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被逼强奸面前为何不反抗 检察官被逼强奸杀人岂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05:16:02
为敲诈钱财,河南平顶山市一团伙强迫被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强暴并勒死一名被劫持的女学生王某,拍照后试图勒索夏某1000万元。最后该团伙8人被捕,而夏某未被纳入嫌犯范围查处。 (7月22《日新京》报)检察官被逼强奸杀人岂能无罪
  身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在遭遇歹徒时不是积极反抗,反而在歹徒的胁迫下实施了强奸、杀人等一系列犯罪行为,这本身就应该受到谴责。虽然按侦办此案的该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的说法,夏某也是受害人,而且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的,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如果他不勒王,疑犯就要勒死他。但这显然不是警方不追究夏某刑事责任的理由。

  虽然按照我国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被胁迫参加犯罪者毕竟也犯了罪,而且强奸、杀人都是重罪,即使依法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应该由法院来判决,公安局不应该越俎代庖。只要被胁迫参加犯罪者确实有犯罪行为,就应该按正常的刑事犯罪案件处理程序办理。退一步说,即便公安局认为夏某是胁从犯,可以不起诉,但这一决定也应该由检察院来作出,公安局无权擅自将夏某排除在犯罪嫌疑人名单外。

  新华区公安分局为何会对夏某法外开恩,恐怕原因是多方面的。夏某所在单位是新华区检察院,这样的身份难免引起猜疑。此外,夏某的家庭背景恐怕也不简单。这从歹徒胁迫夏某强奸杀人后再向其勒索1000万元的犯罪过程就看得出来。普通家庭恐怕不会让他们这样“狮子大开口”。

  不可否认,夏某在此案中也是受害人,但他同时也实施了犯罪行为,理应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夏某的身份和家庭背景对其免予受到法律追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当地警方和检方应该有个说法。(据《今日早报》)检察官在被逼强奸面前为何不反抗

  这一起检查院工作人员“被迫”强奸一名同样被绑架的女学生一事,注定又将造就一个“被强奸”的网络新名词。检查院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序列,有肩负着捍卫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利益的天职,无论从何种角度理解,在涉及自身安全利益和他人安全利益的抉择之下,笔者以为,放弃或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后位,而将他人的利益置于首位,是一名检查人员的职责和本质。

  在歹徒强迫这名检察人员对女学生施暴之时,检查人员的确面临两种抉择,要么保全自己、配合歹徒,但却以严重损害他人为代价;要么宁肯牺牲自身利益,而坚定地反抗或拒绝暴力企图。但令人遗憾的是,这名检察人员最终选择了“被强奸”的方式强奸了女学生。

  我们抛开这名检察人员的公仆身份,打击和遏止犯罪的职责不讲,即便是一名普通人,在面对以威胁别人生命为代价的强奸和杀人(勒颈)之时,也是不应该为了保全自己而丝毫没有廉耻的牺牲别人。生命权益有其对等性,这与正当防卫无关,以牺牲别人来换取自身安全,只能是一种无耻。也与一个人的社会公德和良心、道义相悖。

  从这一事件中,我们最终看到的是个别公职人员对暴力犯罪分子的惧怕和妥协,甚至是无原则的迁就。这样一个近乎于“软蛋”的检查官,在面对暴力威胁时竟然以一个明知也是严重违法犯罪的强奸行为和故意伤害(勒颈)行为,来换得自身一时的安全,不能不是一名检察人员的悲哀。再放大开来,这起“被强奸”事件注定将成为以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的司法人员的耻辱。(据荆楚网)

http://epaper.xplus.com/papers/sanxsb/20090724/n182.shtml为敲诈钱财,河南平顶山市一团伙强迫被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强暴并勒死一名被劫持的女学生王某,拍照后试图勒索夏某1000万元。最后该团伙8人被捕,而夏某未被纳入嫌犯范围查处。 (7月22《日新京》报)检察官被逼强奸杀人岂能无罪
  身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在遭遇歹徒时不是积极反抗,反而在歹徒的胁迫下实施了强奸、杀人等一系列犯罪行为,这本身就应该受到谴责。虽然按侦办此案的该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的说法,夏某也是受害人,而且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的,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如果他不勒王,疑犯就要勒死他。但这显然不是警方不追究夏某刑事责任的理由。

  虽然按照我国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被胁迫参加犯罪者毕竟也犯了罪,而且强奸、杀人都是重罪,即使依法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应该由法院来判决,公安局不应该越俎代庖。只要被胁迫参加犯罪者确实有犯罪行为,就应该按正常的刑事犯罪案件处理程序办理。退一步说,即便公安局认为夏某是胁从犯,可以不起诉,但这一决定也应该由检察院来作出,公安局无权擅自将夏某排除在犯罪嫌疑人名单外。

  新华区公安分局为何会对夏某法外开恩,恐怕原因是多方面的。夏某所在单位是新华区检察院,这样的身份难免引起猜疑。此外,夏某的家庭背景恐怕也不简单。这从歹徒胁迫夏某强奸杀人后再向其勒索1000万元的犯罪过程就看得出来。普通家庭恐怕不会让他们这样“狮子大开口”。

  不可否认,夏某在此案中也是受害人,但他同时也实施了犯罪行为,理应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夏某的身份和家庭背景对其免予受到法律追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当地警方和检方应该有个说法。(据《今日早报》)检察官在被逼强奸面前为何不反抗

  这一起检查院工作人员“被迫”强奸一名同样被绑架的女学生一事,注定又将造就一个“被强奸”的网络新名词。检查院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序列,有肩负着捍卫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利益的天职,无论从何种角度理解,在涉及自身安全利益和他人安全利益的抉择之下,笔者以为,放弃或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后位,而将他人的利益置于首位,是一名检查人员的职责和本质。

  在歹徒强迫这名检察人员对女学生施暴之时,检查人员的确面临两种抉择,要么保全自己、配合歹徒,但却以严重损害他人为代价;要么宁肯牺牲自身利益,而坚定地反抗或拒绝暴力企图。但令人遗憾的是,这名检察人员最终选择了“被强奸”的方式强奸了女学生。

  我们抛开这名检察人员的公仆身份,打击和遏止犯罪的职责不讲,即便是一名普通人,在面对以威胁别人生命为代价的强奸和杀人(勒颈)之时,也是不应该为了保全自己而丝毫没有廉耻的牺牲别人。生命权益有其对等性,这与正当防卫无关,以牺牲别人来换取自身安全,只能是一种无耻。也与一个人的社会公德和良心、道义相悖。

  从这一事件中,我们最终看到的是个别公职人员对暴力犯罪分子的惧怕和妥协,甚至是无原则的迁就。这样一个近乎于“软蛋”的检查官,在面对暴力威胁时竟然以一个明知也是严重违法犯罪的强奸行为和故意伤害(勒颈)行为,来换得自身一时的安全,不能不是一名检察人员的悲哀。再放大开来,这起“被强奸”事件注定将成为以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的司法人员的耻辱。(据荆楚网)

http://epaper.xplus.com/papers/sanxsb/20090724/n182.shtml
如果角色互换一下,平头百姓在这种情况下把检察官的女儿奸杀了,会有什么结果呢???
什么叫强奸??未经允许,J8进入就是强奸。有理由也是强奸!!!!
什么叫故意杀人??绳子勒在脖子上,你去扯就是故意!!!!只不过未遂吧了~~~~

检察官的心理素质很好的,他知道歹徒不会杀他,所以那个女的必须得死!!!谁能保证事后女孩不把他做的丑事抖露出来???杀人灭口还有正当理由,这种SB应该凌迟!!!!
都是口气大到不得了的英雄好汉啊
类似事情应该有过不少,谁能把判例翻出来看看?
  老帖子,恶心人+法盲的无耻文章,受害人的父亲根本不值得可怜,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