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南京拆迁户自焚事件负责?(ZT)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22:42:37
自由之声 www.Freelysay.com  作者:高昱  来源:《商务周刊》  2003-9-13  
     
     面孔的变化固然可以缓解某些激烈的情绪,却根本不能解决在很多城市都发生着的这种政府、地产商和民众三者间的利益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所定义的“强迫交易罪”,却在南京市邓府巷等地方赤裸裸地发生了——

  文/高昱
      一场早在预料之中的悲剧发生了。今天,它发生在南京城里,发生在39岁的残疾人翁彪身上,但明天,它同样可能发生在其他的城市,发生在我们每个普通居民身上。8月22日,家住南京市邓府巷同庆里的翁彪在邓府巷拆迁办公室自焚,在场的7名拆迁办工作人员受伤,翁的烧伤面积达到97%,到9月5日,有消息说,翁彪已经死亡,但具体死亡时间因政府严格保密而不详。据南京市政府介绍,改建后的邓府巷,“将成为一个具有新时代气息的商贸区,集商贸、休闲和娱乐为一体”,但是,这个宏伟的城市构想,让我们的城市拆迁史上又多了一件血腥的案例。

  据说,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处理翁彪家属的安置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焚事件的真相展开调查。

  那么,究竟谁该为翁彪自焚负责?有政府官员认为,直接责任人是翁彪本人。上海《外滩画报》的报道援引当地派出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人士的话说:“大家都说翁彪是自焚,其实是纵火,是蓄意伤人。”他解释说,自焚是通过伤害自己的身体来达到某种目的,可翁彪的本意并不是要伤害自己,而是想以伤害他人来威胁拆迁办,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翁彪的家属和邻人驳斥了这一说法:翁彪平时为人老实厚道,并不偏激,“不是被逼到绝处,谁愿意为了万把块钱而放弃自己的生命!”

  他们谴责,正是拆迁办的粗暴与蛮横,“杀”了翁彪。一些有良知的媒体也先后发表报道和评论,谴责这些拆迁“强盗”。

  然而,即使态度不粗暴,不蛮横,拆迁办就不搞强制拆迁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打碎了这些良好的愿望,它的第21条写得清清楚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即使态度不粗暴,不蛮横,就能避免因为拆迁导致居民无家可归的悲哀吗?1998年的北京平安大道拆迁,获得了政府官员和地产业内人士的一致称赞,因为那是北京首次引入货币补偿的办法,即房地产公司按照原住房面积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地价补偿标准,将旧房换算为人民币,-次性付给拆迁户,使得向来被视作“老大难”的拆迁安置简化为纯粹的商品交换,房地产公司和拆迁户都既是销售商,又是消费者。据说通过这样一个简单的财物换算,矛盾的双方各得其所,政府也卸下了包袱。而此次南京市邓府巷拆迁,同样采用了这种“先进”的货币补偿方式,而且是按照政府所能给予的最高补偿标准。但翁彪一家仍然买不起房子,这不是态度和蔼可亲还是粗暴蛮横的问题,而是最根本的利益分配问题——房子拆了,具有新时代气息的商贸区建起来了,房价又涨起来了,地产商发财了,政府的税收增加了,但给翁彪们的补偿,却少得让他们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面孔的变化固然可以缓解某些激烈的情绪,却根本不能解决在很多城市都发生着的这种政府、地产商和民众三者间的利益矛盾。很多人会问,拆迁办的人为什么这么恶,可我恰好有一个女同学在拆迁办工作,这个向来与人为善的姑娘也谴责拆迁中的“打砸抢”,但她替自己的同事辩护说:“我们在依法办事,按规定该补多少就补多少,不能因为个别人不配合而耽误整个工程,可是有些钉子户就是既不懂法,又老向政府提高出规定标准的过分要求。”

  很明显,站在不同利益方的角度,对错是非的判断标准也是不同的。

  令人沉重的是,我们经常看到的是代表政府的拆迁办与地产商站在了一起。在强制拆迁纠纷中,我们还常常能够看到以公安局名义下发给“钉子户”的限期搬迁令,相反,公安和其他部门对拆迁中“轻则断水断电,重则打砸威胁”、私闯民宅、甚至动用“黑社会”的行径却不管不问。一些地方制订的拆迁管理办法更是让拆迁户无处说话,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任由宰割。

  在经济利益上,政府同样最大限度地保护着地产商。《外滩画报》注意到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细节:南京市有“区位补偿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定期公布”这一条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也大打折扣。知情人士透露,南京市现在实行的区位补偿单价还是1998年公布的价格,有关部门根本没有很好履行“定期公布”的职责。事实上,近两年来,南京的平均房价每平方米涨幅超过千元,可按照目前执行的补偿标准,补偿款只能购回原条件的住房2/3的面积。

  中国《合同法》第4条写得明白:“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除涉及国防、外交等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外的商业拆迁,拆迁当事人双方本属独立和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要求的是平等交易和契约自由。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所定义的“强迫交易罪”,却在南京市邓府巷等地方赤裸裸地发生着。

  谁都知道拆迁背后蕴涵着什么样的利润,而自从“经营城市”在中国蔓延之后,诸多地方政府也以空前的热情加入到这场盛宴,在“为民办实事”、“推动地方经济”的招牌下,卖地成风,拆迁成风,旧城改造成风。统计数据显示,南京去年城市拆迁量为1.9万户,今年上半年,城市拆迁已达1.76万户,预计下半年还有1万户。

  增加税收并不是坏事,但当政府像经营公司一样经营一座城市的时候,面对政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诉求,和它手中掌握的强力机器,被它抛离的被拆迁户还有平等交易和契约自由的机会吗?面对烈火中的翁彪,我们必须要问:“民众利益国家化,国家利益政府化,政府利益公司化”这样的概念偷换,还没有到被制止的时候吗?自由之声 www.Freelysay.com  作者:高昱  来源:《商务周刊》  2003-9-13  
     
     面孔的变化固然可以缓解某些激烈的情绪,却根本不能解决在很多城市都发生着的这种政府、地产商和民众三者间的利益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所定义的“强迫交易罪”,却在南京市邓府巷等地方赤裸裸地发生了——

  文/高昱
      一场早在预料之中的悲剧发生了。今天,它发生在南京城里,发生在39岁的残疾人翁彪身上,但明天,它同样可能发生在其他的城市,发生在我们每个普通居民身上。8月22日,家住南京市邓府巷同庆里的翁彪在邓府巷拆迁办公室自焚,在场的7名拆迁办工作人员受伤,翁的烧伤面积达到97%,到9月5日,有消息说,翁彪已经死亡,但具体死亡时间因政府严格保密而不详。据南京市政府介绍,改建后的邓府巷,“将成为一个具有新时代气息的商贸区,集商贸、休闲和娱乐为一体”,但是,这个宏伟的城市构想,让我们的城市拆迁史上又多了一件血腥的案例。

  据说,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处理翁彪家属的安置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焚事件的真相展开调查。

  那么,究竟谁该为翁彪自焚负责?有政府官员认为,直接责任人是翁彪本人。上海《外滩画报》的报道援引当地派出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人士的话说:“大家都说翁彪是自焚,其实是纵火,是蓄意伤人。”他解释说,自焚是通过伤害自己的身体来达到某种目的,可翁彪的本意并不是要伤害自己,而是想以伤害他人来威胁拆迁办,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翁彪的家属和邻人驳斥了这一说法:翁彪平时为人老实厚道,并不偏激,“不是被逼到绝处,谁愿意为了万把块钱而放弃自己的生命!”

  他们谴责,正是拆迁办的粗暴与蛮横,“杀”了翁彪。一些有良知的媒体也先后发表报道和评论,谴责这些拆迁“强盗”。

  然而,即使态度不粗暴,不蛮横,拆迁办就不搞强制拆迁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打碎了这些良好的愿望,它的第21条写得清清楚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即使态度不粗暴,不蛮横,就能避免因为拆迁导致居民无家可归的悲哀吗?1998年的北京平安大道拆迁,获得了政府官员和地产业内人士的一致称赞,因为那是北京首次引入货币补偿的办法,即房地产公司按照原住房面积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地价补偿标准,将旧房换算为人民币,-次性付给拆迁户,使得向来被视作“老大难”的拆迁安置简化为纯粹的商品交换,房地产公司和拆迁户都既是销售商,又是消费者。据说通过这样一个简单的财物换算,矛盾的双方各得其所,政府也卸下了包袱。而此次南京市邓府巷拆迁,同样采用了这种“先进”的货币补偿方式,而且是按照政府所能给予的最高补偿标准。但翁彪一家仍然买不起房子,这不是态度和蔼可亲还是粗暴蛮横的问题,而是最根本的利益分配问题——房子拆了,具有新时代气息的商贸区建起来了,房价又涨起来了,地产商发财了,政府的税收增加了,但给翁彪们的补偿,却少得让他们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面孔的变化固然可以缓解某些激烈的情绪,却根本不能解决在很多城市都发生着的这种政府、地产商和民众三者间的利益矛盾。很多人会问,拆迁办的人为什么这么恶,可我恰好有一个女同学在拆迁办工作,这个向来与人为善的姑娘也谴责拆迁中的“打砸抢”,但她替自己的同事辩护说:“我们在依法办事,按规定该补多少就补多少,不能因为个别人不配合而耽误整个工程,可是有些钉子户就是既不懂法,又老向政府提高出规定标准的过分要求。”

  很明显,站在不同利益方的角度,对错是非的判断标准也是不同的。

  令人沉重的是,我们经常看到的是代表政府的拆迁办与地产商站在了一起。在强制拆迁纠纷中,我们还常常能够看到以公安局名义下发给“钉子户”的限期搬迁令,相反,公安和其他部门对拆迁中“轻则断水断电,重则打砸威胁”、私闯民宅、甚至动用“黑社会”的行径却不管不问。一些地方制订的拆迁管理办法更是让拆迁户无处说话,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任由宰割。

  在经济利益上,政府同样最大限度地保护着地产商。《外滩画报》注意到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细节:南京市有“区位补偿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定期公布”这一条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也大打折扣。知情人士透露,南京市现在实行的区位补偿单价还是1998年公布的价格,有关部门根本没有很好履行“定期公布”的职责。事实上,近两年来,南京的平均房价每平方米涨幅超过千元,可按照目前执行的补偿标准,补偿款只能购回原条件的住房2/3的面积。

  中国《合同法》第4条写得明白:“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除涉及国防、外交等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外的商业拆迁,拆迁当事人双方本属独立和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要求的是平等交易和契约自由。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所定义的“强迫交易罪”,却在南京市邓府巷等地方赤裸裸地发生着。

  谁都知道拆迁背后蕴涵着什么样的利润,而自从“经营城市”在中国蔓延之后,诸多地方政府也以空前的热情加入到这场盛宴,在“为民办实事”、“推动地方经济”的招牌下,卖地成风,拆迁成风,旧城改造成风。统计数据显示,南京去年城市拆迁量为1.9万户,今年上半年,城市拆迁已达1.76万户,预计下半年还有1万户。

  增加税收并不是坏事,但当政府像经营公司一样经营一座城市的时候,面对政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诉求,和它手中掌握的强力机器,被它抛离的被拆迁户还有平等交易和契约自由的机会吗?面对烈火中的翁彪,我们必须要问:“民众利益国家化,国家利益政府化,政府利益公司化”这样的概念偷换,还没有到被制止的时候吗?
奈何!何处找公正?!立场不同,观点也不同,处事的方法也就不一样啦!难道又要形成两个阶级???
没有人
私有财产,只要是合法获得合法拥有,神圣不能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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