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窃男子逃跑撞上轿车身亡 家属要求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6:31:46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朱燕) 闻宏伟开着车,路边突然蹿出一男子撞到他的车门后倒地,随即被追来的警察铐住双手。直到昨天,在法庭上,闻宏伟回忆起这一幕,仍摇头说“是他撞上我的车,不是我撞他。太冤了。”

  据悉,事发时,男子赵建新因偷自行车被群众追打误入车道,撞车后身亡。因赔偿问题,赵建新之妻将闻宏伟和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西城法院。

  昨日,因雨当事人迟到,开庭延迟一刻钟。赵建新的妻子赵小兰和律师到庭,司机闻宏伟独自应诉。赵小兰说,今年3月24日傍晚,在地安门大街,赵建新由南向北跨越道路中心护栏横过马路,闻宏伟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致使赵建新身体与车接触后摔倒,赵建新受伤一周后身亡。赵小兰说,丈夫受伤后,司机闻宏伟明知医疗费可走交强险无责赔付,仍不理不睬。为此,赵小兰将闻宏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万余元。

  “哪是我撞他,是他撞我!”闻宏伟表示,当天一个满脸血的男子跑进机动车道,后面还有警察和群众追赶,男子撞上自己的车后倒地,被警察追上铐走。事后闻宏伟得知,该男子叫赵建新,是在偷自行车时被发现后逃跑,误闯车道。“他是全责,我太无辜了。”闻宏伟向法庭提交了责任认定书。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这并不是单纯的交通事故。但赵小兰的律师指出,赵建新是不是小偷与本案无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无责赔付原则,闻宏伟应赔偿。闻宏伟和保险公司均表示不愿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 对话

  司机:“若不是小偷我会救他”

  新京报:事发后你只去看望过赵建新一次,如果他只是普通路人,你会怎么做?

  司机:如果他不是小偷,我会尽自己最大能力救他,再找保险公司。

  新京报:因为他偷东西所以你觉得不值得同情?

  司机:是的,他偷了东西才跑,不然不会被撞。偷车太可恶。

  新京报:他有妻儿,家庭困难,你会考虑对他家资助一点吗?

  司机:不会。我也是受害者。

  赵妻:“我想不通他为何偷车”

  新京报:你和丈夫靠什么谋生?

  赵妻:我当保姆,他在西安的建筑工地上班,这回来北京看我,刚来两个月。

  新京报:他为什么去偷车?

  赵妻:我想不通他为什么偷车。

  新京报:你丈夫是个什么样的人?

  赵妻:他特别胆小,别人打架他都躲。在老家的时候很喜欢帮助人。

http://news.sina.com.cn/s/2009-07-18/020518245266.shtml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朱燕) 闻宏伟开着车,路边突然蹿出一男子撞到他的车门后倒地,随即被追来的警察铐住双手。直到昨天,在法庭上,闻宏伟回忆起这一幕,仍摇头说“是他撞上我的车,不是我撞他。太冤了。”

  据悉,事发时,男子赵建新因偷自行车被群众追打误入车道,撞车后身亡。因赔偿问题,赵建新之妻将闻宏伟和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西城法院。

  昨日,因雨当事人迟到,开庭延迟一刻钟。赵建新的妻子赵小兰和律师到庭,司机闻宏伟独自应诉。赵小兰说,今年3月24日傍晚,在地安门大街,赵建新由南向北跨越道路中心护栏横过马路,闻宏伟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致使赵建新身体与车接触后摔倒,赵建新受伤一周后身亡。赵小兰说,丈夫受伤后,司机闻宏伟明知医疗费可走交强险无责赔付,仍不理不睬。为此,赵小兰将闻宏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万余元。

  “哪是我撞他,是他撞我!”闻宏伟表示,当天一个满脸血的男子跑进机动车道,后面还有警察和群众追赶,男子撞上自己的车后倒地,被警察追上铐走。事后闻宏伟得知,该男子叫赵建新,是在偷自行车时被发现后逃跑,误闯车道。“他是全责,我太无辜了。”闻宏伟向法庭提交了责任认定书。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这并不是单纯的交通事故。但赵小兰的律师指出,赵建新是不是小偷与本案无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无责赔付原则,闻宏伟应赔偿。闻宏伟和保险公司均表示不愿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 对话

  司机:“若不是小偷我会救他”

  新京报:事发后你只去看望过赵建新一次,如果他只是普通路人,你会怎么做?

  司机:如果他不是小偷,我会尽自己最大能力救他,再找保险公司。

  新京报:因为他偷东西所以你觉得不值得同情?

  司机:是的,他偷了东西才跑,不然不会被撞。偷车太可恶。

  新京报:他有妻儿,家庭困难,你会考虑对他家资助一点吗?

  司机:不会。我也是受害者。

  赵妻:“我想不通他为何偷车”

  新京报:你和丈夫靠什么谋生?

  赵妻:我当保姆,他在西安的建筑工地上班,这回来北京看我,刚来两个月。

  新京报:他为什么去偷车?

  赵妻:我想不通他为什么偷车。

  新京报:你丈夫是个什么样的人?

  赵妻:他特别胆小,别人打架他都躲。在老家的时候很喜欢帮助人。

http://news.sina.com.cn/s/2009-07-18/020518245266.shtml
撞的好。。。让他偷。
本版版规是“转载要表明链接”
但赵小兰的律师指出,赵建新是不是小偷与本案无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无责赔付原则,闻宏伟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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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这么的规定.赔一小部分,意思意思吧!如火化费之类.:L
真是倒霉了.!!!被小偷撞了还要陪钱!!!!
这情况保险公司都不陪,司机赔个p啊。
赔个p啊。
这年头脸皮都厚起来了.
反正律师遭人骂.混口饭吃不容易.:D
楼主知道为什么你的帖子回复少吗?

我给你换个标题“轿车撞死人!不赔!?”

这个标题才好
应该赔, 形成习惯,今后见贼 一律撞死 ,判为自己撞车,然后赔4万,这帮狗RI 缺德家庭教出来的罪犯子女自任贱命。
赔个屁
都撞死才好
建议茎硬人士出来发表一下言论
这是活该
笑眯眯的看着贼骨头被撞死,,,活该。
jincen 发表于 2009-7-18 11:26
那四万也太高了,5000最多{:3_78:}
有提出赔偿的权利,至于什么结果要看律师的本事了。
  做贼都要理直气壮要赔偿……你不做贼何来此事?
  社会正气在削弱……
这就是司法程序公正的问题了。
做贼理应受到制裁,但交通伤害又是另一个独立事件,与偷盗案件不产生法理上的纠葛。并且,在刑罪犯也有人身权利。
不知道最后会怎么样
万恶的交法76条第一款
隐约记得《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前公安部(也可能是省厅)解释此类事件不认定为交通事故。
现在如何定性还不清楚有无明文规定。
民法中的特殊侵权中责任性质,和举证责任分配的高速交通工具侵权的相关规定.[:a11:]
magicsun 发表于 2009-7-18 16:12
我觉得这不算是独立的交通事故吧
窃贼在作案过程中逃窜才引发的事故,又不是你好好的走在大马路上司机把你给撞了。
直接起因就是窃贼的作案和逃窜,你不偷东西不逃窜啥事都没有,关司机鸟事。这种纯属自找。
还有那个什么狗屎律师,什么是不是小偷与本案无关,他被撞的原因就是因为行窃被追打误入行车道被撞。
xiaocaibing 发表于 2009-7-18 18:03
举个例子:因一方奔跑过公路而造成了交通事故,对事故的裁定是不考虑为何而奔跑的,因为这不属于本案涉及的范围。至于造成奔跑的原因是否违法需要另外的法律进行鉴定处理。
另外,交法中的“无责任赔付”,你是应该知道的吧。
明白了吗?
不好意思
不明白
  事情起因是偷窃,因为偷窃才被追赶,做贼要承担风险。所以不能赔偿。
哎,咱们国家的普法之路还很长啊!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09-7-18 16:03
        其实不做贼同样有可能被车撞的...
  不做贼,不逃跑,也有交通事故风险。而做贼增加了风险,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
  不做贼,不逃跑,也有交通事故风险。而做贼增加了风险,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
我觉得现在的无责赔付的底线有点太高了。
有很多交通事故,可以说完全是由于一方的责任造成的,比如这个案子,可是按照现行法规司机依然要付出这么高额的赔偿。这样子很不合理。
无责赔付的出发点是好的,也就是任何人都有竭力避免交通事故的义务,但是当这个义务被很好的履行了,还让人家倾家荡产地赔付(4万元已经足够很多家庭倾家荡产了),就有点违背立法的本意了。
33# xbill


赞同,还有这个无责赔偿,是造成很多碰瓷的原因。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09-7-19 09:46

反正官员撞了也不用管,正好转移视线,让老百姓咬老百姓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09-7-19 09:46

反正官员撞了也不用管,正好转移视线,让老百姓咬老百姓
34# 新侨联委员
无责赔偿,应该叫做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
如果高速交通工具驾驶员能够证明对方的伤害是故意的,仍可以免责.碰瓷,只要司机能够提供对方的故意行为的证据,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当然,因对方重大过失,司机也可以减轻责任的.本案中,小偷因其不法行为而荒不择路,当然有重大过失,所以司机只会承担很小的一部分责任.赔个火化钱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无责赔付原则,MD要对人体炸弹家属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无责赔付原则,判决世贸大厦所有者向本拉登赔偿。
我觉得是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是劳动法的领域。小偷明明是工作中因公牺牲的。
“赵建新由南向北跨越道路中心护栏横过马路”
这个小贼还是翻越隔离栏后一头撞上去的明显违反交通规则,平时出了人车事故,交警一般让车主认下主责纯粹是为了能走保险理赔并不是车主真的要付主责全责。

我想问,当时撞人后警察也没扣车主的车,然后双方去做事故鉴定定损之类?如果有警察是怎么认定责任的,没有交警的责任认定怎么打官司???是不是警察都没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所以都没来管,才导致现在双方责任不清?
恶法亦法,恶法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