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多名走私要犯偷逃数亿税款获缓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3:42:37
据正义网报道,震动全国的汕头“815”案是继厦门赖昌星案之后又一宗特大走私案。 2001年,中央特派“815”工作组进驻汕头调查,大约两年后系列案宣告审结:12宗案件114名被告人中有2人被判处死缓,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6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该批案件的组织者和大部分骨干成员均在逃,这批人将如何接受审判在当时就令社会广泛关注。遗憾的是:9年之后,记者获悉,该批案犯大多陆续归案,却多判缓刑或以其他方法免于牢狱之灾。

  一封举报信9年前走私案再受关注

  近半年来,一篇题为《惊世奇案------汕头“815”特大走私系列案偷逃国家税额3.3亿的主犯竟然被法院判缓刑》的文章出现了各大网站的论坛。

  文章称: 2001年8月,在当时国务院总理亲自指挥下,中央成立“815”专案组进驻潮汕地区,重点打击唐逸刚、黄丕通、许鹏雁、董明光等四大走私集团。2002年7月,走私案开始在广东省6个中级法院审理,114名被告人中有2人被判处死缓,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6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文章透露:时隔7年,2009年5月25日,汕头中级法院对黄丕通犯罪团伙中主犯郑灿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而此前,郑灿城有过多次取保候审——2002年4月12日被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4月12 日被广东省公安厅通缉,2004年11月24日向汕头海关辑私局投案,同年12月1日被汕头海关辑私局取保候审,2005年11月29日被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7年4月5日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直至2007年3月16日,汕头检察院以郑灿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公诉。

  而郑被指只是个案之一,当年令总理高度重视的走私大案要犯们最后大多仅获缓刑或通过其他方式免于牢狱之灾,令人惊愕——举报者称,对这批人的重刑轻判在当地激起巨大反响,人们在质疑到底是什么造成如此难堪局面。

  2010年4月中旬,记者和其他媒体先后接到了内容相同的举报信,4月底,记者赴汕头采访调查。

  汕头市检察院:严格按照程序起诉

  在汕头市检察院,汕头市检察院公诉科一位科长接受采访。该科长听记者说明来意后,取出一份相同的举报材料,称汕头市检察院也很早就接到了举报,大意是质问如此重大案件要犯竟然被判缓刑,为何检察院不予抗诉

  在汕头市人民检察院2007年3月12日做出的汕检刑诉(2007)27号起诉书中指出:

  自1998年2月至2001年7月间,被告人郑灿城分别担任TT集团副总经理,副董事长,作为TT集团的主要成员,在走私犯罪活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郑灿城采取多进少报换柜伪报等手段进行走私活动,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41,579,475.62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灿城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与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而汕头市中级法院在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之后,于2009年5月25日做出一审判决——这份(2007)汕中法刑二初字第15号判决书中称: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郑灿城于1998年2月至2001年7月间,受黄丕通雇佣,协助黄丕通管理TT集团潮阳分部的日常事务,组织指挥他人实施走私活动。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30,132,697.80元。

  本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灿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活动,仍受他人雇佣协助他人组织。指挥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灿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灿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这位科长告诉记者:“ 2004年底郑灿城向汕头海关投案,汕头市检察院于2005年年底接手郑案,发现此时案件相关证据完全变了——不但郑灿城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全盘推翻,连证人也纷纷推翻了此前的证言,还有许多证人无法找到,这让调查取证变得非常困难。但即便如此,检方仍依据2003年前后省高院对系列走私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向汕头市中院提起了公诉。”

  该科长称,检察院自始至终做到了严格依据法律、事实工作,绝无帮助走私案犯减轻罪责的庇护行为。

  汕头市中级法院:不方便接受采访

  汕头市中院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基本认可检察院对郑灿城的指控,确定郑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数额巨大,同时又以郑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为由,对郑判处缓刑。这个判决引发持续的质疑,被称滥用自由裁量权,来实现对郑的重罪轻判。记者试图采访法院了解量刑具体情况。

  汕头市中院一位主管副院长、汕头中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郑灿城案合议庭审判长颜映丰分别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称就“815”案,汕头市中院不方便接受任何采访。

  记者经过多方联系,最终一位不方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告诉记者,汕头市之所以不愿意接受采访,可能是对“815”走私案感觉很头痛。曾经有汕头司法系统的人透露说这些案子可能全部都拿去广东省高级法院先内审,之后省高院的负责人再给中央“815”专案后续工作组汇报,“可以说最后对每个被告人如何判决都是上级领导部门的意见,汕头市中院根本没权自己决定,只是按照上级部门的意思出具一个判决书而已。”

  2010年5月8日,记者致电广东省高院的有关人员,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说:虽然很多情况不便透露,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广东省高级法院不存在对“815”走私案后续案件进行“预审”、“内审”,提前定好刑期的情况。

  在汕头调查郑灿城案的过程中,有知情人士透露,“815”专案组由海关总署牵头,最高检、最高法都派了工作人员。当时专案组明确指出重点打击唐逸刚、黄丕通、许鹏雁、董明光等四大走私集团,而该四大集团的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大多逃离汕头,没有归案。大约在2003年左右,经过“815”专案组后续协调小组的同意,广东省政法委出台了一个类似公告的文件,意在敦促包括“807”涉税案在内的犯罪团伙骨干来自首,承诺归案后给予从轻处理。

  这位知情人士介绍说,当年“815”走私案中提到的4大家族组织者大多设法逃避牢狱之灾。其中黄丕通在2007年向汕头海关投案,2009年在汕头市中院进行了审理,目前应该仍没有判决;许鹏雁在大约两年前被人毒死,至今没有破案;至于董明光系列案应该是在潮州市审理,目前具体情况不得而知。

  另外,知情人士还透露,黄丕通对外的形象是社会慈善家,在本地捐助学校、修筑公路,本人还是中华文化促进会副会长。因此,虽然黄很早就过了取保候审的期限,但一直“不好”判刑。

  而媒体报道,另一走私集团组织者、被指控逃税40亿元的唐逸刚也于2007年投案后被判缓刑。

  相关人士评论说,一起号称世纪大审判的打击走私案,轰轰烈烈开场,却如此低调收场。
http://news.sina.com.cn/c/2010-05-15/102420278296.shtml据正义网报道,震动全国的汕头“815”案是继厦门赖昌星案之后又一宗特大走私案。 2001年,中央特派“815”工作组进驻汕头调查,大约两年后系列案宣告审结:12宗案件114名被告人中有2人被判处死缓,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6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该批案件的组织者和大部分骨干成员均在逃,这批人将如何接受审判在当时就令社会广泛关注。遗憾的是:9年之后,记者获悉,该批案犯大多陆续归案,却多判缓刑或以其他方法免于牢狱之灾。

  一封举报信9年前走私案再受关注

  近半年来,一篇题为《惊世奇案------汕头“815”特大走私系列案偷逃国家税额3.3亿的主犯竟然被法院判缓刑》的文章出现了各大网站的论坛。

  文章称: 2001年8月,在当时国务院总理亲自指挥下,中央成立“815”专案组进驻潮汕地区,重点打击唐逸刚、黄丕通、许鹏雁、董明光等四大走私集团。2002年7月,走私案开始在广东省6个中级法院审理,114名被告人中有2人被判处死缓,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6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文章透露:时隔7年,2009年5月25日,汕头中级法院对黄丕通犯罪团伙中主犯郑灿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而此前,郑灿城有过多次取保候审——2002年4月12日被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4月12 日被广东省公安厅通缉,2004年11月24日向汕头海关辑私局投案,同年12月1日被汕头海关辑私局取保候审,2005年11月29日被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7年4月5日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直至2007年3月16日,汕头检察院以郑灿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公诉。

  而郑被指只是个案之一,当年令总理高度重视的走私大案要犯们最后大多仅获缓刑或通过其他方式免于牢狱之灾,令人惊愕——举报者称,对这批人的重刑轻判在当地激起巨大反响,人们在质疑到底是什么造成如此难堪局面。

  2010年4月中旬,记者和其他媒体先后接到了内容相同的举报信,4月底,记者赴汕头采访调查。

  汕头市检察院:严格按照程序起诉

  在汕头市检察院,汕头市检察院公诉科一位科长接受采访。该科长听记者说明来意后,取出一份相同的举报材料,称汕头市检察院也很早就接到了举报,大意是质问如此重大案件要犯竟然被判缓刑,为何检察院不予抗诉

  在汕头市人民检察院2007年3月12日做出的汕检刑诉(2007)27号起诉书中指出:

  自1998年2月至2001年7月间,被告人郑灿城分别担任TT集团副总经理,副董事长,作为TT集团的主要成员,在走私犯罪活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郑灿城采取多进少报换柜伪报等手段进行走私活动,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41,579,475.62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灿城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与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而汕头市中级法院在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之后,于2009年5月25日做出一审判决——这份(2007)汕中法刑二初字第15号判决书中称: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郑灿城于1998年2月至2001年7月间,受黄丕通雇佣,协助黄丕通管理TT集团潮阳分部的日常事务,组织指挥他人实施走私活动。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30,132,697.80元。

  本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灿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活动,仍受他人雇佣协助他人组织。指挥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灿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灿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这位科长告诉记者:“ 2004年底郑灿城向汕头海关投案,汕头市检察院于2005年年底接手郑案,发现此时案件相关证据完全变了——不但郑灿城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全盘推翻,连证人也纷纷推翻了此前的证言,还有许多证人无法找到,这让调查取证变得非常困难。但即便如此,检方仍依据2003年前后省高院对系列走私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向汕头市中院提起了公诉。”

  该科长称,检察院自始至终做到了严格依据法律、事实工作,绝无帮助走私案犯减轻罪责的庇护行为。

  汕头市中级法院:不方便接受采访

  汕头市中院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基本认可检察院对郑灿城的指控,确定郑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数额巨大,同时又以郑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为由,对郑判处缓刑。这个判决引发持续的质疑,被称滥用自由裁量权,来实现对郑的重罪轻判。记者试图采访法院了解量刑具体情况。

  汕头市中院一位主管副院长、汕头中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郑灿城案合议庭审判长颜映丰分别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称就“815”案,汕头市中院不方便接受任何采访。

  记者经过多方联系,最终一位不方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告诉记者,汕头市之所以不愿意接受采访,可能是对“815”走私案感觉很头痛。曾经有汕头司法系统的人透露说这些案子可能全部都拿去广东省高级法院先内审,之后省高院的负责人再给中央“815”专案后续工作组汇报,“可以说最后对每个被告人如何判决都是上级领导部门的意见,汕头市中院根本没权自己决定,只是按照上级部门的意思出具一个判决书而已。”

  2010年5月8日,记者致电广东省高院的有关人员,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说:虽然很多情况不便透露,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广东省高级法院不存在对“815”走私案后续案件进行“预审”、“内审”,提前定好刑期的情况。

  在汕头调查郑灿城案的过程中,有知情人士透露,“815”专案组由海关总署牵头,最高检、最高法都派了工作人员。当时专案组明确指出重点打击唐逸刚、黄丕通、许鹏雁、董明光等四大走私集团,而该四大集团的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大多逃离汕头,没有归案。大约在2003年左右,经过“815”专案组后续协调小组的同意,广东省政法委出台了一个类似公告的文件,意在敦促包括“807”涉税案在内的犯罪团伙骨干来自首,承诺归案后给予从轻处理。

  这位知情人士介绍说,当年“815”走私案中提到的4大家族组织者大多设法逃避牢狱之灾。其中黄丕通在2007年向汕头海关投案,2009年在汕头市中院进行了审理,目前应该仍没有判决;许鹏雁在大约两年前被人毒死,至今没有破案;至于董明光系列案应该是在潮州市审理,目前具体情况不得而知。

  另外,知情人士还透露,黄丕通对外的形象是社会慈善家,在本地捐助学校、修筑公路,本人还是中华文化促进会副会长。因此,虽然黄很早就过了取保候审的期限,但一直“不好”判刑。

  而媒体报道,另一走私集团组织者、被指控逃税40亿元的唐逸刚也于2007年投案后被判缓刑。

  相关人士评论说,一起号称世纪大审判的打击走私案,轰轰烈烈开场,却如此低调收场。
http://news.sina.com.cn/c/2010-05-15/102420278296.shtml
被判缓刑{:cha:}
这种角色只要不是立马毙了,进去也是等于休养,外面的事还半点不耽误。过了几年风声小了保外就医。既然如此还不如就缓刑了,起码还省点装修监狱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