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原警察齐新等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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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原警察齐新等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图)
2009-06-12 13:04:03 来源: 新华网 跟贴 93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倍受关注的"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经哈尔滨中法一审公开审理后,于12日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



被告人从右至左为齐新、刘力男、 杨森。资料图

    新华网哈尔滨6月12日电 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后,于12日宣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被害人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与被告人杨森(与被害人林松岭系大学同学)、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中,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造成林松岭死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哈尔滨原警察齐新等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图)
2009-06-12 13:04:03 来源: 新华网 跟贴 93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倍受关注的"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经哈尔滨中法一审公开审理后,于12日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



被告人从右至左为齐新、刘力男、 杨森。资料图

    新华网哈尔滨6月12日电 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后,于12日宣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被害人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与被告人杨森(与被害人林松岭系大学同学)、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中,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造成林松岭死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判的太重!!!!!什么玩意!~!!!
判的太重!!!!!什么玩意!~!!!
有点重了
感觉20年差不多
而且死掉那个也不是什么好鸟,有点小钱的体大学生,监视录像中看到这哥们拿板砖就拍警察后脑上了
所以完全可以看成社会人员斗殴致一方死亡
20年差不多了
{:3_82:}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知道为什么都判这么重,那个调事的小痞子还判了三年,明显是平衡嘛,什么玩意。。。。
就这样毁了几个家庭
haoquan1983 发表于 2009-6-12 14: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判的太重了,那几个小混混活该被打死,就是有这种渣滓的存在,俺们老百信才活得没有安全感,支持警察干掉混子。
不懂中,打架中出现的作害案件,感觉有点重呀,呵呵.
好,法律仍然公平。

杀了人都要付出代价这可是法律规定的,中国法制社会大有希望。
判无期太重了,按情节应该算自卫过当,判个7、8年也差不多了。
凭那个被警察剪辑编排过的录像,我不发表意见
不出所料
那些说判得太重的,可能还没有从谣言的影响中恢复过来。
为这个判决叫好,希望二审不要让我失望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被害人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与被告人杨森(与被害人林松岭系大学同学)、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中,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造成林松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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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写得乱七八糟 到底谁是被害人
huasheng 发表于 2009-6-12 15:05
只能说挨着这两个警察倒霉,本来他们都想要走了那小子还抡砖头继续抽警察后脑,结果警察一激动失控拳脚上来那小子又挂了,不过这个判的确实是重了,齐新下半辈子算彻底完了.
网络问题,发错版了。给各位带来了麻烦实在抱歉。
图片这里补上,无法编辑了

被告人从右至左为齐新、刘力男、 杨森。


这些个警察,为什么不出示自己证件,表明他们的特殊身份?如果出示了警察证件,小流氓还挑衅他们,他们可以,以故意袭警罪名抓小流氓进局里,而如果小流氓还反抗抓捕并对他们动手,则警察们可以动用武力或武器进行抓捕自卫。这时候,即使用枪械击毙攻击他们的犯罪嫌疑人,最后判他们的时候也绝对比现在判的轻很多很多。

这些个警察,为什么不出示自己证件,表明他们的特殊身份?如果出示了警察证件,小流氓还挑衅他们,他们可以,以故意袭警罪名抓小流氓进局里,而如果小流氓还反抗抓捕并对他们动手,则警察们可以动用武力或武器进行抓捕自卫。这时候,即使用枪械击毙攻击他们的犯罪嫌疑人,最后判他们的时候也绝对比现在判的轻很多很多。
判的太重了.
个人觉得,二审的时候肯定会推翻一审的。会改到五到十年之间吧
不 应该 超过10年
上面那几位喊什么?

执法人员犯法要从重知道么? 黑龙江地区自从那啥马之后 对造成类似社会影响的案件 涉案人都是从重!

这有什么问题?

当事人要是嫌量刑过重可以在有效期内上诉  老几位就甭架秧子了
哎,我来解释下楼上说的从重吧
刑期有几档,哪一档是根据罪刑责相适应原则来确定的。
但是所谓从重,就是选那一档里高的期限。
hehe,只要不是斩立决,不就都给留了台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