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与苏俄签订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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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后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于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鬬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 一 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 二 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 三 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
  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 四 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 五 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 六 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 七 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 八 条
  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
  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莫洛托夫(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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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后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于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鬬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 一 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 二 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 三 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
  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 四 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 五 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 六 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 七 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 八 条
  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
  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莫洛托夫(签名)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换文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玆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  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  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参阅焕文(甲)]
  等由;本部长玆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玆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参阅焕文(丙)]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玆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外蒙)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關於中國長春鐵路之協定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爲願以充分尊重彼此之權益爲基礎,加強兩國間之友好關係暨經濟聯繫起見,議定各條如左:
      第 一 條
  日本軍隊驅出東三省以後,中東鐵路及南滿鐵路由滿州里至綏芬河由哈爾濱至大連旅順之幹線,合併成爲一鐵路定名爲中國長春鐵路。應歸中華民國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共同所有,並共同經營。
  共同所有與共同經營以中東鐵路在俄國及中蘇共同管理時期與南滿鐵路在俄國管理時期所置之土地及所築之鐵路輔助線而爲該兩鐵路之直接需要者;以及在上開時期所建置並直接供該兩鐵路之用之附屬事業爲限,一切其他鐵路支線與附屬事業及土地應歸中國政府完全所有。
  上開鐵路之共同經營應在中國主權之下由一單獨機構辦理並爲一純粹商業性質之運輸事業。
      第 二 條
  締約國同意上開鐵路之共同所有權,應平均屬於兩方,並不得以其全部或一部轉讓。
      第 三 條
  締約國爲共同經營上開鐵路起見,同意組設中蘇合辦之中國長春鐵路公司,公司設理事會,由理事十人組織之,其中五人由中國政府派任,五人由蘇聯政府派任,理事會設在長春。
      第 四 條
  中國政府應在華籍理事中指派一人爲理事長,一人爲助理理事長,蘇聯政府應在蘇籍理事中指派一人爲副理事長,一人爲助理副理事長,理事會表決時,理事長所投之票作兩票計算,理事會之法定人數爲七人。
  理事會不能獲得協議之各項重要問題,應提請兩締約國政府予以考慮,並以公平與友好之精神解決之。
      第 五 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監事六人組織之。其中三人由中國政府派任,三人由蘇聯政府派任,監事長應在蘇籍監事中推選,副監事長應在華籍監事中推選,監事會表決時監事長所投之票作兩票計算,監事會之法定人數爲五人。
      第 六 條
  爲管理經常事務起見,理事會委派中國長春鐵路局局長一人,由蘇籍人員中遴選,副局長一人由華籍人員中遴選。
      第 七 條
  監事會應委派總稽核副總稽核各一人,總稽核由華籍人員中遴選,副總稽核由蘇籍人員中遴選。
      第 八 條
  上開鐵路各處處長、副處長、科長及重要車站之站長,應由理事會委派。鐵路局長有權推薦上項職位之人選,理事會各理事亦得於徵得局長之同意時,推薦上項人選,處長爲華籍時,副處長應爲蘇籍;處長爲蘇籍時,副處長應爲華籍。各處處長副處長科長站長應依照中蘇兩國人員平均充任之原則任用。
      第 九 條
  中國政府擔任上開鐵路之保護。
  中國政府應組織及監督鐵路警察以保護鐵路之房屋設備暨其他產業與貨運,使免受毀壞損失與搶劫,該鐵路警察並應維持鐵路之正常秩序,關於鐵路警察執行本條規定之職務,由中國政府諮商蘇聯政府決定之。
      第 十 條
  上開鐵路僅得於對日本作戰時期供運輸蘇聯軍隊之用,蘇聯政府有權在上開鐵路用加封車輛運輸過境之軍需品,免除海關查驗。該項軍需品之保衛工作,由鐵路警察擔任,蘇聯不派武裝護送人員。
      第 十一 條
  經上開鐵路由一蘇聯車站至另一蘇聯車站過境運輸,以及由蘇聯領土至大連旅順二港口往返直運之貨物,應免中國關稅或其他任何捐稅,此項貨物在入中國領土時,應受中國海關之查驗。
      第 十二 條
  中國政府依照另訂之協定,對上開鐵路業務上所需燃煤之供應,擔任充分之保證。
      第 十三 條
  上開鐵路應中國政府國營鐵路,向中國政府同樣繳納稅捐。
      第 十四 條
  締約國同意供給中國長春鐵路理事會以流動資金,其數額由鐵路章規定之。
  經營上開鐵路之盈虧,由雙方平均分配之。
      第 十五 條
  締約國應在本協定簽字後一個月內各派代表三人在重慶會同擬訂共同經營上開鐵路之章程。該項章程應於兩個月擬訂完畢,呈報兩國政府核准。
      第 十六 條
  依照本協定第一條規定,應歸中蘇共同所有與共同經營之資產,應由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組織委員會議定之。該委員會應於本協定簽字後一個月在重慶組織成立,並於上開鐵路開始共同經營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工作,該委員會之議定事項應呈報兩國政府核准。
      第 十七 條 本協定期限爲三十年,期滿之後,中國長春鐵路連同該鐵路之一切財產,均應無償移轉中華民國所有。
      第 十八 條 本協定自批准之日生效。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繕二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杰(簽名)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全權代表 莫洛托夫(簽名)
中苏关于旅顺口之协议

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同盟条约)关于旅顺口之协议

兹为符合并补充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起见,缔约国双方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为加强中苏两国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见,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两缔约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

第二条、前条所开海军根据地区之正确界限,应依所附之说明及地图之规定(见附件)。

第三条、缔约国同意旅顺口作为纯粹海军根据地,仅由中苏两国中苏两国军舰及商船使用。关于上开海军根据地共同使用之事项,设立中苏军事委员会处理之。该委员会由华籍代表二人,苏籍代表三人组织之,委员长由苏方派任,副委员长由华方派任。

第四条、上开海军根据地之防护,中国政府委托苏联政府办理之。苏联政府得建置为防护上开海军根据地必要之设备,其费用由苏联政府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区域内之民事行政属于中国。中国政府,对于主要民政人员之委派,将顾及苏联在该区域内之利益。旅顺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员之任免,由中国政府征得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之同意为之。在该区域内之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为保障安全与防卫起见向中国行政当局所作之建议,该行政当局予以实行;如有争议,则此类事件应提请中苏军事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第六条、苏联政府在第二条所述之地区内,有权驻扎陆海空军,并决定其驻扎地点。

第七条、苏联政府并担任设置及维持为该区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灯塔信号及其它设备。

第八条、本协议期满后,所有苏联在该区域内建置之一切设备及公产应无偿归为中国政府所有。

第九条、本协议期限定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生效。两全权代表将本协议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协议中文,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王世杰(签字)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莫洛托夫(签字)
(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同盟条约)关于大连之协定


  1
  兹以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既已签订友好同盟条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业已保证尊重中国管辖中国东三省全部之主权视其为中国之一不可分离部分,为保证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对大连为其货物进出口之利益获得保障起见,中华民国同意:
  一 宣布大连为一自由港,对各国贸易及航运一律开放。
  二 中国政府同意依照另订之协定,在该自由港指定码头及仓库租与苏联。
  三 大连之行政权属于中国。
  港口主任由中国长春铁路局局长在苏籍人员中遴选于征得大连市长同
  意后派充之,港口副主任应照上开手续在华籍人员中遴选派充之。
  四 大连在平时不包括在基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旅顺协定所定之海军根据地章程效用范围之内,仅于对日作战时受该区域所设定之军事统
  制。
  五 由国外进入该自由港经中国长春铁路直运苏联领土之货物,与由苏联领土经上开铁路运经该自由港出口之货物或由苏联运入为该港港口设
  备所需之器材,均免除关税。以上货物均应用加封车辆运输。
  由该自由港进入中国其他各地之货物,应缴纳中国进口税,由中国其
  他各地运出至该自由港之货物在中国继续征收出口税期间,应缴纳出
  口税。
  六 本协定期限定为三十年。
  七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生效。
  两全权代表将本协定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协定中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莫洛托夫 (签字)
  附件
  关于大连协定之议定书
  (一) 中国政府为应苏方之提请,以所有港口工事及设备之一半无偿租与
  苏方,租期定为三十年,其余一半港口工事及设备由中国留用。港
  口之扩展或重建,应由中国与苏联同意为之。
  (二) 兹同意中国长春铁路由大连通往沈阳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区域以内
  各段,应不受该区域内所设定之任何军事监督或管制。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权代表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莫洛托夫 (签字)
还有些文件一时找不到。。。望补充。。。最好有关于蒙古独立的外交协议。。。免得TG背黑锅
真的弄不明白,申凯常为什么为了剿共要做那么大的让步。

实际上看历史资料并不是一定要进一步在外蒙古问题作出如此大的让步才行。

完全可以在外蒙问题上拖下去。推迟签约,即使是苏军进入东北,至少可以推迟到TG进入东北的时候再考虑签。
可能是希望苏联在内战期间保持中立。。。才给他们这种许诺。。。

等到内战结束,国民党完胜再宣布协议无效。。。岂不快哉。。。
可能是希望苏联在内战期间保持中立。。。才给他们这种许诺。。。

等到内战结束,国民党完胜再宣布协议无效。。。岂不快哉。。。
结果失算了
gu1981china 发表于 2009-9-19 09:25

条约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双方的照会涉及的是独立投票问题。(实际上是老毛子一手操办的大家都心知肚明,但是形式还是要走的)。
纯粹的理论上也有不同意独立的可能(大家都知道不会出现)。

蒙古独立是1946年1月5日的国民政府公报承认的。这是中国政府的行动。(被迫的,但是和中苏同盟条约直接关系不大)
gu1981china 发表于 2009-9-19 09:36

国民政府有的时候真的搞不懂,弱国无外交,可以理解,

但是空对空实对实

外蒙独立、中长璐、旅大,都是雅尔塔规定好的,说实话申凯常机动性不是很大。
但是为什么不努力一下在适当的时机换一些苏联能兑现的东西,
结果换来一个  口头的不支持TG的   许诺。:@
用代理上的吗?
因为有另外个靠山。。。美国。。。
kkgodygah 发表于 2009-9-19 09:48

少来! 强国压迫弱国,不等于弱国就不能抵抗!

历史上1919年巴黎和会,中国政府因为5.4运动,就没有按照洋大人的意思去签字画押!

历史表明,只有人民才不卖国,统治集团只要不受到人民的制约,就必然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