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车祸肇事者获死刑 引发刑法界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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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一车祸肇事者获死刑 引发刑法界广泛关注

2009年07月24日  来源: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成都日报》《华西都市报》报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

  无证醉驾连撞5车
  去年5月,在成都一技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之后他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驾车搭载其父母在成都市内东侧一酒楼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后,仍驾车从该酒楼送父母到成都火车北站,而后驾车返至市区的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孙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的过程中,孙伟铭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m/h的限速;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审判长制止欢呼
  昨天10时,孙伟铭在法警的带领下低着头走上被告席。“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法官宣读完判决结果,原本寂静的法庭顿时像炸开了锅一样,有人低声欢呼,迅速被审判长制止。
  孙伟铭当即表示:“我请求上诉。审判长,这是我没有料到的结果。事发当时,我整个人喝得迷迷糊糊,完全没有意识,根本就不是故意要越双实线的。除了犯下这次严重的错误外,我自认还是一个遵纪守法的良民。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求生的机会。我希望能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
  随后,孙伟铭被法警带离法庭。走到法庭门口时,他突然转过头,对着旁听席大喊:“爸妈,我对不起你们,我对不起你们。”坐在旁听席角落的孙的家属掩面而泣:“不公平,不公平!”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该案审判长介绍,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仍继续驾车高速逃逸,说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审判长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该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杭州飙车案判3年
  5月7日晚8点左右,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街头飙车,将正穿过斑马线的谭卓当场撞死。7月20日,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案发后,胡斌亲属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113.01万元。
  三门峡车祸6死7伤判6年半
  1月21日晚,三门峡310国道上发生一起轻微车祸。就在双方等待处理事故时,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王卫斌弃车离开现场,第二天凌晨,王主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后王卫斌的亲属交纳赔偿款60万元。7月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链接
  -反应
  孙案判决引发争议
  孙伟铭案的结果一出来,立即受到了我国刑法界的广泛关注。有专家认为,成都中院的判决正确,量刑恰当,但是也有专家认为孙伟铭案的罪名还需要商榷。
  正方:此判决有示范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说,杭州、三门峡和成都的三起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杭州案,被告人胡斌具备开车资格,没有醉酒,因此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交通肇事加重情节;三门峡案,对方要承担部分责任,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加上积极赔偿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问题。
  而成都案中,孙伟铭有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和无证驾驶等恶劣情节,对于一个醉酒的人来说,他没有任何资格说“我能够控制局面”,他失去了对自身的控制,产生了如此恶劣的社会后果。孙伟铭的态度是放任的,因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是有法律依据的。该案判决对于今后的量刑能够起到示范性作用,那就是对醉酒驾车者会严惩不贷,法院在量刑方面会综合考虑造成的社会后果和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性。
  反方:无证据证明有伤人故意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表示,孙伟铭的罪名值得商榷,从犯罪构成上看,醉酒驾车和无证驾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孙伟铭没有仇视社会,并没有想伤害不特定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认为孙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逻辑是不对的。法院应该以造成事故发生时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做出判断,而不是判断被告人是否知晓相关法规。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07-24/17890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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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24日  来源: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成都日报》《华西都市报》报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
  无证醉驾连撞5车
  去年5月,在成都一技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之后他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驾车搭载其父母在成都市内东侧一酒楼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后,仍驾车从该酒楼送父母到成都火车北站,而后驾车返至市区的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孙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的过程中,孙伟铭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m/h的限速;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审判长制止欢呼
  昨天10时,孙伟铭在法警的带领下低着头走上被告席。“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法官宣读完判决结果,原本寂静的法庭顿时像炸开了锅一样,有人低声欢呼,迅速被审判长制止。
  孙伟铭当即表示:“我请求上诉。审判长,这是我没有料到的结果。事发当时,我整个人喝得迷迷糊糊,完全没有意识,根本就不是故意要越双实线的。除了犯下这次严重的错误外,我自认还是一个遵纪守法的良民。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求生的机会。我希望能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
  随后,孙伟铭被法警带离法庭。走到法庭门口时,他突然转过头,对着旁听席大喊:“爸妈,我对不起你们,我对不起你们。”坐在旁听席角落的孙的家属掩面而泣:“不公平,不公平!”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该案审判长介绍,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仍继续驾车高速逃逸,说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审判长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该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杭州飙车案判3年
  5月7日晚8点左右,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街头飙车,将正穿过斑马线的谭卓当场撞死。7月20日,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案发后,胡斌亲属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113.01万元。
  三门峡车祸6死7伤判6年半
  1月21日晚,三门峡310国道上发生一起轻微车祸。就在双方等待处理事故时,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王卫斌弃车离开现场,第二天凌晨,王主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后王卫斌的亲属交纳赔偿款60万元。7月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链接
  -反应
  孙案判决引发争议
  孙伟铭案的结果一出来,立即受到了我国刑法界的广泛关注。有专家认为,成都中院的判决正确,量刑恰当,但是也有专家认为孙伟铭案的罪名还需要商榷。
  正方:此判决有示范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说,杭州、三门峡和成都的三起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杭州案,被告人胡斌具备开车资格,没有醉酒,因此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交通肇事加重情节;三门峡案,对方要承担部分责任,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加上积极赔偿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问题。
  而成都案中,孙伟铭有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和无证驾驶等恶劣情节,对于一个醉酒的人来说,他没有任何资格说“我能够控制局面”,他失去了对自身的控制,产生了如此恶劣的社会后果。孙伟铭的态度是放任的,因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是有法律依据的。该案判决对于今后的量刑能够起到示范性作用,那就是对醉酒驾车者会严惩不贷,法院在量刑方面会综合考虑造成的社会后果和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性。
  反方:无证据证明有伤人故意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表示,孙伟铭的罪名值得商榷,从犯罪构成上看,醉酒驾车和无证驾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孙伟铭没有仇视社会,并没有想伤害不特定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认为孙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逻辑是不对的。法院应该以造成事故发生时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做出判断,而不是判断被告人是否知晓相关法规。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07-24/1789084.shtml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表示,孙伟铭的罪名值得商榷,从犯罪构成上看,醉酒驾车和无证驾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孙伟铭没有仇视社会,并没有想伤害不特定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认为孙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逻辑是不对的。法院应该以造成事故发生时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做出判断,而不是判断被告人是否知晓相关法规。”

  这种说法的确是合理的,但是按照我国刑事审判遵从的“奠基在客观基础上的法益侵害说”的标准,在客观损害如此之严重的情况下,作出这种比照王府井飞车案的判决是合理的。呵呵,现在张明楷就是红旗,别人的啥都不是哦。
  判处孙伟铭死刑,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
无证、醉酒驾车
符合规定了
无证造成事故,已经可以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了
南京江宁包工头危哉
个人疑问,他的行为确确实实是“危害公共安全”,但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是应该是主观故意的,而我想他本人虽是无证醉驾,不把法律放眼里,但并不是主观故意的去撞人去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他是不是应该够不上“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只是交通肇事罪?
个人认为应该加大对交通肇事的处罚力度,这种恶劣的行为若交通肇事罪就能判死刑是最好。
正方:此判决有示范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说,杭州、三门峡和成都的三起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杭州案,被告人胡斌具备开车资格,没有醉酒,因此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交通肇事加重情节;三门峡案,对方要承担部分责任,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加上积极赔偿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问题。
  而成都案中,孙伟铭有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和无证驾驶等恶劣情节,对于一个醉酒的人来说,他没有任何资格说“我能够控制局面”,他失去了对自身的控制,产生了如此恶劣的社会后果。孙伟铭的态度是放任的,因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是有法律依据的。该案判决对于今后的量刑能够起到示范性作用,那就是对醉酒驾车者会严惩不贷,法院在量刑方面会综合考虑造成的社会后果和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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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意.
这个判决好
无证--------不准驾车!
醉酒--------不应驾车!
肇事逃逸--------恶劣!
按这么说以后醉酒驾车随时有可能会以危及公共安全来起诉啦?
大黄蜂 发表于 2009-7-24 21:48
  
  肯定不会,这次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多个加重情节叠加在一起的效应,单纯醉酒驾车并不至于这样。
ship2007 发表于 2009-7-24 20:46

问题是对方根本没有驾照,是无证驾驶,也就不能认定是交通肇事罪了吧。
  杭州案,被告人胡斌具备开车资格,没有醉酒,但是有多次超速记录,同行三辆车,在闹市飙车,是非常明显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这根本不是交通事故, 而是以汽车为工具的故意杀人.
此人醉酒驾驶、无证、肇事后逃逸,撞死多人。。最严重的几个条件都具备了,这样判也不为错。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09-7-25 09:34

  不是的,飙车行为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刑法对此无任何约束,自然不可能也不应当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否则自行车飙车、焚烧垃圾、野蛮施工等将无法界定其法律地位,很有可能造成“家家扶得罪人归”的奇怪状况。以车撞人危害公共安全只有明确针对不特定人实施损害行为的情况下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成都案是将无证驾驶、醉酒驾车两点扩大解释为这一行为而进行定罪,胡斌案无任何可以扩大解释的地方。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09-7-25 10:21

  只有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方构成故意杀人,孙某的行为属于明知醉酒、无证驾车可能造成他人损伤而故意实行,属于对危险方法的放任,而非对不特定人生命的有意剥夺,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自然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核心--你说他是故意杀人,刑法上是无法认定的。
5名律师上书高法称醉驾撞死人判死刑过重                2009年07月25日  来源:成都商报     “他是一个很有责任心的人,没想到一时大意,使他原本美好的前途毁于一旦。”发白的蓝色衬衣、米黄色的旧裤子、花白的头发,胡须已多日未剃,孙伟铭59岁的父亲孙林看起来很疲惫。

  提起儿子,这位朴实的老人伤心地趴在桌子上,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放声哭了起来。

  孙林说,他们家住重庆,除孙伟铭这个儿子外,还有一个女儿。孙伟铭从小就很老实,高中毕业后就出来工作,事发前在成都这家技术公司已经工作8年了。孙林说,他们一家人都不喝酒,儿子很孝顺,为人也很不错,也很有责任心,曾经资助过一个贫困学生。孙林说,孙伟铭一直都有很强的上进心,由于一直想在事业上闯一闯,所以他现在30岁了还没有结婚。“这些年他在事业上有起色,所以买了车,我们也用多年积蓄为他买房给首付,谁知却发生这样的悲剧,一切全变了……”说到这里,老人忍不住抹泪。

  “我完全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孙林说,当初他们预计法院会判10年,最多12年,“孙伟铭的行为与故意杀人完全不一样,只是一种过失。”孙林说,他听到这个判决结果时,懵了。

  “下一步,肯定会上诉。”孙林说,他们一直都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由于老伴没有工作,他也即将退休,一个月1000多元工资,除了房子以外实在没有更多的财产。孙林说,事发后,他们已向亲戚朋友借了10多万,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现在只有将房子卖了来赔偿受害者。 “法院应该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弥补自己的过错。”

  昨日下午,孙伟铭的父亲在亲戚朋友的陪同下,来到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与孙伟铭的两位一审辩护律师商量下一步打算。“我们对此案的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同情和理解。”孙伟铭的一审辩护人陈红和施俊英首次对媒体表态。她们分析,当初检察机关指控孙伟铭无证、醉酒、发生追尾事故后逃逸、超速行驶、越双实线,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根据一审判决,法院并没有认定孙伟铭在发生追尾后逃逸,“这一认定对孙伟铭有利,说明主观故意并不明显。”律师指出,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仍旧认定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死刑,这样的判决过重。两律师向孙伟铭的父亲建议,积极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记者 杜雯 董馨

  支持方

  近6成网友支持法院判决

  昨日,各大门户网站转载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案,数万网友发帖、投票。网站就“量刑是否过重”推出专题辩论。截至记者发稿,参与辩论的3.5万多网民中,有2.6万多人表示反对,认为法院“量刑合理”,称孙伟铭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极其恶劣,对于这种无视别人生命,把别人生命当作儿戏的人,“死刑是对他最好的惩罚,也是对死者及家属最大的安慰”。也有8500多人认为“量刑过重”,“法院应该给其一个求生的机会,让其赎罪”。

  在网站推出的“成都车祸肇事者获死刑,你怎么看?”专题中,有5万多人投票。其中59%支持严惩,另有20%多的人认为不公平,称“有人判得太轻了”。不少网友将此案和杭州飙车案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判3年有期徒刑相对比。

  反对方

  5律师上书高院:刀下留人

  孙伟铭案昨日一审宣判后,社会各界对判决结果争议很大。昨日,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包括主任周建中在内的5名律师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认为量刑明显过重,建议对孙伟铭“刀下留人”。

  周建中称,由于这类案件是多发性案件,各地法院有可能纷纷效仿,极有可能大量出现因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被告人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趋势。周建中称,这一状况在我国当前司法资源还不充足的情况下,将会大大加重刑法、司法负担,影响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犯罪的打击重点。“所以,我们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由交通肇事行为转化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关键是无证驾驶……
南京这个是和公务员有瓜葛的人士,是kgb。而成都这个没文化的黑社会,无视政府 领导,要被翘到
jincen 发表于 2009-7-25 12:34

  麻烦你说说有什么瓜葛,从头到尾我可一点“瓜葛”都没看出来。
ytgk9999 发表于 2009-7-25 11:25

我们的法律对开车杀人的判断不合情理.(当然, 是我的情理, 不是中国立法者的情理).

如果是正常驾驶, 发生意外, 那是交通事故.

如果是不正常状态,比如无照,比如酒后, 比如严重超速超载, 比如闯红灯等等. 这时候已经不是简单的交通事故了,而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我前面说故意杀人,在法律不够准确).

所以无论是这个判死刑的傻子, 还是杭州那个判三年的,我觉得都是危害公共安全只不过成都这个情节更恶劣一些.
不管咋说,在现有法律条文下,判处死刑肯定是有争议的。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向处罚较轻(相比欧美)。
我认为当前这个社会氛围很合适,是到了修改相关法律,加大交通犯罪成本的时候了。
建议修改法律,
无证、酒后、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这些在已经违反交通法规并上路行驶,最终致人死亡的情况,都应该严惩。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09-7-25 22:00

  如果发生你所说的那些意外,那不叫交通事故,是不可抗力或者对方责任或者紧急避险,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何来交通肇事?

  而你说的那些不正常状态恰恰就是交通肇事的法定加重情节:醉酒驾车、无照驾驶、明知车况不佳仍然驾驶、肇事后逃逸。有此类法定加重情节的可以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无论如何,如果不是多个加重情节或者多个加重后果竞合,都不可能和“危害公共安全”搭上边。
红蓝教主 发表于 2009-7-25 23:20

  刑罚轻还是重不置可否,但是应当适当的对交通肇事罪法定加重情节进行扩大解释,我觉得是十分必要的。
ytgk9999 发表于 2009-7-25 23:27
我感觉这回是判重了,毕竟他也是属于非故意性的犯罪,后面那些加重情节不应该改变前面的性质。一下子变成死刑让人难以接受
de9000 发表于 2009-7-25 23:37

  所以看二审吧,不知道二审是什么结果。
de9000 发表于 2009-7-25 23:37

  所以看二审吧,不知道二审是什么结果。
红蓝教主 发表于 2009-7-25 23:26
这两样可都是很常见的啊!真的执行下去恐怕又会背上恶法一名了
交通死亡率却保持10年的世界第一。

加大惩戒力度,及时对开车的人负责,也是对行人负责。
ytgk9999 发表于 2009-7-25 23:40

二审,很可能是个死缓,免得一些人一下子接受不了。
修改法律,让今后类似的行为在“交通肇事”、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内被判死刑,才是解决之道。
成都醉酒驾车致死案:典型的间接故意行为  
2009年07月26日   来源:新京报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导致四死一伤的被告人孙伟铭死刑。人们不由拿此案与南京张明宝案相比,认为造成五死四伤的张明宝,自然也应难逃一死。

    判孙伟铭死刑算不算量刑过重?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应先看对他的定罪是否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醉酒驾车与无证驾驶,都是交通肇事罪的具体罪状,哪怕两者叠加,也不可能使罪名发生质变。所以,绝不能将违法行为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作为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

    那么,两罪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当然是主观态度,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在之前发生的第一起追尾事故中,哪怕孙伟铭是故意饮酒,或明知自己无证驾驶,由于他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如果他追尾后没逃逸,而是在现场被抓获,肯定会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本案的审判长在解释定罪理由时说,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却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种说法是用结果解释动机,难以服人。按这样的逻辑,一个人如果长期无证驾驶,一旦出现危害后果,就理所当然地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不符合刑法原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孙伟铭逃逸之后的行为。他在逃逸过程中,已经明知自己在大量饮酒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却仍选择高速行驶,并在此过程中轧过双黄线。这时,就不能说是预见到危害后果发生,而且轻信能避免了。此时,他已经知道自己失控,也预见到会与对面疾行的汽车相撞,却对危害后果采取了放任态度,是典型的间接故意行为。对这一行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不当。

    但刑事审判是在个案中实现具体正义,并不是一揽子工程,成都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不应成为南京案件的参照系。南京的张明宝酒后肇事案,虽然产生了更恶劣的后果,但从目前查证的事实看,他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如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是以结果定罪,无疑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为避免司法机关再犯这种任意混淆的错误,被“民愤”牵着鼻子走,刘仁文教授昨日撰文《取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在社会治安形势日渐复杂,犯罪手段趋于多样化的情况下,取消该罪似乎没必要。与非法经营罪、流氓罪等“口袋罪”相比,这一罪名更大程度上起到了“补漏”作用,实践中也很少被滥用。

    但是,为有效遏制公路飙车、醉酒驾车等恶性行为,确实有必要修法。路径之一,是按照刘教授的建议,设立“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将上述恶意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变成危险罪,只要实施即可定罪。另一条路径,只能是修改目前交通肇事罪的条文,提高恶意违反交规,导致恶劣后果行为的法定刑。但在法律修改前,必须实事求是,依法裁判。(夏周)
榆木脑壳 发表于 2009-7-24 21:44
的确判决死刑是合适的,至少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下。
修改刑法加大对恶意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力度是很有必要的。
杨涛:“醉驾获死刑”警示严管“汽车社会”
2009-07-24 17:58作者:杨涛来源:新民网http://news.xinmin.cn/opinion/xmwp/2009/07/24/2287477.html

【新民网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3日对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京华时报》7月24日)

  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判处恶性交通事故当事人刑罚,不乏判例,不过,用这一罪名对醉驾者判处死刑属于全国首例。这一判例极具里程碑意义,一方面,这个判例本身给醉酒驾车者一个极大的警醒,防范潜在的醉酒驾车行为;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提醒立法者和民众来共同思索,如何将关口前移,制止那些严重违规驾车行为,迎接我们这个“汽车社会”的新时代。

  从刑法理论上讲,孙伟铭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可谓罪当其罚。因为,孙是在醉酒且违规驾车撞到一辆车后继续驾车逃逸,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驾车逃逸行为表明其为了逃避惩罚,不顾不特定的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对恶性后果是放任的,是间接故意。对其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恰当的,而且,造成了如此严重后果,判处死刑的刑罚也是适当的。

  许多醉酒驾车者包括南京那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肇事者,认为他们在第一次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人后,因为醉酒根本不具清醒意识,不知道撞了人所以继续前行撞到了第二、第三甚至更多的人,他们认为后面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逃逸,也不希望发生后面的后果。这点是说不过去的,因为,醉酒并不会让人完全丧失意识,而只是减弱意识,法律认为醉酒驾车者还具有相当意识,在撞人后不及时停下来接受处理而是继续驾驶,就是一种放任。即使,醉酒驾车者真正因为大量饮酒,造成意识非常湖涂,在驾车撞到第一人后真正不清楚自己是撞了人而继续前行,但是,法律仍然认为他后面的行为造成后果是间接故意的。因为,醉酒本身就不允许驾车,驾车者在醉酒时也完全可以选择不驾车,但这时他选择了驾车并且连续发生了严重后果,法律就不会因为他神志不清楚而免责。这个道理正如某些人醉酒后杀人一样,在刑法中叫“原因自由行为”。

  成都这个判例恰恰在警示所有的醉酒驾车者,不要以为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只会判处交通肇事罪,判处个三、五年完事,而完全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因为,每个醉酒驾车者根本无法算准自己有多清醒的意识,万一意识非常湖涂,在撞了第一个后仍然浑然不知,继续前行撞到其他人,那么死刑就可能从天而降。最好的选择是,喝酒后不要驾车。

  另一方面,民众之所以对于杭州飙车案、南京醉酒驾车案极为关注,对成都这个判例拍手称快,反映了我们社会转型中一种焦虑,以及对立法与司法能更严厉防范交通事故的一种期待。因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们已经步入一个“汽车社会”。(新民网原创)

  有数据统计,截止到2008年9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6803万辆,其中私人机动车保有量为12768万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5.99%,与2007年底相比,增加611.25万辆。另一方面,交通事故仍然是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最大杀手。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这个数字是惊人的,也远远高于其他国家的比例。

  在一个新型的社会环境下,面对着交通事故不断增长的突出问题,就应当有新的更严厉的规则来加强管理。成都这个判例以死刑的最严厉惩罚,吹响了在汽车社会要更加严格制止违规驾车的号角。但是,光司法一方的努力还是远远不够的,立法、行政等多方面应当齐头并进,立法也应当顺应汽车社会的到来,将防范关口前移,例如将违法改装车辆、飙车、醉酒驾车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在民事上对交通肇事者加大惩罚力度,甚至将劝酒者规定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在行政管理上,严格执法,对飙车、醉酒驾车等行为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照等等。

  但愿成都的判例不仅仅被当作个案,而是应当作为一个拉开严管“汽车社会”的序幕!(新民网特约评论员 杨涛)
杀了人就应该抵命。这是中国自古以来的规矩
rkld 发表于 2009-7-26 12:42

  现在刑法绝对排斥习惯法。
按我心里,这个判罚是合适的,应该的。但是对比其他的判例,这个判罚实在太过了。所以应该提高其他类似案例的判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