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华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不得散布虚假金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3:27:08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5/31/content_11463756.htm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不得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向用户提供的金融信息不得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经济、金融、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规定,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向用户提供的金融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原则的;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违反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的;散布虚假金融信息,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经济、金融、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这个缘由是什么啊?
查缺补漏,还是亡羊补牢?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5/31/content_11463756.htm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不得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向用户提供的金融信息不得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经济、金融、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规定,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向用户提供的金融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原则的;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违反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的;散布虚假金融信息,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经济、金融、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这个缘由是什么啊?
查缺补漏,还是亡羊补牢?
中央政府要对外提供明确的信号,不要让大家产生不必要的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