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我为什么说中国房地产比窦娥还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7:00:05
任志强:我为什么说中国房地产比窦娥还冤2010年01月25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企业家》   任志强   央视召开了经济年会,请了无数的专家、学者、官员们讨论经济形势。正如主持人所说的“讨论世界经济离不开中国,讨论中国经济离不开房地产”,于是房地产就成了所有人都必说的内容之一。但听完之后,发现所有的发言人中没有一个人能说清楚什么是中国房地产业。

    几乎所有的人都将凡是与房子有关的都列在了房地产业和开发商的身上,包括保障性住房和解决居住权力的政府责任等,并将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数据与中国整体的与盖房子相关的问题相联系,却并不知道这完全是两回事!

    2003年中央政府出台了控制中国房地产投资过热的政策时,REICO工作室就发布了专门的研究报告,提出了房地产业不等于中国的全部建设,尤其是不能替代传统的住宅建设。

    中国的房地产业师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专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及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群体。我国的经济统计中的房地产开发商数据是专门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数据统计,但不是中国的全部房屋建设和住宅建设的数据。

    什么是中国的房地产?

    一、法律的规定: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其第二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法律中明确规定只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的土地上才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行为,换句话来解释即非商品房的、非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任何建筑事宜都不是房地产开发,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如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都不属于房地产法中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范围,也不是开发商的责任。

    二、行政的规定

    中国的建设部后改为住建部,其中有“房地产管理司”,也同时还有“社会保障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司”等部门。

    房地产司只是住建部中的一部分,而绝非中国住房建设的全部,也不是房屋建设的全部。如划拨土地上的建设问题有建设司、规划司等不同部门管理,土地出让地上的非商品房假设,如中央电视台、各媒体大楼等也并非房地产开发的范围只有购买开发商的商品房列入。

    从中国的管理体系上看,这两个部分,即市场的部分与社会保障的部分是完全分开互不相干的两个法律与行政管理的范围。如果国家部委的房地产司都不管保障问题,房地产业又与保障何干?

    三、统计上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统计数据是单独统计与发布的,但这并不是全国的建设数据,大量非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数据并不列入房地产开发的统计之中,尤其是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部分并不在房地产开发的投资中,除非政府在房地产开发出让用地中配建的部分之外这部分配建责任是政府用合同方式委托并属于房地产法第一章第三条中的除外管辖的。其他的单位建设、专项廉租房建设、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建设的住房等都不在开发统计之列。

    可见房地产开发与社会保障的责任无关,更不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在上述三项规定的原则之下,才能正确的理解与定义中国房地产业的性质。

    一、中国的房地产业不是承担了社会保障住房责任,不是解决民生中的居住权利的产业,更不是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产业。

    当大多数专家、官员们谈论房地产业时总是将社会责任、住房保障、社会公平等等一系列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的问题与商业化的市场紧密联系,却似乎从来也不知道任何国家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的土地都是不交纳地租的,而中国的房地产开发恰恰是只能在出让的土地上进行经营活动的法律约束。天下岂有政府收了高价的地租而让市场承担保障责任的怪事,于理于法都是不相容的。

    从法律规定的土地出让方式看,房地产开发只是个盈利的商业活动房地产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将保障义务与责任推给开发商恰恰是政府的挡箭牌,恰恰是政府推卸责任的借口,于法于理也都是同样不相容的。

    二、房地产业是中国的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并非仅仅从拉动投资、拉动钢材、水泥等相关产业的作用而言的。从全球发达国家经历的历史进程看,任何一个国家在城市化这个发展的过程中都无一例外的将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

    中国的城市化处于世界各国平均的城市化率水平之下,建国的前三十年失去了城市化的好时机,同样失去了城市化低成本优势。改革后的三十年中国不得不用高成本来解决城市化的问题。而中国不解决城市化率的问题,则必然从根本上无法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城乡贫富差别等一系列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问题。

    城市化不但是世界各国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中国发展的必经之路。二十一世纪世界都在关注中国的城市化、岂能中国自己反而不关注这一问题?而没有房地产的发展,中国岂能实现城市化率提高的目标,城市居住时城市化的第一先决条件,没地方住又岂能不出现贫民区、又岂能保证居住权利。

    改革开放之后,城市化率的迅速提高无意是因为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化发展的功劳,居住权利保障中的问题恰恰是政府责任缺失的结果,而绝不是房地产市场化的必然。也许社会早已忘记了1998年房改时就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在2009年才出台了政府文件要求落实。如果2009年的文件时在1998同时出台,那么至今会积累这么多的时候矛盾吗?另如果中国的城市化在建国后的前三十年与其他亚洲二战后的国家一样同步发展,至今中国会有如今这样高的成本的住房与城市化难度吗?

    三、房地产业是中国市场化发展的必然,中国的前五十年都实行的是计划的福利分配的住房制度,结果却让大多数人无法解决住房问题。三、四十岁能分到简易的住房已属幸福了。但这样的住房也会牵住就业的鼻子,让人们为了住房而成为终身就职于一个单位的“奴隶”,无法发挥聪明才智和调换工作,就更不用说城市化的外来人口的安家、安居了。

    中国实行的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其结果是让几亿中国人怀有巨大的挽救世界的理想却生活于凭票证供应的饥饿之中,水深火热而苦苦挣扎。是小平同志的改革开放和市场化才让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吃好、穿好并有了自由选择就业与城市的权利,有了拥有住房私有财产的权利。

    事实已证明非市场化是无法解救中国的,住房问题也同样。全世界都承认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的市场化让中国的住房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让中国的城市面貌得到了巨大的改变,没有市场化就不会有中国的今天。难道在中国其他领域都市场化的同时,住房问题反而要退回到中国计划经济的分配时代吗?又怎么可能在其他方面都市场化的同时反而让住房不能私有化、不能市场化呢?

    四、中国的房地产业是提高生活质量的支柱产业,住房早就不仅仅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工具了,而保障与小户型的低标准则应承担解救居住权利和维持生存与再生产的责任。

    商业化的房地产是改善与提高生活质量的推动器。看看1998年之前福利分配的住房,面积小、条件差早应成为历史的教训。于是在市场化的同时被大量的拆除了,而商品房小区配套条件、住房质量不管其户型面积大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让实质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改善。

    没有市场化、没有市场化的房地产业发展,能用福利分配的方式提高住房的标准吗?能在非私有财产的住房中提高装修的标准吗?能在非私有财产中获得财产性收益吗?会在他人产权的住房中有恒产与恒心吗?

    改善性需求无疑与居住权利无关,奢侈型消费更只能靠市场化提供,否则住房就仅仅成为了一套“工作服”,就成为就业、工作的附属条件了。

    商品房会贵,不仅在于国家的土地太贵和税收太高,同时在于房子的条件在大大的改善。社会上的专家们常常会用过去历史的房价与今天的房价相比,却不知道连石油、黄金交易时都先强调一个标准,连铁矿石的价格都按品味决定的,但住房的标准不断的提高中,人们似乎还在与历史低质量、低标准的住房同比,那么又有谁会从中得到改善呢?

    正因为市场的竞争,正因为这种住房质量的提高,生活的质量才随之发生了变化并得到了改善。

    中国的房地产业比窦娥还冤,正在于几乎所有人都忘记了中国法律赋予房地产业以经营为目的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并将所有本应政府或非中国房地产业应承担的各种责任,包括解决居住权利、保障低收入者住房等等都压在了中国房地产业的头上,并且因房地产业依法而不承担这些责任时,将所有的脏水都倒在了开发商的头上。

    当年岳飞的冤至少还有个“莫须有”的罪名,而如今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中,社会的舆论却将法律明确规定不是开发商的责任强加在开发商和中国的房地产业身上,那么法律又有何用呢?岂不比窦娥还冤吗?

    中国又无数的专家、官员、学者可以对中国房地产给以各种定义和解释,但谁都无权改变法律的规定,并无权在法律之外强加给一个行业许许多多的社会责任,甚至与法律相悖的社会责任或“法定义务”。如果这些专家、学者、官员们忘记了中国还有法律的约束,请他们先看看中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至少不会把农村土地的小产权房也列在房地产开发之中,至少不会把非出让土地中建房的责任推给开发商,至少不会将住房的时候保障和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责任推给开发商。

    谁能为开发商和中国的房地产业给个正名的机会! (责任编辑:佟胜良)





http://www.ce.cn/macro/more/201001/25/t20100125_20856394.shtml任志强:我为什么说中国房地产比窦娥还冤2010年01月25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企业家》   任志强   央视召开了经济年会,请了无数的专家、学者、官员们讨论经济形势。正如主持人所说的“讨论世界经济离不开中国,讨论中国经济离不开房地产”,于是房地产就成了所有人都必说的内容之一。但听完之后,发现所有的发言人中没有一个人能说清楚什么是中国房地产业。

    几乎所有的人都将凡是与房子有关的都列在了房地产业和开发商的身上,包括保障性住房和解决居住权力的政府责任等,并将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数据与中国整体的与盖房子相关的问题相联系,却并不知道这完全是两回事!

    2003年中央政府出台了控制中国房地产投资过热的政策时,REICO工作室就发布了专门的研究报告,提出了房地产业不等于中国的全部建设,尤其是不能替代传统的住宅建设。

    中国的房地产业师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专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及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群体。我国的经济统计中的房地产开发商数据是专门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数据统计,但不是中国的全部房屋建设和住宅建设的数据。

    什么是中国的房地产?

    一、法律的规定: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其第二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法律中明确规定只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的土地上才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行为,换句话来解释即非商品房的、非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任何建筑事宜都不是房地产开发,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如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都不属于房地产法中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范围,也不是开发商的责任。

    二、行政的规定

    中国的建设部后改为住建部,其中有“房地产管理司”,也同时还有“社会保障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司”等部门。

    房地产司只是住建部中的一部分,而绝非中国住房建设的全部,也不是房屋建设的全部。如划拨土地上的建设问题有建设司、规划司等不同部门管理,土地出让地上的非商品房假设,如中央电视台、各媒体大楼等也并非房地产开发的范围只有购买开发商的商品房列入。

    从中国的管理体系上看,这两个部分,即市场的部分与社会保障的部分是完全分开互不相干的两个法律与行政管理的范围。如果国家部委的房地产司都不管保障问题,房地产业又与保障何干?

    三、统计上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统计数据是单独统计与发布的,但这并不是全国的建设数据,大量非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数据并不列入房地产开发的统计之中,尤其是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部分并不在房地产开发的投资中,除非政府在房地产开发出让用地中配建的部分之外这部分配建责任是政府用合同方式委托并属于房地产法第一章第三条中的除外管辖的。其他的单位建设、专项廉租房建设、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建设的住房等都不在开发统计之列。

    可见房地产开发与社会保障的责任无关,更不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在上述三项规定的原则之下,才能正确的理解与定义中国房地产业的性质。

    一、中国的房地产业不是承担了社会保障住房责任,不是解决民生中的居住权利的产业,更不是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产业。

    当大多数专家、官员们谈论房地产业时总是将社会责任、住房保障、社会公平等等一系列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的问题与商业化的市场紧密联系,却似乎从来也不知道任何国家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的土地都是不交纳地租的,而中国的房地产开发恰恰是只能在出让的土地上进行经营活动的法律约束。天下岂有政府收了高价的地租而让市场承担保障责任的怪事,于理于法都是不相容的。

    从法律规定的土地出让方式看,房地产开发只是个盈利的商业活动房地产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将保障义务与责任推给开发商恰恰是政府的挡箭牌,恰恰是政府推卸责任的借口,于法于理也都是同样不相容的。

    二、房地产业是中国的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并非仅仅从拉动投资、拉动钢材、水泥等相关产业的作用而言的。从全球发达国家经历的历史进程看,任何一个国家在城市化这个发展的过程中都无一例外的将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

    中国的城市化处于世界各国平均的城市化率水平之下,建国的前三十年失去了城市化的好时机,同样失去了城市化低成本优势。改革后的三十年中国不得不用高成本来解决城市化的问题。而中国不解决城市化率的问题,则必然从根本上无法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城乡贫富差别等一系列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问题。

    城市化不但是世界各国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中国发展的必经之路。二十一世纪世界都在关注中国的城市化、岂能中国自己反而不关注这一问题?而没有房地产的发展,中国岂能实现城市化率提高的目标,城市居住时城市化的第一先决条件,没地方住又岂能不出现贫民区、又岂能保证居住权利。

    改革开放之后,城市化率的迅速提高无意是因为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化发展的功劳,居住权利保障中的问题恰恰是政府责任缺失的结果,而绝不是房地产市场化的必然。也许社会早已忘记了1998年房改时就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在2009年才出台了政府文件要求落实。如果2009年的文件时在1998同时出台,那么至今会积累这么多的时候矛盾吗?另如果中国的城市化在建国后的前三十年与其他亚洲二战后的国家一样同步发展,至今中国会有如今这样高的成本的住房与城市化难度吗?

    三、房地产业是中国市场化发展的必然,中国的前五十年都实行的是计划的福利分配的住房制度,结果却让大多数人无法解决住房问题。三、四十岁能分到简易的住房已属幸福了。但这样的住房也会牵住就业的鼻子,让人们为了住房而成为终身就职于一个单位的“奴隶”,无法发挥聪明才智和调换工作,就更不用说城市化的外来人口的安家、安居了。

    中国实行的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其结果是让几亿中国人怀有巨大的挽救世界的理想却生活于凭票证供应的饥饿之中,水深火热而苦苦挣扎。是小平同志的改革开放和市场化才让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吃好、穿好并有了自由选择就业与城市的权利,有了拥有住房私有财产的权利。

    事实已证明非市场化是无法解救中国的,住房问题也同样。全世界都承认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的市场化让中国的住房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让中国的城市面貌得到了巨大的改变,没有市场化就不会有中国的今天。难道在中国其他领域都市场化的同时,住房问题反而要退回到中国计划经济的分配时代吗?又怎么可能在其他方面都市场化的同时反而让住房不能私有化、不能市场化呢?

    四、中国的房地产业是提高生活质量的支柱产业,住房早就不仅仅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工具了,而保障与小户型的低标准则应承担解救居住权利和维持生存与再生产的责任。

    商业化的房地产是改善与提高生活质量的推动器。看看1998年之前福利分配的住房,面积小、条件差早应成为历史的教训。于是在市场化的同时被大量的拆除了,而商品房小区配套条件、住房质量不管其户型面积大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让实质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改善。

    没有市场化、没有市场化的房地产业发展,能用福利分配的方式提高住房的标准吗?能在非私有财产的住房中提高装修的标准吗?能在非私有财产中获得财产性收益吗?会在他人产权的住房中有恒产与恒心吗?

    改善性需求无疑与居住权利无关,奢侈型消费更只能靠市场化提供,否则住房就仅仅成为了一套“工作服”,就成为就业、工作的附属条件了。

    商品房会贵,不仅在于国家的土地太贵和税收太高,同时在于房子的条件在大大的改善。社会上的专家们常常会用过去历史的房价与今天的房价相比,却不知道连石油、黄金交易时都先强调一个标准,连铁矿石的价格都按品味决定的,但住房的标准不断的提高中,人们似乎还在与历史低质量、低标准的住房同比,那么又有谁会从中得到改善呢?

    正因为市场的竞争,正因为这种住房质量的提高,生活的质量才随之发生了变化并得到了改善。

    中国的房地产业比窦娥还冤,正在于几乎所有人都忘记了中国法律赋予房地产业以经营为目的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并将所有本应政府或非中国房地产业应承担的各种责任,包括解决居住权利、保障低收入者住房等等都压在了中国房地产业的头上,并且因房地产业依法而不承担这些责任时,将所有的脏水都倒在了开发商的头上。

    当年岳飞的冤至少还有个“莫须有”的罪名,而如今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中,社会的舆论却将法律明确规定不是开发商的责任强加在开发商和中国的房地产业身上,那么法律又有何用呢?岂不比窦娥还冤吗?

    中国又无数的专家、官员、学者可以对中国房地产给以各种定义和解释,但谁都无权改变法律的规定,并无权在法律之外强加给一个行业许许多多的社会责任,甚至与法律相悖的社会责任或“法定义务”。如果这些专家、学者、官员们忘记了中国还有法律的约束,请他们先看看中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至少不会把农村土地的小产权房也列在房地产开发之中,至少不会把非出让土地中建房的责任推给开发商,至少不会将住房的时候保障和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责任推给开发商。

    谁能为开发商和中国的房地产业给个正名的机会! (责任编辑:佟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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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SB说啥都是喷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