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牛城管执法局长因拆迁户自焚事件被停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4:44:42


 
唐福珍点燃自己前一秒

唐福珍点燃自己瞬间

唐福珍倒下

开始营救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3日讯 (记者 刘侠 蒋亮 代朗) 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金牛区“11.13”暴力阻挠依法拆违事件初步调查情况通报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拆除天回镇街道办事处金华社区4组胡昌明违法建设,其前妻唐福珍现场组织指挥亲属10余人暴力阻挠依法拆违,其间唐福珍采取极端行为,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导致严重烧伤,现场执法人员迅速救援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全力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离开人世。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谁也不愿意看到,我们对她的不幸离世表示惋惜,对她的家人、亲属表示慰问。现我区有关方面正积极会同其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事件发生之后,成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当日即责成金牛区全力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依法认真调查处理,明确表示如发现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一经查实,坚决处理,绝不姑息。遵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我区在全力救治伤员的同时,依法展开调查。我现就初步调查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背景情况

  1996年8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属于违法建设。

  2007年8月,成都市为推进全市四大污水处理厂之一的城北大天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决定实施连接北新干道和川陕路的市政道路金新路建设。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拆除是不予补赔偿的,考虑到历史因素,金牛区有关方面仍然拟以不低于土建及装修成本的价格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不接受,提出了高达800多万元的要价。2007年10月,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向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告知如对执法决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胡昌明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于2007年12月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2月,成都市城管执法局经审查,依法维持了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对成都市城管执法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胡昌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后,金牛区有关方面继续做工作要求胡昌明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胡昌明仍然拒不拆除。胡昌明前妻唐福珍已于2004年与胡昌明离婚,并协议此处房屋归胡昌明所有。2009年4月10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唐福珍组织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此次执法行动终因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为避免意外情况出现而终止。受胡昌明违法建设影响,市政道路金新路至今未能全线贯通,该片区污水管道无法铺设,城北大天污水处理厂也不能正常运行,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交通出行带来不便。

  二、事件发生经过

  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再次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依法拆除。拆除行动开始前,执法人员依照事先制定的工作预案,先行着手将违法建设内的人员带出房屋,带离现场。唐福珍组织唐、胡两家亲属10余人,采取逐层关闭楼层通道(均为钢质防盗门),向执法人员投掷自制汽油燃烧瓶、砖头、石块,在楼道、平台泼洒汽油并点燃等暴力方式阻挠执法。在执法人员一直竭力劝说唐福珍等人停止暴力阻挠执法行为和将其亲属带离现场过程中,执法人员和其亲属发生了一些肢体抓扯,造成多名执法人员和唐、胡两家亲属不同程度受伤。相持两个多小时后,唐福珍在组织亲属阻挠执法的同时,两次向自己身上泼洒汽油,执法人员多次试图登上唐福珍所在的塔楼阻止,避免意外发生,均遭其子胡某某及其姐夫陈某某暴力阻拦。其间,执法人员不断喊话,劝阻唐福珍不要做出极端行为。约10分钟左右,唐福珍突然用打火机引燃身上汽油,执法人员立即用泡沫水枪喷洒灭火,此时,唐福珍的儿子与姐夫不施营救,继续暴力阻挠,救援人员不顾其投掷石块和持棒殴打,迅速搭梯登上塔楼,救下唐福珍,立即送往附近的成都军区总医院救治,之后将现场的唐、胡两家亲属带离,经查验证实该违法建设中再无其他人员,并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实施证据保全之后,于当日对此违法建设进行了拆除。

  唐福珍被送往医院后,金牛区高度重视,安排专人24小时协助医院全力救治,医院专门成立了副院长牵头的专家医疗组,采用最好的设备和技术予以救治,先后两次对唐福珍实施植皮手术。经初步调查,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此次暴力阻挠依法拆违事件中涉嫌妨害公务犯罪,金牛区公安分局已于11月13日立案侦查。11月21日,依法对5名涉嫌犯罪的唐、胡两家亲属实施刑事拘留,4名实施监视居住,11月23日,对胡昌明实施刑事拘留,11月24日对2名涉嫌犯罪的唐、胡两家亲属实施刑事拘留。

  11月29日,唐福珍因伤情严重突现生命危险,金牛区领导及相关人员迅速赶赴医院协同医务人员全力抢救,并及时通知唐福珍亲属赶到医院,同时由公安干警陪同尚在刑事拘留的胡昌明及其子赶往医院看望唐福珍。当晚19时左右,胡昌明及其子到达医院,23点23分,唐福珍经抢救无效死亡。金牛区及时组织有关方面协同死者家属安排善后事宜。

  三、初步调查处理情况

  经过金牛区区认真调查,初步认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于金华村四组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2、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执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予以阻挠,已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3、在金牛区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唐福珍采取极端行为,导致严重烧伤,经医院全力救治,但终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对于一个生命的逝去我们深感惋惜。在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的同时,我们对事发过程也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初步查明,在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直至引燃的过程中,现场指挥的有关人员判断不当、处置不力。对此,区政府已于昨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建议: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停职接受调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随着调查的深入开展,若发现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其它问题,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http://news.sina.com.cn/c/p/2009-12-03/232219184752.shtml

 
唐福珍点燃自己前一秒

唐福珍点燃自己瞬间

唐福珍倒下

开始营救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3日讯 (记者 刘侠 蒋亮 代朗) 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金牛区“11.13”暴力阻挠依法拆违事件初步调查情况通报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拆除天回镇街道办事处金华社区4组胡昌明违法建设,其前妻唐福珍现场组织指挥亲属10余人暴力阻挠依法拆违,其间唐福珍采取极端行为,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导致严重烧伤,现场执法人员迅速救援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全力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离开人世。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谁也不愿意看到,我们对她的不幸离世表示惋惜,对她的家人、亲属表示慰问。现我区有关方面正积极会同其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事件发生之后,成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当日即责成金牛区全力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依法认真调查处理,明确表示如发现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一经查实,坚决处理,绝不姑息。遵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我区在全力救治伤员的同时,依法展开调查。我现就初步调查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背景情况

  1996年8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属于违法建设。

  2007年8月,成都市为推进全市四大污水处理厂之一的城北大天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决定实施连接北新干道和川陕路的市政道路金新路建设。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拆除是不予补赔偿的,考虑到历史因素,金牛区有关方面仍然拟以不低于土建及装修成本的价格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不接受,提出了高达800多万元的要价。2007年10月,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向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告知如对执法决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胡昌明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于2007年12月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2月,成都市城管执法局经审查,依法维持了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对成都市城管执法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胡昌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后,金牛区有关方面继续做工作要求胡昌明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胡昌明仍然拒不拆除。胡昌明前妻唐福珍已于2004年与胡昌明离婚,并协议此处房屋归胡昌明所有。2009年4月10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唐福珍组织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此次执法行动终因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为避免意外情况出现而终止。受胡昌明违法建设影响,市政道路金新路至今未能全线贯通,该片区污水管道无法铺设,城北大天污水处理厂也不能正常运行,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交通出行带来不便。

  二、事件发生经过

  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再次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依法拆除。拆除行动开始前,执法人员依照事先制定的工作预案,先行着手将违法建设内的人员带出房屋,带离现场。唐福珍组织唐、胡两家亲属10余人,采取逐层关闭楼层通道(均为钢质防盗门),向执法人员投掷自制汽油燃烧瓶、砖头、石块,在楼道、平台泼洒汽油并点燃等暴力方式阻挠执法。在执法人员一直竭力劝说唐福珍等人停止暴力阻挠执法行为和将其亲属带离现场过程中,执法人员和其亲属发生了一些肢体抓扯,造成多名执法人员和唐、胡两家亲属不同程度受伤。相持两个多小时后,唐福珍在组织亲属阻挠执法的同时,两次向自己身上泼洒汽油,执法人员多次试图登上唐福珍所在的塔楼阻止,避免意外发生,均遭其子胡某某及其姐夫陈某某暴力阻拦。其间,执法人员不断喊话,劝阻唐福珍不要做出极端行为。约10分钟左右,唐福珍突然用打火机引燃身上汽油,执法人员立即用泡沫水枪喷洒灭火,此时,唐福珍的儿子与姐夫不施营救,继续暴力阻挠,救援人员不顾其投掷石块和持棒殴打,迅速搭梯登上塔楼,救下唐福珍,立即送往附近的成都军区总医院救治,之后将现场的唐、胡两家亲属带离,经查验证实该违法建设中再无其他人员,并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实施证据保全之后,于当日对此违法建设进行了拆除。

  唐福珍被送往医院后,金牛区高度重视,安排专人24小时协助医院全力救治,医院专门成立了副院长牵头的专家医疗组,采用最好的设备和技术予以救治,先后两次对唐福珍实施植皮手术。经初步调查,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此次暴力阻挠依法拆违事件中涉嫌妨害公务犯罪,金牛区公安分局已于11月13日立案侦查。11月21日,依法对5名涉嫌犯罪的唐、胡两家亲属实施刑事拘留,4名实施监视居住,11月23日,对胡昌明实施刑事拘留,11月24日对2名涉嫌犯罪的唐、胡两家亲属实施刑事拘留。

  11月29日,唐福珍因伤情严重突现生命危险,金牛区领导及相关人员迅速赶赴医院协同医务人员全力抢救,并及时通知唐福珍亲属赶到医院,同时由公安干警陪同尚在刑事拘留的胡昌明及其子赶往医院看望唐福珍。当晚19时左右,胡昌明及其子到达医院,23点23分,唐福珍经抢救无效死亡。金牛区及时组织有关方面协同死者家属安排善后事宜。

  三、初步调查处理情况

  经过金牛区区认真调查,初步认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于金华村四组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2、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执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予以阻挠,已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3、在金牛区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唐福珍采取极端行为,导致严重烧伤,经医院全力救治,但终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对于一个生命的逝去我们深感惋惜。在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的同时,我们对事发过程也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初步查明,在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直至引燃的过程中,现场指挥的有关人员判断不当、处置不力。对此,区政府已于昨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建议: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停职接受调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随着调查的深入开展,若发现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其它问题,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http://news.sina.com.cn/c/p/2009-12-03/232219184752.shtml
现初步查明,在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直至引燃的过程中,现场指挥的有关人员判断不当、处置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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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一帮人是在围观冷血等看自焚. 早点喷水或看见拿出电油时就制止, 也许不会有自焚的事情. 那些维权维的不是合法权利是不对, 也不应支持, 但执法的作为公务员冷血围观也应负上责任.;funk
不敢围观,赶紧飘过。
"事件发生之后,成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当日即责成金牛区全力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依法认真调查处理,明确表示如发现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一经查实,坚决处理,绝不姑息。遵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我区在全力救治伤员的同时,依法展开调查。"这句话屡屡见诸:矿难、交通事故、火灾、洪水。。。。。各公务员们,这句话要收藏哦,拿来随时即用
唉,一声叹息
钉子无耻(阻碍救人),政府无能(拆不了房,也救不了人),公理无奈.
她站那个位置也够险的,喷水再把她喷楼下去更麻烦
E=MC^2 发表于 2009-12-5 13:08
  这话都快变万金油了,以后能不能换个新鲜的{:3_96:}
何时能核实啊
{:3_97:}TG满赛。。。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09-12-5 10:34
完全把自焚的事情推到别人身上  倒汽油是自己 点着了是自己 不肯救人的是亲人 。敢情这些都没看见。。 也许不会有自焚的事情发生?你自己要自焚 首先是你自己的错误 三番五次靠自焚要挟 。如果真要你自焚早就不管了 何必以前拦着。现在拦着也是错 喷灭火剂也错 上去挨打倒是对的 。妈的 什么世道
lhicq 发表于 2009-12-20 15:10
我说你鹦鹉学舌之前能不能动动脑子了解一下来龙去脉?
按你的逻辑自焚的轮子也是“不畏死”?
代号狂风 发表于 2009-12-21 00:56
她自焚的时候,家里人都被拆迁的围着打呢,怎么救??
这事儿绝对是管事儿的执行不力,无能的脑残的基层干部!!!
扯淡,拿着消防器材去打人?你以为别人都跟你似的?
万字军骑士 发表于 2009-12-21 02:26
这句话是我早上从广播里听到的,你可以咨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lhicq 发表于 2009-12-22 17:53
是不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原话我无从证明
但那个新西兰香蕉女可是上了CCTV大放厥词的
完全跟事实不符
至少说明官方媒体上很多人也借此机会造谣的


回复 18# 万字军骑士



我是说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这句话是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听到了,我们这边的频率是FM107.1

回复 18# 万字军骑士



我是说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这句话是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听到了,我们这边的频率是FM107.1
赶紧飘过。
这城管局长真够倒霉,这女士不小心点燃自己成了国际新闻了,可惜她的千万资产啊。
湛庐 发表于 2009-12-21 05:23

自己看视频去,她倒汽油点火时她身边的两个亲人正抡着棍子和石头朝着拿着灭火器爬梯上来的拆迁办狠砸呢。
lhicq 发表于 2009-12-20 15:10

活人都不怕,还怕死人,死了活该……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09-12-23 12:27


    有视频做证,她那两亲戚算不算有罪
回复 24# 智动铅笔


   从道德角度来讲是有罪的,从法律角度来讲是无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