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明年施行 高空抛物伤人邻居要连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5:04:28
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可以从中寻找答案。本报列举了这部法律涉及的十大焦点问题,希望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部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焦点一

再有“楼脆脆”开发商要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再出现像上海“楼脆脆”这样的直接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法律还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焦点二

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

法律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另外法律还明确,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还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三

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四

不必要医疗检查就是侵权

《侵权责任法》中提到不必要的医疗检查,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其中的“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就是确定的标准,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

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去医院治疗。给他检查的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这就是不必要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焦点五

吃了问题药可先找医院索赔

前不久代理过南京儿童医院“徐宝宝”案件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说,现实中的很多医疗纠纷,比如输血感染、药品缺陷等给患者带来的权利损害,处理非常复杂,亟待便捷的处理通道。

可喜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提供了这样一个“通道”: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耿延感到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并未就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边界作一规定:哪些纠纷应该做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多大;哪些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而由法律直接确认。当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结论相悖时,哪一个法律效力优先,这些都未规定。

焦点六

猫狗伤人主人要担责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七

同一事故中城乡人“同命同价”

“同命同价”是《侵权责任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之一。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专注于交通事故官司的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建铭,此时无疑有着更深切的感受。今年上半年,他所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在上海打工的安徽四名农民工死亡。在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起诉时,他提出这四名民工的死亡赔偿金按上海市民同等标准计算,这一提议得到法院支持,最终这四名民工获得230多万元的赔偿,创民工死亡个人赔偿全国之最。(本报7月28日曾经报道)秦建铭和锡山法院共同完成的这一经典案例,在《侵权责任法》审议时被引用,为该条款的设立提供了实践支撑。

“这一规定是对一个人平等的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秦建铭说,人的生命权利是平等的,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没有贵贱之分,理应按同一标准赔偿。往后,不光是交通事故,矿难、爆炸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中,也将按照这一规定赔偿,他们是由“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这是赔偿时必须考量的因素,其他的诸如户籍、工种、身份等,不作数。

焦点八

肇事逃逸“交强险”要赔

对于机动车肇事逃逸的行为,为严惩开车人,即使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等强制保险,在很多地方,“交强险”也不赔偿,由事故导致的死伤者的医药费、丧葬费等,以及车辆自身的损伤等,也由开车人承担。

秦建铭律师认为,这对伤者的救济很不利,因而在《侵权责任法》中专门规定,开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只要该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等强制保险,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在眼下的标准是12.2万元。

“这一规定,对眼下各地尚在争议不休的交通肇事逃逸后,‘交强险’赔偿还是不赔偿的问题,统一了执行标准。”事实上,“交强险”规定中,“肇事逃逸”并非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之一,只是在面临这样的交通事故时,很多操作“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自己设定为免责条款,“不赔”似成为一种行业惯例。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秦建铭说,类似“6·30”张明宝这个案子,假设它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后发生的,张明宝的别克车是买来的,参加了“交强险”,虽然还没过户,但“交强险”也应该赔偿。

http://news.qq.com/a/20091228/000195.htm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可以从中寻找答案。本报列举了这部法律涉及的十大焦点问题,希望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部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焦点一

再有“楼脆脆”开发商要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再出现像上海“楼脆脆”这样的直接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法律还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焦点二

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

法律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另外法律还明确,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还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三

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四

不必要医疗检查就是侵权

《侵权责任法》中提到不必要的医疗检查,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其中的“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就是确定的标准,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

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去医院治疗。给他检查的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这就是不必要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焦点五

吃了问题药可先找医院索赔

前不久代理过南京儿童医院“徐宝宝”案件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说,现实中的很多医疗纠纷,比如输血感染、药品缺陷等给患者带来的权利损害,处理非常复杂,亟待便捷的处理通道。

可喜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提供了这样一个“通道”: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耿延感到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并未就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边界作一规定:哪些纠纷应该做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多大;哪些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而由法律直接确认。当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结论相悖时,哪一个法律效力优先,这些都未规定。

焦点六

猫狗伤人主人要担责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七

同一事故中城乡人“同命同价”

“同命同价”是《侵权责任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之一。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专注于交通事故官司的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建铭,此时无疑有着更深切的感受。今年上半年,他所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在上海打工的安徽四名农民工死亡。在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起诉时,他提出这四名民工的死亡赔偿金按上海市民同等标准计算,这一提议得到法院支持,最终这四名民工获得230多万元的赔偿,创民工死亡个人赔偿全国之最。(本报7月28日曾经报道)秦建铭和锡山法院共同完成的这一经典案例,在《侵权责任法》审议时被引用,为该条款的设立提供了实践支撑。

“这一规定是对一个人平等的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秦建铭说,人的生命权利是平等的,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没有贵贱之分,理应按同一标准赔偿。往后,不光是交通事故,矿难、爆炸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中,也将按照这一规定赔偿,他们是由“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这是赔偿时必须考量的因素,其他的诸如户籍、工种、身份等,不作数。

焦点八

肇事逃逸“交强险”要赔

对于机动车肇事逃逸的行为,为严惩开车人,即使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等强制保险,在很多地方,“交强险”也不赔偿,由事故导致的死伤者的医药费、丧葬费等,以及车辆自身的损伤等,也由开车人承担。

秦建铭律师认为,这对伤者的救济很不利,因而在《侵权责任法》中专门规定,开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只要该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等强制保险,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在眼下的标准是12.2万元。

“这一规定,对眼下各地尚在争议不休的交通肇事逃逸后,‘交强险’赔偿还是不赔偿的问题,统一了执行标准。”事实上,“交强险”规定中,“肇事逃逸”并非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之一,只是在面临这样的交通事故时,很多操作“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自己设定为免责条款,“不赔”似成为一种行业惯例。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秦建铭说,类似“6·30”张明宝这个案子,假设它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后发生的,张明宝的别克车是买来的,参加了“交强险”,虽然还没过户,但“交强险”也应该赔偿。

http://news.qq.com/a/20091228/000195.htm
连坐,诛心一点就是宁可错杀3000吧


这下保险公司大发了, 住的房子要买责任保险, 养只小狗也要买责任保险.:L

这下保险公司大发了, 住的房子要买责任保险, 养只小狗也要买责任保险.:L
oxo_6 发表于 2009-12-28 17:01
那不连坐受害者就等死不成?
另外我反对国家来赔,凭什么用完全不可能有责任的其它纳税人的钱来为你们这些有可能犯事的人买单~
你要不想出钱就证明不可能是你的责任,平时管理到位就不会出事~
记者又在断章取义,一个“连坐”搞得各大门户网站的评论骂声一片。其实西方发达国家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高空坠物都是这么处理的,我们无非就是照抄了过来,还要被“不明真相”们骂得狗血喷头。
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有个问题,一个物体要砸死人起码得有很大的动能吧,那3楼的和6楼的连坐款一不一样?
细胞分裂 发表于 2009-12-28 18:12

早7,8年前就有了,公平责任原则的典型案例
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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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这么说。前提是自己不能自己未抛物的情况下才适用。
家里装了防盗网,想赖也来不到:D
解集 发表于 2009-12-28 18:40
不应该是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的构成是要求当事人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而高空抛物,非抛物者什么行为都没有,更不会进一步研究因果关系了。

高空抛物是法定的一种特殊责任方式,和共同侵权,公平责任等都不同的法定责任。
壮圆郎 发表于 2009-12-28 18:34
只算有可能的住户,这些有可能犯事的是一样的责任~
hester 发表于 2009-12-28 18:08
你不是中国人还是法律不适用于你?
找不到肇事者就随便抓离得近的来赔偿,这跟南京徐老太事件有啥区别?
壮圆郎 发表于 2009-12-28 18:34

问题是只要质量足够,从3楼和6楼的性质是一样的
回复 12# oxo_6


    那你只有离开地球了
高空坠物的责任方式在世界各国几乎没有什么差别。
第二个高空坠物,我记得以前有过这种伤害案件,就是整个单元,只要拿不出不在场证明的,都赔了的
国家政策出差错,执政党都应该下台,很正常!
Hed 发表于 2009-12-29 13:11 那其他方面是不是也要接轨,都接轨的话我没意见哦
就是迫人在大楼大门安装防盗门, 不让闲杂人上楼, 也要安装监视头, 以便出事时追究责任, 还要为大楼买责任保险, 什麽都不理放任不管就是疏忽.:L
那其他方面是不是也要接轨,都接轨的话我没意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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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样来吧.:D
回复 17# oxo_6


    这个接轨又不是这部法律提出来的
早就这么搞了,少说也有个七八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