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孙伟铭案的后续影响还在司法机关发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0:32:07
中新网12月23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消息,今天上午,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孙伟铭案判决出来之后 我就预感 此例一开 后患无穷····果然南京中院来了个依样画葫芦 只期望最高法秉持罪刑法定原则 赶紧出台“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详细的司法解释 费尔巴哈曾指出 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 “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口袋罪名的存在实在是对法治的莫大讽刺中新网12月23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消息,今天上午,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孙伟铭案判决出来之后 我就预感 此例一开 后患无穷····果然南京中院来了个依样画葫芦 只期望最高法秉持罪刑法定原则 赶紧出台“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详细的司法解释 费尔巴哈曾指出 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 “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口袋罪名的存在实在是对法治的莫大讽刺
最高法: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规定》明确,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规定》强调,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同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3,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4,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另楼主,我们有一个法学交流群是柴旭大人跟yig搞的,你加入吗?群号是:53280464
gzxzl 发表于 2009-12-23 19:22
好~~~
酒后驾车出事,应该属于过于自信过失吧
狗屁。看看当时的事发现场。这还不判死刑么?五个人,其中还是个未出世的孩子。
醉酒驾车是个什么后果莫非这个当事人不知道?他不会是生活在另外一个位面吧。
Rikimaru 发表于 2009-12-23 19:24
也要看出了什么级别的事情


前两天那个公然枪杀无辜市民的警察不也才判了个死缓吗。自由裁量权真是个好东西啊

前两天那个公然枪杀无辜市民的警察不也才判了个死缓吗。自由裁量权真是个好东西啊
Dr.BT 发表于 2009-12-23 20:23
  级别再大也构不成 间接故意啊。。。
bull 发表于 2009-12-23 20:20


    单纯从造成的结果来判案 这恐怕有失片面吧
回复 11# sunlibo1986
莫非他不知道酒后驾车的后果么?他这个不是国内第一起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吧。
bull 发表于 2009-12-23 20:42

但是他是有意追求或者容认醉酒后开车撞人死伤的后果吗?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何在?
现在不但中国政府的公信力在持续下滑!法律的公信力也是一降再降!
也许不出大事不会有太的改观了!
就像7.5就催生了新的民族政策一样。
但这个代价是不是太大了呢?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2-23 19:13

未必是南京中院照葫芦画瓢

貌似最高院有了一个批复什么的,以后这类案件都按照“危害公共安全最”定
我的个人观点,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要算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那么虽然醉酒驾车,但未造成损害的应当构成何罪呢?依照刑法的基本理论,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对公共安全构成危险就构成本罪,不论是否造成后果,因此,任何醉驾的人,都该抓,都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不过考虑到未造成后果,算个3年也就可以了,至于造成后果的哪怕死刑也算公平。可惜的是,中国的法也很悲哀的,对于同样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部分人不抓,不诉,不判,对于一部分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的人,却怎么也没法送他们去地狱。说实话,我个人认为,在大量醉酒驾车人员仅仅扣12分的情况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孙无期过重,不公平!当然假如每个醉酒驾车的都能进监狱的话,孙这样的案件,判死刑也算公平。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2-23 19:13
这种人渣居然不被枪毙。SB法官
shayubin 发表于 2009-12-23 21:32

这就是所谓的杯具吧···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2-23 21:54
唉,再这么下去问题会越来越严重吧。
到时候搞不好真的杯具了!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2-23 20:44


河南酒后驾车拖死人被枪毙的那个张金柱,他是有意追求或者容认醉酒后开车撞人死伤的后果吗?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何在?

石家庄卖给靳如超雷管结果被枪毙的那个矿山耗材店老板,他是有意追求炸平居民楼吗?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何在?

河北被枪毙的那两个往牛奶里加三聚的家伙,他们是有意追求毒死中国婴儿吗?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何在?

河南酒后驾车拖死人被枪毙的那个张金柱,他是有意追求或者容认醉酒后开车撞人死伤的后果吗?犯罪动机 ...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09-12-23 22:04

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为谋私利,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胡晓洪为谋取私利,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判他们 符合罪刑法定
酒后肇事 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依据何在?!
河南酒后驾车拖死人被枪毙的那个张金柱,他是有意追求或者容认醉酒后开车撞人死伤的后果吗?犯罪动机 ...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09-12-23 22:04

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为谋私利,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胡晓洪为谋取私利,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判他们 符合罪刑法定
酒后肇事 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依据何在?!
说个今天听到的,执行庭现在可厉害啦。申请人申请执行可以,但是被执行的财务要五五开
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事故,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要考虑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一种法律拟制并非说不过去。但需修改刑法的法律条文将其固定下来,而不是说说而已。
bull 发表于 2009-12-23 20:20


    还F{:wuyu:}?我也希望判他死刑,可惜现行法律根据不够。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09-12-23 22:04


    张金柱标准是让当时还不成熟的网络逼死的~~他可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崩他的理由是:

伤害致死.....

石家庄的上面已经说了~~
这种事.判得重的.

一般不是看第一次撞人死伤多少.这是属于交通肇事.
而是看撞人之后如何操作的.

这种SB司机.都是在第一次撞人后.不但不停.反而加大油门造成更多的后续死伤.
起码最近的几起判决都是这样.

如果说第一次撞人是过失.后续的操作完全可以算得上是故意了.
我觉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判没有什么不对头的.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09-12-23 22:04


是啊 我倒是觉得对卖雷管的那个老板判得重了,给个无期就行了
sa80 发表于 2009-12-24 01:25
问题是,SB司机.说是在第一次撞人后.他就失去意识,才造成更多的后续死伤.
nxga 发表于 2009-12-23 21:39
都这样的话,今后醉驾出事的第一反应就是逃跑,第二天再去投案自首;算肇事逃逸,最多7年,像今年的上海宝马女一样,醉驾撞了人,丢下车逃跑,第二天再去自首,查个毛的酒精。
这个判决是否公正合理暂且不说,孙案的几个特征我觉得有必要再说明一下:
1、长期无照驾驶
2、累积多次违章未处理
3、撞人以前已经与另一车发生全责追尾事故,加速逃逸
4、有意识超越中心双实线闯红灯
5、被拘捕后,首先关心死者身份,是否为农村户口
交通肇事罪的过失之王成历史了。
缅怀一下吧。{:2_62:}
最高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
最高法院明确酒后驾车犯罪案件适用罪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8日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起发生在广东、四川的醉酒驾车犯罪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天分别对这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以下为《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全文:

一、2009年以来醉酒驾车犯罪情况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1978年至2002年,全国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1978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07 251起,死亡19 096人;1998年发生346 129起,死亡78 067人。交通事故增长222.73%,死亡人数增长308.81%。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均创历史最高数,共发生交通事故773 137起,死亡109 381人。经严格管理,自2003年以来,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呈下降趋势,但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仍然很大,其中,2008年发生交通事故265 204起,死亡73 484人,与1978年相比,交通事故增长147.27%,死亡人数增长284.81%。而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面对新的情况,有必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遏制。自2009年8月起,公安机关在全国开展了酒后驾车专项整治行动。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并教育潜在的违规驾驶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公布相关案例。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为了有效惩治并预防醉酒驾车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这次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以致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本罪造成重大伤亡,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同时,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今天公布的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广东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二被告人刑罚时主要考虑到,二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们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这是法律稳定性原则的体现,是以往司法解释处理此类问题确定的原则,也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有利于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

三、统一法律适用,积极预防和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这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一方面是为了统一裁判标准,依法正确审判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另一方面是为了警示和教育广大驾驶人员以及他们的亲友,能够以这两起案件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的严重危害,珍视自己、珍视亲属、珍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幸福,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实预防、杜绝醉酒驾车违法犯罪,确保交通秩序良好,共同创造和谐、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最高院很早就作了表态,lz发酵时间未免过长了,该出来透透气了。

最高院很早就作了表态,lz发酵时间未免过长了,该出来透透气了。
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以致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请注意,撞死第一个人还算是交通事故,此后的才算危害公共安全。撞死第一个人停下来的话也就不算了。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2-23 19:13
费尔巴哈是中国人么?
张明宝事发前已违章80多次,照样开车。想当初胡斌事发前违的章也是够吊销执照的。这才是对法治的莫大讽刺

现在不但中国政府的公信力在持续下滑!法律的公信力也是一降再降!
也许不出大事不会有太的改观了!
就像 ...
shayubin 发表于 2009-12-23 21:32


醒醒,醒醒~

自公元前207年秦朝覆灭以来,中国人什么时候相信过法律?

太阳照样升起,生活照样过,没什么大不了的
现在不但中国政府的公信力在持续下滑!法律的公信力也是一降再降!
也许不出大事不会有太的改观了!
就像 ...
shayubin 发表于 2009-12-23 21:32


醒醒,醒醒~

自公元前207年秦朝覆灭以来,中国人什么时候相信过法律?

太阳照样升起,生活照样过,没什么大不了的
Elanus 发表于 2009-12-24 13:57

毕竟我回不到封建国家了,尽管共和国可能还不符合一些先进国家标准,有点四不像的意思,但肯定还是有进步的。中国特色嘛
Elanus 发表于 2009-12-24 13:49

马克思主义 社会主义国家是中国人提出来的吗???
又在搞程序正义还是事实正义,反正嘴有两张皮,判轻判重都能找到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