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7-5事件确定156名无辜民众死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42:42
2009-08-05 21:55作者:毛咏 周生斌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min.cn/domestic/2009/08/05/2339498.html

 新华网乌鲁木齐8月5日电(记者毛咏 周生斌)5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侯汉敏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称,截至目前,乌鲁木齐“7·5”事件共造成197人死亡,其中,无辜死亡156人。

  无辜死难者中,汉族群众134人、回族11人、维吾尔族10人、满族1人。这位负责人说,在其他死亡的人员中,有的是因实施暴力犯罪活动被当场击毙,有的身份还有待辨认。
(新民网编辑:沈鑫鑫)2009-08-05 21:55作者:毛咏 周生斌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min.cn/domestic/2009/08/05/2339498.html

 新华网乌鲁木齐8月5日电(记者毛咏 周生斌)5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侯汉敏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称,截至目前,乌鲁木齐“7·5”事件共造成197人死亡,其中,无辜死亡156人。

  无辜死难者中,汉族群众134人、回族11人、维吾尔族10人、满族1人。这位负责人说,在其他死亡的人员中,有的是因实施暴力犯罪活动被当场击毙,有的身份还有待辨认。
(新民网编辑:沈鑫鑫)
无辜死难者中,汉族群众134人、回族11人、维吾尔族10人、满族1人。这位负责人说,在其他死亡的人员中,有的是因实施暴力犯罪活动被当场击毙,有的身份还有待辨认。
当场击毙41人~~~~
2# 不战屈人
这41人中可能还有身份未确定的无辜者
但可以肯定的是当场击毙的暴徒人数并不少
开始那些打嘴炮的啰喽们这下全都消失了
不和谐啊:@
TG这招强,不说击毙多少,说无辜死亡156人
看来虽然反映的慢一些,后来还是很坚决的
这段新闻没转载完。TG只承认打死了12个暴徒
新华网乌鲁木齐8月5日电(记者毛咏、周生斌)8月5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人就乌鲁木齐“75”事件相关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

  谈到乌鲁木齐“75”事件最新伤亡人数及民族构成,这位负责人说,到目前为止,乌鲁木齐“75”事件已经造成1700多人受伤、197人死亡。其中,无辜死亡的156人(汉族134人、回族11人、维吾尔族10人、满族1人);在其他死亡人员中,有的是因为实施暴力犯罪活动被当场击毙的暴徒,有的身份还有待辨认。

  在回答乌鲁木齐“75”事件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目前处理情况的问题时,这位负责人说,对乌鲁木齐“75”事件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国司法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他们的各项诉讼权利。在办案中,侦查机关依法客观、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目前,部分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被羁押人员已经从轻处理,获得释放。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辩护。据了解,目前尚没有乌鲁木齐“75”事件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提出法律援助和辩护要求。

  记者问:据外电称,我官方透露在乌鲁木齐“75”事件中有12名暴徒死亡,能否予以证实?

    这位负责人说,在依法处置乌鲁木齐“75”事件中,中国公安民警、武警官兵保持了最大限度的克制,面对无辜群众和自身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有的甚至被暴徒打死打伤的情况下,在鸣枪示警无效时,依法开枪制止暴力犯罪,当时击中12名暴徒,其中3人当场死亡,有9人在救治中死亡。

  记者问:有外电称,中央民族大学一名维吾尔族副教授因牵涉乌鲁木齐“75”事件被羁押,此事是否属实?

    这位负责人说,经了解,中央民族大学没有因乌鲁木齐“75”事件受到刑事追究的维吾尔族教师。

http://news.sohu.com/20090805/n265745588.shtml
该出手时就出手。
暴徒就应该现场击毙。
那41个除了12个被确认是被击毙的暴徒看来都只能算是“身份待辨认”了。不过根据以前发布的信息,死亡者中至少有40多个维族,如果不能辨认出身份的话这些人不会是本地人,那就很可能是来自南疆的打手,这么看来应该也是被武警和群众击毙的
打中的全死了……
记者问:有外电称,中央民族大学一名维吾尔族副教授因牵涉乌鲁木齐“75”事件被羁押,此事是否属实?

    这位负责人说,经了解,中央民族大学没有因乌鲁木齐“75”事件受到刑事追究的维吾尔族教师。
----这句话有外交部发言人的水平。赞;P
可以解读为几种情况:1. 完全没这回事; 2. 这教师暂没受到刑事追究; 3, 不是因为“75”事件而是其他事情。
记者问:有外电称,中央民族大学一名维吾尔族副教授因牵涉乌鲁木齐“75”事件被羁押,此事是否属实?

    这位负责人说,经了解,中央民族大学没有因乌鲁木齐“75”事件受到刑事追究的维吾尔族教师。------------------------------也可以理解成此人不是因为7.5被捕的,呵呵。
居然有满人?哈哈哈,鼓楼满语班的大阿尔泰民族起义动员令真是打他们自己脸了
乌鲁木齐抓捕行动 搞的像以色列在加沙抓捕了!

据8月6日出版的《环球时报》报道 新疆公安机关4日宣布已刑事拘留“7·5”事件嫌犯718人。西方媒体5日纷纷质疑这一数字,理由是“世维会”宣称中国抓的人“比这多得多”。事实上,西方和“世维会”的几句闲话影响不了对“7·5”事件嫌犯的抓捕工作。《环球时报》记者5日在乌鲁木齐亲历了一次抓捕行动,在最前线感受中国打击分裂势力的坚定决心。

8月5日上午,《环球时报》记者随同“援疆维稳合肥特警支队”队员的车辆,在金银路611号东风日产卓辉专卖店旁的小巷口刚停下,另一辆载有特警的面包车飞驶进小巷。该支队指挥室主任桂春生飞快地紧随着冲入小巷,记者与队员胡张源一路小跑跟在后面。由于有上百名不明身份者向现场聚拢,记者被要求撤离。


  在距离抓捕现场不远的西河坝派出所,记者看到两名嫌犯被特警押回。满头大汗的特警孙利军告诉记者,一名稍早前落网的“7·5”事件嫌犯4日交代,还有两名嫌犯藏在国际大巴扎附近,便衣警察经过侦查,在这条小巷的一家超市发现了两人踪迹。前来支援的特警冲进超市后与试图反抗的嫌犯进行了搏斗,迅速将两人制伏。


  桂春生说,“整个抓捕过程不到30秒”。抓捕后四周一些不明身份的人迅速向特警聚拢上来,桂春生一边喝令他们不要靠近,一边指挥两名武警持枪警戒,在便衣警察将嫌犯押上车后飞快驶离现场。


  本报赴新疆特派记者 邱永峥 ● ●本报记者 王跃西 ● 陈一 王盼盼
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09-08/538146.html

新华网乌鲁木齐8月5日电(记者 毛咏 周生斌)5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侯汉敏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称,乌鲁木齐“7·5”事件部分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被羁押人员,已经依法从轻处理,获得释放
jiangpub 发表于 2009-8-5 20:53


不知道这个部分是多少啊:@ 哪个法律哪一条,胡乱邦的两少一宽就免了吧,就不是法律。[:a16:]
新华网乌鲁木齐8月5日电(记者 毛咏 周生斌)5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侯汉敏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称,乌鲁木齐“7·5”事件部分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被羁押人员,已经依法从轻处理,获得释放
jiangpub 发表于 2009-8-5 20:53


不知道这个部分是多少啊:@ 哪个法律哪一条,胡乱邦的两少一宽就免了吧,就不是法律。[:a16:]
天气预报 发表于 2009-8-7 02:05
那个在法律之上,你没见司法部说,讲法律之前要先讲政治
天气预报 发表于 2009-8-7 02:05
有些人确实是只上了一下街
见到事情大了就跑
但还是被抓了的
这样的人只能教育一番
mhzd 发表于 2009-8-6 13:33
果然是“敌占区”{:3_82:}
mhzd 发表于 2009-8-6 13:33

的确很像在加沙。
已经依法从轻处理,获得释放。


===这个要看情况,如果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未被逮捕的,目前暂只是监视居住的,
到头来一样要上法庭受审。
已经依法从轻处理,获得释放。


===这个要看情况,如果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未被逮捕的,目前暂只是监视居住的,
到头来一样要上法庭受审。
1.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⑵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⑶对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注意:此种情形下是“可以”而不是“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⑷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⑸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
⑹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将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⑻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⑼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⑽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等于或超过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注意:①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请注意,这两者都不是刑罚,而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你只不过暂时没关在里面,到头上还得上法庭,被判了刑的,一样要去坐牢。
看后续发展。
[:a16:]说我意淫的人出来道歉:D
mhzd 发表于 2009-8-6 13:33
这篇文章要么是记者夸大渲染气氛,要么是抓捕地区是南疆打工者聚居区情况复杂所以速战速决。和什么以色列在加沙抓捕毫无共同点
无辜死难者中,汉族群众134人、回族11人、维吾尔族10人、满族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