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石首事件死者5家属被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9:23:10
上月平息的石首事件余波未了。在过去的10余天里,死者涂远高的家属分批被当地警方带走接受调查,至今已有5人被刑拘。手持“免责”协议的家属不满“秋后算账”,昨日已授权律师声讨说法。

死者家属向记者出示的一纸协议显示,死者遗体6月25日火化前,当地政府曾与死者家属签署过一份协议。如今,对于其中的“免责”条款,双方有着不同的理解。

另据记者了解和石首电视台报道,“6·17”事件后,当地公安部门已抓捕数十名涉嫌打砸抢烧人员。7月30日之前,将从重从快判决第一批参与打砸抢烧者。

“免责”协议曝光

这份《关于6·17事件与死者家属有关事项的协议书》,拟定日期为“2009年6月24日”,分别由“市善后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人郭子信、张芸安”,“家属代表涂德强、涂茂海、涂远华”签字。

协议书称:“经市6·17事件善后协调小组与死者家属代表达成协议……死者家属在‘6·17’整个事件过程中所发生的非组织、参与打砸烧的其他行为(如拉横幅、买东西的行为),市政法机关免予处理……若死者家属未参与永隆大酒店纵火,则不负担责任……死者家属在2009年6月25日5时前自行理丧火化尸体后,此协议生效。”

家属称,6月24日深夜及次日凌晨,仍有部分家属不同意签字火化死者尸体,当时政府谈判人员催促尽快火化,“不要把事情搞大,现在还有台阶下,搞大了,台阶都下不来”,并表示可不追究家属在事件中的刑事责任。家属终于在25日凌晨3点多签署了这份协议,4点死者尸体火化。

“没想到,现在他们不认账了。”家属说。

5家属被刑拘

6月27日,死者涂远高的堂侄涂志军第一个被警方带走调查,4天后回家。7月8日,市镇领导在高基庙派出所开会,列出一个8人家属名单,要求当日投案自首。

据了解,名单中最开始包括死者伯父涂德强,后来镇领导中有人说他在事件中一直陪着领导,“是正面的”,抓他说不过去,就划掉了,改为其女涂远芳代替。名单中还有死者表哥李光绪,也因有人说他什么都没做,抓他太离谱,随后改为其弟李光富。家属认为,“这是定的指标,就是要抓8个人。”

名单送达后,家属自认没做什么,“没有罪为什么要投案自首?”都没有去。9日,石首市公安局一辆警车载来6名警察,手持传唤书和手铐,分别将名单上的人带走。“手铐并没有使用。”被带走的家属说。

被带走的8人分别是死者哥哥涂远华,堂哥涂茂海,堂姐涂晓玉、涂远芳、曾玉梅,姑妈涂么饵,舅妈周晓春,表哥李光富。48小时后5人被放回,涂远华、涂茂海、涂晓玉3人被刑拘,羁押在石首市看守所。

7月13日,又有死者另3名亲属,舅妈周晓春、堂侄涂行军、表兄周志伟被警方带走,后两人随后被刑事拘留。

由石首市公安局开具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称,被拘者均“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依口述写《悔过书》

家属还转述7月17日从石首市和高基庙镇司法所两位主要负责人处得知的消息,“6·17”事件后,除5名家属被拘外,还关了28名涉嫌参与打砸抢烧的群众,另有约30人在逃,而被带走调查的群众达100多人。

死者家属前后有17人被调查。其中一位家属在收到《传唤通知书》后被带到石首市公安局,48小时后回家。在公安局,她被要求交代在“6·17”事件的行为。她说,我什么都没做也没参与,只是以一个死者家属的身份出现在现场。“他们说我站在路中间就是堵路,阻塞了交通。我说过一句‘跳楼自杀怎么没有血’,就说我扰乱了群众的心,要我认罪。”

回家之前,这位家属被要求写《悔过书》和《保证书》。她不写,公安局一位徐姓人员说,我说你来写。她就按对方口述写下《悔过书》和《保证书》,大意为:在“6·17”事件中,我违反了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保证在“6·17”案件处理中不外出,不串供,随叫随到……

“免责”的不同理解

石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郭子信,是在“免责”协议上签字的政府代表。7月8日,定下8人家属名单后,郭曾入户动员家属投案自首。家属问,你签的字,为什么不算数了?郭说,我们是不愿追究你们的责任,但法律会追究你们的责任。他还说协议是对“非组织、参与打砸烧的其他行为”不追究,但没说对“有组织”等行为不追究。另一在协议上签字的高基庙镇党委书记张芸安,事后希望放回被抓的家属,但却表示没这个权力。

昨日上午,赶到石首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孙广智律师,与家属签了授权书。孙律师告诉记者,“免责”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力,现在还不好说。如果家属存在犯罪,法律一样会追究,而不会看是否有协议。而从协议的“免责”内容看,实际表述意思是如果没有犯罪,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这跟没说一样。只是在签协议时,家属将对方的意思理解为,是对他们事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京都律师事务所另一律师宣东,将于今日抵石首。孙律师表示,他只是宣东律师的助理,具体案情要等宣东律师看过材料后,再作商议。

石首事件该如何反思

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正式公布。该规定明确,对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石首事件起因是一起普通的非正常死亡案。面对诸多疑问,当地政府现场处置没能及时以合适的方式解释沟通,以至引发大规模群体性冲突。据此,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均用报道、评论等方式进行过质疑。但据记者了解,石首事件平息后,至今没有当地官员被问责。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7/0722_17_1261749.shtml
一位石首受访者认为,“6·17”群体事件的内因,是当地群众对地方治安不满长期积郁的结果,地方官员应多从自身反省。如何处理善后,如何对待事件中个体的某些违法行为,也反映着政府对这一事件反思的深度和态度。

采写/摄影:本报记者 占才强

石首事件:上月平息的石首事件余波未了。在过去的10余天里,死者涂远高的家属分批被当地警方带走接受调查,至今已有5人被刑拘。手持“免责”协议的家属不满“秋后算账”,昨日已授权律师声讨说法。

死者家属向记者出示的一纸协议显示,死者遗体6月25日火化前,当地政府曾与死者家属签署过一份协议。如今,对于其中的“免责”条款,双方有着不同的理解。

另据记者了解和石首电视台报道,“6·17”事件后,当地公安部门已抓捕数十名涉嫌打砸抢烧人员。7月30日之前,将从重从快判决第一批参与打砸抢烧者。

“免责”协议曝光

这份《关于6·17事件与死者家属有关事项的协议书》,拟定日期为“2009年6月24日”,分别由“市善后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人郭子信、张芸安”,“家属代表涂德强、涂茂海、涂远华”签字。

协议书称:“经市6·17事件善后协调小组与死者家属代表达成协议……死者家属在‘6·17’整个事件过程中所发生的非组织、参与打砸烧的其他行为(如拉横幅、买东西的行为),市政法机关免予处理……若死者家属未参与永隆大酒店纵火,则不负担责任……死者家属在2009年6月25日5时前自行理丧火化尸体后,此协议生效。”

家属称,6月24日深夜及次日凌晨,仍有部分家属不同意签字火化死者尸体,当时政府谈判人员催促尽快火化,“不要把事情搞大,现在还有台阶下,搞大了,台阶都下不来”,并表示可不追究家属在事件中的刑事责任。家属终于在25日凌晨3点多签署了这份协议,4点死者尸体火化。

“没想到,现在他们不认账了。”家属说。

5家属被刑拘

6月27日,死者涂远高的堂侄涂志军第一个被警方带走调查,4天后回家。7月8日,市镇领导在高基庙派出所开会,列出一个8人家属名单,要求当日投案自首。

据了解,名单中最开始包括死者伯父涂德强,后来镇领导中有人说他在事件中一直陪着领导,“是正面的”,抓他说不过去,就划掉了,改为其女涂远芳代替。名单中还有死者表哥李光绪,也因有人说他什么都没做,抓他太离谱,随后改为其弟李光富。家属认为,“这是定的指标,就是要抓8个人。”

名单送达后,家属自认没做什么,“没有罪为什么要投案自首?”都没有去。9日,石首市公安局一辆警车载来6名警察,手持传唤书和手铐,分别将名单上的人带走。“手铐并没有使用。”被带走的家属说。

被带走的8人分别是死者哥哥涂远华,堂哥涂茂海,堂姐涂晓玉、涂远芳、曾玉梅,姑妈涂么饵,舅妈周晓春,表哥李光富。48小时后5人被放回,涂远华、涂茂海、涂晓玉3人被刑拘,羁押在石首市看守所。

7月13日,又有死者另3名亲属,舅妈周晓春、堂侄涂行军、表兄周志伟被警方带走,后两人随后被刑事拘留。

由石首市公安局开具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称,被拘者均“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依口述写《悔过书》

家属还转述7月17日从石首市和高基庙镇司法所两位主要负责人处得知的消息,“6·17”事件后,除5名家属被拘外,还关了28名涉嫌参与打砸抢烧的群众,另有约30人在逃,而被带走调查的群众达100多人。

死者家属前后有17人被调查。其中一位家属在收到《传唤通知书》后被带到石首市公安局,48小时后回家。在公安局,她被要求交代在“6·17”事件的行为。她说,我什么都没做也没参与,只是以一个死者家属的身份出现在现场。“他们说我站在路中间就是堵路,阻塞了交通。我说过一句‘跳楼自杀怎么没有血’,就说我扰乱了群众的心,要我认罪。”

回家之前,这位家属被要求写《悔过书》和《保证书》。她不写,公安局一位徐姓人员说,我说你来写。她就按对方口述写下《悔过书》和《保证书》,大意为:在“6·17”事件中,我违反了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保证在“6·17”案件处理中不外出,不串供,随叫随到……

“免责”的不同理解

石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郭子信,是在“免责”协议上签字的政府代表。7月8日,定下8人家属名单后,郭曾入户动员家属投案自首。家属问,你签的字,为什么不算数了?郭说,我们是不愿追究你们的责任,但法律会追究你们的责任。他还说协议是对“非组织、参与打砸烧的其他行为”不追究,但没说对“有组织”等行为不追究。另一在协议上签字的高基庙镇党委书记张芸安,事后希望放回被抓的家属,但却表示没这个权力。

昨日上午,赶到石首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孙广智律师,与家属签了授权书。孙律师告诉记者,“免责”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力,现在还不好说。如果家属存在犯罪,法律一样会追究,而不会看是否有协议。而从协议的“免责”内容看,实际表述意思是如果没有犯罪,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这跟没说一样。只是在签协议时,家属将对方的意思理解为,是对他们事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京都律师事务所另一律师宣东,将于今日抵石首。孙律师表示,他只是宣东律师的助理,具体案情要等宣东律师看过材料后,再作商议。

石首事件该如何反思

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正式公布。该规定明确,对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石首事件起因是一起普通的非正常死亡案。面对诸多疑问,当地政府现场处置没能及时以合适的方式解释沟通,以至引发大规模群体性冲突。据此,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均用报道、评论等方式进行过质疑。但据记者了解,石首事件平息后,至今没有当地官员被问责。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7/0722_17_1261749.shtml
一位石首受访者认为,“6·17”群体事件的内因,是当地群众对地方治安不满长期积郁的结果,地方官员应多从自身反省。如何处理善后,如何对待事件中个体的某些违法行为,也反映着政府对这一事件反思的深度和态度。

采写/摄影:本报记者 占才强

石首事件:
原来抓人是先定名额,然后凑人头的……河蟹!
幸亏只定了8个……要是定了80个,估计祖坟都要刨出来了
无语
要不是新疆出了事,中央的大棒发下来了,不然这个狗屁协议还真会起作用。
抓的好,叫你跟政府做对。
过了些时,果然把五个为头的回子,问成奸民挟制官府,依律枷责,发来本县发落。知县看了来文,挂出牌去。次日早晨大摇大摆出堂,将回子发落了。
罪有应得
早就应当动手了!!说好听点就是为了赔偿金,说不好听点就是想搞点钱。
官字两张口啊,一开始政府应坚持原则不该签这个约,现在签了又抓人好像不大合适吧,政府信誉何在
穿过丛林的风 发表于 2009-7-22 20:00
把签字的两个官调走不就可以不认了?
这么点小虾米都可以签免责协议,政府威信何在?
小心又激起事件来,我为什么要说又呢?
扰乱公共秩序的人本来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自作自受。
扰乱公共秩序的人本来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自作自受。
jacker_tao 发表于 2009-7-22 11:17
我觉得大家好像对政府行为有些误解,就我在乡镇工作的这段时间来看,即便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但是只要是和群众的要求有差距,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都会煽动群众去制造些类似的事件,我们也很无奈。希望大家对基层政府有正确的认识,不要先入为主认为政府就是错误的

小心又激起事件来,我为什么要说又呢?
zjx-zlm 发表于 2009-7-22 20:45

每次都是如此姑息纵容打砸者,烧了人家宾馆还要宾馆倒贴钱这样发展下去只会鼓励打砸者,就如医闹一样越是想花钱免灾结果是越闹越凶
小心又激起事件来,我为什么要说又呢?
zjx-zlm 发表于 2009-7-22 20:45

每次都是如此姑息纵容打砸者,烧了人家宾馆还要宾馆倒贴钱这样发展下去只会鼓励打砸者,就如医闹一样越是想花钱免灾结果是越闹越凶
该打击的要坚决打击
无理取闹者严惩,有理取闹。。难道就不处罚了?
穿过丛林的风 发表于 2009-7-22 20:00
法盲的悲哀

如果这种类似的协议都能逃避刑事责任?
怕是中国的矿工都会被要求签那种富贵在天,生死由命的协议
  此协议本来就是政府在被迫被要挟的情况下签订的,在法理上无效。
操, 全站在ZF一边的.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09-7-23 08:15
当地ZF若有错应当整治并不代表应该纵容姑息打砸行为,打砸完了还可以不负责?之前还有某人称什么中央支持打砸反对打砸就是与中央精神相对抗呢.
无非是告诉下一拨的人政府信不过,要闹就可劲儿闹.
人头指标?
看来下次要不不闹事,要不就干脆闹个鱼死网破,越大越好,省得被秋后算帐。

看来下次要不不闹事,要不就干脆闹个鱼死网破,越大越好,省得被秋后算帐。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7-23 10:19

鱼死网破?越大越好?那到时就不是秋后算帐的问题了,别以为花生米真的都是摆设。
看来下次要不不闹事,要不就干脆闹个鱼死网破,越大越好,省得被秋后算帐。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7-23 10:19

鱼死网破?越大越好?那到时就不是秋后算帐的问题了,别以为花生米真的都是摆设。

无非是告诉下一拨的人政府信不过,要闹就可劲儿闹.
f22 发表于 2009-7-23 09:10

拼命闹同时又不跟政府谈判无休止的闹下去是标准的走死路,结果就是让政府明白不出狠手对方就会越闹越凶。
无非是告诉下一拨的人政府信不过,要闹就可劲儿闹.
f22 发表于 2009-7-23 09:10

拼命闹同时又不跟政府谈判无休止的闹下去是标准的走死路,结果就是让政府明白不出狠手对方就会越闹越凶。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09-7-23 08:15


==============这个事件政府本来就没有错,某些人认为政府有不作为的地方,不等于你可以以非法的方式的来进行申述。
是啊. 合法的路一万里, 活活磨死你. 不合法的路, 直接抓起来.

真是河蟹社会的真谛.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09-7-23 11:33
你大可以去支持打砸,只要你自己没去打砸也抓不到你头上。
战争狂人萨谢思 发表于 2009-7-23 11:19
呵呵,所以说一不做,二不休。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7-23 11:36
那到时挨花生米时也别后悔哭鼻子
虽然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没有政府与民众的交易的条款,但未必说这些协议就是完全不合理的。如果政府自己带头用行动说明协议没必要遵守,公信力什么的暂且不说,以后还想用这样的办法平息事态恐怕就无望了

是啊. 合法的路一万里, 活活磨死你. 不合法的路, 直接抓起来.

真是河蟹社会的真谛.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09-7-23 11:33



============什么叫合法的路一万里,很多时候司法申述的时间是很长,在很多国家也是一要的,但是这不是你可以暴力的借口,这次政府早就因当出手了,要在美国手拿炸弹的这些人已经横尸街头了,这就是对抗法制的下场。

而这个案子本身从任何一点来,造成这次群体事件的并不是所谓的案件本身,而某些人对这个事件的造谣。
是啊. 合法的路一万里, 活活磨死你. 不合法的路, 直接抓起来.

真是河蟹社会的真谛.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09-7-23 11:33



============什么叫合法的路一万里,很多时候司法申述的时间是很长,在很多国家也是一要的,但是这不是你可以暴力的借口,这次政府早就因当出手了,要在美国手拿炸弹的这些人已经横尸街头了,这就是对抗法制的下场。

而这个案子本身从任何一点来,造成这次群体事件的并不是所谓的案件本身,而某些人对这个事件的造谣。
NAPA 发表于 2009-7-23 11:38
至少医闹就是这样职业化的,打医生砸器械阻止医生救治患者到头来还能得到巨额赔偿还不追究责任多么好的事啊,谁都可以有样学样了。
幸亏共产党机灵,没有容许百姓持枪
不然我看早就反了,大大小小的陈胜吴广将络绎不绝
政府与民众签订的协议和医疗机构与病患家属签订的民事协议性质是不完全相同的。
现在老百姓对政府颇有微词,对官员说起来都恨之入骨
都不满意,闹起来都想看热闹,不踩上一脚就不错了,没有人会帮政府的
这种地,没必要洗,效果是零。
看洗地的也没必要义愤,效果也是零。
只要国人还有一口饭吃,任何效果都是零。
自锁结构在没有外力干预的情况下,是绝无可能松动的。
chchc 发表于 2009-7-23 11:52
哦,这样的啊,虽然中国禁枪,但是如果想搞枪也不是非常难..那些陈啊吴啊都去哪了啊,缩头乌龟啊?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交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是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交通秩序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聚众扰乱,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聚集纠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交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是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交通秩序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聚众扰乱,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聚集纠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NAPA 发表于 2009-7-23 11:53


===========问题是政府也是被FF们的造谣中调起的群体事件中,背迫订的协议。根据我们的合同法,这个协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