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一个——最高法: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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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责
http://news.QQ.com  2009年12月24日04:33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王亦君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规定》明确,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同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最高法: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责
http://news.QQ.com  2009年12月24日04:33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王亦君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规定》明确,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同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我的第一感觉是,完了,以后70码没人敢报道了。
“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既然在审理中,那报道失实与否如何判定?公安机关吗?能量大的,就像70码那个案子,谁交警公布了70码,谁敢不服在媒体在网络上胡说八道,直接把你给抓了,奈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条 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四条 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实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改进工作。

第八条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反映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印发)

PS:既然要引就引完整。
潜水猫 发表于 2009-12-24 12:48
首先,高法的要求是,媒体报道不能“严重失实”。严重失实的标准,我的理解是事实的主要方面和关键部分不能违背真实。如果媒体没有能力保证报道的基本真实,不要报道也罢。

其次,这个规定只针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而言,对其他行政、司法及社会组织的媒体监督没有约束力。
感谢楼上

第三条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我觉得这些没有强制性没有惩罚措施的规定还是会流于形式。像审周正龙的时候,关注此案的记者提前报名旁听,法院那边说是报得早了,再报,又没位置了……最后记者没进去,连周正龙老婆也没进去……
回复 4# 青虹


就拿70码那个案子来说,假如,我是说假如,审理前警方没有公布70码这个数据,而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才提出来,而且法官又采纳了。完了记者一报道,会不会就成为“恶意倾向性报道”,毕竟有些人的能量是很大的
如果不是给官方遮丑,而是真正追求公平,那么还是应该支持的。比如车娅婷案件中的“四川在线”网站的恶意造谣,居然就没人管。
潜水猫 发表于 2009-12-24 12:58
这个只能慢慢完善。无论如何,这个规定比民诉、刑诉法原则性的允许媒体报道有可操作性多了。一般法院都有个较大的审判庭,里面的旁听席有数十上百不等,如果法院真允许媒体报道,席位不会成为问题。
潜水猫 发表于 2009-12-24 13:03

你这个假设本身就不成立,没有“70”这个数据,根本就不会有多少人再去关注这个事故。


记住,70码这个事情最开始炒作的噱头是《南京!南京!》这部电影。

超大上有用这个做标题的帖子,后来才有的70码。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615656&highlight=%C4%CF%BE%A9

记住,70码这个事情最开始炒作的噱头是《南京!南京!》这部电影。

超大上有用这个做标题的帖子,后来才有的70码。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615656&highlight=%C4%CF%BE%A9
回复 9# 超级49


怎么没有,车祸这么严重,审理前网上就会有议论。庭审时公布70码一报道出来,大家一看就知道怎么回事了,只是争吵70码的时间从现实的庭审前变成了庭审后
潜水猫 发表于 2009-12-24 13:03
我的理解是这样:如果记者有基本的职业素养,他就不应该对自己尚不清楚的细节妄加评论猜测,而只应该报道他已经掌握的那部分事实。比如一个地方发生恶性交通事故,记者应该报道的无非死伤人数,事发地段,车速这些东西。如果警方已经为他们提供了这些基本情节,那么按警方提供的材料报道就行;如果没有这些材料,就干脆简单说某年月日某地发生了交通事故,“具体情形请关注本台的跟踪报道”之类。这样就能比较圆滑地处理新闻性与客观性之间的矛盾。
回复 12# 青虹

如果是这样,那记者就没有质疑的能力了,如果他明明知道70码是扯淡,质疑一下也不行么?
回复 11# 潜水猫

每年的交通事故数不胜数,又有哪个案件会把具体车速当作焦点?

没有“70”这个数字,杭州车祸只不过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交通事故,根本不会有太多人关注。
质疑要有质疑的口气,而不是拿出捍卫真理的姿态。
超级49 发表于 2009-12-24 13:26

在70出来之前就有人关注吧,“富二代”,“撞飞”,多热的字眼啊
富二代”。
无论对于中西方的法院,都非常忌讳媒体绑架司法的现象,即案子还没开审,媒体就已经对案情做了大量报道,甚至对有关当事人是否有罪做了倾向性的道德审判。而法理不外乎人情,法院和法官在媒体的这种压力下,要做到客观公正就很困难。在中国,这种情形会更严重些,因为中国各级政府和领导人都很在乎社会稳定问题。一旦媒体和舆论已经形成倾向性意见,他们往往会通过打招呼、批字条、内部开会讨论等形式干预司法。表面上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实际上是屈从舆论而破坏司法本身就很脆弱的独立地位,其长远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潜水猫 发表于 2009-12-24 13:28

能有多热?网络上炒两天就没人关注了。
潜水猫 发表于 2009-12-24 13:20
70码就是个断章取义,当时就说了这是胡斌和其朋友的说法,之后要派专家去现场调查才能给出较确切的数据,70码跟本就不是警方的结论。
我们的各级地方领导人,包括政法委在内,其法律知识和基本的法制观念,很多还不及秦汉帝国时期的那些酷吏。这个,我有很多切身的体会。拍脑门做决定、下指示的事绝非罕见。
鸡颈 发表于 2009-12-24 13:27
是的。如果真的是质疑,就明白说出你是质疑,或表明这个意思,不要含糊地把个人的猜测搞成“事实即如此”一样。中国的文字太奇妙,个人观点和情绪很容易揉进部分事实中间去的。甚至,你只要报道部分事实,而故意遮掩另一部分,就足以引导舆论。
一边担心舆论绑架司法,一边又担心权贵操弄司法,两难……

一边担心舆论绑架司法,一边又担心权贵操弄司法,两难……
潜水猫 发表于 2009-12-24 13:37

说到点子上啦。这就是中国特殊社会矛盾所造成的,因此也很容易造成人们思维的混乱。中国现在很缺一部新闻法,虽然它可能不尽如人意,但如果能出台,也是好的。

再说个意思,中国的舆论根本上还是权贵在操纵的,这一点虽然和西方本质相同,但具体表象还是不一样的。
一边担心舆论绑架司法,一边又担心权贵操弄司法,两难……
潜水猫 发表于 2009-12-24 13:37

说到点子上啦。这就是中国特殊社会矛盾所造成的,因此也很容易造成人们思维的混乱。中国现在很缺一部新闻法,虽然它可能不尽如人意,但如果能出台,也是好的。

再说个意思,中国的舆论根本上还是权贵在操纵的,这一点虽然和西方本质相同,但具体表象还是不一样的。

我们的各级地方领导人,包括政法委在内,其法律知识和基本的法制观念,很多还不及秦汉帝国时期的那些酷吏。 ...
青虹 发表于 2009-12-24 13:31

酷吏各朝都有
这些人一般都是信奉法家的
汉(尤其是西汉)的倒是较少
因为汉高祖吸取秦亡的教训杜绝法家的严刑峻法
在西汉武帝之前皇室崇尚道家
之后又是儒家
没有法家生存的土壤
我们的各级地方领导人,包括政法委在内,其法律知识和基本的法制观念,很多还不及秦汉帝国时期的那些酷吏。 ...
青虹 发表于 2009-12-24 13:31

酷吏各朝都有
这些人一般都是信奉法家的
汉(尤其是西汉)的倒是较少
因为汉高祖吸取秦亡的教训杜绝法家的严刑峻法
在西汉武帝之前皇室崇尚道家
之后又是儒家
没有法家生存的土壤
我觉得问题不是缺这个那个法,而是有法不依
万字军骑士 发表于 2009-12-24 13:41
呵呵,秦帝国不必说,一直奉行法家学说。至于汉朝,我是特指武帝时期的那几个酷吏,他们不是严格意义上法家代表,但其作为能一定程度体现法家的主张。
中国人头脑里从来不像欧美人那样对抽象规则比(如程序正义)视若圭臬

民众很多时候觉得司法救济无效,自然就寻求自力救济
其实,媒体报道对在审案件只报道基本事实(小学生作文六要素)就行。

不炒作。不抓焦点,不评论,都留给读者自己。

这就可以了。
克留奇科夫 发表于 2009-12-24 13:53

这个记者可以下岗了。;P
潜水猫 发表于 2009-12-24 12:48
侦查、审查、审理,70码连第二阶段都还没到,这个规定只是针对审理阶段和法院。
其实大家解释的可好但很多都是理想主义不具有中国特色,太小瞧下面的法院了,列的那几项里面随便安到某媒体头上太简单了
最高法下的文件莫非可以代替法律???
司法的犯法谁来管??{:3_91:}

我们是不是应该向人大举报?
以此讽喻交警在通报会上的表现
没有专业素养的人员,最好不要就相关的技术性问题发表自己那一钱不值的倾向性意见。

如果媒体想发表点深入的剖析报道,无良记者最好闭嘴,相关的专家学者有的是——专家的屁股问题是另外一个话题
这事情还没有过去几天,就有人睁眼说瞎话了,葛优打脸打的准啊。
刚刚风无意吹起 发表于 2009-12-24 15:22


    说的好[:a15:],如果没用专业素养的人员乱发表倾向性的意见就是乱放屁乱捣蛋。但如果有专业素养的专家学者睁眼说瞎话不追求真实真理狼狈为奸那就是与法律为敌与民为敌。
achtung 发表于 2009-12-24 15:29


    到现在还想拿70码说事情?CD上早已经讨论得OX了,说实在的,胡斌是个悲剧,只因为他家条件比较好,就如此如此这般,哎。。。天天说法治法治,真到了某事情上就人治得厉害,最要人治的恰是“网络暴民”
如实报道会被某些人跨省的,现在中国一些地方官的执政素质低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胡斌的问题是在市区飙车已经严重危害到不特定的杭州市民的生命。

当然在官方角度是无法采取飙车这个词的,只能使用超速超车。

至于跨越双黄线,开过车的人自然知道多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