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很气愤的一个案例,法律有问题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5:08:57
北京晚报 通讯员李桃 王要勤
录像显示一男子拾得他人遗失的钻戒,但该男子张某自称以为钻戒是假的随手扔了。失主王某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指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他应该赔偿失主钻戒损失4.6万余元。



去年7月9日,王某在本市丰台区一停车场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丢失。王某报警后,民警调取了停车场录像及银行录像,找到了拾得钻戒的张某。张某认可捡到钻戒,但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王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张某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张某辩称,自己没想到是别人丢失的,如果当时没扔,一定返还给王某。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其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北京晚报 通讯员李桃 王要勤
录像显示一男子拾得他人遗失的钻戒,但该男子张某自称以为钻戒是假的随手扔了。失主王某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指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他应该赔偿失主钻戒损失4.6万余元。



去年7月9日,王某在本市丰台区一停车场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丢失。王某报警后,民警调取了停车场录像及银行录像,找到了拾得钻戒的张某。张某认可捡到钻戒,但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王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张某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张某辩称,自己没想到是别人丢失的,如果当时没扔,一定返还给王某。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其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

加入捡到者是当时的清洁工、
把戒指当垃圾扔掉了
是不是也要赔啊
而且此案中 责任一大半在失主
凭什么让捡到者负全责?
判决没有给出清楚的条文呐!
开庭时,张先生辩称,他当天确实捡到了一枚白色戒指,并随手交给了女朋友,女朋友起初将戒指放在包里,去银行办理完业务后,他们把戒指看了一下,当时认为是假的,也没想到是别人遗失的,就随手扔了。他称,如果当时没有扔,他一定会返还王小姐。

去年年底,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小姐钻戒损失4.6万元。张先生不服,认为王小姐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曾经拥有钻戒及丢失钻戒的事实,即便王小姐丢失了戒指也不能证明丢失的戒指与他捡到的戒指是同一枚,且其没有证据证明戒指的价值,他没有毁损、灭失戒指的故意,不应该赔偿。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先生拾到的戒指是王小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先生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其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小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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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红字部分应该能说明问题了
这个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有什么可气愤的?
我要捡到一炸弹但认为那是假的有丢了。。。
无限银河 发表于 2010-7-30 12:54


    不报案,随手就扔掉,不是什么事都没有
aphis 发表于 2010-7-30 17:34


    凭什么是合理,失主自己没保管好自己的财务,难道就一点责任不用承担了?
看清楚回帖再回可以吗
有什么可以证明 她丢的一定是那4w的戒指 探头拍下的分辨率能高到分出钻石的真假了??
被告人说丢了就真丢了?你怎么知道他不是私吞了?
yan796113 发表于 2010-7-30 20:26
敢问您看过那录像了?您就一定能肯定那探头拍出来的画面不清晰?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江城孤舟 发表于 2010-7-30 23:07


   。。。。。地下车库的 探头能好到那去??   钻石的鉴定 那可是高技术的活
最多是承担多少的尺度问题,但是责任肯定有。
责任一定有的,但是全责就有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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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疼的法律 蛋疼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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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疼的法律 蛋疼的回复
哈,这社会。。。。{:wu:}
关键是怎么知道那个戒指是真的!
小楼一夜戏青猫 发表于 2010-7-31 03:51
觉得蛋疼你就去选全国人大代表,然后提案改掉它。
有了法律不遵守,反而说蛋疼,实在让人无语。
明天我就去买个假戒指,开个假发票,到珠宝城找个假证人。去人多有摄像的地方摆好,然后隐身。见拾到者跟踪之,见其扔掉,报警。Ye`等着领钱                  ······好一条发财路
这个案没有一点问题,好好学下民法吧,

另外新闻记者断章取义,把好多细节故意忽略
机务高手 发表于 2010-7-30 18:59

你没看到吗,不是他报案,是施主报案,警方调查录像追查到他那里,这个期间他的说法没有说服力。
yan796113 发表于 2010-7-30 20:26


    我路过 也没看过录像 不过你这个逻辑不对

我觉得可以理解为 录像证明 遗失人遗失了戒指 而这个戒指又被拾取人拾取到

然后遗失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拥有过这枚 经过认证 有价值的真货戒指
糯米仓猪 发表于 2010-8-1 04:25


    问题 是你怎么证明你丢的就是那4w的戒指 而不是一个类似的假戒指 这个2双方都没办法证明的
总不能 因为你有张4w的发票 然后 丢了戒指   所以这戒指就是4w的吧  这2个没有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