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漫侃刑法学之板砖横飞的德国刑法学派之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23:52:43


在谈刑法学派之争前,有必要对刑法学派的来龙去脉交代下。话说在1617世纪的时候,西欧的某些学法的愤青开始蹦跶起来了,基于对现实的不满,他们开始大肆抨击中世纪刑法的身份性、擅断性和残酷性,强烈要求将神学赶出刑法的领域。他们鼓吹理性主义,提倡个人平等主义,坚持功利主义,并且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开始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成长制造舆论,成为了这一新兴阶级的吹鼓手,而资产阶级则投桃报李,成为了他们最坚实的后盾。这时期有个大牛人,在国内基本上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他的名字,这个人就是让·雅克·卢梭。此人牛啊,牛到什么地步呢,就是他自己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以及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被视为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基石,影响了世界数百年,要是没了他,天知道华盛顿在美洲大陆上建立的是啥国家,天知道巴黎人民打下巴士底狱后会干啥呢。而这社会契约论思想,也成为启蒙时期刑法学理论的哲学基础之一。这一时期被称为刑法的启蒙时期,坚持社会契约论的学者则被称之为刑法启蒙学派。后来在社会契约论思想的指引下,启蒙学派慢慢发展成旧派。从本质上而言,旧派和启蒙学派在根本上就是同一个东西。

话说易有太极,横生两仪,在有了一个现成的事物之后,必然要发展出一个与之相对的事物。于是,新派作为抗衡旧派的一支力量,粉末登场了。新派又分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刑法学派之争,主要发生在刑事社会学派和后期旧派之间。其时间横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论战之激烈,手段之无所不用其极,仅就理论争议这一范畴而言,可谓是空前绝后。

其实在新派诞生之初,旧派和新派这两大刑法学派系之间倒也相安无事,尽管两者之间偶有论战,倒也算不上有多激烈。可是,在1882年,这一相对平静的局面被一个名叫李斯特的哥们打破了(这可不是钢琴之王李斯特哈,此李斯特非彼李斯特)。这老哥纯粹就是一个二愣子,做人忒张扬了一点,想来就是一个喜欢挑事的主,要么就是想出名想疯了。不过说他是沽名钓誉那是不对的,这老哥可是国际刑法学会的创始人;说他不学无术那更说不通,他还是很有思想的,只不过他的思想相比较别的刑法学者的思想,有点特立独行,实在是忒另类了。这老兄认为,对于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应当坚持行为人主义,也就是根据犯罪人的危险的意思即反社会性和社会危险性为标准来决定对其的刑罚。他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应被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而在犯罪论中,李斯特却坚持客观主义,认为犯罪的本质不是行为者的意思的危险,而应当是对法益,也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侵犯。在德国人的思想之中,是不存在所谓主客观相统一的折中之说的,一个学说要么彻底倒向客观主义,要么就倒向主观主义,不存在骑墙之说。在同一个刑法理论中,将主客观糅合起来,李斯特同志当之无愧是前无古人、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世间第一人。

1882年,李斯特同志在做了充分准备之后,贴出了第一张炮打刑法学旧派司令部的大字报,打响了武装反抗旧派无良反动学霸的第一枪。这一枪堪比莱克星敦的枪声,为啥捏?就是因为李斯特这一枪,拉开了刑法学派论争的帷幕,使得刑法学在论争中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这一时期,可谓是德国乃至世界刑法思想发展最为迅速的黄金时期。这老哥在马尔堡大学作了个题为“刑法的目的观念”的演讲,从目的刑论的角度对旧派奉为圭皋的报应刑论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并点名批评了作为旧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宾丁同学。对于李二愣子的挑衅,绝大多数旧派学者都基本没理会,估计是懒的理会,要么就是不想当出头鸟保持观望打酱油的态度。宾丁同学郁闷啊,老子跟你一没怨二没仇,干吗单单冲着俺来啊,还有这帮兄弟也忒不够意思了,也不来帮个忙,看来求人还真不如求己啊。于是宾丁对于李斯特对于自己的《刑法手册》的批判进行了回击。可能是宾丁确实被李斯特点中了死穴,抑或是准备不充分,尽管宾丁同学言辞激烈,却有点中气不足,打出去的招数被李斯特轻而易举的化解了。这时候旧派有人坐不住了,这人就是比克迈尔。比克迈尔,说实在的,他的理论有点大路货的倾向,但是就是因为如此,他才成为旧派的典型代表。比克迈尔是旧派的忠实信徒,他极力主张报应刑。此人貌似也是个二愣子,他想啊:俺们旧派好歹是同气连枝,自家兄弟被欺负了岂能袖手旁观,俺讲义气,两肋插刀,跟丫拼了!同志们火力掩护,俺冲了!

这两位老兄都仗着自己家大业大,背靠大树,在各自的小喽罗呐喊助威下手持十八般兵器大打出手,先后就旧派与新派的根本性分歧展开了激烈的论战。此时正值德国刑法典准备着手修改之际,新旧两派都希望自己的思想能在刑法典中占据主导地位。于是关于刑法典的修改的论争给了这两个哥们一个发挥自身才智的最好的舞台。比克迈尔接连抛出数篇论文,就犯罪论和刑罚论的诸多本质问题与李斯特打的难分难解。19012月,比克迈尔在他的大本营慕尼黑大学法学会上发表专门的演讲,认为在刑事立法上绝不允许旧派和新派进行理论上的妥协,妥协是不可能滴,折中是投降主义,做人不能丧失立场, 向一切右倾投降危险主义分子开火!而李斯特则在19029月第26次德国法学家大会上所做的名为《应基于什么原理对刑法典进行修改》中针锋相对的指出:科学不允许妥协,而立法则必须进行妥协。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李斯特的观点是有一定煽动性的,至少以威尔赫姆·卡尔等为代表的旧派人士开始向新派靠拢。

以比克迈尔同志为忠实代表的旧派均主张报应刑论。什么是报应刑论呢?咱们中国人都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主张为恶者必遭报应。某人犯罪,给他以刑罚的处罚,这是天经地义的,这是这个社会所坚定信守的道义的准则,是基于正义报应的要求而产生的。你要犯罪,当然可以啦,又没人拦着你,想干啥干啥去。但是你犯罪之后,就得老老实实接受作为你实行的犯罪行为的后果的刑罚。这刑罚,就是你不干好事却去干坏事的报应。这个报应啊,跟咱们传统思想所要求的相似,也就是对善因要有善果,对恶因要有恶果,让你吃得苦头,跟你的犯罪行为,应当是等价的,也就是咱们俗话所讲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这才是对正义的维护,所以说,刑罚就是通过对犯罪人施以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相等价的恶果来修补被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而新派,尤其是李斯特同志则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不是报应,而应当是一种教育,是让犯罪人在接受处罚之后能重返社会,并且预防他们不再犯罪。新派有一句名言,就是: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前文已经提到慕尼黑大学法学会是比克迈尔,也是旧派的大本营。190512月的某天,李斯特同志不知道哪根筋绊住了,居然跑到慕尼黑大学,这一旧派的老巢,发表了一篇名为《报应刑与保护刑》的火药味十足的演说,分析并且批判了比克迈尔的学说。对于老李的赤裸裸的挑衅,比克迈尔义那叫一个恼火啊,马上架起重炮反击。19061月,在同一个地方,比克迈尔做了一个演讲,题目很有意思,叫《保护刑与报应刑》,这题目跟老李的很像,只是把老李的题目给倒过来了。他旗帜鲜明地反对和驳斥了老李的主张,尖刻地指出:如果采用新派的刑法理论的话,无异于刑法自身的灭亡。

在犯罪的成因也就是解释行为人为何犯罪的这一问题上,这两老哥火气最大,打的最起劲。老李坚持意志自由论,认为人都有理性,只要年龄一到且精神正常,就会具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思,因为是居于自由意志而实施违法行为,所以能够追究作为道义的非难的刑事责任。用大白话说就是啊,人性本善,大家都是聪明人,都会选择并且能够选择走一条合法的合理的路,谁吃饱了撑着想去吃花生米或者蹲大牢啊。精神正常的人都要盘算盘算,俺做这件事情,会不会是违法的,会不会有条子要上门。有人不想过好日子去造孽,那是他自己选择的结果,天堂有路尔不走,地狱无门自来投,你在能走别的路的情况下选择走这条路,能怨谁去?断头台宰的就是尔等脑残者,对于这样的人,咱们当然不仅要从肉体上消灭或者让他把牢底坐穿,还要用口水淹死他!让他付出违反社会道义的代价。意志自由论满身散发着一股功利主义的铜臭味,这功利主义的核心,就是避苦求乐,所有人的行为,都要服从这二点,概莫例外。与之相对,比克迈尔老兄则力挺意志决定论。意志决定论,其实就是宿命论,认为啥事天注定,世间万事万物都处在一个巨大的因果链条之中,这一切的一切都是被上帝或者别的什么东西安排好的。犯罪是由行为人和环境因素相结合所产生的必然结果,认为人可以自由选择违法和不违法是荒谬可笑的(插句题外话,意志决定论是由龙博罗梭大爷的天生犯罪人论发展而来的,啥叫天生犯罪人论呢,就是某种人啊具有生来就要犯罪的命运,你命中注定要犯罪,谁也改变不了。这种人属于正常人类的一种返祖退化的变种,也就是说这种人不能算人,或者说不能算正常人。但是俺觉得哈,这个天生犯罪人观念在中国早就有啦,不然咱们的魏延小朋友怎么会被孔明同志说成是脑后有反骨捏?)

尽管新派年轻气盛,终究敌不过旧派的树大根深。因为新派的新起,从本质上而言源于犯罪论的发达,新派并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特的犯罪论体系,他们只是基于自己的基本观点,对旧派理论体系进行了部分的改造。因此新派自己建构的理论大厦的根基,是不稳的。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持消耗战之后,开始有点吃不消了,略显败象,李斯特原来想着给旧派扔板砖的,现在看来,自己挨的板砖估计够盖几幢楼了。1907年,比克迈尔乘胜追击,出版了一本《李斯特在刑法中还剩下点什么》的著作。在此之前,基于严谨的学术争论的态度,李比论战还是有点克制的,只是比克迈尔在小胜之后,开始有点得意忘形,开始指名道姓了。李斯特企图力挽狂澜,抛出了题为《有关刑法近代倾向的比克迈尔的警告》,警告比克迈尔不要玩火,否则后果是严重滴!但是他又有点服软,虽然他认为比克迈尔对他的批判有失偏颇,是对自己立场的误读,但是还是承认,比克迈尔的观点还是有正确之处的,更何况反正你比克迈尔现在已经占优势了,见好就收算了,咱们两派和解妥协了吧!对于李斯特打过来的希望和解的糖衣炮弹,比克迈尔想想俺们这边占尽优势,凭啥跟你和解啊!妥协是不可能地,于是抱定吃了糖衣再把炮弹打回去的心态,不依不饶地揪着老李不放。1908年,比克迈尔又同他人一起编撰有关批判新派的论文集,并在贝林同志为首的诸多旧派学者的支持下,形成了一整套批判新派,反映旧派思想的丛书。而比克迈尔自己则撰写了《对“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一刑法近代方向、原则的研究》一书,对李斯特的阵地狂轰滥炸。

这时候有个名叫托儿普的丹麦人,一看形势对新派大大不利,想你比克迈尔欺人太盛,于是就使出了“人参公鸡”这种下三滥招数。他在《比克迈尔VS.李斯特》一文中对比克迈尔进行了言辞激烈的批判,并且顺便问候了比克迈尔同志本人及其全家成员。在论战之中使用“人参公鸡”,这杀伤力大啊,威力大的像原子弹。可是跟原子弹不同的是,原子弹不是人人都有,人参公鸡可是人人都会啊。于是乎,一颗原子弹,挑起了新旧两派的全面战争,双方叫骂连天,谩骂之声不绝于于野,可谓是一片乌烟瘴气。比克迈尔一看苗头不对,心想可不能让新派浑水摸鱼占了便宜去。他就说了:喂,那个啥,常言说的好,真理越辩越明,你怎么能骂人呢,说不过人家就开始耍无赖了啊?托儿普:@#%&×。面对托儿普的无赖态度以及整个新派的污言秽语,咱们的比克迈尔同学可真的怒了。1908年,比克迈尔在《德国刑法讲义纲要》第7版的附录中展开了绝地反击,其中点名批评了托儿普的无赖做法,指责其以谩骂的手段进行学术争论。


刑法学派之争,原本核心其实是两个人的战争。但是从一开始的李斯特和比克迈尔一对一单挑,发展到最后的群殴,这实在是出乎人们意料了。其实追根溯源,旧派和新派的对立,源于他们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的根本对立,因此才会摩擦出这么大的火花。但是随着争论的进行,人们发现两派的论争,慢慢地有纲领化、观念化和绝对化的倾向,大家都是在闭着眼睛扯淡,已经远远脱离了社会现实。因此为了适应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两派都意识到做人啊不能太极端,坐下来平心静气地谈谈可能更容易解决问题,于是乎,刑法的发展走上了相对化和调和的道路。后来,随着希特勒的上台,以及作为为纳粹暴政提供理论基础的基尔学派的兴起,法西斯主义刑法思想成为德国主流刑法思想,两派的论争才随着学者思想的改弦更张而慢慢平息。德国刑法学派之争是世界刑法学发展的最黄金的时期,使得刑法学在论争中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对后世的刑法学的发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哪怕是今天的刑法学的学术争议,基本上还没有超出当年学派之争的范围。









Liszt_1851-1919.jpg弗兰茨·冯·李斯特



在谈刑法学派之争前,有必要对刑法学派的来龙去脉交代下。话说在1617世纪的时候,西欧的某些学法的愤青开始蹦跶起来了,基于对现实的不满,他们开始大肆抨击中世纪刑法的身份性、擅断性和残酷性,强烈要求将神学赶出刑法的领域。他们鼓吹理性主义,提倡个人平等主义,坚持功利主义,并且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开始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成长制造舆论,成为了这一新兴阶级的吹鼓手,而资产阶级则投桃报李,成为了他们最坚实的后盾。这时期有个大牛人,在国内基本上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他的名字,这个人就是让·雅克·卢梭。此人牛啊,牛到什么地步呢,就是他自己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以及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被视为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基石,影响了世界数百年,要是没了他,天知道华盛顿在美洲大陆上建立的是啥国家,天知道巴黎人民打下巴士底狱后会干啥呢。而这社会契约论思想,也成为启蒙时期刑法学理论的哲学基础之一。这一时期被称为刑法的启蒙时期,坚持社会契约论的学者则被称之为刑法启蒙学派。后来在社会契约论思想的指引下,启蒙学派慢慢发展成旧派。从本质上而言,旧派和启蒙学派在根本上就是同一个东西。

话说易有太极,横生两仪,在有了一个现成的事物之后,必然要发展出一个与之相对的事物。于是,新派作为抗衡旧派的一支力量,粉末登场了。新派又分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刑法学派之争,主要发生在刑事社会学派和后期旧派之间。其时间横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论战之激烈,手段之无所不用其极,仅就理论争议这一范畴而言,可谓是空前绝后。

其实在新派诞生之初,旧派和新派这两大刑法学派系之间倒也相安无事,尽管两者之间偶有论战,倒也算不上有多激烈。可是,在1882年,这一相对平静的局面被一个名叫李斯特的哥们打破了(这可不是钢琴之王李斯特哈,此李斯特非彼李斯特)。这老哥纯粹就是一个二愣子,做人忒张扬了一点,想来就是一个喜欢挑事的主,要么就是想出名想疯了。不过说他是沽名钓誉那是不对的,这老哥可是国际刑法学会的创始人;说他不学无术那更说不通,他还是很有思想的,只不过他的思想相比较别的刑法学者的思想,有点特立独行,实在是忒另类了。这老兄认为,对于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应当坚持行为人主义,也就是根据犯罪人的危险的意思即反社会性和社会危险性为标准来决定对其的刑罚。他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应被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而在犯罪论中,李斯特却坚持客观主义,认为犯罪的本质不是行为者的意思的危险,而应当是对法益,也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侵犯。在德国人的思想之中,是不存在所谓主客观相统一的折中之说的,一个学说要么彻底倒向客观主义,要么就倒向主观主义,不存在骑墙之说。在同一个刑法理论中,将主客观糅合起来,李斯特同志当之无愧是前无古人、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世间第一人。

1882年,李斯特同志在做了充分准备之后,贴出了第一张炮打刑法学旧派司令部的大字报,打响了武装反抗旧派无良反动学霸的第一枪。这一枪堪比莱克星敦的枪声,为啥捏?就是因为李斯特这一枪,拉开了刑法学派论争的帷幕,使得刑法学在论争中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这一时期,可谓是德国乃至世界刑法思想发展最为迅速的黄金时期。这老哥在马尔堡大学作了个题为“刑法的目的观念”的演讲,从目的刑论的角度对旧派奉为圭皋的报应刑论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并点名批评了作为旧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宾丁同学。对于李二愣子的挑衅,绝大多数旧派学者都基本没理会,估计是懒的理会,要么就是不想当出头鸟保持观望打酱油的态度。宾丁同学郁闷啊,老子跟你一没怨二没仇,干吗单单冲着俺来啊,还有这帮兄弟也忒不够意思了,也不来帮个忙,看来求人还真不如求己啊。于是宾丁对于李斯特对于自己的《刑法手册》的批判进行了回击。可能是宾丁确实被李斯特点中了死穴,抑或是准备不充分,尽管宾丁同学言辞激烈,却有点中气不足,打出去的招数被李斯特轻而易举的化解了。这时候旧派有人坐不住了,这人就是比克迈尔。比克迈尔,说实在的,他的理论有点大路货的倾向,但是就是因为如此,他才成为旧派的典型代表。比克迈尔是旧派的忠实信徒,他极力主张报应刑。此人貌似也是个二愣子,他想啊:俺们旧派好歹是同气连枝,自家兄弟被欺负了岂能袖手旁观,俺讲义气,两肋插刀,跟丫拼了!同志们火力掩护,俺冲了!

这两位老兄都仗着自己家大业大,背靠大树,在各自的小喽罗呐喊助威下手持十八般兵器大打出手,先后就旧派与新派的根本性分歧展开了激烈的论战。此时正值德国刑法典准备着手修改之际,新旧两派都希望自己的思想能在刑法典中占据主导地位。于是关于刑法典的修改的论争给了这两个哥们一个发挥自身才智的最好的舞台。比克迈尔接连抛出数篇论文,就犯罪论和刑罚论的诸多本质问题与李斯特打的难分难解。19012月,比克迈尔在他的大本营慕尼黑大学法学会上发表专门的演讲,认为在刑事立法上绝不允许旧派和新派进行理论上的妥协,妥协是不可能滴,折中是投降主义,做人不能丧失立场, 向一切右倾投降危险主义分子开火!而李斯特则在19029月第26次德国法学家大会上所做的名为《应基于什么原理对刑法典进行修改》中针锋相对的指出:科学不允许妥协,而立法则必须进行妥协。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李斯特的观点是有一定煽动性的,至少以威尔赫姆·卡尔等为代表的旧派人士开始向新派靠拢。

以比克迈尔同志为忠实代表的旧派均主张报应刑论。什么是报应刑论呢?咱们中国人都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主张为恶者必遭报应。某人犯罪,给他以刑罚的处罚,这是天经地义的,这是这个社会所坚定信守的道义的准则,是基于正义报应的要求而产生的。你要犯罪,当然可以啦,又没人拦着你,想干啥干啥去。但是你犯罪之后,就得老老实实接受作为你实行的犯罪行为的后果的刑罚。这刑罚,就是你不干好事却去干坏事的报应。这个报应啊,跟咱们传统思想所要求的相似,也就是对善因要有善果,对恶因要有恶果,让你吃得苦头,跟你的犯罪行为,应当是等价的,也就是咱们俗话所讲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这才是对正义的维护,所以说,刑罚就是通过对犯罪人施以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相等价的恶果来修补被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而新派,尤其是李斯特同志则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不是报应,而应当是一种教育,是让犯罪人在接受处罚之后能重返社会,并且预防他们不再犯罪。新派有一句名言,就是: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前文已经提到慕尼黑大学法学会是比克迈尔,也是旧派的大本营。190512月的某天,李斯特同志不知道哪根筋绊住了,居然跑到慕尼黑大学,这一旧派的老巢,发表了一篇名为《报应刑与保护刑》的火药味十足的演说,分析并且批判了比克迈尔的学说。对于老李的赤裸裸的挑衅,比克迈尔义那叫一个恼火啊,马上架起重炮反击。19061月,在同一个地方,比克迈尔做了一个演讲,题目很有意思,叫《保护刑与报应刑》,这题目跟老李的很像,只是把老李的题目给倒过来了。他旗帜鲜明地反对和驳斥了老李的主张,尖刻地指出:如果采用新派的刑法理论的话,无异于刑法自身的灭亡。

在犯罪的成因也就是解释行为人为何犯罪的这一问题上,这两老哥火气最大,打的最起劲。老李坚持意志自由论,认为人都有理性,只要年龄一到且精神正常,就会具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思,因为是居于自由意志而实施违法行为,所以能够追究作为道义的非难的刑事责任。用大白话说就是啊,人性本善,大家都是聪明人,都会选择并且能够选择走一条合法的合理的路,谁吃饱了撑着想去吃花生米或者蹲大牢啊。精神正常的人都要盘算盘算,俺做这件事情,会不会是违法的,会不会有条子要上门。有人不想过好日子去造孽,那是他自己选择的结果,天堂有路尔不走,地狱无门自来投,你在能走别的路的情况下选择走这条路,能怨谁去?断头台宰的就是尔等脑残者,对于这样的人,咱们当然不仅要从肉体上消灭或者让他把牢底坐穿,还要用口水淹死他!让他付出违反社会道义的代价。意志自由论满身散发着一股功利主义的铜臭味,这功利主义的核心,就是避苦求乐,所有人的行为,都要服从这二点,概莫例外。与之相对,比克迈尔老兄则力挺意志决定论。意志决定论,其实就是宿命论,认为啥事天注定,世间万事万物都处在一个巨大的因果链条之中,这一切的一切都是被上帝或者别的什么东西安排好的。犯罪是由行为人和环境因素相结合所产生的必然结果,认为人可以自由选择违法和不违法是荒谬可笑的(插句题外话,意志决定论是由龙博罗梭大爷的天生犯罪人论发展而来的,啥叫天生犯罪人论呢,就是某种人啊具有生来就要犯罪的命运,你命中注定要犯罪,谁也改变不了。这种人属于正常人类的一种返祖退化的变种,也就是说这种人不能算人,或者说不能算正常人。但是俺觉得哈,这个天生犯罪人观念在中国早就有啦,不然咱们的魏延小朋友怎么会被孔明同志说成是脑后有反骨捏?)

尽管新派年轻气盛,终究敌不过旧派的树大根深。因为新派的新起,从本质上而言源于犯罪论的发达,新派并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特的犯罪论体系,他们只是基于自己的基本观点,对旧派理论体系进行了部分的改造。因此新派自己建构的理论大厦的根基,是不稳的。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持消耗战之后,开始有点吃不消了,略显败象,李斯特原来想着给旧派扔板砖的,现在看来,自己挨的板砖估计够盖几幢楼了。1907年,比克迈尔乘胜追击,出版了一本《李斯特在刑法中还剩下点什么》的著作。在此之前,基于严谨的学术争论的态度,李比论战还是有点克制的,只是比克迈尔在小胜之后,开始有点得意忘形,开始指名道姓了。李斯特企图力挽狂澜,抛出了题为《有关刑法近代倾向的比克迈尔的警告》,警告比克迈尔不要玩火,否则后果是严重滴!但是他又有点服软,虽然他认为比克迈尔对他的批判有失偏颇,是对自己立场的误读,但是还是承认,比克迈尔的观点还是有正确之处的,更何况反正你比克迈尔现在已经占优势了,见好就收算了,咱们两派和解妥协了吧!对于李斯特打过来的希望和解的糖衣炮弹,比克迈尔想想俺们这边占尽优势,凭啥跟你和解啊!妥协是不可能地,于是抱定吃了糖衣再把炮弹打回去的心态,不依不饶地揪着老李不放。1908年,比克迈尔又同他人一起编撰有关批判新派的论文集,并在贝林同志为首的诸多旧派学者的支持下,形成了一整套批判新派,反映旧派思想的丛书。而比克迈尔自己则撰写了《对“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一刑法近代方向、原则的研究》一书,对李斯特的阵地狂轰滥炸。

这时候有个名叫托儿普的丹麦人,一看形势对新派大大不利,想你比克迈尔欺人太盛,于是就使出了“人参公鸡”这种下三滥招数。他在《比克迈尔VS.李斯特》一文中对比克迈尔进行了言辞激烈的批判,并且顺便问候了比克迈尔同志本人及其全家成员。在论战之中使用“人参公鸡”,这杀伤力大啊,威力大的像原子弹。可是跟原子弹不同的是,原子弹不是人人都有,人参公鸡可是人人都会啊。于是乎,一颗原子弹,挑起了新旧两派的全面战争,双方叫骂连天,谩骂之声不绝于于野,可谓是一片乌烟瘴气。比克迈尔一看苗头不对,心想可不能让新派浑水摸鱼占了便宜去。他就说了:喂,那个啥,常言说的好,真理越辩越明,你怎么能骂人呢,说不过人家就开始耍无赖了啊?托儿普:@#%&×。面对托儿普的无赖态度以及整个新派的污言秽语,咱们的比克迈尔同学可真的怒了。1908年,比克迈尔在《德国刑法讲义纲要》第7版的附录中展开了绝地反击,其中点名批评了托儿普的无赖做法,指责其以谩骂的手段进行学术争论。


刑法学派之争,原本核心其实是两个人的战争。但是从一开始的李斯特和比克迈尔一对一单挑,发展到最后的群殴,这实在是出乎人们意料了。其实追根溯源,旧派和新派的对立,源于他们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的根本对立,因此才会摩擦出这么大的火花。但是随着争论的进行,人们发现两派的论争,慢慢地有纲领化、观念化和绝对化的倾向,大家都是在闭着眼睛扯淡,已经远远脱离了社会现实。因此为了适应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两派都意识到做人啊不能太极端,坐下来平心静气地谈谈可能更容易解决问题,于是乎,刑法的发展走上了相对化和调和的道路。后来,随着希特勒的上台,以及作为为纳粹暴政提供理论基础的基尔学派的兴起,法西斯主义刑法思想成为德国主流刑法思想,两派的论争才随着学者思想的改弦更张而慢慢平息。德国刑法学派之争是世界刑法学发展的最黄金的时期,使得刑法学在论争中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对后世的刑法学的发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哪怕是今天的刑法学的学术争议,基本上还没有超出当年学派之争的范围。









Liszt_1851-1919.jpg弗兰茨·冯·李斯特

审了一下午 终于通过了···
进来瞅瞅。{:Bingo:}
刑法,说的难听点,人还是猴子时就有了。{:hao:}
mmmmmmm 发表于 2010-7-6 17:55

这个 还凑合吧 嘿嘿嘿
等下文.
写的好有喜感{:3_83:}
多谢YTGK9999兄抬爱
对刑法木有兴趣
谈谈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论战更有意义{:3_83:}
nebraska 发表于 2010-7-6 22:44


    对民法更木兴趣 0X年司考 卷三70+ 顺利通关···{:3_84:}
法律科普,支持支持
德国人玩形而上的东西,基本上都能玩的天昏地暗,日月无光啊。
据说司考教材现在刑法部分改的面目全非,张明楷一把火打算把原来的观念都烧光?
如果你把龙勃罗梭的东西贴出来更有意思。
不过还是苏联人牛逼,来个主客观相统一,看似兼容并包,实则狗屁不是。
记得武汉法院审理熊猫烧香案,女公诉人在公诉状上分析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与大学生期末考试一样。
学法未用法的飘过。
介绍一下英美法系吧
英美法系刑法 说实在的 论理论 相比较大陆法系 乏善可陈啊···
这个帖子营养价值高,超大里面还有这样类似的法律帖子吗?
就这一点点啊,下头捏?:D
排版不好,太挤了看着累
看的晕,没研究过这玩意
兄弟, 能调整一下字体和间隔吗? 我看的眼泪也流出来了.
楼主的论文?
字 看的 太辛苦
这个漫侃的形式很好!深入浅出是科普的最佳方式
轩辕苹果 发表于 2010-7-7 22:49

这要是当论文 非被老板砍了不可···{:3_89:}
M14 发表于 2010-7-7 20:49

不知道我文中有哪些是敏感词 一改就要审核 太麻烦了···
haihun 发表于 2010-7-7 13:51

国内资料太少了 实在没法写啊···我正在积极酝酿···
贼特 发表于 2010-7-8 00:19

多谢鼓励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10-7-8 11:12


    非常关注老兄这个帖子,加油!
haihun 发表于 2010-7-8 12:31

多谢多谢{:3_94:}
回复 4# mmmmmmm
你说的是习惯或习惯法,猴子没有国家暴力做保障
还是没看懂
德国人是黑格尔式的思维在法制体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