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批评下属遭报复致死 法院判定属工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4:52:5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伟) 工厂主管在工作中批评一名下属,次日午饭时间却被该下属杀死在食堂。两级劳动部门和两级人民法院对该主管遇害是否属工伤意见不统一,认定过程历经三年多时间。近日记者从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独家了解到,近日此案终于尘埃落定,该主管遇害被认定为工伤。

  案件回顾:

  主管批评下属后遭其杀害

  四川省巴中县人李雍原是东莞长安华高电业制品厂聘请的总务主管。2006年4月13日18时许,李雍到该公司保安员训练场所给全体保安员开会。保安员张忠伟因出言顶撞而遭到李雍的批评。

  第二天中午12时许,李雍在公司食堂就餐时,被张忠伟用铁水管猛击头部,李雍当场倒地。张忠伟紧接着又朝李雍的枕部等处猛击,后被工友制止。李雍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9月12日,张忠伟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李雍的母亲吴文莲向东莞市社保局申请工伤性质认定,该局2006年5月23日作出非工伤认定。吴文莲不服,于5月29日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东莞市社保局自行撤销非工伤认定,并于2006年7月3日作出因工受伤的结论。

  李雍所在单位华高电业制品厂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该厅查明,华高电制厂正常上班时间是8:00~12:00和13:30~17:30。李雍的考勤记录显示,12:02分李雍已离开工作岗位,遭受到暴力伤害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内,因此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东莞社保局作出的因工伤亡决定,限令东莞社保局重新作出认定。

  吴文莲不服,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省劳动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限省劳动厅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

  省劳动厅不服,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华高电业制品厂也不服越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广州中院再审推翻二审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雍于12:02刷卡下班,之后是其正常休息时间。该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判,维持省劳动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吴文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9年12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再审行政判决书。再审认为,只要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的内容相关联,对于工作时间的界定则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来判断,只要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李雍是在打卡下班后被害,但其被害地点在厂区内,被害原因是基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广州市中院再审判决,撤销此前该院的二审判决,维持越秀区法院关于认定李雍遇害为工伤的行政判决。

http://news.sina.com.cn/s/2009-12-14/114419256236.shtml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伟) 工厂主管在工作中批评一名下属,次日午饭时间却被该下属杀死在食堂。两级劳动部门和两级人民法院对该主管遇害是否属工伤意见不统一,认定过程历经三年多时间。近日记者从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独家了解到,近日此案终于尘埃落定,该主管遇害被认定为工伤。

  案件回顾:

  主管批评下属后遭其杀害

  四川省巴中县人李雍原是东莞长安华高电业制品厂聘请的总务主管。2006年4月13日18时许,李雍到该公司保安员训练场所给全体保安员开会。保安员张忠伟因出言顶撞而遭到李雍的批评。

  第二天中午12时许,李雍在公司食堂就餐时,被张忠伟用铁水管猛击头部,李雍当场倒地。张忠伟紧接着又朝李雍的枕部等处猛击,后被工友制止。李雍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9月12日,张忠伟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李雍的母亲吴文莲向东莞市社保局申请工伤性质认定,该局2006年5月23日作出非工伤认定。吴文莲不服,于5月29日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东莞市社保局自行撤销非工伤认定,并于2006年7月3日作出因工受伤的结论。

  李雍所在单位华高电业制品厂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该厅查明,华高电制厂正常上班时间是8:00~12:00和13:30~17:30。李雍的考勤记录显示,12:02分李雍已离开工作岗位,遭受到暴力伤害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内,因此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东莞社保局作出的因工伤亡决定,限令东莞社保局重新作出认定。

  吴文莲不服,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省劳动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限省劳动厅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

  省劳动厅不服,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华高电业制品厂也不服越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广州中院再审推翻二审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雍于12:02刷卡下班,之后是其正常休息时间。该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判,维持省劳动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吴文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9年12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再审行政判决书。再审认为,只要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的内容相关联,对于工作时间的界定则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来判断,只要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李雍是在打卡下班后被害,但其被害地点在厂区内,被害原因是基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广州市中院再审判决,撤销此前该院的二审判决,维持越秀区法院关于认定李雍遇害为工伤的行政判决。

http://news.sina.com.cn/s/2009-12-14/114419256236.shtml
黑暗的社会
怎么会不是工伤呢?明确规定上下班路上及时间在必经之地发生的都算工伤,既然其在厂内进行就餐怎么不算?哦,好像哪里的说是上下班时间不算工伤
现在上下班时间不算工伤了
上司说啥了。。。。。值得研究下,不然哪天偶也要被人干掉就惨了
是不是工伤事关企业对他的赔偿. 刑事案的性质不变.:L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来就是工伤啊!但是这个赔偿很麻烦
  确实是工伤。目前犯罪分子很多穷困,烂命一条,打死了人,受害者得不到赔偿。社会需要受害人救助体制。
对照了一下,貌似是工伤
[:a9:]刑事案件不认定工伤!比如某娱乐场所一个小弟被枪杀,就不是工伤。

但是这个与工作有关,所以很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