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财富的“蛋糕”,我们能分到多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26:28
近年来,一组广泛流传的数据很让人不爽:1997年至2007年,在中国的GDP分配中,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0.95%升至20.57%,企业盈余从21.23%升至31.29%,而劳动者报酬却从53.40%降至39.74%。

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最让升斗小民感到振奋的,应该是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相关的部分。从理念上说:“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从手段上说:“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与此相呼应,媒体上也披露了一份名为《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并透露“目前正由国家发改委紧张修改,不久将上报国务院”。

近年来,一组广泛流传的数据很让人不爽:1997年至2007年,在中国的GDP分配中,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0.95%升至20.57%,企业盈余从21.23%升至31.29%,而劳动者报酬却从53.40%降至39.74%。算一算,财政收入和企业赢利分别长了9.62和10.06个百分点,而劳动者的报酬却降了13.66个百分点。从近日公布的2009年的数据看,GDP增长了8.7%,而政府财政却增长了11.7%,后者的增长幅度仍然高于前者3个百分点。

在与以上提到的《意见》相关的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到,要按温总理所说分好“蛋糕”,可能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拿出来给劳动者分配的这一块“蛋糕”本身要更大——— 要在初次分配中适当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改变目前初次分配中资本所得偏多、劳动所得偏少的局面。

要调整工薪收入(劳动报酬),体制内单位———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等——— 比较好办,政府出政策就能管用。体制外单位——— 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等——— 怎么办?两个办法,一是调整最低工资,二是集体谈判。

调整最低工资,可能并非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目前在中国,最低工资实际上相当于“合法工资”,企业付出的人工费用只要达到这个标准,就合法了,政府就管不着了。事实上,在一些地方,农民工要算上加班工资才能“达标”,但这也合法。因为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利益趋于一致,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不会认真。好在现在农民工开始学会“用脚投票”,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民工荒”,出现了对地方政府和企业有一定威慑力的“倒逼机制”。

以此为契机,在政府主持和干预下,让劳动者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应该是一种“满意选择”。这也就是说,双方都能接受的工资标准就是“最好”的工资标准。

当然,这样做会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带来压力,这就涉及到另一种调整手段,减少税负。如果真正把就业视为“民生之本”,政府就要对体制外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税收上让利。因为从数据看,中小企业对解决就业问题的贡献达75%,而民营企业对解决就业问题的贡献达80%。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如今最大的压力恐怕是来自明的暗的税费,包括那些灰色和黑色的“租金”。


减少税负的另一方面是减少个人所得税。据媒体报道,“关于个税的一个最大的突破就是确定了一个方向:个人所得税或将按照家庭为主体进行征收”。个税有一个免征额,其理论意义是:个人收入中用于日常必需品(商品或服务)消费的部分政府是不应该收税的。以家庭为单位,好处就是以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支出总的情况来决定免征额。像配偶没有工作,需要赡养老人或孩子,诸如此类都可以成为“免征”的理由。不像现在的规定很“粗放”,只要个人收入超过某个标准就得交税。以家庭为单位收税当然更公平,更人性化,也合乎国际惯例。

更重要的是,政府的财政收入恐怕并非越多越好,这样的“政绩”理念或心态也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彻底扭转过来。

(本文来源:东北新闻网 )  http://news.163.com/10/0309/09/61ARO30M000146BD.html近年来,一组广泛流传的数据很让人不爽:1997年至2007年,在中国的GDP分配中,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0.95%升至20.57%,企业盈余从21.23%升至31.29%,而劳动者报酬却从53.40%降至39.74%。

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最让升斗小民感到振奋的,应该是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相关的部分。从理念上说:“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从手段上说:“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与此相呼应,媒体上也披露了一份名为《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并透露“目前正由国家发改委紧张修改,不久将上报国务院”。

近年来,一组广泛流传的数据很让人不爽:1997年至2007年,在中国的GDP分配中,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0.95%升至20.57%,企业盈余从21.23%升至31.29%,而劳动者报酬却从53.40%降至39.74%。算一算,财政收入和企业赢利分别长了9.62和10.06个百分点,而劳动者的报酬却降了13.66个百分点。从近日公布的2009年的数据看,GDP增长了8.7%,而政府财政却增长了11.7%,后者的增长幅度仍然高于前者3个百分点。

在与以上提到的《意见》相关的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到,要按温总理所说分好“蛋糕”,可能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拿出来给劳动者分配的这一块“蛋糕”本身要更大——— 要在初次分配中适当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改变目前初次分配中资本所得偏多、劳动所得偏少的局面。

要调整工薪收入(劳动报酬),体制内单位———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等——— 比较好办,政府出政策就能管用。体制外单位——— 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等——— 怎么办?两个办法,一是调整最低工资,二是集体谈判。

调整最低工资,可能并非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目前在中国,最低工资实际上相当于“合法工资”,企业付出的人工费用只要达到这个标准,就合法了,政府就管不着了。事实上,在一些地方,农民工要算上加班工资才能“达标”,但这也合法。因为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利益趋于一致,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不会认真。好在现在农民工开始学会“用脚投票”,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民工荒”,出现了对地方政府和企业有一定威慑力的“倒逼机制”。

以此为契机,在政府主持和干预下,让劳动者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应该是一种“满意选择”。这也就是说,双方都能接受的工资标准就是“最好”的工资标准。

当然,这样做会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带来压力,这就涉及到另一种调整手段,减少税负。如果真正把就业视为“民生之本”,政府就要对体制外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税收上让利。因为从数据看,中小企业对解决就业问题的贡献达75%,而民营企业对解决就业问题的贡献达80%。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如今最大的压力恐怕是来自明的暗的税费,包括那些灰色和黑色的“租金”。


减少税负的另一方面是减少个人所得税。据媒体报道,“关于个税的一个最大的突破就是确定了一个方向:个人所得税或将按照家庭为主体进行征收”。个税有一个免征额,其理论意义是:个人收入中用于日常必需品(商品或服务)消费的部分政府是不应该收税的。以家庭为单位,好处就是以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支出总的情况来决定免征额。像配偶没有工作,需要赡养老人或孩子,诸如此类都可以成为“免征”的理由。不像现在的规定很“粗放”,只要个人收入超过某个标准就得交税。以家庭为单位收税当然更公平,更人性化,也合乎国际惯例。

更重要的是,政府的财政收入恐怕并非越多越好,这样的“政绩”理念或心态也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彻底扭转过来。

(本文来源:东北新闻网 )  http://news.163.com/10/0309/09/61ARO30M000146B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