凶残的无赖之徒呢?!又令服徒刑中富有的人可以交纳钱财赎罪,释放归家,于是就没有服役的人了。很多贫穷的人起来成为奸盗,又没有适用的刑罚能制服他们。不对他们用肉刑,那么犯罪就无所禁止;不建立起肉刑制度,那么就会造成群恶肆意横行。将法律搞成如此光境,近点说就是不完善。所以逃亡的人每天都有,成为贼盗的人每天都在增加,越来越频烦,人数从最初的几个发展到十数个集体逃亡,被抓到以后就要被加刑,逃一天就加刑一年,这就变成了终身服徒刑。他们自认为改邪归正的日子遥遥无期,而使灾难困盹逼身,他们的想法很简单“志亡思盗”,被形势所逼不能停息,终身服徒刑最终的结果使他们这样干。

  古代的人用刑罚是为制止犯罪,现在在这上面却搞反了。很多重犯逃亡的人,头发长到超过三寸就要重新给他剃光头,这就是以刑生刑;加作一年,这就是以徒生徒。逃亡被抓回来的人越积越多,捆绑囚禁样子猥秽就象畜养的牲口,朝中评议的人说囚禁起来的人太多不可不被赦免,从而又重新把他们放了,这样就使刑罚不能制止犯罪,法律不能战胜奸邪。下面的民众知道了法律不能制约犯罪,于是相聚起来而开始干图谋不轨的事,随着时间的变化,每月每年的情况都不相同。故而从自近年以来,奸恶的人陵暴的事,只要有存在的地方都被他们充斥。评议的人不深思这里面的道理,却说肉刑在历史上忤耳,名声被传烂了,名声不好听和贼盗不能禁止相比,谁更重要呢?

  圣王制定出的肉刑,站得高看得远有深理,从其事后可得的结果而言,不只是为了惩罚人,而在于使他畏惧被剥割时的痛苦,所以不敢为非作歹,于是才去除了他们为恶的工具,使那些奸人没有可以再用的工具来满足他们欲望,制止奸邪绝其根本,是理中的最高境界。逃亡的人被刖足,没有用的了就不能再次逃亡。盗窃的人被截掉了手,没有可用的就不会再偷盗。奸淫的人被阉割去了势,道理也是一样的。除恶就要堵塞它发起的源头,没有比这更好的方法,不是徒刑所能做到的。此等刑罚在使用之后,他们各自归家,便让他们的父母妻子,共同相互赡养体恤,不使流离于涂路上。有了今天的困盹,创愈后还是可以劳动的,在上符合古代的制度,随着自身的条件选择适合的职业进行劳作,虽然身体已经受刑而残,却没有不被抛弃,而所担心犯罪的念头又都被阻塞了,另外生育繁衍之道还是可以做到自若的。

  今天应该取死刑中最轻的作为极限,及三次犯逃亡、奸淫,偷盗,全给以肉刑取替代原有的判决。其中判三年刑以下的,已被自杖处罚遣还的,又应该制定对其处罚的次数,使在律法上设有常限,在这里不得减少。其中有应该被重处的,就在于处罚他的官长能不能掌握尺度。应该判四五年刑期的,都使用髡刑和笞刑,鞭笞到一百时要停顿,稍后再行刑,使各有差别,全部不再罚令囚犯服劳役。这样用过刑后就不再生刑,使徒刑不再生徒刑,而残缺的身体在被用刑戳后,终身为诫。人们见到他的痛苦后,在心里有了畏惧而不敢犯罪,在今后犯罪的数量必定数倍减少。而且为恶的人随事发被用肉刑,截去他为恶的工具,这样就使那些已被肉刑处罚过的人都成为了良士,难道这能与被判了罪刑的奸人保全了手足,而蹴居在必死的穷地一样相同吗!但是有的人还说肉刑不可用,臣私下认为他们很不识时务。

  臣以前常侍陛下左右时,数次听闻明诏,说肉刑应该使用,使用肉刑有利于行政。愿陛下相信臣的独见之断,使有才能的人能够奉旨解除圣虑,将肉刑应用到现在,这好比是填沟壑,.希望能见到天下太平。《周礼》有三赦三宥⑨的规定,针对老幼悼耄的人,他们属于黔黎(百姓),不是需要逮捕的人,这些都不是为恶所产生的根源,因此刑法逆舍而宥(宽容)之。至于那些本就不是属于这个范围的人,犯罪就必需用肉刑而且不能赦免,这就是使用肉刑的道理。当肉刑暨传到后世,又遇到当时国家多崄多难,因此赦免很多人而又解除了肉刑,这种刑罚被终结,当时只是权宜以行之,又不是真想宽赦罪人,到现在犯罪的事持续不断,积押的罪犯越来越多,使牢狱事务弥繁,又赦免以散之,所以赦免的次数越多而牢狱越是堵塞,如此刑罚将不能制众,将导至严重的后果。对所有的原因进行了研究,是在刑罚中没有使用的原故。现在施行肉刑,使判徒刑的减少了,也不会造成民众的聚积,并且为恶的人没有了工具,就使奸邪的事得到了宁息。社会上去除这两端潜在的祸患,牢狱中的事务不再弥繁,故而不在乎朝廷再有多少次赦免,于政体也是大有益处了。

刘颂的上疏呈上去了很久,又不见省阅。
泰始中,杜预为河南尹,又以京师王化才开始,律法的施行自近及远展开,凡是在实施国家制度的过程中,必务求尊重大局。又受朝廷诏令,管理人才的进退,又为官吏的升降编撰材料,整理课程与教案,他写到,“臣听说上古时期的政令,因尊循自然,谦虚地要求自己,委婉真诚地对待别人,而信奉顺化的道应,神灵感应心念相通,因而得到了治理天下的道理。后来等到诚实朴素的风气渐渐离散,开始有了表彰美好显露庸俗,并设置官级分派了职务,以便颁封爵位和俸禄,进一步弘扬教化宣传六典(《周礼·天官·大宰》:“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根据详细考察,就象是在依靠明哲的辅助,设置专人来司籍忠贞典故,使名利不得超越功勋而独美,功勋不得后于名利而独隐,那时都要广泛地访求并征询意见,不敷衍采纳足够的言词。到了世纪之未时,律法不能在边远的地域施行,而制定律法的人更进一步追求于细致密微,施政的人开始在怀疑民心了,而只相信自己看到的和听到的,后来又开始怀疑自己的耳目,只相信竹简上书写的内容。用竹简书写得越是繁琐,官方就越是虚伪,法律政令文书慢慢地就多了起来,这里面最多的都是些巧饰的言语。以前汉代的刺史,也和我们今天一样到了年终就要上朝奏事打总结,没有集体研习律法课程的制度,因而使得他们在任上有的清明、有的昏浊、有的粗俗。魏氏政权制度下的考课,即是西汉学者京房那时传下来的习惯,他的文章可以说是非常的密微。但是由于过于细致以违背国家的政体,故历代都不能采用通行。还不如重复唐尧时期的旧律,去密而就简,那么经过精简后的律法就使得人容易掌握,民众能够服从了。要宣传事物的全部道理,而且在思想上使人们明确律法的含义,使律法在人们心里得以存乎。任法而不任人,就会伤理,法有不通。现今通过科举考核的优劣者,还不能委任重要的官职,每次考核后都要归朝廷所统一安排。在官一年以后,每年反应政迹优秀的一人为上等,政迹劣的一人为下等,因而太常以计偕按照名闻归档。如此经过六载,主事的总集采案,他们在六年后成绩优秀的通过举荐,优先使用他,六年后成绩处劣的由举荐者上奏免去,其优多劣少者叙用之,劣多优少者左迁之。现今考课的等级,所对应的人水平不平钧,实在是有难易的差别。如果以难度来取优,又以题目简易而否定考核的成绩,主考的人固然应当按照标准和尺度衡量轻重,稍微加以降杀,不能认为办法用完了,而在答题上反复研究。故而造成《己丑诏书》中说考课难成,结果让朝廷听举荐者通说事例,也是举荐的人听取于朝廷关于他们的背境和风声后,才推荐出事例的理由。六年后顿时举荐,没有一点一点地免黜和升迁,又非古代的人那时候三考一样的情形。现今每年一考,政迹优异的得到了升迁,政迹累劣的遭到了取黜。以士君子之心相处,没有官职的故而在六年六次免黜中能够清理出是否有才能,六次进入都不是累劣的,监司将也随之进行政迹弹劾。如果令上下公卿都能相容通过,这样一来公正的议论就有可能被败坏,也无取于免黜和升迁了。”
楼主发下中国盔甲的贴吧.苦等中.{:chan:}
按古文献稽考的方法,应作张斐。
《隋书·经籍志》载:“汉晋律注一卷,晋憧长张斐撰,杂律解二十一卷,张斐撰。”
《新唐书·艺文志》:“张斐律解二十卷”。
《南齐书·孔稚珪传》:“张斐、杜预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自晋泰始以来,唯斟酌参用。”
《晋书·刑法志》作张裴当是笔误。


张斐、杜预为晋律(《泰始律》,后世因张、杜对《泰始律》的注解而合称“张杜律”)作注,并不单纯是为具体的法律条文作注释,其久远的学术价值更多在律学理论方面,最直接的影响则是对《唐律疏议》的影响特别巨大。
晋律是我国古代律学发展的全盛时期,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律成为法典的专称正是在魏晋时期,而且专门用以称刑法典,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明清。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是张斐《注律表》的核心思想。张斐把律作为一个整体对其功能特性进行分析,对律的内在结构的分析、对法理学思想的阐发,以及对诸多法律术语的高度抽象概括,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张斐、杜预为晋律(《泰始律》,后世因张、杜对《泰始律》的注解而合称“张杜律”)作注,并不单纯是为具体的法律条文作注释,其久远的学术价值更多在律学理论方面,最直接的影响则是对《唐律疏议》的影响特别巨大。
晋律是我国古代律学发展的全盛时期,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律成为法典的专称正是在魏晋时期,而且专门用以称刑法典,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明清。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是张斐《注律表》的核心思想。张斐把律作为一个整体对其功能特性进行分析,对律的内在结构的分析、对法理学思想的阐发,以及对诸多法律术语的高度抽象概括,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张斐由于深受魏晋玄学的影响,所以又有:律是一个“变通之体”、其内在之理又精微玄妙、“变无常体”一类的说法,需要辅以哲学、法哲学和文学等方面的剖析区辨,以免坠入迷津。

需要注意的是,张斐由于深受魏晋玄学的影响,所以又有:律是一个“变通之体”、其内在之理又精微玄妙、“变无常体”一类的说法,需要辅以哲学、法哲学和文学等方面的剖析区辨,以免坠入迷津。
林苑竹 发表于 2010-9-17 16:00

{:3_94:}林老板那里果然没有超大热闹,你要努力哟!
SeaBrown 发表于 2010-9-17 18:59
不见得吧,呵呵。
两边喜爱的话题各有不同,讨论内容和方向也有较大差别。
其实风格不同没有什么不好,起码朋友们多了选择,完全可以两边走。
;P

这个熟悉造字法就知道,文 与 衣 在古代几乎一样的,所以斐 和 裴 分不清楚很正常。

这个熟悉造字法就知道,文 与 衣 在古代几乎一样的,所以斐 和 裴 分不清楚很正常。
乌良海 发表于 2010-9-19 11:22

文.jpg衣.jpg

几乎一样吗?
《说文》:“文,錯畫也。象交文。凡文之屬皆从文。無分切。”
又:“衣,依也。上曰衣,下曰裳。象覆二人之形。凡衣之屬皆从衣。於稀切。”
从造字法上讲,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这个熟悉造字法就知道,文 与 衣 在古代几乎一样的,所以斐 和 裴 分不清楚很正常。
乌良海 发表于 2010-9-19 11:22

文.jpg衣.jpg

几乎一样吗?
《说文》:“文,錯畫也。象交文。凡文之屬皆从文。無分切。”
又:“衣,依也。上曰衣,下曰裳。象覆二人之形。凡衣之屬皆从衣。於稀切。”
从造字法上讲,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SeaBrown 发表于 2010-9-17 18:59
你那个诸葛亮的主题有不少高质量的回复,看看去吧。
林苑竹 发表于 2010-9-19 21:38

以后原创两头发,也期待你的回复。
SeaBrown 发表于 2010-9-19 21:41
好!
我现在倒是等着楼主的回复。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