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里阴暗的富豪真应该来中国玩飙车杀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4:20:05


杭州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轰动性的闹市飙车杀人事件。
第一件缴了百万块钱,判了三年,这已经是中国现有交通肇事的上限了,甚至可以说已经判得过重,要不是吵上媒体,全国侧目,赔了这么多钱多半就是缓刑了。
第二件估计也不过如此而已,第二件的车主是开卡宴的,百万赔偿不成问题。
有些法律工作者还洋洋洒洒的给我们讲,交通肇事只能判三年,这是最合理最好的,不要吵吵什么立法渠道修改法律条文。
我不禁想起了一些流言,说什么外国富豪举办杀人游戏,如何如何。
其实他们何必费劲神神秘秘的搞杀人游戏,就来中国飙车杀人好了,绝对爽,同时体会了闹市飙车和杀人的双重刺激。
而且根本不会付什么法律责任,赔个百八十万人民币对人家富豪来说毛毛雨了,无非是三年刑两年缓刑,吊销驾照,这算什么?

而且,实际上,以他们的“国际友人”身份,连缓刑都不会有,某地不是刚刚宣布驱逐了一位酒后无照驾车撞死人的非洲友人,那厮连赔偿都是别人代出的。
一个非洲穷鬼尚且如此,人家亿万富翁自不必说了,估计也就是赔偿百万批评教育,欢迎在中国继续投资和旅游。

杭州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轰动性的闹市飙车杀人事件。
第一件缴了百万块钱,判了三年,这已经是中国现有交通肇事的上限了,甚至可以说已经判得过重,要不是吵上媒体,全国侧目,赔了这么多钱多半就是缓刑了。
第二件估计也不过如此而已,第二件的车主是开卡宴的,百万赔偿不成问题。
有些法律工作者还洋洋洒洒的给我们讲,交通肇事只能判三年,这是最合理最好的,不要吵吵什么立法渠道修改法律条文。
我不禁想起了一些流言,说什么外国富豪举办杀人游戏,如何如何。
其实他们何必费劲神神秘秘的搞杀人游戏,就来中国飙车杀人好了,绝对爽,同时体会了闹市飙车和杀人的双重刺激。
而且根本不会付什么法律责任,赔个百八十万人民币对人家富豪来说毛毛雨了,无非是三年刑两年缓刑,吊销驾照,这算什么?

而且,实际上,以他们的“国际友人”身份,连缓刑都不会有,某地不是刚刚宣布驱逐了一位酒后无照驾车撞死人的非洲友人,那厮连赔偿都是别人代出的。
一个非洲穷鬼尚且如此,人家亿万富翁自不必说了,估计也就是赔偿百万批评教育,欢迎在中国继续投资和旅游。
杭州交警工作压力大增吧
楼主正是那心理阴暗之人。:D
楼主应该去高速公路入口看看改装超载的大货车


是呀,我等小民就算心理正常,可也只是下等人,命价从10至100万不等,只要你付得起钱,随便你撞。

是呀,我等小民就算心理正常,可也只是下等人,命价从10至100万不等,只要你付得起钱,随便你撞。
打酱油的说~
坐三年牢不是法律责任?

对于交通肇事这种过失犯罪,三年刑一点也不算轻。现在的问题是,酒后及非正常超速的飙车行为应该作为加重情节,个人认为3到7年为宜。再高也不妥。
国人的传统观念,杀人偿命,现在延伸到,撞人也偿命。

要是在国外许多国家没死刑的,杀了N多人还只是终身监禁,国人还不都要闹疯特?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5 22:34
NO  国外不能比,人家都是民主国家
一看到这个标题名字就知道是你发的。你直接告诉大家啥玩意触到你的G点了行不?昨天就跟你说了车祸本来就是所有意外死亡中比例最大的,远远大于其他种类,这么简单的案件你非要添油加醋展开联想,我还真看不出处理顺序有什么不对,谁听说撞死人了不是心理慌张,不敢见人?你美国爸爸民主自由的顶破天了,怎么判这种车祸造人死亡的你自己不会上网去看?你TM也是不累,发帖纪录里全都是这种玩意,遇到个车祸主题就要进去喷,强迫别人接受你的观点,我看了你帖子,你那语气那心态叫讨论?是怎么滴?觉得超大这地方小你主子分派一个人来煽动就行了?你真当这地方跟天涯猫扑一样你放个P下面你的同伙和一群SB在舔?你的民主自由,法制社会的思想已经超越TG,超越日本,超越欧美了,赶紧滚回你天顶星吧。
真是受不了了,真有良心的话,真正要去做的是大力宣传遵守交通规则,而不是在这扯淡。呼吁全社会来真正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才能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真是受不了了,真有良心的话,真正要去做的是大力宣传遵守交通规则,而不是在这扯淡。呼吁全社会来真正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才能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zhanyuheng 发表于 2009-8-5 23:07


扯淡有时候也很重要。大力宣传交通规则首先得让权贵们听得进去,不然一百万三年还真不是个什么大不了的事,而且你宣传的再厉害,架不住TG招来那么多黑鬼,啥都几乎不懂的主,而且撞死人还能全身而退,就天堂也没这待遇!
光给P民宣传来宣传去,问题是被撞死的可都是P民的说。
真有良心的话,怎么连让人发个牢骚扯淡的胸襟都没有?!非要当“老大哥”也没人拦着,洋人的天堂权贵的乐园,不过这良心二字就别在提了。
真是受不了了,真有良心的话,真正要去做的是大力宣传遵守交通规则,而不是在这扯淡。呼吁全社会来真正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才能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zhanyuheng 发表于 2009-8-5 23:07


扯淡有时候也很重要。大力宣传交通规则首先得让权贵们听得进去,不然一百万三年还真不是个什么大不了的事,而且你宣传的再厉害,架不住TG招来那么多黑鬼,啥都几乎不懂的主,而且撞死人还能全身而退,就天堂也没这待遇!
光给P民宣传来宣传去,问题是被撞死的可都是P民的说。
真有良心的话,怎么连让人发个牢骚扯淡的胸襟都没有?!非要当“老大哥”也没人拦着,洋人的天堂权贵的乐园,不过这良心二字就别在提了。

真是受不了了,真有良心的话,真正要去做的是大力宣传遵守交通规则,而不是在这扯淡。呼吁全社会来真正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才能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zhanyuheng 发表于 2009-8-5 23:07

杭州市刚刚严抓完非法改装、超速驾车。。。
这次撞死人发生的斑马线,还就是在发生“70码”事件后特意新修,以改善交通状况的。
真是受不了了,真有良心的话,真正要去做的是大力宣传遵守交通规则,而不是在这扯淡。呼吁全社会来真正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才能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zhanyuheng 发表于 2009-8-5 23:07

杭州市刚刚严抓完非法改装、超速驾车。。。
这次撞死人发生的斑马线,还就是在发生“70码”事件后特意新修,以改善交通状况的。

真是受不了了,真有良心的话,真正要去做的是大力宣传遵守交通规则,而不是在这扯淡。呼吁全社会来真正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才能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zhanyuheng 发表于 2009-8-5 23:07

呼吁???
呼吁管用的话,还要警察干什么?
杭州市的车辆整治,整修斑马线,做了这么多工作,报纸上讲了那么多胡公子案,那么多痛斥飙车的,人家该飙车照飙不误。

但要是胡公子被判了死刑,我敢说,这个卡宴车主再有钱,昨天也不会在女友面前炫耀车技了。
真是受不了了,真有良心的话,真正要去做的是大力宣传遵守交通规则,而不是在这扯淡。呼吁全社会来真正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才能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zhanyuheng 发表于 2009-8-5 23:07

呼吁???
呼吁管用的话,还要警察干什么?
杭州市的车辆整治,整修斑马线,做了这么多工作,报纸上讲了那么多胡公子案,那么多痛斥飙车的,人家该飙车照飙不误。

但要是胡公子被判了死刑,我敢说,这个卡宴车主再有钱,昨天也不会在女友面前炫耀车技了。


人家南京撞人事件的车主都直说了“不就是赔点钱嘛”,根本不当一回事,一个法律到了这一步,能让草菅人命后如此轻蔑自信。。。这还不该改一改??

那么多讲法律课的人,就没有一个来评价分析一下南京车主这句话的。

人家南京撞人事件的车主都直说了“不就是赔点钱嘛”,根本不当一回事,一个法律到了这一步,能让草菅人命后如此轻蔑自信。。。这还不该改一改??

那么多讲法律课的人,就没有一个来评价分析一下南京车主这句话的。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5 23:20

因为他们都是权贵。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5 23:20

我来评价分析一下:这个车主和阁下一样,都是法盲。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5 23:29
他怎么个法盲法?我又怎么个法盲法,请你告诉我。
否则你不过就是瞎扣帽子而已。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5 22:33
对不起,人家黑友人无照酒后驾车撞死人一天牢也没有坐,只赔了几万块钱。
我看不出如果有俄国友人来玩飙车的话,为什么就要坐牢。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5 23:32


他法盲是在于,他以为赔钱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事实上,南京的张明宝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理由是,醉酒在法律上不认为是无意识的条件,其1400米内连续撞击9人表明其对受害人的死亡抱放任的故意的态度,而不是过失,很简单,不可能连续过失9次而不停止自己的行为。

你的法盲在于,分不清胡B案和张明宝案的区别。

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希望外行不要不满足于看热闹,还非要插手内行来。


还法盲,中国头号法盲就是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公开宣称:法官判决,不能拘泥于法律条文。
然后就是南京的“依常理推断”判决许老太案的法官。
还有河南发明“诱引力”一词的法官。
然后就是宣判酒后无照撞死人的黑友人无需坐牢的法官。
。。。。
还是先解决这些法盲吧,我们是不是法盲无所谓,又不需要我们去判决,法院院长、法官是法盲可就很严重了

还法盲,中国头号法盲就是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公开宣称:法官判决,不能拘泥于法律条文。
然后就是南京的“依常理推断”判决许老太案的法官。
还有河南发明“诱引力”一词的法官。
然后就是宣判酒后无照撞死人的黑友人无需坐牢的法官。
。。。。
还是先解决这些法盲吧,我们是不是法盲无所谓,又不需要我们去判决,法院院长、法官是法盲可就很严重了
其实,即使交通肇事罪,也不是赔钱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胡B赔偿后仍要服刑3年就是明证。
法律无法做出道德评价  不能因为一个人言辞嚣张就枪毙他吧

他法盲是在于,他以为赔钱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事实上,南京的张明宝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理由是,醉酒在法律上不认为是无意识的条件,其1400米内连续 ...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5 23:36

笑死我了,连撞九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撞一人就不是,这么强大的逻辑还拿出来说??前面也得有九个人让卡宴撞阿。
那我问一下,如果前面有一群小孩过马路,他一过去撞死好几个,这算什么?
顺便说一句,从刑法的措辞来说,实际上是把交通造成人员死亡排除在危害公共安全之外的,这只是法官们为了平民愤,钻法律空子而已。
他法盲是在于,他以为赔钱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事实上,南京的张明宝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理由是,醉酒在法律上不认为是无意识的条件,其1400米内连续 ...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5 23:36

笑死我了,连撞九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撞一人就不是,这么强大的逻辑还拿出来说??前面也得有九个人让卡宴撞阿。
那我问一下,如果前面有一群小孩过马路,他一过去撞死好几个,这算什么?
顺便说一句,从刑法的措辞来说,实际上是把交通造成人员死亡排除在危害公共安全之外的,这只是法官们为了平民愤,钻法律空子而已。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5 23:37

不否认,法院的某些法官,甚至是高级别的法官不懂法。比如,最高院院长是政法委系统的,30几个高院院长有14人是从党政系统调入。

但是更不能否认,最近十几年,大量的法律专业科班毕业的大学生充实进法院队伍中来。尤其是在从事一线审判业务的法官,已经基本全部专业化。

毕竟,办案靠的是一线法官,那些院长也就讲讲话表表态罢了,大量繁多复杂的案件,不是非专业的人能办得来的。

阁下既然不是学法律的,就请抱着虚心的态度去听取专业人士的分析,可以评论,但不要妄加判断。隔行如隔山。
宪法都顶个球 政法委一个小纸条就左右法院 人治社会谈法律约等于笑话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5 23:43
又来这套,“你们不懂法就少谈”,我不知道法律圈的这种恶习是谁养成的。
法律工作者是为社会提供用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而不是社会的导师,法律工作者只是一种工程师罢了。
你懂电视机吗?不懂把,那你为什么可以评价电视机的好坏,为什么可以要求厂家退还,而且你根本不需要听专业人士解释。
那么同样,我们为什么要懂法律才能来评价司法?
中国的司法现状为什么这么差?
固然有行政干预,外行指挥,贪污腐败的因素。
但这些自命不凡的法律工作者,专业水平不高,却完全脱离社会实践,把立法当作逻辑游戏,搞得漏洞百出,也难辞其咎。
别的不说,交通肇事这条,总不是总书记规定的三年吧?那为什么二十年前就有人抱怨,一年要死七八万人,却始终不肯做出修改?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5 23:43
不好意思,“依常理”、“诱引力”、黑人无需坐牢,这些判决都是基层法官做出的。
键盘政治局在SC被抽了又跑超大来得瑟~

话说你不懂电视机接了个380V的电源~

厂家也允许你退?

你可以说你觉得这个法不好~

但是你别因为你觉得不好所以就不好~


请不要假装严肃的在××治下谈法律;P
刚刚知道,某人是个法官!

本菜恰好刚刚经历完个案子,对咱们这片土地上部分法律工作者的价码有了新认识!
要不要我告诉你某府某中衙法官值多少钱啊?!;P说实话,廉价的让本以为习惯了这片土地之神奇的我都免不住再次虎躯一震啊:D

请不要假装严肃的在××治下谈法律;P
刚刚知道,某人是个法官!

本菜恰好刚刚经历完个案子,对咱们这片土地上部分法律工作者的价码有了新认识!
要不要我告诉你某府某中衙法官值多少钱啊?!;P说实话,廉价的让本以为习惯了这片土地之神奇的我都免不住再次虎躯一震啊:D
从刑法的措辞来说,实际上是把交通造成人员死亡排除在危害公共安全之外的
================================
你不知道交通肇事罪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不知道就去翻翻刑法典嘛

又来这套,“你们不懂法就少谈”,我不知道法律圈的这种恶习是谁养成的。
法律工作者是为社会提供用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而不是社会的导师,法律工作者只是一种工程师罢了。
你懂电视机吗?不懂把,那你为什么可以 ...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5 23:48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法官是居中裁判者。法官理所当然应当具有权威。现在司法权威的丧失,自然有法官自身素质良莠不齐的因素,但也有D的故意抬高D的权威,故意降低司法权威的缘故,一山容不得二虎么,都法治了,D的话谁听?更多是,是民众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对司法产生严重的误解,导致对司法权威的漠视。

其实,司法权威的丧失,最终受害的不是法官,而是广大民众自身。

对于你所谓电视机好坏的逻辑,我个人的观点,普通人对电视机好坏的评价仅是直观的,对真正的技术层面的评价是毫无权威性可言的,只能你自己娱乐自己一下,只有有相关资质的鉴定部门才能对电视机的“真正好坏”作出评价。买电视机的人可以毫无理由的要求退货,只可能是基于销售商的无条件退货承诺,而不是基于购买者自己的判断,如果销售商无承诺或超出相关期限,对不起,只能去鉴定了。
又来这套,“你们不懂法就少谈”,我不知道法律圈的这种恶习是谁养成的。
法律工作者是为社会提供用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而不是社会的导师,法律工作者只是一种工程师罢了。
你懂电视机吗?不懂把,那你为什么可以 ...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5 23:48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法官是居中裁判者。法官理所当然应当具有权威。现在司法权威的丧失,自然有法官自身素质良莠不齐的因素,但也有D的故意抬高D的权威,故意降低司法权威的缘故,一山容不得二虎么,都法治了,D的话谁听?更多是,是民众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对司法产生严重的误解,导致对司法权威的漠视。

其实,司法权威的丧失,最终受害的不是法官,而是广大民众自身。

对于你所谓电视机好坏的逻辑,我个人的观点,普通人对电视机好坏的评价仅是直观的,对真正的技术层面的评价是毫无权威性可言的,只能你自己娱乐自己一下,只有有相关资质的鉴定部门才能对电视机的“真正好坏”作出评价。买电视机的人可以毫无理由的要求退货,只可能是基于销售商的无条件退货承诺,而不是基于购买者自己的判断,如果销售商无承诺或超出相关期限,对不起,只能去鉴定了。

从刑法的措辞来说,实际上是把交通造成人员死亡排除在危害公共安全之外的
================================
你不知道交通肇事罪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不知道就去翻翻刑法典嘛
cyrix36 发表于 2009-8-5 23:56

自己再去看看,分类叫做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条目是: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法官现在一般是用115条的危害公共安全来严判,但实际上,从措辞来看,交通事故是被排除在115条之外的,133条已经包括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这就是钻文字空子来平民愤罢了。

这就是法律当初制定不严谨,根本没想到交通会发展那么迅猛,从而违章驾车成为非常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却没有对应的刑罚,刑法反而成了姑息怂恿的帮凶。否则至少应该比对115条中的过失一款,怎么可能这么轻,而且醉酒、严重超载超速还不同于别的过失,是被交通法明确禁止的,更应该加重。
从刑法的措辞来说,实际上是把交通造成人员死亡排除在危害公共安全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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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交通肇事罪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不知道就去翻翻刑法典嘛
cyrix36 发表于 2009-8-5 23:56

自己再去看看,分类叫做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条目是: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法官现在一般是用115条的危害公共安全来严判,但实际上,从措辞来看,交通事故是被排除在115条之外的,133条已经包括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这就是钻文字空子来平民愤罢了。

这就是法律当初制定不严谨,根本没想到交通会发展那么迅猛,从而违章驾车成为非常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却没有对应的刑罚,刑法反而成了姑息怂恿的帮凶。否则至少应该比对115条中的过失一款,怎么可能这么轻,而且醉酒、严重超载超速还不同于别的过失,是被交通法明确禁止的,更应该加重。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5 23:52

从你这段话,可以看出你法律知识的匮乏。每年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有几十万,法学研究生也有几万人,他们付出了4年或是7年甚至更多年的学习,不是你这个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搞不清的人可以去看不起的,或者说,你可以看不起他们,但是那是你的愚昧和固执。

立法是立法机关的职能,总书记是无权过问的。交通肇事在无加重情节下最高量刑是3年,这是全国人大97年修订的刑法中所规定的。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5 23:53

不清楚你具体指的是哪些案件。每件案件都有具体的案情,不是不充分了解全部案情的媒体的报道可以完全表达的,更不是你这几个字就可以说明的。

我相信的是,一审法官是基于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理解去作出的判决,可能他的理解不一定正确,但至少大多数时候正确,否则他也没资格去做法官。
对于那些少数可能一审法官理解不正确的案件,还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对二审法院还不放心的,还可以申请再审。

中国缺的就是专业。阁下在这里妄加判断,和以前让专业干部脱了军装就当法官的行为有什么区别?正是有你这样的对法律的无视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蔑视,才导致过去法官队伍素质的低下。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6 00:01
我当然可以看不起了,你们学了多少年又怎么样?我们项目用的元器件,原理我不懂,他们的工程师一样是学了四年、七年的,但是不行就是不行,我还就是看不起他们,就说厂家是废物。

总书记的例子,我是说这种条款的修订根本不会受到多少行政压力,完全是法学界自己的事情,搞成现在这样,在现实中弊病百出,就该法学界负全责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6 00:00
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客体进行划分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就是指该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其中所列的众多罪名,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交通肇事罪。
宣传有P用。宣传一万遍你还不如重罚他一遍。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6 00:01
他们付出了4年或是7年甚至更多年的学习,这也成为理由??我告诉你,我们项目采购的某些元器件,人家的工程师也付出了4年或是7年甚至更多年的学习,我不懂原理,但我就是看不起他们,水平低就是低,简单的事情都做不好,他们自己来也很惭愧的。

至于总书记的案例,是说明这类法律条款不会受到什么行政压力,弊病百出,责任完全在法学界的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