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妇女因“通奸”被判石刑 巴西总统求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06:03:53
http://news.sohu.com/20100815/n274217391.shtml
Img274217393.jpg
 阿什蒂亚尼。

  石刑是一种钝击致死的刑罚,通常是把囚犯埋入沙土中,留头或上半身在外,施刑者向受刑者反复扔石块。行刑用的石块经专门挑选,以保证让受刑者痛苦地死去。伊朗寡妇阿什蒂亚尼因“通奸”被判石刑一案,牵动国际社会的神经。7月31日,巴西总统卢拉为阿什蒂亚尼求情,表示巴西愿为她提供避难所。但对卢拉的求情,伊朗官方表态依旧强硬。

  先被鞭挞后获死刑

  8月13日,巴西对外宣布,经巴西总统卢拉受命,巴西经由其驻伊朗大使发出正式请求,希望伊朗当局能把对一名伊朗妇女的投石死刑判决,改为缓刑,并表示巴西愿意为这位妇女提供避难所。

  是怎样一位妇女,卢拉亲自出马“求情”?她因为什么被判残酷的石刑?事情可以追溯至4年前。

  2006年5月15日上午,伊朗大不里士,一位全身罩着黑纱的中年女性被带进了法庭。法庭上,她承认在丈夫去世后,她和两名男子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由此她被判99下鞭刑。

  这位女性名叫萨基内·穆罕默迪·阿什蒂亚尼,是伊朗的少数民族———阿塞拜疆族人。在被判刑时,她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

  但忍受了99下鞭挞后,阿什蒂亚尼没能迎来新生活。

  4个月后,阿什蒂亚尼的案子被另一家法院翻了出来。这家法院认为阿什蒂亚尼的罪行不仅是与其他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而是谋害亲夫,因为与她有染的一名男子被控谋杀了她的丈夫,因此这家法院判定她犯了通奸罪,并决定对她实施石刑,即被人用石头砸死。

  证据不足遭逼供?

  这个案子引起了伊朗内部改革派的关注。

  许多人认为法庭当初的证据不足,应该重审。此外,阿什蒂亚尼后来向媒体透露,她曾被逼供,因此在法庭上承认了通奸罪。她本人根本不会说波斯语,在法庭上说的是土耳其语。

  然而,2007年5月27日,伊朗最高法院核准了阿什蒂亚尼的死刑判决,但是并没有明确执行日期。

  自2006年判决之后,阿什蒂亚尼就没有公开在媒体上露面。而关于这起案件,伊朗国内媒体基本没有报道。

  为了营救自己的母亲,阿什蒂亚尼的两个儿子在伊朗发起了“释放阿什蒂亚尼运动”,并吸引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很多人甚至给伊朗最高领袖哈梅内伊写信,要求赦免阿什蒂亚尼。因为按照伊朗的政治制度,只有最高领袖的决定能够改变阿什蒂亚尼的命运。

  名为“阿瓦兹”的国际人道主义组织,也加入营救行动。这个组织的执行主任里肯·帕特尔12日在给本报记者的邮件中说,他们一直在呼吁废除石刑,“石刑就是把犯人埋在土里,只露出头,然后人们向她投掷石块,直到将她打死。”帕特尔希望凝聚全球的力量,使阿什蒂亚尼免受如此残忍的刑法。

  伊朗拒绝卢拉美意

  今年7月,巴西的介入,让阿什蒂亚尼的案子出现了转机。

  7月31日,巴西总统卢拉在一次竞选集会上说:“我呼吁伊朗领导人内贾德允许巴西为这名妇女提供庇护。如果我和伊朗总统之间的友谊和我对他的尊敬还值点钱的话,如果这位妇女引起了世人的不适,那么我们愿意接收她。”

  卢拉诚恳的请求,似乎没有换来伊朗的热诚。8月3日,伊朗外交部以“卢拉本人并不了解案情”为由,回绝了卢拉的请求。这是伊朗官方首次正式回应卢拉的声明。

  13日,巴西外交部对外宣布,他们已经通过驻伊大使正式提出请求,愿为阿什蒂亚尼提供避难所,此举将卢拉的表态正式化。然而,就在同一天,伊朗驻巴西大使沙特扎德汗表示,阿什蒂亚尼继续关押在伊朗,不会被转移到巴西。

  对于卢拉亲自出面“求情”,这位大使说:“我们很尊敬卢拉先生,卢拉先生肯定不是想干涉伊朗的内政,他只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作出表态的。”但对阿什蒂亚尼的审判,沙特扎德汗仍然很强硬:“我们的审判是依据伊朗的法律做出的。这个案子涉及的是伊朗人,为什么要其他国家来干涉呢?”

  伊朗考虑不用石刑

  尽管伊朗官方表态依旧强硬,但阿什蒂亚尼的儿子萨基德对巴西人的介入感到高兴。

  他对英国媒体称,“我不认为伊朗会像忽视其他国家一样,对巴西的话能充耳不闻。”萨基德说,“巴西是伊朗非常重要的朋友,是伊朗最大的盟友之一,所以他们的表态,能够让我妈妈寻得一个避难所。”

  近年来,巴西和伊朗建立了亲密友好关系。今年5月,在伊朗核问题因为浓缩铀问题而久拖不决之际,经过18个小时的马拉松式斡旋,巴西和土耳其与伊朗签署了核燃料交换协议:一次性把1200公斤浓度为3.5%的低浓缩铀送至土耳其,1年内,伊朗将获得120公斤浓度高至20%的浓缩铀,用于从事医学研究和核电燃料使用。

  就在卢拉表态后不久,萨基德就发现了变化。

  “卢拉总统表态后,伊朗的媒体第一次报道了我妈妈被判石刑的案子。”萨基德还透露,他最近可以到大不里士监狱里探望妈妈。他告诉妈妈巴西总统卢拉的态度,阿什蒂亚尼向卢拉表示感谢。

  “阿瓦兹”执行主任里肯·帕特尔也认为国际压力显然起了作用。当该组织上月在网站上呼吁巴西和土耳其介入此事后,第一天就有38000名土耳其和巴西人向两国领导人发出了呼吁的信息。

  不久前伊朗驻伦敦的大使馆发出了一份声明,透露司法部门已经取消了对阿什蒂亚尼的石刑判决,正在考虑用其他方式来执行死刑。“这说明有了足够的国际压力,任何事情都是可能的。”

  不过里肯·帕特尔也说,伊朗含糊的声明并不是阿什蒂亚尼逃离死神的最终文书。这名妇女的命运究竟如何,或许还要看国际社会和伊朗未来的互动。http://news.sohu.com/20100815/n274217391.shtml
Img274217393.jpg
 阿什蒂亚尼。

  石刑是一种钝击致死的刑罚,通常是把囚犯埋入沙土中,留头或上半身在外,施刑者向受刑者反复扔石块。行刑用的石块经专门挑选,以保证让受刑者痛苦地死去。伊朗寡妇阿什蒂亚尼因“通奸”被判石刑一案,牵动国际社会的神经。7月31日,巴西总统卢拉为阿什蒂亚尼求情,表示巴西愿为她提供避难所。但对卢拉的求情,伊朗官方表态依旧强硬。

  先被鞭挞后获死刑

  8月13日,巴西对外宣布,经巴西总统卢拉受命,巴西经由其驻伊朗大使发出正式请求,希望伊朗当局能把对一名伊朗妇女的投石死刑判决,改为缓刑,并表示巴西愿意为这位妇女提供避难所。

  是怎样一位妇女,卢拉亲自出马“求情”?她因为什么被判残酷的石刑?事情可以追溯至4年前。

  2006年5月15日上午,伊朗大不里士,一位全身罩着黑纱的中年女性被带进了法庭。法庭上,她承认在丈夫去世后,她和两名男子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由此她被判99下鞭刑。

  这位女性名叫萨基内·穆罕默迪·阿什蒂亚尼,是伊朗的少数民族———阿塞拜疆族人。在被判刑时,她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

  但忍受了99下鞭挞后,阿什蒂亚尼没能迎来新生活。

  4个月后,阿什蒂亚尼的案子被另一家法院翻了出来。这家法院认为阿什蒂亚尼的罪行不仅是与其他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而是谋害亲夫,因为与她有染的一名男子被控谋杀了她的丈夫,因此这家法院判定她犯了通奸罪,并决定对她实施石刑,即被人用石头砸死。

  证据不足遭逼供?

  这个案子引起了伊朗内部改革派的关注。

  许多人认为法庭当初的证据不足,应该重审。此外,阿什蒂亚尼后来向媒体透露,她曾被逼供,因此在法庭上承认了通奸罪。她本人根本不会说波斯语,在法庭上说的是土耳其语。

  然而,2007年5月27日,伊朗最高法院核准了阿什蒂亚尼的死刑判决,但是并没有明确执行日期。

  自2006年判决之后,阿什蒂亚尼就没有公开在媒体上露面。而关于这起案件,伊朗国内媒体基本没有报道。

  为了营救自己的母亲,阿什蒂亚尼的两个儿子在伊朗发起了“释放阿什蒂亚尼运动”,并吸引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很多人甚至给伊朗最高领袖哈梅内伊写信,要求赦免阿什蒂亚尼。因为按照伊朗的政治制度,只有最高领袖的决定能够改变阿什蒂亚尼的命运。

  名为“阿瓦兹”的国际人道主义组织,也加入营救行动。这个组织的执行主任里肯·帕特尔12日在给本报记者的邮件中说,他们一直在呼吁废除石刑,“石刑就是把犯人埋在土里,只露出头,然后人们向她投掷石块,直到将她打死。”帕特尔希望凝聚全球的力量,使阿什蒂亚尼免受如此残忍的刑法。

  伊朗拒绝卢拉美意

  今年7月,巴西的介入,让阿什蒂亚尼的案子出现了转机。

  7月31日,巴西总统卢拉在一次竞选集会上说:“我呼吁伊朗领导人内贾德允许巴西为这名妇女提供庇护。如果我和伊朗总统之间的友谊和我对他的尊敬还值点钱的话,如果这位妇女引起了世人的不适,那么我们愿意接收她。”

  卢拉诚恳的请求,似乎没有换来伊朗的热诚。8月3日,伊朗外交部以“卢拉本人并不了解案情”为由,回绝了卢拉的请求。这是伊朗官方首次正式回应卢拉的声明。

  13日,巴西外交部对外宣布,他们已经通过驻伊大使正式提出请求,愿为阿什蒂亚尼提供避难所,此举将卢拉的表态正式化。然而,就在同一天,伊朗驻巴西大使沙特扎德汗表示,阿什蒂亚尼继续关押在伊朗,不会被转移到巴西。

  对于卢拉亲自出面“求情”,这位大使说:“我们很尊敬卢拉先生,卢拉先生肯定不是想干涉伊朗的内政,他只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作出表态的。”但对阿什蒂亚尼的审判,沙特扎德汗仍然很强硬:“我们的审判是依据伊朗的法律做出的。这个案子涉及的是伊朗人,为什么要其他国家来干涉呢?”

  伊朗考虑不用石刑

  尽管伊朗官方表态依旧强硬,但阿什蒂亚尼的儿子萨基德对巴西人的介入感到高兴。

  他对英国媒体称,“我不认为伊朗会像忽视其他国家一样,对巴西的话能充耳不闻。”萨基德说,“巴西是伊朗非常重要的朋友,是伊朗最大的盟友之一,所以他们的表态,能够让我妈妈寻得一个避难所。”

  近年来,巴西和伊朗建立了亲密友好关系。今年5月,在伊朗核问题因为浓缩铀问题而久拖不决之际,经过18个小时的马拉松式斡旋,巴西和土耳其与伊朗签署了核燃料交换协议:一次性把1200公斤浓度为3.5%的低浓缩铀送至土耳其,1年内,伊朗将获得120公斤浓度高至20%的浓缩铀,用于从事医学研究和核电燃料使用。

  就在卢拉表态后不久,萨基德就发现了变化。

  “卢拉总统表态后,伊朗的媒体第一次报道了我妈妈被判石刑的案子。”萨基德还透露,他最近可以到大不里士监狱里探望妈妈。他告诉妈妈巴西总统卢拉的态度,阿什蒂亚尼向卢拉表示感谢。

  “阿瓦兹”执行主任里肯·帕特尔也认为国际压力显然起了作用。当该组织上月在网站上呼吁巴西和土耳其介入此事后,第一天就有38000名土耳其和巴西人向两国领导人发出了呼吁的信息。

  不久前伊朗驻伦敦的大使馆发出了一份声明,透露司法部门已经取消了对阿什蒂亚尼的石刑判决,正在考虑用其他方式来执行死刑。“这说明有了足够的国际压力,任何事情都是可能的。”

  不过里肯·帕特尔也说,伊朗含糊的声明并不是阿什蒂亚尼逃离死神的最终文书。这名妇女的命运究竟如何,或许还要看国际社会和伊朗未来的互动。
太残酷了!{:3_82:}
几位几位 不要对人不对事 好不
我也认为YSL不是什么好教

可这个  法院判她谋杀亲夫   现在大家对这个案子都不清楚  所以我只能相信法院的判罚
这个判死刑没什么不对的啊
石刑是残忍了点  可我认为这个也能警世后人
老美怎么不把YSL给铲平啊,多侵犯人权哪
YSL不是什么邪教,只不过是没有实现其现代化而已,而且只是在一部分YSL国家而已。
偶听说伊朗还有更残忍的陋俗,“犯罪”的处@女在被执行死刑前,都要被举行“婚礼”(TSL教义规定处不能死?),“临时新郎”多半是狱官或外派的人,当“新娘”在被惨无人道的摧残中哀嚎一夜后,才能被处死[:a9:]~
尤瑞纳斯 发表于 2010-8-15 17:45
好像CD中的唯物版主是伊朗通,不知他老人家愿不愿意证实一二?
依法办事。值得学习。
CD果然可怕
happywar 发表于 2010-8-15 18:40


    没有石刑可怕···
happywar 发表于 2010-8-15 18:40


    没有YSL可怕
有一腿?
光看石刑了,而且都是围绕这个来说事,她谋杀亲夫就无视了?更可笑的是不露泥,为她的能奸开脱。
lilya 发表于 2010-8-31 20:38


    看清楚,这个女人没有杀人指控
CD被ff占领是很好玩的
还是不要干涉别国法制的好,管他YSL国教什么的。
不要干涉内政,巴西算个屁
一名男子被控谋杀了她的丈夫,因此这家法院判定她犯了通奸罪,并决定对她实施石刑,即被人用石头砸死。



洗地党真是细大不捐,连五里亚尔都收:D:D


woman stoned Iran.jpg

stoned_to_death.jpg
T-80 发表于 2010-8-31 23:37

种族隔离算不算南非的内政?

还是不要干涉别国法制的好,管他YSL国教什么的。
ldyytwd 发表于 2010-8-31 22:39


该国法学家认为,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是“有经人”,他们拥有安拉赐给穆萨(摩西)和尔撒(耶稣)的经典(即圣经旧约和新约),所以同样值得尊重,但是由于这两部经典里都没有提到穆罕默德是最后的先知,所以“有经人”应当和穆林作出区分,不能与后者平起平坐。至于多神教信徒和你我这种无神论者,“不是人类”:D:D
还是不要干涉别国法制的好,管他YSL国教什么的。
ldyytwd 发表于 2010-8-31 22:39


该国法学家认为,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是“有经人”,他们拥有安拉赐给穆萨(摩西)和尔撒(耶稣)的经典(即圣经旧约和新约),所以同样值得尊重,但是由于这两部经典里都没有提到穆罕默德是最后的先知,所以“有经人”应当和穆林作出区分,不能与后者平起平坐。至于多神教信徒和你我这种无神论者,“不是人类”:D:D


歌幽注:避免可恶的关键字,所以转成了繁体







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

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4907

高鴻鈞:伊斯蘭人權觀



人權問題是當代國際政治領域中的一個熱點問題。不同文化和社會制度有不同的人權觀。在各種各樣的人權觀中,伊斯蘭人權觀尤其特色鮮明。它不僅與伊斯蘭世界的政治和法律相聯繫,而且與宗教和歷史傳統相關涉。本文以比較的角度,從歷史與現實結合上,考察了伊斯蘭人權觀形成的背景,論述了伊斯蘭人權觀與國際人權準則衝突的幾個主要方面,分析了伊斯蘭人權觀背後的政治、文化和心理含義。

人權問題是當代國際政治領域中一個熱點問題,也是伊斯蘭世界與西方世界爭論最激烈、衝突最直接的政治、宗教和法律問題。伊斯蘭人權問題日益受到伊斯蘭世界和非伊斯蘭世界政治家、法律家以及其他有關人士的關注。但是,由於人權問題特別是伊斯蘭人權問題極為敏感和複雜,任何有關這方面的研究都面臨著巨大的困難。本文無意全面闡述伊斯蘭人權理論與實踐,只想概括地探討伊斯蘭人權觀、伊斯蘭人權觀與國際人權準則衝突的幾個主要方面,並在前兩部分客觀描述的基礎上,提供一個觀察者的慎重分析和評論。

一、伊斯蘭人權觀

(一)伊斯蘭人權觀的提出

如果把人權視為人的基本權利,那麼,作為人所選擇和安排的任何社會模式都必定體現某種人權要素。因為人們組成社會,設立典章制度,創立並接受理論學說,都是圍繞著人本身,其主旨都是處於特定自然和社會環境中的人們想使自己生活得更自由、更有尊嚴和更幸福。從這個意義上說,伊斯蘭教在產生之時,就包含許多人權方面的考慮。在前伊斯蘭教的部落時代,部落之間劫掠不止,仇殺無度,人的生命和財產隨時受到威脅。由於氏族制度的解體,貧富之間的差距加大,貴賤之間的等級日趨森嚴,其結果,人與人之間原始平等關係受到破壞,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沒有保障。正是為了消除這些弊端,新生的伊斯蘭教才強調公平,反對剝削;提倡互助,反對利己主義;宣導尊重他人,反對冒犯他人尊嚴等等。這些考慮對於保障和改進古代阿拉伯人的權利和自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這些考慮零散地潛含於宗教教義或法學家的學說中,沒有被明確地抽象為人權原則,更沒有相應的制度性保護機制作為後盾,但這並不意味著古代伊斯蘭教在人權理論及其保護方面落後於其他社會,因為在任何古代社會都沒有形成明確系統的人權原則和可靠的制度性保護機制。
到了近代,西方學者首先明確地提出了人權的概念。經過長期的發展,這個概念被不斷完善。系統的人權理論和明確的人權原則逐漸形成。在接受西方法律的過程中,包含在西方法律特別是憲法中的人權概念和原則也被大部分伊斯蘭國家接受。二戰結束後,聯合國的成立和國際人權檔的公佈,使得以伊斯蘭傳統價值為基礎的人權觀受到了進一步衝擊。為了對這種衝擊作出回應,伊斯蘭世界的一些政治家和法律家開始系統研究伊斯蘭人權以及它與國際人權的關係。於是,伊斯蘭人權觀逐漸被系統地提了出來。不過這一時期伊斯蘭世界對人權的研究還主要停留在學術研究階段。自本世紀60年代末第三次中東戰爭爆發後,伊斯蘭世界與西方世界的衝突趨於激化,伊斯蘭復興運動蓬勃興起,人權問題遂成為伊斯蘭世界與西方世界在國際舞臺上進行實際較量的主要領域之一。作為對聯合國人權檔確立的基本人權原則的回應,特別是作對西方指責伊斯蘭人權理論和實踐的反擊,伊斯蘭世界的人權宣言、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某些學者的人權理論應運而生。

(二)伊斯蘭傳統人權觀

從功能角度觀察,伊斯蘭傳統中也有在含義上類似“權利”的觀念。承載“權利”含義的詞語在阿拉伯語中稱作“阿哈克”。它與正義概念聯繫在一起。實際上,伊斯蘭傳統中權利的概念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安拉的權利,安拉對世人享有絕對的權利,例如他有要求世人履行“五功”的權利,有對犯罪予以現世和來世懲罰的權利;有領導穆斯林社會共同體的權利。在這個方面,安拉的“權利”與“權力”幾無區別。二是人的權利。其主要特徵是:
第一,權利是安拉授予的,不是人天生就有的;人只有服從安拉的命令,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權利。同樣,只有對安拉最虔敬和最遵從的人才能獲得最大限度的自由。因此,在當代許多伊斯蘭國家的憲法中,都明確規定“一切權力歸安拉所有”。對於安拉,世人只能履行義務,不得主張權利。正是在這種意義上,伊朗宗教領袖霍梅尼才堅持認為,“人沒有自然權利,信眾必須服從安拉的命令”。這種權利神授的概念與近代西方的自然權利概念形成鮮明對照。
第二,由於特定的歷史條件,伊斯蘭教從產生之時,就強調集體的凝聚力與和諧,反對個人主義。規範集體的準則是伊斯蘭教教義和法律,最典型的組織是“烏瑪”即穆斯林社會共同體。與現代西方的人權觀不同,伊斯蘭教強調的是集體的權利,而不是個體的權利。就個體而言,伊斯蘭教強調的是義務:一方面是世人對安拉的義務,另一方面是世人對他人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講,伊斯蘭教在權利義務關係上是義務導向的。這種導向體現在1981《伊斯蘭世界人權宣言》[①a]中:“根據我們對安拉的原初盟約,我們的義務優先於權利。”
第三,當代西方的權利概念不僅強調個人對他人的權利,而且強調個人對政府的權利。關於後者的實現,除了一些特別的救濟之外,主要是在制度設置上採取防止政府濫用權力的措施。傳統伊斯蘭教理論認為,政府與個人總是一致的,因為,包括政府在內的任何機構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法律。“根據嚴格的伊斯蘭法理論,國家權威與個人之間不存在衝突,因為兩者都必須服從真主的法律。”[①b]

(三)三種不同觀點

國際人權檔確立的人權準則,在伊斯蘭世界引起了不同的反應。一種觀點認為,伊斯蘭教在人權方面提供了最好的保護,國際人權檔所確立的人權準則已經超出了伊斯蘭教的限度,其中某些準則與伊斯蘭人權價值相抵觸,它們不是代表全人類意志的人權準則,而是西方基督教文化的特定產物,不具有普遍性,因而伊斯蘭世界無義務接受,伊斯蘭世界應堅持伊斯蘭人權觀。伊朗的霍梅尼就認為:“他們所稱之為人權的東西,無非是猶太複國主義者拼湊用來損害所有真正宗教的一堆破爛規則。”[②b]前伊朗總統哈梅內伊也認為:“我們要發現什麼是正確的和什麼是錯誤的,用不著到聯合國那裏去尋找答案,而應到《古蘭經》中去尋找答案……我們認為,《世界人權宣言》只不過是魔鬼的作品。”[③b]第二種觀點認為,國際人權檔確立的人權準則,其中一些與伊斯蘭的價值相一致,應予接受;一些與伊斯蘭價值相悖,不應接受。第三種觀點主張,國際人權檔確立的人權觀,是當今國際社會大多數成員所認可的準則,它反映的不僅僅是西方國家的價值觀,也反映了人類的一般人權價值觀。只要對伊斯蘭教的人權精神予以深入研究並對傳統的有關準則予以現代的解釋,就會發現,國際人權準則與伊斯蘭的人權價值觀完全相容。在當今伊斯蘭世界,前兩種觀點日益佔據上風,反映了伊斯蘭人權觀的基本傾向。從伊斯蘭世界對待國際人權檔的實際做法上,主要體現了第二種觀點。



二、伊斯蘭人權觀與國際人權準則衝突的幾個主要方面

當代國際通行的權利概念,包括的內容十分廣泛。本文集中討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所謂國際人權,是指聯合國人權檔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實際上,不同社會制度和文化傳統往往有不同的人權標準。伊斯蘭世界的人權準則特色鮮明,在當今世界特別引人注目。就國際範圍而言,伊斯蘭世界的人權觀成為與國際人權準則相抗衡的獨特人權價值體系。這種與國際人權準則不同的人權觀被正式表達在國際或區域性規範檔中,各伊斯蘭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中,以及有關學術著作中。以下試從婦女、非穆斯林和宗教自由三個方面考察伊斯蘭世界人權觀與國際人權準則的衝突。

(一)關於婦女的權利和自由

本世紀以來,婦女解放運動規模之大、範圍之廣,都是前所未有的。就國際範圍而言,這方面鬥爭的成果集中反映在聯合國有關婦女權利與自由的文件中。《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宣佈:“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2條宣佈:“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第16條規定成年男女享有自由結婚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有類似的規定。特別是1981年生效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對婦女的權利和自由提供了特殊的保護,進一步重申了婦女在一切方面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和自由的原則。[①c]

與國際人權檔規定的上述原則不同,《伊斯蘭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根據其宗教、傳統和文化結婚、建立家庭和扶養子女。”這與《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的規定明顯不一致。這裏的“根據宗教”一語可理解為根據伊斯蘭法。據此,穆斯林婦女不得與非穆斯林結婚。1979年伊朗憲法第28條規定:“人人有權選擇自己所願意從事的職業,但不得與伊斯蘭原則相背。”根據伊斯蘭原則,婦女只能呆在家中承擔家務,不得外出工作。1979年後,伊朗的婦女紛紛被解雇,她們從事體育活動的資格也受到限制。此外婦女還被要求穿戴遮蓋嚴密的服裝,甚至游泳時也必須如此;在沒有男性親屬陪同的情況下不得於公共場合抛頭露面。1990年以來,蘇丹也出現限制婦女權利的趨向。大量婦女特別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婦女紛紛被解雇。政府禁止婦女單獨外出旅行,要求女大學生戴上面紗。[②c]

在這方面走得更遠的是某些穆斯林學者。塔邦戴[③c]對《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提出了尖銳的批評,指責伊斯蘭國家的代表在聯合國沒有堅持伊斯蘭原則否決這個條款。他認為這條規定在幾個方面違背了伊斯蘭原則。首先,它違背了穆斯林婦女不得嫁給非穆斯林的禁令;其次,違背了提出離婚的權利屬於丈夫的規定;最後,這條規定所體現的男女平等原則如果意味著“男女自然平等,從事同樣的工作和作出同樣的決定”,也與伊斯蘭原則相悖。他主張,妻子必須服從丈夫,沒有丈夫的允許,不得擅離家門,婦女的天職是操持家務,維護名聲。他還主張婦女不得從政。[④c]

(二)關於非穆斯林的權利

根據聯合國有關人權檔的規定,任何國家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在權利問題上區別對待。這一原則在《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和第26條中得到了具體體現。1981年11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特別重申了這一原則,並作出了具體規定。第2條宣佈:“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不得以宗教或其他信仰為理由對任何人加以歧視。”

在宗教信仰方面,伊斯蘭世界奉行不同的原則。這些原則根源于伊斯蘭傳統。根據傳統伊斯蘭法,在非穆斯林中,基督教徒與猶太教徒的法律地位高於其他非穆斯林。他們被稱作“有經人”,在被征服後,可以繼續保持原來的信仰,而不被強迫皈依伊斯蘭教。但他們必須交納人頭稅;不得服兵役,因為非穆斯林不能參加伊斯蘭教的聖戰;有些法學家主張他們不能在政府中擔任高級官吏甚至任何公職。在法律管轄方面,他們一般要服從伊斯蘭法,但在婚姻家庭等私人事務方面被允許遵循本宗教的法律。不過,他們在與穆斯林發生法律關係時,必須適用伊斯蘭法。在婚姻方面,信仰這兩個宗教的婦女可嫁給穆斯林,但男子不得娶女穆斯林為妻。[①d]

相比之下,奉行其他宗教或信仰的非穆斯林,境遇要糟得多了。他們要服從更多的限制,履行更多的義務。例如,他們必須交納人頭稅和土地稅,穿著獨特的服裝,建造的房屋必須作出特殊的標記,並不得高於穆斯林的住房。他們不得騎馬和攜帶武器,遇穆斯林要讓路。他們不得公開舉行宗教儀式或飲酒,他們不得修建教堂和歷史遺跡。[②d]

傳統對待非穆斯林的做法,在當代伊斯蘭世界一些重要人權文件和學者的觀點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反映。伊朗憲法第13條只允許“伊朗拜火教徒、基督教徒和猶太教徒”“在法律的限度內,自由地履行自己的宗教儀式和在私人事務方面根據他們自己的規定進行活動”。根據這條規定,所列舉的非穆斯林的活動要受到嚴格限制。第14條規定伊朗要“根據……伊斯蘭正義”對待穆斯林與非穆斯林,如果“伊斯蘭正義”可理解為伊斯蘭法的原則,那麼,非穆斯林的地位就可想而知了。關於非穆斯林地位,第144條作出了具體的限制:伊朗的非穆斯林不能參軍服役。[③d]這是歷史上對非穆斯林限制在當代的重申。

如果說伊朗憲法對非穆斯林的態度還不夠明確的話,那麼,塔邦戴的觀點則是直言不諱的。他在評論《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的人人平等原則時,指出對於宗教或信仰不同的人們不應適用平等原則。因為“高貴、優雅和美德源于對獨一無二真主的信仰和服從”。他認為,基督教徒和猶太教徒所以值得尊重,是因為他們有信仰。但是,他們的信仰沒有達到伊斯蘭教所體現的崇高境界,“所以應在他們與穆斯林之間作某種區別”,不應與穆斯林同樣對待。對於其他非穆斯林,只有蔑視,因為那些不接受一神教的人們“不屬於人類”[④d]。他還在一些具體問題上堅持傳統規則,主張應適用傳統伊斯蘭法規定的禁止與多神教徒通婚的原則,以及禁止女穆斯林嫁給男基督教徒和猶太教徒而允許男穆斯林娶這兩個宗教的女信徒為妻的規定。主張對違反這項規定者予以懲罰。[⑤d]

(三)關於宗教自由

國際有關人權的法律宣佈宗教自由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其中最有影響的規定是《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大會討論這條規定時,曾經有過激烈的爭論。黎巴嫩和巴基斯坦代表認為這條規定與伊斯蘭原則不衝突,應予承認。但是,沙烏地阿拉伯的代表則極力反對,認為伊斯蘭教不允許穆斯林改變他們的宗教信仰。最終,除沙烏地阿拉伯以外的伊斯蘭國家通過爭論達成了基本的一致,投票表決了《世界人權宣言》。當1981年聯合國通過《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時,伊朗代表重申了當年沙特阿拉伯代表的立場:伊斯蘭教不允許穆斯林改變他們的宗教,違反者將被處以死刑。實際上,這是對傳統伊斯蘭法關於對叛教者處以死刑規定的重申。

在近現代的改革中,伊斯蘭國家已經放棄了關於叛教罪的傳統規則。但是,自伊斯蘭復興運動以來,許多堅持傳統觀點的穆斯林要求恢復這項傳統規則。例如在埃及就有一些個人和團體對政府施加壓力,要求通過立法恢復傳統規定。雖然埃及政府拒絕了他們的要求,但是,其主張已經被某些伊斯蘭國家付諸實踐。

伊斯蘭的人權檔、法律和某些學者的觀點表明了在這一問題上伊斯蘭的立場。例如,《伊斯蘭憲法草案》[①e]在此問題上很坦率。其英文本的第29條規定:“在伊斯蘭沙裏亞規定的限度內,政府規定宗教和精神信仰的自然基本權利。”這裏沒有提“宗教自由”。但第71條的規定表明了態度:對叛教者處以死刑。這個草案的規定至少代表了一些人的觀點。

在這個問題上更傾向傳統的是穆斯林學者塔邦戴。他堅決主張適用傳統規則限制宗教自由,堅持認為:“信仰與伊斯蘭教相對立的宗教者,諸如那些要消滅伊斯蘭教的人,在伊斯蘭國家或在伊斯蘭政府之下,沒有正式宗教自由的權利,也無權主張其宗教應受到尊重……”[②e]。他還主張不容許任何穆斯林放充伊斯蘭教。對於叛教者,男性穆斯林處以死刑,女性穆斯林判處終生監禁。但他認為,如果其他宗教信仰者皈依伊斯蘭教,則是可以接受和應予鼓勵的。


三、當代伊斯蘭人權觀的政治、文化和心理含義

(一)政治含義

首先,是對西方人權觀的回應。在一些穆斯林看來,現在國際人權檔所確立的人權準則,主要以西方人權觀為基礎。西方國家利用其在國際上的政治和經濟優勢將自己的人權觀強加給國際社會。西方人權觀是西方國家特定歷史、政治和文化的產物,只代表西方社會的經驗,不具有普遍價值。因此,主要體現西方人權觀的所謂國際人權準則也不具有普遍價值。他們認為,作為國際人權準則,應當充分考慮世界各個國家、民族和文化傳統的多樣性,應當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至少不應忽視占人類人口近五分之一的穆斯林的文化傳統和價值觀念。根據這種觀點,他們的基本立場是:如果世界需要一種普遍的人權準則,那麼,當今世界各國應平等有權提出各自的人權主張,經過國際社會的充分協商和協調,形成能夠包容所有文化傳統,體現人類普遍價值的人權準則。如果聯合國奉行以西方人權觀為基礎的人權準則,把基於西方社會特殊經驗的人權觀作為普遍價值準則予以推行,強迫世界各國接受,那麼,伊斯蘭世界就有理由拒絕接受國際社會的人權準則。這種立場實質上是對某些西方國家推行的一元人權觀的制抵。

其次,是對西方干預的制抵。伊斯蘭世界在近代以來的歷史中,飽嘗了西方殖民主義者的欺淩和壓迫。許多穆斯林認為,過去,西方曾經以“伊斯蘭文明落後”為口實,對伊斯蘭各國進行公開的侵略和佔領。現在,西方國家又以改善“伊斯蘭世界人權狀況”為招牌,對伊斯蘭國家的內部事務橫加干預。這種干預對這些國家的主權和獨立構成了威脅。因此,在1990年的《開羅伊斯蘭人權宣言》的第11條第2款宣佈:“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均為極罪惡的奴役形式,應予以完全禁止。遭受殖民主義壓迫的人民享有獲得自由和自決的充分權利。”這條規定顯然是針對西方國家的。此外,他們認為,西方國家無權在國際社會談論人權,因為在世界近現代史上,充斥著西方國家在世界各地肆意踐踏人權的記錄。還有,西方國家對伊斯蘭國家的政策,往往採取雙重的人權標準,例如,伊朗的巴列維王朝統治時期,由於奉行親美政策,對於政府大肆踐踏人權的事實,美國卻視而不見,從不作聲。但是,當1979年伊朗“革命政權”建立後,美國卻突然關心起來伊朗的人權狀況了,開始指責伊朗政府侵犯人權。實際上,人權問題往往成為西方世界向伊斯蘭國家施加政治壓力的一個砝碼,西方國家對伊斯蘭各國“人權狀況”的評價常常因與自己的親疏關係而有所變化。

最後,是對傳統勢力的妥協。自伊斯蘭復興運動以來,伊斯蘭世界的傳統勢力日益強大,逐漸壓倒了改革勢力。在一些國家中,主張恢復傳統的勢力掌握了政權。即便在原來奉行改革路線的國家,政府和改革人士也不得不對傳統勢力作出妥協。提出或確認伊斯蘭人權觀,便成為安撫傳統勢力的政治策略之一。

(二)文化含義

伊斯蘭世界與西方世界的衝突,從總體上是文化衝突。關於伊斯蘭文化與西方文化孰優孰劣的爭論,是與伊斯蘭世界的國家主權、政治獨立和民族自決聯繫在一起的。因此,堅持伊斯蘭人權觀具有增強穆斯林認同感和民族凝聚力的深遠含義。實際上,伊斯蘭人權觀背後隱含著有如下表現的伊斯蘭文化民族主義。

第一,為了證明伊斯蘭人權與西方人權同樣進步甚至優於西方的人權,一些穆斯林千方百計地從伊斯蘭教傳統中尋找西方人權概念和原則的對應物。從而證明現代的人權是伊斯蘭教“古已有之”。例如塔邦戴就認為:伊斯蘭教早就含有《世界人權宣言》的所有規定,“《世界人權宣言》沒有增加任何新的內容”。[①f]有一些穆斯林主張人權概念最早源於伊斯蘭教,人權與伊斯蘭教在7世紀同時產生。《伊斯蘭世界人權宣言》就宣佈:“14個世紀以前伊斯蘭教就賦予人類一部理想的人權法典。”在1980年於科威特舉行的討論會上,一位穆斯林學者認為:“伊斯蘭教是最先承認基本人權的,早的14個世紀之前它就確立了僅僅在晚近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所體現的人權保障。”[②f]

第二,一些穆斯林學者為了證明伊斯蘭人權的優越性,對西方的人權進行了深入研究,批評西方人權概念和原則的局限性,認為真主授予的伊斯蘭人權觀高於源於理性的西方和其他世俗人權觀,聲稱伊斯蘭人權觀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體現了人類永恆不變的人權價值。

實際上,伊斯蘭國家具有自己獨特的文化傳統,國際人權檔所規定的人權原則,與伊斯蘭人權觀具有很大差異。這些原則很難被廣大穆斯林所接受。因為14個世紀以來,他們一直奉行伊斯蘭的價值原則,試圖讓他們放棄自己所熟悉的價值而奉行新的價值,無疑是十分困難的。此外,一些伊斯蘭國家在世俗過程中推行西方文化價值的結果,造成了價值觀念的混亂乃至社會秩序的混亂,從另一個方面促使許多穆斯林對西方文化色彩很濃的國際人權規定產生了抵觸情緒。

(三)心理含義

在人權問題上,伊斯蘭世界堅持伊斯蘭人權觀的人們存在一種矛盾心理。這種矛盾心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與國際人權檔的關係上,伊斯蘭世界承認了人權概念,而且按照國際人權檔的形式通過了伊斯蘭人權宣言。在伊斯蘭人權宣言中,其形式仿照國際人權檔,其內容部分接受了國際人權檔確認的準則,部分宣佈或重申了伊斯蘭人權準則。這反映出,對於西方和國際社會的人權概念和準則,伊斯蘭世界不情願接受但又不得不在某種程度上予以接受的矛盾心理。

第二,1990年通過的《開羅伊斯蘭人權宣言》中,規定的內容比以前的伊斯蘭人權檔更接近國際人權檔,例如該宣言第1條宣佈“在基本的人類尊嚴、基本義務和責任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分種族、膚色、語言、性別、宗教信仰、政治派別、社會地位或其他任何區別。”第6條宣佈,“婦女和男子一律平等。”第11條宣佈“人人生而自由。”第19條宣佈,“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沒有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區別。”其他條款還規定了類似於西方國家的正當程式原則和其他權利和自由。這些規定與西方國家的人權準則及國際人權準則幾乎沒有很大差異。但是,其中仍然保留了某些傳統的規定,如禁止利息,發表意見不得與伊斯蘭法相抵觸等。此外,更值得注意的是,該宣言最後一條即第25條規定,“解釋或闡明本宣言所有條款的唯一參考依據是伊斯蘭法。”這就產生一個問題:伊斯蘭法是傳統的法律,宣言中許多規定是傳統法律中所沒有的現代人權原則,而且有些是與傳統法律相矛盾的,在這些場合下,如何參照傳統法律對它們予以解釋?實際上,這條規定與宣言其他部分的規定存在明顯的衝突。這也反映出一種矛盾心理。

第三,伊斯蘭世界的人權宣言和重要文件,通常都有兩種文本,一種是供非伊斯蘭世界看的英文本,另一種是給穆斯林看的阿拉伯文本。這裏的問題關鍵在於,兩種檔內容有著明顯的不同。這種不同不是因為翻譯的問題,而是有意作出的區別。通常,英文文本中的表述更接近國際人權檔或較模糊,而阿拉伯文本中的表述中則較多傳統的概念,較明確體現了伊斯蘭傳統的價值。這種內外有別的做法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一種矛盾心態。

第四,在人權理論上,伊斯蘭世界強調伊斯蘭人權觀,但是,在實際做法上,特別是在國際社會的活動中,他們往往採取更接近國際人權準則的做法。例如,除沙烏地阿拉伯等極少數伊斯蘭國家外,大多數伊斯蘭國家都在國際人權檔的通過時投了贊成票。[①g]另外,就伊斯蘭世界而言,關於人權觀存在著各種不同的看法,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堅持傳統觀點。例如,有一些人主張毫無保留地承認國際人權準則,批評傳統的人權規定;還有些人認為通過對傳統有關人權規則的解釋可使之與國際人權準則相協調。[②g]在人權問題上伊斯蘭國家理論與實踐的差異以及人們之間的觀點分歧,又折射出一種矛盾心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伊斯蘭教的理論中包含著許多重要的人權思考和對人的尊嚴的關注。在人權實踐方面,伊斯蘭教古代的人權記錄也不比中世紀的西方更差些。因此,對於伊斯蘭傳統,不應過於苛求,更不應用現代的國際人權準則去衡量古代的伊斯蘭人權理論與實踐。同時也應承認,伊斯蘭教傳統中未能提出明確的人權概念和系統的人權理論以及具體的人權原則。明確的人權概念和系統的人權理論以及具體的人權原則是西方最早提出來的。它們逐漸被國際社會所接受的事實,說明它們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但是,就文化淵源和哲學基礎以及社會環境而言,它們仍然是西方的產物,體現著西方社會的價值觀念。因此,試圖將這種人權價值觀念強加給具有不同傳統的文明,不免有文化帝國主義之虞。另一方面,作為伊斯蘭世界,即便傳統中含有許多在當時來說是合理的人權因素,在社會條件和關係已經發生巨大變化的今天,試圖用傳統的概念或價值解決當今的社會問題,也似乎是一種不合時宜的抉擇。在我看來,關鍵在於:如何使傳統中合理的人權因素得到提煉和昇華,使之既能夠適應伊斯蘭各國的實際需要,又能夠與當今國際社會通行的人權準則相協調一致。作為國際社會,在形成旨在普遍遵行的人權準則時,無疑應該考慮和尊重包括伊斯蘭人權觀在內的各種非西方的人權觀。

歌幽注:避免可恶的关键字,所以转成了繁体







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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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鴻鈞:伊斯蘭人權觀



人權問題是當代國際政治領域中的一個熱點問題。不同文化和社會制度有不同的人權觀。在各種各樣的人權觀中,伊斯蘭人權觀尤其特色鮮明。它不僅與伊斯蘭世界的政治和法律相聯繫,而且與宗教和歷史傳統相關涉。本文以比較的角度,從歷史與現實結合上,考察了伊斯蘭人權觀形成的背景,論述了伊斯蘭人權觀與國際人權準則衝突的幾個主要方面,分析了伊斯蘭人權觀背後的政治、文化和心理含義。

人權問題是當代國際政治領域中一個熱點問題,也是伊斯蘭世界與西方世界爭論最激烈、衝突最直接的政治、宗教和法律問題。伊斯蘭人權問題日益受到伊斯蘭世界和非伊斯蘭世界政治家、法律家以及其他有關人士的關注。但是,由於人權問題特別是伊斯蘭人權問題極為敏感和複雜,任何有關這方面的研究都面臨著巨大的困難。本文無意全面闡述伊斯蘭人權理論與實踐,只想概括地探討伊斯蘭人權觀、伊斯蘭人權觀與國際人權準則衝突的幾個主要方面,並在前兩部分客觀描述的基礎上,提供一個觀察者的慎重分析和評論。

一、伊斯蘭人權觀

(一)伊斯蘭人權觀的提出

如果把人權視為人的基本權利,那麼,作為人所選擇和安排的任何社會模式都必定體現某種人權要素。因為人們組成社會,設立典章制度,創立並接受理論學說,都是圍繞著人本身,其主旨都是處於特定自然和社會環境中的人們想使自己生活得更自由、更有尊嚴和更幸福。從這個意義上說,伊斯蘭教在產生之時,就包含許多人權方面的考慮。在前伊斯蘭教的部落時代,部落之間劫掠不止,仇殺無度,人的生命和財產隨時受到威脅。由於氏族制度的解體,貧富之間的差距加大,貴賤之間的等級日趨森嚴,其結果,人與人之間原始平等關係受到破壞,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沒有保障。正是為了消除這些弊端,新生的伊斯蘭教才強調公平,反對剝削;提倡互助,反對利己主義;宣導尊重他人,反對冒犯他人尊嚴等等。這些考慮對於保障和改進古代阿拉伯人的權利和自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這些考慮零散地潛含於宗教教義或法學家的學說中,沒有被明確地抽象為人權原則,更沒有相應的制度性保護機制作為後盾,但這並不意味著古代伊斯蘭教在人權理論及其保護方面落後於其他社會,因為在任何古代社會都沒有形成明確系統的人權原則和可靠的制度性保護機制。
到了近代,西方學者首先明確地提出了人權的概念。經過長期的發展,這個概念被不斷完善。系統的人權理論和明確的人權原則逐漸形成。在接受西方法律的過程中,包含在西方法律特別是憲法中的人權概念和原則也被大部分伊斯蘭國家接受。二戰結束後,聯合國的成立和國際人權檔的公佈,使得以伊斯蘭傳統價值為基礎的人權觀受到了進一步衝擊。為了對這種衝擊作出回應,伊斯蘭世界的一些政治家和法律家開始系統研究伊斯蘭人權以及它與國際人權的關係。於是,伊斯蘭人權觀逐漸被系統地提了出來。不過這一時期伊斯蘭世界對人權的研究還主要停留在學術研究階段。自本世紀60年代末第三次中東戰爭爆發後,伊斯蘭世界與西方世界的衝突趨於激化,伊斯蘭復興運動蓬勃興起,人權問題遂成為伊斯蘭世界與西方世界在國際舞臺上進行實際較量的主要領域之一。作為對聯合國人權檔確立的基本人權原則的回應,特別是作對西方指責伊斯蘭人權理論和實踐的反擊,伊斯蘭世界的人權宣言、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某些學者的人權理論應運而生。

(二)伊斯蘭傳統人權觀

從功能角度觀察,伊斯蘭傳統中也有在含義上類似“權利”的觀念。承載“權利”含義的詞語在阿拉伯語中稱作“阿哈克”。它與正義概念聯繫在一起。實際上,伊斯蘭傳統中權利的概念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安拉的權利,安拉對世人享有絕對的權利,例如他有要求世人履行“五功”的權利,有對犯罪予以現世和來世懲罰的權利;有領導穆斯林社會共同體的權利。在這個方面,安拉的“權利”與“權力”幾無區別。二是人的權利。其主要特徵是:
第一,權利是安拉授予的,不是人天生就有的;人只有服從安拉的命令,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權利。同樣,只有對安拉最虔敬和最遵從的人才能獲得最大限度的自由。因此,在當代許多伊斯蘭國家的憲法中,都明確規定“一切權力歸安拉所有”。對於安拉,世人只能履行義務,不得主張權利。正是在這種意義上,伊朗宗教領袖霍梅尼才堅持認為,“人沒有自然權利,信眾必須服從安拉的命令”。這種權利神授的概念與近代西方的自然權利概念形成鮮明對照。
第二,由於特定的歷史條件,伊斯蘭教從產生之時,就強調集體的凝聚力與和諧,反對個人主義。規範集體的準則是伊斯蘭教教義和法律,最典型的組織是“烏瑪”即穆斯林社會共同體。與現代西方的人權觀不同,伊斯蘭教強調的是集體的權利,而不是個體的權利。就個體而言,伊斯蘭教強調的是義務:一方面是世人對安拉的義務,另一方面是世人對他人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講,伊斯蘭教在權利義務關係上是義務導向的。這種導向體現在1981《伊斯蘭世界人權宣言》[①a]中:“根據我們對安拉的原初盟約,我們的義務優先於權利。”
第三,當代西方的權利概念不僅強調個人對他人的權利,而且強調個人對政府的權利。關於後者的實現,除了一些特別的救濟之外,主要是在制度設置上採取防止政府濫用權力的措施。傳統伊斯蘭教理論認為,政府與個人總是一致的,因為,包括政府在內的任何機構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法律。“根據嚴格的伊斯蘭法理論,國家權威與個人之間不存在衝突,因為兩者都必須服從真主的法律。”[①b]

(三)三種不同觀點

國際人權檔確立的人權準則,在伊斯蘭世界引起了不同的反應。一種觀點認為,伊斯蘭教在人權方面提供了最好的保護,國際人權檔所確立的人權準則已經超出了伊斯蘭教的限度,其中某些準則與伊斯蘭人權價值相抵觸,它們不是代表全人類意志的人權準則,而是西方基督教文化的特定產物,不具有普遍性,因而伊斯蘭世界無義務接受,伊斯蘭世界應堅持伊斯蘭人權觀。伊朗的霍梅尼就認為:“他們所稱之為人權的東西,無非是猶太複國主義者拼湊用來損害所有真正宗教的一堆破爛規則。”[②b]前伊朗總統哈梅內伊也認為:“我們要發現什麼是正確的和什麼是錯誤的,用不著到聯合國那裏去尋找答案,而應到《古蘭經》中去尋找答案……我們認為,《世界人權宣言》只不過是魔鬼的作品。”[③b]第二種觀點認為,國際人權檔確立的人權準則,其中一些與伊斯蘭的價值相一致,應予接受;一些與伊斯蘭價值相悖,不應接受。第三種觀點主張,國際人權檔確立的人權觀,是當今國際社會大多數成員所認可的準則,它反映的不僅僅是西方國家的價值觀,也反映了人類的一般人權價值觀。只要對伊斯蘭教的人權精神予以深入研究並對傳統的有關準則予以現代的解釋,就會發現,國際人權準則與伊斯蘭的人權價值觀完全相容。在當今伊斯蘭世界,前兩種觀點日益佔據上風,反映了伊斯蘭人權觀的基本傾向。從伊斯蘭世界對待國際人權檔的實際做法上,主要體現了第二種觀點。



二、伊斯蘭人權觀與國際人權準則衝突的幾個主要方面

當代國際通行的權利概念,包括的內容十分廣泛。本文集中討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所謂國際人權,是指聯合國人權檔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實際上,不同社會制度和文化傳統往往有不同的人權標準。伊斯蘭世界的人權準則特色鮮明,在當今世界特別引人注目。就國際範圍而言,伊斯蘭世界的人權觀成為與國際人權準則相抗衡的獨特人權價值體系。這種與國際人權準則不同的人權觀被正式表達在國際或區域性規範檔中,各伊斯蘭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中,以及有關學術著作中。以下試從婦女、非穆斯林和宗教自由三個方面考察伊斯蘭世界人權觀與國際人權準則的衝突。

(一)關於婦女的權利和自由

本世紀以來,婦女解放運動規模之大、範圍之廣,都是前所未有的。就國際範圍而言,這方面鬥爭的成果集中反映在聯合國有關婦女權利與自由的文件中。《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宣佈:“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2條宣佈:“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第16條規定成年男女享有自由結婚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有類似的規定。特別是1981年生效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對婦女的權利和自由提供了特殊的保護,進一步重申了婦女在一切方面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和自由的原則。[①c]

與國際人權檔規定的上述原則不同,《伊斯蘭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根據其宗教、傳統和文化結婚、建立家庭和扶養子女。”這與《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的規定明顯不一致。這裏的“根據宗教”一語可理解為根據伊斯蘭法。據此,穆斯林婦女不得與非穆斯林結婚。1979年伊朗憲法第28條規定:“人人有權選擇自己所願意從事的職業,但不得與伊斯蘭原則相背。”根據伊斯蘭原則,婦女只能呆在家中承擔家務,不得外出工作。1979年後,伊朗的婦女紛紛被解雇,她們從事體育活動的資格也受到限制。此外婦女還被要求穿戴遮蓋嚴密的服裝,甚至游泳時也必須如此;在沒有男性親屬陪同的情況下不得於公共場合抛頭露面。1990年以來,蘇丹也出現限制婦女權利的趨向。大量婦女特別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婦女紛紛被解雇。政府禁止婦女單獨外出旅行,要求女大學生戴上面紗。[②c]

在這方面走得更遠的是某些穆斯林學者。塔邦戴[③c]對《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提出了尖銳的批評,指責伊斯蘭國家的代表在聯合國沒有堅持伊斯蘭原則否決這個條款。他認為這條規定在幾個方面違背了伊斯蘭原則。首先,它違背了穆斯林婦女不得嫁給非穆斯林的禁令;其次,違背了提出離婚的權利屬於丈夫的規定;最後,這條規定所體現的男女平等原則如果意味著“男女自然平等,從事同樣的工作和作出同樣的決定”,也與伊斯蘭原則相悖。他主張,妻子必須服從丈夫,沒有丈夫的允許,不得擅離家門,婦女的天職是操持家務,維護名聲。他還主張婦女不得從政。[④c]

(二)關於非穆斯林的權利

根據聯合國有關人權檔的規定,任何國家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在權利問題上區別對待。這一原則在《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和第26條中得到了具體體現。1981年11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特別重申了這一原則,並作出了具體規定。第2條宣佈:“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不得以宗教或其他信仰為理由對任何人加以歧視。”

在宗教信仰方面,伊斯蘭世界奉行不同的原則。這些原則根源于伊斯蘭傳統。根據傳統伊斯蘭法,在非穆斯林中,基督教徒與猶太教徒的法律地位高於其他非穆斯林。他們被稱作“有經人”,在被征服後,可以繼續保持原來的信仰,而不被強迫皈依伊斯蘭教。但他們必須交納人頭稅;不得服兵役,因為非穆斯林不能參加伊斯蘭教的聖戰;有些法學家主張他們不能在政府中擔任高級官吏甚至任何公職。在法律管轄方面,他們一般要服從伊斯蘭法,但在婚姻家庭等私人事務方面被允許遵循本宗教的法律。不過,他們在與穆斯林發生法律關係時,必須適用伊斯蘭法。在婚姻方面,信仰這兩個宗教的婦女可嫁給穆斯林,但男子不得娶女穆斯林為妻。[①d]

相比之下,奉行其他宗教或信仰的非穆斯林,境遇要糟得多了。他們要服從更多的限制,履行更多的義務。例如,他們必須交納人頭稅和土地稅,穿著獨特的服裝,建造的房屋必須作出特殊的標記,並不得高於穆斯林的住房。他們不得騎馬和攜帶武器,遇穆斯林要讓路。他們不得公開舉行宗教儀式或飲酒,他們不得修建教堂和歷史遺跡。[②d]

傳統對待非穆斯林的做法,在當代伊斯蘭世界一些重要人權文件和學者的觀點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反映。伊朗憲法第13條只允許“伊朗拜火教徒、基督教徒和猶太教徒”“在法律的限度內,自由地履行自己的宗教儀式和在私人事務方面根據他們自己的規定進行活動”。根據這條規定,所列舉的非穆斯林的活動要受到嚴格限制。第14條規定伊朗要“根據……伊斯蘭正義”對待穆斯林與非穆斯林,如果“伊斯蘭正義”可理解為伊斯蘭法的原則,那麼,非穆斯林的地位就可想而知了。關於非穆斯林地位,第144條作出了具體的限制:伊朗的非穆斯林不能參軍服役。[③d]這是歷史上對非穆斯林限制在當代的重申。

如果說伊朗憲法對非穆斯林的態度還不夠明確的話,那麼,塔邦戴的觀點則是直言不諱的。他在評論《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的人人平等原則時,指出對於宗教或信仰不同的人們不應適用平等原則。因為“高貴、優雅和美德源于對獨一無二真主的信仰和服從”。他認為,基督教徒和猶太教徒所以值得尊重,是因為他們有信仰。但是,他們的信仰沒有達到伊斯蘭教所體現的崇高境界,“所以應在他們與穆斯林之間作某種區別”,不應與穆斯林同樣對待。對於其他非穆斯林,只有蔑視,因為那些不接受一神教的人們“不屬於人類”[④d]。他還在一些具體問題上堅持傳統規則,主張應適用傳統伊斯蘭法規定的禁止與多神教徒通婚的原則,以及禁止女穆斯林嫁給男基督教徒和猶太教徒而允許男穆斯林娶這兩個宗教的女信徒為妻的規定。主張對違反這項規定者予以懲罰。[⑤d]

(三)關於宗教自由

國際有關人權的法律宣佈宗教自由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其中最有影響的規定是《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大會討論這條規定時,曾經有過激烈的爭論。黎巴嫩和巴基斯坦代表認為這條規定與伊斯蘭原則不衝突,應予承認。但是,沙烏地阿拉伯的代表則極力反對,認為伊斯蘭教不允許穆斯林改變他們的宗教信仰。最終,除沙烏地阿拉伯以外的伊斯蘭國家通過爭論達成了基本的一致,投票表決了《世界人權宣言》。當1981年聯合國通過《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時,伊朗代表重申了當年沙特阿拉伯代表的立場:伊斯蘭教不允許穆斯林改變他們的宗教,違反者將被處以死刑。實際上,這是對傳統伊斯蘭法關於對叛教者處以死刑規定的重申。

在近現代的改革中,伊斯蘭國家已經放棄了關於叛教罪的傳統規則。但是,自伊斯蘭復興運動以來,許多堅持傳統觀點的穆斯林要求恢復這項傳統規則。例如在埃及就有一些個人和團體對政府施加壓力,要求通過立法恢復傳統規定。雖然埃及政府拒絕了他們的要求,但是,其主張已經被某些伊斯蘭國家付諸實踐。

伊斯蘭的人權檔、法律和某些學者的觀點表明了在這一問題上伊斯蘭的立場。例如,《伊斯蘭憲法草案》[①e]在此問題上很坦率。其英文本的第29條規定:“在伊斯蘭沙裏亞規定的限度內,政府規定宗教和精神信仰的自然基本權利。”這裏沒有提“宗教自由”。但第71條的規定表明了態度:對叛教者處以死刑。這個草案的規定至少代表了一些人的觀點。

在這個問題上更傾向傳統的是穆斯林學者塔邦戴。他堅決主張適用傳統規則限制宗教自由,堅持認為:“信仰與伊斯蘭教相對立的宗教者,諸如那些要消滅伊斯蘭教的人,在伊斯蘭國家或在伊斯蘭政府之下,沒有正式宗教自由的權利,也無權主張其宗教應受到尊重……”[②e]。他還主張不容許任何穆斯林放充伊斯蘭教。對於叛教者,男性穆斯林處以死刑,女性穆斯林判處終生監禁。但他認為,如果其他宗教信仰者皈依伊斯蘭教,則是可以接受和應予鼓勵的。


三、當代伊斯蘭人權觀的政治、文化和心理含義

(一)政治含義

首先,是對西方人權觀的回應。在一些穆斯林看來,現在國際人權檔所確立的人權準則,主要以西方人權觀為基礎。西方國家利用其在國際上的政治和經濟優勢將自己的人權觀強加給國際社會。西方人權觀是西方國家特定歷史、政治和文化的產物,只代表西方社會的經驗,不具有普遍價值。因此,主要體現西方人權觀的所謂國際人權準則也不具有普遍價值。他們認為,作為國際人權準則,應當充分考慮世界各個國家、民族和文化傳統的多樣性,應當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至少不應忽視占人類人口近五分之一的穆斯林的文化傳統和價值觀念。根據這種觀點,他們的基本立場是:如果世界需要一種普遍的人權準則,那麼,當今世界各國應平等有權提出各自的人權主張,經過國際社會的充分協商和協調,形成能夠包容所有文化傳統,體現人類普遍價值的人權準則。如果聯合國奉行以西方人權觀為基礎的人權準則,把基於西方社會特殊經驗的人權觀作為普遍價值準則予以推行,強迫世界各國接受,那麼,伊斯蘭世界就有理由拒絕接受國際社會的人權準則。這種立場實質上是對某些西方國家推行的一元人權觀的制抵。

其次,是對西方干預的制抵。伊斯蘭世界在近代以來的歷史中,飽嘗了西方殖民主義者的欺淩和壓迫。許多穆斯林認為,過去,西方曾經以“伊斯蘭文明落後”為口實,對伊斯蘭各國進行公開的侵略和佔領。現在,西方國家又以改善“伊斯蘭世界人權狀況”為招牌,對伊斯蘭國家的內部事務橫加干預。這種干預對這些國家的主權和獨立構成了威脅。因此,在1990年的《開羅伊斯蘭人權宣言》的第11條第2款宣佈:“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均為極罪惡的奴役形式,應予以完全禁止。遭受殖民主義壓迫的人民享有獲得自由和自決的充分權利。”這條規定顯然是針對西方國家的。此外,他們認為,西方國家無權在國際社會談論人權,因為在世界近現代史上,充斥著西方國家在世界各地肆意踐踏人權的記錄。還有,西方國家對伊斯蘭國家的政策,往往採取雙重的人權標準,例如,伊朗的巴列維王朝統治時期,由於奉行親美政策,對於政府大肆踐踏人權的事實,美國卻視而不見,從不作聲。但是,當1979年伊朗“革命政權”建立後,美國卻突然關心起來伊朗的人權狀況了,開始指責伊朗政府侵犯人權。實際上,人權問題往往成為西方世界向伊斯蘭國家施加政治壓力的一個砝碼,西方國家對伊斯蘭各國“人權狀況”的評價常常因與自己的親疏關係而有所變化。

最後,是對傳統勢力的妥協。自伊斯蘭復興運動以來,伊斯蘭世界的傳統勢力日益強大,逐漸壓倒了改革勢力。在一些國家中,主張恢復傳統的勢力掌握了政權。即便在原來奉行改革路線的國家,政府和改革人士也不得不對傳統勢力作出妥協。提出或確認伊斯蘭人權觀,便成為安撫傳統勢力的政治策略之一。

(二)文化含義

伊斯蘭世界與西方世界的衝突,從總體上是文化衝突。關於伊斯蘭文化與西方文化孰優孰劣的爭論,是與伊斯蘭世界的國家主權、政治獨立和民族自決聯繫在一起的。因此,堅持伊斯蘭人權觀具有增強穆斯林認同感和民族凝聚力的深遠含義。實際上,伊斯蘭人權觀背後隱含著有如下表現的伊斯蘭文化民族主義。

第一,為了證明伊斯蘭人權與西方人權同樣進步甚至優於西方的人權,一些穆斯林千方百計地從伊斯蘭教傳統中尋找西方人權概念和原則的對應物。從而證明現代的人權是伊斯蘭教“古已有之”。例如塔邦戴就認為:伊斯蘭教早就含有《世界人權宣言》的所有規定,“《世界人權宣言》沒有增加任何新的內容”。[①f]有一些穆斯林主張人權概念最早源於伊斯蘭教,人權與伊斯蘭教在7世紀同時產生。《伊斯蘭世界人權宣言》就宣佈:“14個世紀以前伊斯蘭教就賦予人類一部理想的人權法典。”在1980年於科威特舉行的討論會上,一位穆斯林學者認為:“伊斯蘭教是最先承認基本人權的,早的14個世紀之前它就確立了僅僅在晚近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所體現的人權保障。”[②f]

第二,一些穆斯林學者為了證明伊斯蘭人權的優越性,對西方的人權進行了深入研究,批評西方人權概念和原則的局限性,認為真主授予的伊斯蘭人權觀高於源於理性的西方和其他世俗人權觀,聲稱伊斯蘭人權觀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體現了人類永恆不變的人權價值。

實際上,伊斯蘭國家具有自己獨特的文化傳統,國際人權檔所規定的人權原則,與伊斯蘭人權觀具有很大差異。這些原則很難被廣大穆斯林所接受。因為14個世紀以來,他們一直奉行伊斯蘭的價值原則,試圖讓他們放棄自己所熟悉的價值而奉行新的價值,無疑是十分困難的。此外,一些伊斯蘭國家在世俗過程中推行西方文化價值的結果,造成了價值觀念的混亂乃至社會秩序的混亂,從另一個方面促使許多穆斯林對西方文化色彩很濃的國際人權規定產生了抵觸情緒。

(三)心理含義

在人權問題上,伊斯蘭世界堅持伊斯蘭人權觀的人們存在一種矛盾心理。這種矛盾心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與國際人權檔的關係上,伊斯蘭世界承認了人權概念,而且按照國際人權檔的形式通過了伊斯蘭人權宣言。在伊斯蘭人權宣言中,其形式仿照國際人權檔,其內容部分接受了國際人權檔確認的準則,部分宣佈或重申了伊斯蘭人權準則。這反映出,對於西方和國際社會的人權概念和準則,伊斯蘭世界不情願接受但又不得不在某種程度上予以接受的矛盾心理。

第二,1990年通過的《開羅伊斯蘭人權宣言》中,規定的內容比以前的伊斯蘭人權檔更接近國際人權檔,例如該宣言第1條宣佈“在基本的人類尊嚴、基本義務和責任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分種族、膚色、語言、性別、宗教信仰、政治派別、社會地位或其他任何區別。”第6條宣佈,“婦女和男子一律平等。”第11條宣佈“人人生而自由。”第19條宣佈,“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沒有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區別。”其他條款還規定了類似於西方國家的正當程式原則和其他權利和自由。這些規定與西方國家的人權準則及國際人權準則幾乎沒有很大差異。但是,其中仍然保留了某些傳統的規定,如禁止利息,發表意見不得與伊斯蘭法相抵觸等。此外,更值得注意的是,該宣言最後一條即第25條規定,“解釋或闡明本宣言所有條款的唯一參考依據是伊斯蘭法。”這就產生一個問題:伊斯蘭法是傳統的法律,宣言中許多規定是傳統法律中所沒有的現代人權原則,而且有些是與傳統法律相矛盾的,在這些場合下,如何參照傳統法律對它們予以解釋?實際上,這條規定與宣言其他部分的規定存在明顯的衝突。這也反映出一種矛盾心理。

第三,伊斯蘭世界的人權宣言和重要文件,通常都有兩種文本,一種是供非伊斯蘭世界看的英文本,另一種是給穆斯林看的阿拉伯文本。這裏的問題關鍵在於,兩種檔內容有著明顯的不同。這種不同不是因為翻譯的問題,而是有意作出的區別。通常,英文文本中的表述更接近國際人權檔或較模糊,而阿拉伯文本中的表述中則較多傳統的概念,較明確體現了伊斯蘭傳統的價值。這種內外有別的做法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一種矛盾心態。

第四,在人權理論上,伊斯蘭世界強調伊斯蘭人權觀,但是,在實際做法上,特別是在國際社會的活動中,他們往往採取更接近國際人權準則的做法。例如,除沙烏地阿拉伯等極少數伊斯蘭國家外,大多數伊斯蘭國家都在國際人權檔的通過時投了贊成票。[①g]另外,就伊斯蘭世界而言,關於人權觀存在著各種不同的看法,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堅持傳統觀點。例如,有一些人主張毫無保留地承認國際人權準則,批評傳統的人權規定;還有些人認為通過對傳統有關人權規則的解釋可使之與國際人權準則相協調。[②g]在人權問題上伊斯蘭國家理論與實踐的差異以及人們之間的觀點分歧,又折射出一種矛盾心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伊斯蘭教的理論中包含著許多重要的人權思考和對人的尊嚴的關注。在人權實踐方面,伊斯蘭教古代的人權記錄也不比中世紀的西方更差些。因此,對於伊斯蘭傳統,不應過於苛求,更不應用現代的國際人權準則去衡量古代的伊斯蘭人權理論與實踐。同時也應承認,伊斯蘭教傳統中未能提出明確的人權概念和系統的人權理論以及具體的人權原則。明確的人權概念和系統的人權理論以及具體的人權原則是西方最早提出來的。它們逐漸被國際社會所接受的事實,說明它們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但是,就文化淵源和哲學基礎以及社會環境而言,它們仍然是西方的產物,體現著西方社會的價值觀念。因此,試圖將這種人權價值觀念強加給具有不同傳統的文明,不免有文化帝國主義之虞。另一方面,作為伊斯蘭世界,即便傳統中含有許多在當時來說是合理的人權因素,在社會條件和關係已經發生巨大變化的今天,試圖用傳統的概念或價值解決當今的社會問題,也似乎是一種不合時宜的抉擇。在我看來,關鍵在於:如何使傳統中合理的人權因素得到提煉和昇華,使之既能夠適應伊斯蘭各國的實際需要,又能夠與當今國際社會通行的人權準則相協調一致。作為國際社會,在形成旨在普遍遵行的人權準則時,無疑應該考慮和尊重包括伊斯蘭人權觀在內的各種非西方的人權觀。
我在A3国亲眼见过一个女的被家族的执法者用水泥块砸死,那女的已经被打的半死了,然后一个家伙就用一个老大的水泥块砸在她头上,一下就烂了。当时我们倒霉就被堵在边上,不想看都不行(开始就看见把一男一女捆起来大,没想到最后来这么一下)。就在德里的大街上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9-1 00:10


    当然算,美国干涉就是不对的
已有的法律规定??
不应该干涉他人内政 伊朗现在内部已经出现了很多不满的声音 等这些原教主义灭亡

另外YSL 是文明世界的癌症 这个大家都没有异议吧  因为他们对非穆太极端 QZS可以在基督教国家建立在基督教旁边,但是YSL教国家绝对不永许建立基督教堂 参照沙特
我在A3国亲眼见过一个女的被家族的执法者用水泥块砸死,那女的已经被打的半死了,然后一个家伙就用一个老大的水泥块砸在她头上,一下就烂了。当时我们倒霉就被堵在边上,不想看都不行(开始就看见把一男一女捆起来大,没想到最后来这么一下)。就在德里的大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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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国家 ?古兰经最悲哀的是他已经说了穆汉穆德是最后的先知 无法改变  所以刑法到现在还是很残酷,要是中国的肉刑制度保留下来 活活~~~

另外非穆,多神教和无神论者不是人类 是最低贱的存在时古兰经明确说的
载娜女士出身在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家庭﹐她在美国波斯顿大学法学院获得硕士学位﹐研究西方法制的结果﹐发现有漏洞﹐随风飘浮﹐不及YSL法制有坚定的《古兰经》的基础。



她曾被委派到驻伦敦英联邦制秘书处担任文书﹐回到国内从事MSL女权运动﹐创建YSL姐妹组织﹐并且担任马来西亚人权组织理事。



今年8月﹐赴雅加达参加国际欧亚出版物主编研讨会﹐并且发表YSL妇女法制演说﹐回答各国编辑提出的问题。




  她坚持认为﹐YSL提供了一个完美的妇女解放原则﹐但执行的现状落后于形势﹐压力来自内外﹐必须改革﹐任重道远。



譬如一块白布﹐落入妇女必须服从“三从四德”的臭水沟﹐取出来也带有污泥和臭味﹐必须彻底清洗﹐再漂白﹐回复原来的纯洁YSL。



真理不在东方﹐也不在西方﹐就在真主降示的《古兰经》中。



她领导的YSL姐妹运动﹐宗旨是启发MSL女子要为自己的权利奋斗﹐也要帮助MSL社会对抗西方借题发挥肆意诬陷。



妇女争自由和人权﹐是赞颂真主的善功﹐努力捍卫《古兰经》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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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古兰经是没有错的{:cha:}
什么乱七八糟的呀!
反人类反文明反社会的豆奶绿毛龟鞋教一日不灭,
世界一日不得安宁!
这个还是管不了啊
elicxxx 发表于 2010-8-31 22:39

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果然牛x
支持美军!
石刑确实残忍了点,注射死刑或改判无期。
回复 10# 尤瑞纳斯
我有一个在伊朗工作的朋友提起过这件事。
不动如山 发表于 2010-9-1 19:21
谢谢道友的确认呀~:handshake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9-1 00:10
哦,没看清
个人看好上帝,对于其他的神仙都不是太看好,YSL(包括YDJ)个人观点应该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