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自己通行竟擅移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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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23日10:20  来源: 解放日报
http://news.hexun.com/2009-07-23/119876290.html  

    本报讯 (史建颖陈琼珂)因救护车挡住去路,陆某擅自将救护车移到他处。被救治的病人去世后,家属以急救被延误为由,将陆某和急救中心告上法庭。昨天,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陆某赔偿死者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去年9月的一天,王某突感不适,其妻拨打120电话求助。救护车很快到达,停在小区道路中央,驾驶员何某与随车医生等一起上楼抬病人。此时,该小区居民陆某驾车欲离开小区,见救护车挡道,便爬上救护车,将车开到他处,当他正欲驾车离开时,被已经下楼的何某拦下。因担心救护车内器材等出现问题,何某随即电话联系单位另派救护车来,十几分钟后第二辆救护车到达。

数日后,王某因高血压、脑梗死救治无效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脑干梗死引起呼吸、心跳停止。王妻认为,由于时间被延误,原告不得不将丈夫送往附近的利群医院,没有送华山医院,丈夫被延误救治身亡系陆某和急救中心共同造成的。

  被告陆某辩称,当时虽然移动了救护车,但没有阻碍救护进行,延误救治是急救中心造成的,自己没有过错。

  被告急救中心辩称,由于陆某擅移救护车造成第一辆救护车出现救护安全问题,故另派一辆救护车实施救治任务,其行为没有过错,且延误救治与原告丈夫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嘉定区法院认为,被告陆某日常通行的权利尽管受到救护车妨碍,但公民被及时救护的权利高于日常的通行权利,依据日常生活经验,陆某应该知晓正在工作状态的救护车所具备的特性,但他为了一己私利,擅自移动救护车,其行为引发争议,导致救护延误,具有过错。急救中心在救护车被移动后,确实面临一个救护安全问题,急救工作人员在处置救护车移动事件时并无不当,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2009年07月23日10:20  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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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史建颖陈琼珂)因救护车挡住去路,陆某擅自将救护车移到他处。被救治的病人去世后,家属以急救被延误为由,将陆某和急救中心告上法庭。昨天,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陆某赔偿死者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去年9月的一天,王某突感不适,其妻拨打120电话求助。救护车很快到达,停在小区道路中央,驾驶员何某与随车医生等一起上楼抬病人。此时,该小区居民陆某驾车欲离开小区,见救护车挡道,便爬上救护车,将车开到他处,当他正欲驾车离开时,被已经下楼的何某拦下。因担心救护车内器材等出现问题,何某随即电话联系单位另派救护车来,十几分钟后第二辆救护车到达。

数日后,王某因高血压、脑梗死救治无效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脑干梗死引起呼吸、心跳停止。王妻认为,由于时间被延误,原告不得不将丈夫送往附近的利群医院,没有送华山医院,丈夫被延误救治身亡系陆某和急救中心共同造成的。

  被告陆某辩称,当时虽然移动了救护车,但没有阻碍救护进行,延误救治是急救中心造成的,自己没有过错。

  被告急救中心辩称,由于陆某擅移救护车造成第一辆救护车出现救护安全问题,故另派一辆救护车实施救治任务,其行为没有过错,且延误救治与原告丈夫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嘉定区法院认为,被告陆某日常通行的权利尽管受到救护车妨碍,但公民被及时救护的权利高于日常的通行权利,依据日常生活经验,陆某应该知晓正在工作状态的救护车所具备的特性,但他为了一己私利,擅自移动救护车,其行为引发争议,导致救护延误,具有过错。急救中心在救护车被移动后,确实面临一个救护安全问题,急救工作人员在处置救护车移动事件时并无不当,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了解,收到!
下次这鸟人他妈要死,老子弄辆泥头车坏在小区门口,看你怎么走!!
法院判决很正确。。
某些人脑筋太活络了,撞到枪口上了吧。
判决很合理。急救权应该得到保障。
气氛啊
等几分钟而已
唉  没脑子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