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福建“水下许霆案”:渔民捞沉船钢材获刑发表点小意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13:19:11
我自己就是吃海商这行饭的,我征询过很多同行,同业。海运行业内部大多数对这个案件持支持的态度,一个很简单的案件,怎么经过媒体和所谓“砖家”手就变得这么复杂,变成了海上许霆了????

行有行法,家有家规。搞海运这行,更多是看,《海安法》《海商法》,《内河条例》《船员条例》等专业法律法规。

说真的,现在国内律师多如毛,但真正能玩得到转海商官司的,全国绝对没有100个。
海商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是我国法律体系,最靠近西方的分支了。
最西化的了。
平时打了离婚,争产,刑事的,赚那10万8万没大意思,涉及到海商的官司,大部分都是以百万为计算单位的,还是美刀。
一个玩得转海商的律师,一年纯赚一两百万美刀绝对是小意思。不过这个圈子很小,外人想进,比较难。

我看过了案例,船主已经在船,沉没后的第一时间向海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海事局,申请了沉船沉物的打捞。按照《海商法》和《海上安全管理规定》,船主及货主并没有放弃船及船上的货物的所有权。
我和浙江海事局的哥们聊过,因为不存在碍航的行为,所以没有设立警示航标的必要,这完全符合《海安法》的规定。

辩护律师说。“沉船位置无船看守,也无浮标标注,处于脱离控制状态,因此本案不构成盗窃”、“如果将未经行政审批、未经物主许可情况下,实施的打捞脱离控制的沉没物的行为,定性为盗窃,则等于明确:我国《民法》和《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构成不当得利的规定,则只能适用于陆地而不适用于海域。这显然是错误理解法律。”

因此我想问问各位法律高人,该领域有专业法律法规,并已经有效运作多年。
在考虑法律问题的时候,是优先考虑专业领域内的《海商法》《海安法》
还是优先考虑《物权法》?

再问一个,陆地上出车祸,货车司机伤重休克,并紧急送院,失去了对货车上物品的控制,监理权。我拿走车上的货物,以及司机的手机钱包之类的,我算偷窃吗?我自己就是吃海商这行饭的,我征询过很多同行,同业。海运行业内部大多数对这个案件持支持的态度,一个很简单的案件,怎么经过媒体和所谓“砖家”手就变得这么复杂,变成了海上许霆了????

行有行法,家有家规。搞海运这行,更多是看,《海安法》《海商法》,《内河条例》《船员条例》等专业法律法规。

说真的,现在国内律师多如毛,但真正能玩得到转海商官司的,全国绝对没有100个。
海商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是我国法律体系,最靠近西方的分支了。
最西化的了。
平时打了离婚,争产,刑事的,赚那10万8万没大意思,涉及到海商的官司,大部分都是以百万为计算单位的,还是美刀。
一个玩得转海商的律师,一年纯赚一两百万美刀绝对是小意思。不过这个圈子很小,外人想进,比较难。

我看过了案例,船主已经在船,沉没后的第一时间向海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海事局,申请了沉船沉物的打捞。按照《海商法》和《海上安全管理规定》,船主及货主并没有放弃船及船上的货物的所有权。
我和浙江海事局的哥们聊过,因为不存在碍航的行为,所以没有设立警示航标的必要,这完全符合《海安法》的规定。

辩护律师说。“沉船位置无船看守,也无浮标标注,处于脱离控制状态,因此本案不构成盗窃”、“如果将未经行政审批、未经物主许可情况下,实施的打捞脱离控制的沉没物的行为,定性为盗窃,则等于明确:我国《民法》和《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构成不当得利的规定,则只能适用于陆地而不适用于海域。这显然是错误理解法律。”

因此我想问问各位法律高人,该领域有专业法律法规,并已经有效运作多年。
在考虑法律问题的时候,是优先考虑专业领域内的《海商法》《海安法》
还是优先考虑《物权法》?

再问一个,陆地上出车祸,货车司机伤重休克,并紧急送院,失去了对货车上物品的控制,监理权。我拿走车上的货物,以及司机的手机钱包之类的,我算偷窃吗?
货车司机伤重休克,并紧急送院,失去了对货车上物品的控制,监理权。我拿走车上的货物,以及司机的手机钱包之类的,我算偷窃吗?

这不算偷  难道算拣?
这些案子都是下贱的媒体无知的刁民混账的律师共同炒作起来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算偷是毫无疑问的~


因为没有设立标志 所以在被告对被打捞财物所有权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构成盗窃罪
这要联系相关人证物证了 要是人证物证都可以证明被告打捞时并不知情 就构不成盗窃了

因为没有设立标志 所以在被告对被打捞财物所有权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构成盗窃罪
这要联系相关人证物证了 要是人证物证都可以证明被告打捞时并不知情 就构不成盗窃了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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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特别法的原则违背一般法,是要适用一般法的:D
再问一个,陆地上出车祸,货车司机伤重休克,并紧急送院,失去了对货车上物品的控制,监理权。我拿走车上的货物,以及司机的手机钱包之类的,我算偷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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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偷.
钢材8晓得,要是集装箱,提单在我手你就是偷窃
1、特别法优先
2、货车上的货物,虽然车主失去了控制权,但所有权并没有消失或者转移,应该是偷。。。
  这个案子没有丝毫问题啊,盗窃罪无疑--位于何处并不代表我国法律会失去管辖权,盗窃行为侵犯的法益侵犯的是我国公民的财产权,这难道有问题么?
楼主,福建可没发生什么“水下许霆案”{:3_82:}
如何定罪应是刑法的范围,在海上设个标志可不是你们想象得那么简单的。
上次英国一艘货船出事,很多集装箱落水,结果检到的就归路人所有了。既然英国是这样,国际通行做法是不是这样?毕竟近代的国际海洋法英国可是有重大影响。


http://webbbs.oeeee.com/articles/2007-1/25/5839110_1.html
教主真身 发表于 2009-9-19 21:32

  是么?你好好看看原帖:

  “在原主人最终做出如何处置这些物品的决定前,“淘宝者”可以暂时将其保留,但不能擅自据为己有。”
说白了,在中国,不是你的东西,你最好别要,
要不然的话可能就麻烦了。
尽管我们在制度上没有设定占有时效(取得时效),但在民间习惯下,无主物的所有是承认占有时效(取得时效)的。如捡破烂的,没人认为是违法。

至于本案,细节不了解,不评价。
哪里违反了一般法的原则?

船主第一时间就已经申请了打捞~

那么就不能认为放弃了对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就不能被认定为无主物~

那么不是盗窃是什么?
如捡破烂的,没人认为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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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置物和遗失物不同吧.:L
,再次强调,至于本案,细节不了解,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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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笔下的东西,不等于案卷上的东西。
船主没丧失占有,但能否说打捞者知道申请的情况?能否推定出就是明知故意?是明知是他人不曾放弃的财物?

关于遗失物的公示制度,是否具有排他性,恨难说。
如你在某地丢了财物,然后及时去报警。后来有人在当地看到该物品,拣起,能否就认定该人是盗窃?如果按照德国民法上的“物召唤自己的主人”原则,和我国物权法上的相关规定,在民法上顶多是个无权占有,自主占有。在刑法上,可能涉及侵占罪,但说是盗窃,主客观显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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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老头儿,做人要诚实,诚实的好,不要把人家的东西硬说成是自己的
mmmmmmm 发表于 2009-9-20 09:12
阁下不会认为打捞沉船上的东西是因为出门打酱油,看到的水下有沉船吧,那位大师功力那么强大,国家海洋救捞局高薪聘请啊。
如果目的是远古沉船,或其他东西,偶然知道了呢?
这和许霆案显然不同。
关键是主客观相一致的认定。
没有具体材料,不好说就是某某情况。


扯到《海商法》,就多说两句。
如果货物沉没,在海事商务上是如何定性的?应该是货物海损吧!出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有可能要赔付的。根据具体情况,承运方和出卖方可能要承担相关合同关系。
能否说,我向海事局登记了,我的货物我还控制着,不是海损呢?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如果打捞上来,就不是海损?或可以通过不同法律间的协调,进行处理?
确实对海商不太了解。
不过《海商法》没有对所有权问题有规定。

扯到《海商法》,就多说两句。
如果货物沉没,在海事商务上是如何定性的?应该是货物海损吧!出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有可能要赔付的。根据具体情况,承运方和出卖方可能要承担相关合同关系。
能否说,我向海事局登记了,我的货物我还控制着,不是海损呢?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如果打捞上来,就不是海损?或可以通过不同法律间的协调,进行处理?
确实对海商不太了解。
不过《海商法》没有对所有权问题有规定。
有时不一定卖方承担关系,FOB的上船就是买方的事了这个也有保险,如果是没保险的,那就哭吧。
喜玛拉雅条款(Himalaya Clause)

由“喜玛拉雅”案而产生的提单条款,旨在制止索赔人通过侵权之诉使承运人的雇佣人员丧失免责和给予足额赔偿的行为。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是否能享受承运人所有的免责、赔偿限额及其他抗辩等项权利的问题,在《海牙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喜玛拉雅案”中的索赔人以承运人的雇佣人员犯有过失为由、以侵权之诉使其索赔获得成功。此案首开对雇佣人员提起侵权之诉的先例,使雇佣人员承担侵权的责任,这样,船东作为雇主其雇佣人员最后代偿人时,实际上就失去了原本享有的权利。于是,提单上出现了“喜玛拉雅”条款,规定承运人的雇佣人员亦能同承运人一样享受《海牙规则》规定的免责、抗辩和赔偿限额的权利。《海牙规则》的这一不足,已被《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所纠正
所以船老大就是老大,但掉海里了, 提单在你手里,那就是物权凭证,打捞你的东西不还给你那就是非法占有
mmmmmmm 发表于 2009-9-20 09:46
海损并不一定就是全损。本身就存在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但即便不是全损,也是构成海损的。保险公司依然是要赔付的。
李药师 发表于 2009-9-19 13:03
海运,这行是明法规,暗行规的。
法规明文有写,但今天周末,书都放办公室了,找不到是《海安法》那款。

运作程序大概是,
船沉了,如果是存在碍航的情况,海事部门是要下通知书,要求船主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打捞的,
包括了船和货。如果船主没钱,海事局可以强制打捞,并有权对捞上来的东西处置。

如果不碍航,一般海事局也是发个航行通警告就算了。并不会设立航标。
但船主必须要向当地海事部门,书面申请,重申对沉船及货物的所有权。
但打捞的时限并没有很明确和强制的规定。
如果船主不想要货要船了,海事部门,或海事法院会组织拍卖啊,招标啊,制定啊之类的。叫人过来打捞。
捞出来的东西,再协商处理。

情况大致是这样,但这些农民,查都不查,问也不问,直接就下水打捞了。这绝对是坏规矩的。
http://www.dyxw.com/viewnews-105847
恐怕辩护律师耍的手段啊。
明明很明白清楚的事情,经过媒体的加工就变成水下许霆案了,经过哪些法学砖家叫兽的口,就变成痛心疾首的,中国法律漏洞了!!!!
真是莫名其妙。
mmmmmmm 发表于 2009-9-20 09:46

我学的东西都忘得差不多了。。

记得以前上学时讲过类似的东西,大致意思是,当出现海损的时候,在保险公司理赔钱,货物和船舶的所有权是属于原来所有人的,当保险公司理赔后,所有权转移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利放弃所有权。不过前提是这些东西没有给航道、环境等等造成影响。

海损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如果你不去向保险公司理赔,自愿掏钱赔给货主(承运方),你不承认是海损也没有人管你。。。
货物在控制中也可以是有损失的,比如运的糖进水了,虽然这些东西还在你控制中,不过显然已经不能再用了。
mmmmmmm 发表于 2009-9-19 22:30

错!
即使是在“我国民间”,捡破烂的行为也要遵守法律
捡破烂捡到的“破烂”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原所有人有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这一层意思表示,无论是谁“捡”到,都是违法。

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在一个停工的工地中堆积的废钢材,你说你把它“捡走”是合法的吗?居民把自家的破被子放在窗外晾晒,你把它“捡走”合法吗?我家把空酒瓶存放在门外准备集中一次卖掉,你把它“捡走”合法吗?

就算是确立取得时效的国家,也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所有权为前提的。
mmmmmmm 发表于 2009-9-19 19:14
刑法只有一部吧

不存在什么特别不特别
mmmmmmm 发表于 2009-9-20 09:35
那也不行,凡是在中国境内的 文物全归国家 无主物也归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