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日本战犯当辩护(韩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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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公安部  时间:2007-12- 18  

    1956年6月2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 》,指定我为日本细菌战犯 神原秀夫当辩护人,并于同年6月9日至19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开庭审判铃木启久等八名日本战争犯罪一案时,出庭为被告人神原秀夫进行辩护。为了警示后人不要忘记过去,现将这段历史介绍如下:

     一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我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教研室担任刑法教员。

     1956年5月的一天,我正在办公室查阅资料,突然接到教研室领导通知,让我随同校领导徐平等四人去司法部报道,准备参加我国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辩护工作,尽管当时没有思想准备,但是因为工作需要没有多想也就服从了。报道后才知道,司法部已经从全国邀请社会名流,从高等院校中的北大法律系,人大法律系,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抽调部分专业教师,同时又从上海,北京,沈阳,长春,哈尔滨一些大中城市法律顾问处抽调部分专职律师来承担这项工作任务。司法部为了统一思想认识,将参加辩护工作的人员集中起来,在北京西山卧佛寺,共同食宿,学习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消除思想障碍,进一步明确国际国内形势,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正确掌握《决定》精神搞好辩护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非常明确深刻的指出:现在我国关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战争其间,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对我国人民犯了各种罪行,使我国人民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该予以严惩,但是,鉴于日本投降后十来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其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现在将处理在押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原则和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于起诉。

     对于罪行严重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在关押其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理。

    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国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对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

     (二)对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

     (三)特别军事法庭使用的语言和文件,应该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释译。

     (四)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为他辩护,特别军事法庭任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五)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六)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项《决定》既具有实体法律规范内容,又包含着严格的程序规定,是我国审判机关审判日本战犯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按照我国的国内法审判日本战犯的一项特别法,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重要篇章。

     在学习讨论《决定》期间,我同一起参加学习同志们的心情一样,共同关心的焦点是给日本战犯当辩护人会不会引起国人的误解和指责?记得当时XX市法律顾问处推荐参加辩护工作的一位律师,由于对日本侵略军的残暴罪行怀着沉痛的仇恨,一直拒绝担任日本战犯的辩护人最终不得不让其中途退出。司法部还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外交部有关部门的领导到会做重要报告,进一步解决我们思想上的矛盾,巩固学习成果。事实证明,我们的担心和疑惑是不必要的,国人绝大多数确认这次审判日本战犯是适时的,是我国人民的正义要求,是我们国家行使主权的行为,因而积极的拥护和支持。但是,我们也确实遭到极少数人的误解和指责,甚至还把辩护人说成“汉奸”。由于经过充分思想学习准备,大家都能以平静的心态思考对待,明确认识到日本战犯在侵华其间欠下中国人民累累血债,广大人民群众仇恨他们是必然的,以及我国律师制度在新中国司法领域起步时间较短,有些人对这项制度还不够了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一些误解和指责是可以理解的,也是难以避免的,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应该正确对待,也能够正确对待。

     二

     学习《决定》结束后,特别军事法庭指定我担任日本细菌战犯神原秀夫的辩护人,不久我就把精力投入到阅卷中去。被告人的预审卷宗分为正卷和副卷两部分,其厚度足有一尺左右,这只是从量的方面来谈,当我初步翻阅卷宗材料时就感到心情特别沉痛,久久不能平静。因为这些预审材料不仅从一个侧面记述揭露了日本帝国主义者和被告人的侵华罪恶史,同时也直接折射出中国人民的血泪仇。

     被告人神原秀夫,日本冈山县人,日本冈山医科大学和日本陆军军医学校第15期毕业。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其间,曾任日本关东军第10师团防疫给水部少佐部长,日本关东军第731部队第162支队(黑龙江林口支队)少佐支队长等职。从神原秀夫的职务名称看,他是个医务技术人员,而且职务并不算高,但是从他的犯罪性质来说,却是一个罪恶昭彰的日本细菌部队中受过细菌战特殊训练的骨干分子,他在中国国土上一直从事细菌武器的制造和准备进行细菌战的罪恶勾当,是个“不留下使用痕迹”,杀人不见血的战争犯罪分子。

     被告人在任职期间,积极的制造大规模毁灭人类的细菌武器,其罪恶目的,不仅在于灭亡中国,而且还在于支持日本帝国主义扩大侵略战争,妄图征服世界。举事皆知,制造并使用细菌武器是国际法准则所明令禁止的,是全世界人类深恶痛绝的最严重的犯罪。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有关证据材料证明,他所领导的第162支队无论在设备上和人力配置方面都是最有实力的,是第731部队制造细菌武器中的骨干支队。他拥有大型高压蒸汽灭菌锅炉5具、小型高压蒸汽灭菌锅炉1具,大型和小型孵育器8具,新的石井式和其它各种型号的培养皿3000多个,此外,还有用于制造细菌营养液的原料60吨。充分利用这些设备和原材料就可以生产出500至550公斤纯细菌,其生产能量是非常惊人的。如果这一罪恶计划实现的话,惨死之生命何止千万,简直不可设想!

     被告人利用上述部分设备和培养原料,亲自组织指挥制造出烈性传染病源霍乱菌、伤寒菌、A型副伤寒菌等菌种。为了检验这些细菌的毒力,于1945年3月上旬,被告人将其生产保存的两支实验管的伤寒菌、A型副伤寒菌送至第731部队第一毒力检验班,用活人进行实验,杀害了我国人民群众4人,随后接到总部毒力检验效果的通知,证明被告人所领导生产出的细菌合乎毒力标准,适用于细菌战。1945年4月,被告人根据第731部队长石井四郎召开的“准备实施鼠疫细菌战”的会议要求,先后在佳木斯等地区强迫组织扑捉老鼠两万余只和自行繁殖的白鼠7000余只供给总部制造鼠疫细菌武器。之后,被告人又亲自在第162支队地下室繁殖传染鼠疫的跳蚤,积极的从事鼠疫细菌战的备战活动。

     1956年5月23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从科学原理上论证被告人神原秀夫制造细菌武器的能量,特邀我国生物专家作出如下鉴定结论:根据第162支队已经拥有大批石井式细菌培养器和其它大规模生产细菌所需要的设备以及存有的培养细菌的大批原料,可以认定第162支队足够生产500公斤以上的细菌。从其所培养的细菌的致病性能来看,这个生产量是十分巨大的和惊人的!专家们进一步指出:第162支队所生产的细菌及所繁殖的能携带鼠疫菌的跳蚤,用作细菌武器都能造成大规模的疫病流行和死亡。霍乱和鼠疫都是烈性传染病,传播力强而死亡率高。其他如伤寒、副伤寒菌作为细菌武器,也可以造成居民大量发病和死亡。由此可见,被告人所犯的罪行是极其严重的,是不可饶恕的,也是无可争辩的。

     神原秀夫上述罪行,除有本人亲笔书写的书面供状和预审笔录外,还有日本关东军第731部队工作人员田村良雄、秦正氏和其旧部上野、森利春等人的证词以及被告人犯罪地区的居民许文章、张清林(原系第162支队饲养老鼠的中国工人)的证言。此外,还有1949年前苏联滨海军区军事法庭审判日本陆军12名军人因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战犯一案的审判材料和调查材料等等。真可谓铁证如山。记得我所看过的证据材料中,有些是经过我国侦察机关反复调查核实后才认定下来,说明我国侦察机关是忠实于法律,忠实于自己的职责,是客观实事求是的。

    三

  对日本帝国主义推行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大肆残杀中国人民,疯狂掠夺中国资源财富的滔天罪行,任何一个正直的中国人都是切齿痛恨,终身难忘的。因此,从感情上来讲无法为这些奸淫烧杀,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日本战犯辩护。但是,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名法律工作者,必须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忠实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这次我国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是中国人民行使自己主权清算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所犯下的血腥罪行,其意义非常深远重大。我想死难的烈士和受害者及其家属会得到安慰,我自己也感到欣慰。因此,我接受了特别军事法庭的指定,愿意承担这项重任。这使我想起了中国民间流传的一句的哲理叫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任何侵略者尽管可以猖獗一时,但最终是要被人民押上历史审判台,受到应有的惩罚。

     从大量的调查材料和笔供及记录材料来看,神原秀夫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特别是制造细菌武器和以活人进行细菌毒力检验的罪行都是极其严重的,在这些方面是难以提出辩护理由的。因为,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循两项原则进行活动:一是必须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是犯罪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依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根据《决定》以及有关法律和政策,犯罪的各种情节和悔罪表现,是可以提出某些辩护理由的。经过反复思考形成了我在辩护词中的两个基本辩护观点:首先,关于执行命令的情节。我为之辩护的被告人 神原秀夫是个军人,他所从事的犯罪活动多是涉及到执行命令的问题。由于执行命令而犯了种种严重罪行,能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呢?答案非常正确,是不能的,无论从我国的法律或者国际法以及国际上审判战争犯罪的惯例来说,都规定了执行命令是不能免除被告人的罪责的。但是,应当看到执行命令者毕竟与主谋策划者在法律责任上是有所区别的。尽管同样都是执行命令,由于各自所处的地位和职权范围的不同,如一个高级军官执行命令和一个中下级军官执行命令其选择余地是有差别的,作为中下级军官其选择余地就会小一些,这是客观事实。居于这一情节上的考虑,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给予适当从轻处罚是有必要的。当然,这并不否认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能动作用,因为执行命令过程毕竟是要经过主观思维才能转化为行动的,如果有某些选择的余地,而执行者未能依照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去选择,其主观是有罪责的。

     其次,关于悔罪态度问题。我所辩护的被告人和其他战犯一样,对自己在侵华期间所罪行的认识是逐步增强的。这个逐步增强就意味着开始表现不太好,或者虽然较好些中间又有某些徘徊,但是后来还是表现好了,这是罪犯认识自己罪行的过程。这个过程具体到某个个体来说会有长短快慢的差别,根据我国政府的宽大政策精神,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一开始就能交待问题彻底认罪,固然叫做“悔罪表现”。可是即使开始阶段悔罪较差,但是能在侦查终结的时候认识自己的罪行做了坦白交待,也还可以认为“悔罪表现较好”而作为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被告人神原秀夫在悔罪表现上虽然走着一些思想弯路,但在正义和真理的感召下其悔罪态度还是较好的。因此,可以请求法庭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1956年6月4日,即特别军事法庭开庭前的一个星期,依照法定程序,在沈阳临时关押场所的会见室,我同被告人神原秀夫见了面。会见开始时被告人显得非常拘谨。为了打破过于严肃的局面,首先我们谈了他在管理所的生活情况,然后问神原秀夫是否看了起诉书副本及译本和法庭指定我担任辩护人的通知书,有什么问题需要提出?被告人表示起诉书已经反复看过了,所列罪行属实,愿意接受最严厉的惩罚,诚心向中国人民谢罪,并感谢法庭为他请了辩护人给予法律上的帮助。紧接着神原秀夫提出一个思想上疑虑的问题,他问被法庭判刑之后,在服刑期间,是否一直关在监中,不允许进行其他活动?我告诉他,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要依据不同情况实行劳动改造,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神原秀夫表示明白了,并说如果中国人民给我机会,决心用余生竭力反对侵略战争,保卫世界和平。从这次会见谈话来看,被告人对接受中国人民的审判和惩罚已经有了思想准备,这应该以是一种悔罪表现。

     1956年6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宣判,以战争罪对被告人神原秀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957年5月11日,提前释放返回日本。

     四

     我国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时隔三十五年后,即从1991年至1999年期间,日本各级电视台先后派出记者来华采访有关1956年审判日本战犯的情况,其中有四次对我进行了采访,每次采访的内容之一都涉及到我为战犯当辩护人的工作情况。其中最主要的两次:一是1995年7月,为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活动,日本东京都NHK电视台曾派出以导演小迟真人为首的采访小组,来华采访有关关东军第731部队制造细菌武器,准备细菌战的罪行。另一次是1999年10月,日本中央电视台为拍摄日军侵华战争罪行记录片曾派出以田岛为首的采访小组采访我为神原秀夫辩护的情况。这四次采访有的是通过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或原抚顺战犯管理所所长金源同志等途径找到我的工作单位。日本记者采访时虽然提出许多问题,但他们共同关注的问题,诸如,为什么能当被告人的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时的心情,怎样为被告人辩护,以及会见时被告人的心态表情等等。这四次采访均在日本各级电视台做了播放,日本摄影记者、作家新井利男先生还写了一本几十万字图文并茂的《中国抚顺战犯管理所职员的证言》,专门介绍了改造和审判日本战犯的情况。总之,这些采访为在日本国内深入揭露日本帝国主义实施细菌战的罪行,教育日本年轻一代不忘前车之鉴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对维护世界和平也是重要奉献。来自:公安部  时间:2007-12- 18  

    1956年6月2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 》,指定我为日本细菌战犯 神原秀夫当辩护人,并于同年6月9日至19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开庭审判铃木启久等八名日本战争犯罪一案时,出庭为被告人神原秀夫进行辩护。为了警示后人不要忘记过去,现将这段历史介绍如下:

     一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我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教研室担任刑法教员。

     1956年5月的一天,我正在办公室查阅资料,突然接到教研室领导通知,让我随同校领导徐平等四人去司法部报道,准备参加我国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辩护工作,尽管当时没有思想准备,但是因为工作需要没有多想也就服从了。报道后才知道,司法部已经从全国邀请社会名流,从高等院校中的北大法律系,人大法律系,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抽调部分专业教师,同时又从上海,北京,沈阳,长春,哈尔滨一些大中城市法律顾问处抽调部分专职律师来承担这项工作任务。司法部为了统一思想认识,将参加辩护工作的人员集中起来,在北京西山卧佛寺,共同食宿,学习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消除思想障碍,进一步明确国际国内形势,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正确掌握《决定》精神搞好辩护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非常明确深刻的指出:现在我国关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战争其间,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对我国人民犯了各种罪行,使我国人民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该予以严惩,但是,鉴于日本投降后十来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其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现在将处理在押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原则和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于起诉。

     对于罪行严重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在关押其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理。

    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国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对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

     (二)对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

     (三)特别军事法庭使用的语言和文件,应该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释译。

     (四)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为他辩护,特别军事法庭任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五)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六)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项《决定》既具有实体法律规范内容,又包含着严格的程序规定,是我国审判机关审判日本战犯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按照我国的国内法审判日本战犯的一项特别法,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重要篇章。

     在学习讨论《决定》期间,我同一起参加学习同志们的心情一样,共同关心的焦点是给日本战犯当辩护人会不会引起国人的误解和指责?记得当时XX市法律顾问处推荐参加辩护工作的一位律师,由于对日本侵略军的残暴罪行怀着沉痛的仇恨,一直拒绝担任日本战犯的辩护人最终不得不让其中途退出。司法部还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外交部有关部门的领导到会做重要报告,进一步解决我们思想上的矛盾,巩固学习成果。事实证明,我们的担心和疑惑是不必要的,国人绝大多数确认这次审判日本战犯是适时的,是我国人民的正义要求,是我们国家行使主权的行为,因而积极的拥护和支持。但是,我们也确实遭到极少数人的误解和指责,甚至还把辩护人说成“汉奸”。由于经过充分思想学习准备,大家都能以平静的心态思考对待,明确认识到日本战犯在侵华其间欠下中国人民累累血债,广大人民群众仇恨他们是必然的,以及我国律师制度在新中国司法领域起步时间较短,有些人对这项制度还不够了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一些误解和指责是可以理解的,也是难以避免的,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应该正确对待,也能够正确对待。

     二

     学习《决定》结束后,特别军事法庭指定我担任日本细菌战犯神原秀夫的辩护人,不久我就把精力投入到阅卷中去。被告人的预审卷宗分为正卷和副卷两部分,其厚度足有一尺左右,这只是从量的方面来谈,当我初步翻阅卷宗材料时就感到心情特别沉痛,久久不能平静。因为这些预审材料不仅从一个侧面记述揭露了日本帝国主义者和被告人的侵华罪恶史,同时也直接折射出中国人民的血泪仇。

     被告人神原秀夫,日本冈山县人,日本冈山医科大学和日本陆军军医学校第15期毕业。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其间,曾任日本关东军第10师团防疫给水部少佐部长,日本关东军第731部队第162支队(黑龙江林口支队)少佐支队长等职。从神原秀夫的职务名称看,他是个医务技术人员,而且职务并不算高,但是从他的犯罪性质来说,却是一个罪恶昭彰的日本细菌部队中受过细菌战特殊训练的骨干分子,他在中国国土上一直从事细菌武器的制造和准备进行细菌战的罪恶勾当,是个“不留下使用痕迹”,杀人不见血的战争犯罪分子。

     被告人在任职期间,积极的制造大规模毁灭人类的细菌武器,其罪恶目的,不仅在于灭亡中国,而且还在于支持日本帝国主义扩大侵略战争,妄图征服世界。举事皆知,制造并使用细菌武器是国际法准则所明令禁止的,是全世界人类深恶痛绝的最严重的犯罪。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有关证据材料证明,他所领导的第162支队无论在设备上和人力配置方面都是最有实力的,是第731部队制造细菌武器中的骨干支队。他拥有大型高压蒸汽灭菌锅炉5具、小型高压蒸汽灭菌锅炉1具,大型和小型孵育器8具,新的石井式和其它各种型号的培养皿3000多个,此外,还有用于制造细菌营养液的原料60吨。充分利用这些设备和原材料就可以生产出500至550公斤纯细菌,其生产能量是非常惊人的。如果这一罪恶计划实现的话,惨死之生命何止千万,简直不可设想!

     被告人利用上述部分设备和培养原料,亲自组织指挥制造出烈性传染病源霍乱菌、伤寒菌、A型副伤寒菌等菌种。为了检验这些细菌的毒力,于1945年3月上旬,被告人将其生产保存的两支实验管的伤寒菌、A型副伤寒菌送至第731部队第一毒力检验班,用活人进行实验,杀害了我国人民群众4人,随后接到总部毒力检验效果的通知,证明被告人所领导生产出的细菌合乎毒力标准,适用于细菌战。1945年4月,被告人根据第731部队长石井四郎召开的“准备实施鼠疫细菌战”的会议要求,先后在佳木斯等地区强迫组织扑捉老鼠两万余只和自行繁殖的白鼠7000余只供给总部制造鼠疫细菌武器。之后,被告人又亲自在第162支队地下室繁殖传染鼠疫的跳蚤,积极的从事鼠疫细菌战的备战活动。

     1956年5月23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从科学原理上论证被告人神原秀夫制造细菌武器的能量,特邀我国生物专家作出如下鉴定结论:根据第162支队已经拥有大批石井式细菌培养器和其它大规模生产细菌所需要的设备以及存有的培养细菌的大批原料,可以认定第162支队足够生产500公斤以上的细菌。从其所培养的细菌的致病性能来看,这个生产量是十分巨大的和惊人的!专家们进一步指出:第162支队所生产的细菌及所繁殖的能携带鼠疫菌的跳蚤,用作细菌武器都能造成大规模的疫病流行和死亡。霍乱和鼠疫都是烈性传染病,传播力强而死亡率高。其他如伤寒、副伤寒菌作为细菌武器,也可以造成居民大量发病和死亡。由此可见,被告人所犯的罪行是极其严重的,是不可饶恕的,也是无可争辩的。

     神原秀夫上述罪行,除有本人亲笔书写的书面供状和预审笔录外,还有日本关东军第731部队工作人员田村良雄、秦正氏和其旧部上野、森利春等人的证词以及被告人犯罪地区的居民许文章、张清林(原系第162支队饲养老鼠的中国工人)的证言。此外,还有1949年前苏联滨海军区军事法庭审判日本陆军12名军人因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战犯一案的审判材料和调查材料等等。真可谓铁证如山。记得我所看过的证据材料中,有些是经过我国侦察机关反复调查核实后才认定下来,说明我国侦察机关是忠实于法律,忠实于自己的职责,是客观实事求是的。

    三

  对日本帝国主义推行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大肆残杀中国人民,疯狂掠夺中国资源财富的滔天罪行,任何一个正直的中国人都是切齿痛恨,终身难忘的。因此,从感情上来讲无法为这些奸淫烧杀,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日本战犯辩护。但是,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名法律工作者,必须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忠实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这次我国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是中国人民行使自己主权清算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所犯下的血腥罪行,其意义非常深远重大。我想死难的烈士和受害者及其家属会得到安慰,我自己也感到欣慰。因此,我接受了特别军事法庭的指定,愿意承担这项重任。这使我想起了中国民间流传的一句的哲理叫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任何侵略者尽管可以猖獗一时,但最终是要被人民押上历史审判台,受到应有的惩罚。

     从大量的调查材料和笔供及记录材料来看,神原秀夫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特别是制造细菌武器和以活人进行细菌毒力检验的罪行都是极其严重的,在这些方面是难以提出辩护理由的。因为,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循两项原则进行活动:一是必须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是犯罪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依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根据《决定》以及有关法律和政策,犯罪的各种情节和悔罪表现,是可以提出某些辩护理由的。经过反复思考形成了我在辩护词中的两个基本辩护观点:首先,关于执行命令的情节。我为之辩护的被告人 神原秀夫是个军人,他所从事的犯罪活动多是涉及到执行命令的问题。由于执行命令而犯了种种严重罪行,能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呢?答案非常正确,是不能的,无论从我国的法律或者国际法以及国际上审判战争犯罪的惯例来说,都规定了执行命令是不能免除被告人的罪责的。但是,应当看到执行命令者毕竟与主谋策划者在法律责任上是有所区别的。尽管同样都是执行命令,由于各自所处的地位和职权范围的不同,如一个高级军官执行命令和一个中下级军官执行命令其选择余地是有差别的,作为中下级军官其选择余地就会小一些,这是客观事实。居于这一情节上的考虑,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给予适当从轻处罚是有必要的。当然,这并不否认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能动作用,因为执行命令过程毕竟是要经过主观思维才能转化为行动的,如果有某些选择的余地,而执行者未能依照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去选择,其主观是有罪责的。

     其次,关于悔罪态度问题。我所辩护的被告人和其他战犯一样,对自己在侵华期间所罪行的认识是逐步增强的。这个逐步增强就意味着开始表现不太好,或者虽然较好些中间又有某些徘徊,但是后来还是表现好了,这是罪犯认识自己罪行的过程。这个过程具体到某个个体来说会有长短快慢的差别,根据我国政府的宽大政策精神,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一开始就能交待问题彻底认罪,固然叫做“悔罪表现”。可是即使开始阶段悔罪较差,但是能在侦查终结的时候认识自己的罪行做了坦白交待,也还可以认为“悔罪表现较好”而作为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被告人神原秀夫在悔罪表现上虽然走着一些思想弯路,但在正义和真理的感召下其悔罪态度还是较好的。因此,可以请求法庭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1956年6月4日,即特别军事法庭开庭前的一个星期,依照法定程序,在沈阳临时关押场所的会见室,我同被告人神原秀夫见了面。会见开始时被告人显得非常拘谨。为了打破过于严肃的局面,首先我们谈了他在管理所的生活情况,然后问神原秀夫是否看了起诉书副本及译本和法庭指定我担任辩护人的通知书,有什么问题需要提出?被告人表示起诉书已经反复看过了,所列罪行属实,愿意接受最严厉的惩罚,诚心向中国人民谢罪,并感谢法庭为他请了辩护人给予法律上的帮助。紧接着神原秀夫提出一个思想上疑虑的问题,他问被法庭判刑之后,在服刑期间,是否一直关在监中,不允许进行其他活动?我告诉他,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要依据不同情况实行劳动改造,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神原秀夫表示明白了,并说如果中国人民给我机会,决心用余生竭力反对侵略战争,保卫世界和平。从这次会见谈话来看,被告人对接受中国人民的审判和惩罚已经有了思想准备,这应该以是一种悔罪表现。

     1956年6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宣判,以战争罪对被告人神原秀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957年5月11日,提前释放返回日本。

     四

     我国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时隔三十五年后,即从1991年至1999年期间,日本各级电视台先后派出记者来华采访有关1956年审判日本战犯的情况,其中有四次对我进行了采访,每次采访的内容之一都涉及到我为战犯当辩护人的工作情况。其中最主要的两次:一是1995年7月,为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活动,日本东京都NHK电视台曾派出以导演小迟真人为首的采访小组,来华采访有关关东军第731部队制造细菌武器,准备细菌战的罪行。另一次是1999年10月,日本中央电视台为拍摄日军侵华战争罪行记录片曾派出以田岛为首的采访小组采访我为神原秀夫辩护的情况。这四次采访有的是通过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或原抚顺战犯管理所所长金源同志等途径找到我的工作单位。日本记者采访时虽然提出许多问题,但他们共同关注的问题,诸如,为什么能当被告人的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时的心情,怎样为被告人辩护,以及会见时被告人的心态表情等等。这四次采访均在日本各级电视台做了播放,日本摄影记者、作家新井利男先生还写了一本几十万字图文并茂的《中国抚顺战犯管理所职员的证言》,专门介绍了改造和审判日本战犯的情况。总之,这些采访为在日本国内深入揭露日本帝国主义实施细菌战的罪行,教育日本年轻一代不忘前车之鉴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对维护世界和平也是重要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