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 可能面临无期徒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5:26:40
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种“当头红运”对这个“幸运儿”来说,却竟然是一个噩梦的开始。





  因为这笔横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该案在深圳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梁丽可以被称为深圳的“女许霆”,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策划\柯学东文、图\王纳

  一个清洁工,一天之内,由捡到天价黄金首饰的“幸运儿”,变成可能要面临无期徒刑的嫌疑犯;一个完整的三口之家,一天之内突然到了支离破碎的边缘;一个尚未开始起诉的疑案,成为大学课堂里的典型案例……而这一切都是由一个不起眼的小纸箱开始。

  连日来,记者就这个离奇的案子进行了深入的采访和调查。

  从天降:

  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黄金首饰

  案件的主角梁丽,女,今年40岁,是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案件发生在去年12月9日,记者拿到的一份今年3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意见书详细描述了案件的发生过程。

  事发地点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和其他清洁工聚集在3楼一起吃早餐,其间梁丽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时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

  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来到那个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从中来:

  300万元金饰疑成被盗品

  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

  调查

  梁丽老公:

  “老婆是个勤俭持家的妇女”

  梁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她和丈夫刘建华都是河南开封人,刘建华在深圳已经打工十几年,他们的儿子今年8岁,在深圳上学,一家3口住在宝安区福永镇出租屋,日子过得比较清贫。梁丽案发后,刘建华多方奔走请律师。昨日,记者采访了梁丽的老公刘建华。

  在刘建华眼里,梁丽不是一个贪小便宜的人,而是一个“勤俭持家的农村妇女”,对于这场由“横财”引来的“横祸”,刘建华至今都想不明白,“捡来的不犯法,怎么我们捡了东西就要被判刑?”

  刘建华对记者的第一句话就是这么说的:“她从来不是个贪小便宜的人。案发两个星期前,梁丽还捡到过一个公文包,里面有不少证件和人民币,她急忙赶到商务中心交还给失主。”

  清洁工

  常捡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

  刘建华还告诉记者,在机场工作的清洁工常常捡一些带不上飞机的物品回家用的,如水果、化妆品、饮料等等。

  随后,记者采访了一名梁丽的工友,这位姓杨的清洁工也向记者证实,确实会捡一些没人要的东西回家,因为清理这些丢弃物也是清洁工的职责。

律师

  梁丽行为不应构成盗窃罪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司贤利律师目前接手代理了梁丽案。



司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且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也应先作出不起诉决定,再由失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请自诉。

  司律师认为,本案中,梁丽作为机场清洁工,看到垃圾箱旁边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孤零零放着一个旧纸箱,根据当时纸箱所在的场所、位置以及存放状态等足以让正常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梁丽像往常一样,顺手清理走了这个小纸箱。可见,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另一方面,司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梁丽知道纸箱内物品价值比较大后拿回家中,尽管存在“非法占为己有”的嫌疑,但当其工友告诉她事主报警时,她也表示明天上班就交出去;况且当民警找到她时,她也主动把纸箱交给了民警,所以不具有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情节。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检察院也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由失主决定是否直接向法院提请自诉。

  专家

  梁丽案的意义大于许霆案

  梁丽案用什么罪名进行起诉,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其在法律界的意义甚至大于许霆案。

  吴教授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否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是否违背了刑法中的责任主义?但是,如果将梁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人们朴素的法感情同样觉得难以接受,特别是她将所捡到的黄金首饰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子。吴教授认为,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梁丽是否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因为按照案发过程,可以看出梁丽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她也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有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对于梁丽事实认识错误的行为如何处理?梁丽误以为纸箱是他人的遗弃物,对于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中通常的观点: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而事实上犯了重罪,如果这两个罪同质的话,那么,也只在轻罪的犯罪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当梁丽误以为是他人遗忘或遗弃的财物,但事实是占有他人的财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

  最后,梁丽把这些财物拿回家,是否属于“拒不交出”情节?一般认为,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指物主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刑法只是把非法占有他人由于一时疏忽而遗忘于特定地方的财物作为犯罪予以惩处。本案中纸箱显然是王腾业因自己一时疏忽而遗忘在行李车上,并实际上临时脱离其控制范围,因此,可以把它理解为遗忘物。梁丽知道纸箱是价值高的物品,显然不属于丢弃物后,没有交公却拿回家中,可见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但侵占罪构成要件中还要求存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情节。如何理解“拒不交出”呢,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或有关机关找行为人索要,而行为人拒不交还,才属于刑法上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属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应采纳第一种观点。

  梁丽案与许霆案之比较:

  吴教授认为梁丽案比许霆案更有普遍意义,也更具争议性。梁丽案件与许霆案件性质和考量的基础不一样,许霆的案件最终之所以得到减轻的处罚,其试金石在于规范责任论下的期待可能性,人们无法过高地期待许霆在巨额金钱面前采取高尚的自制行为;而梁丽的案件,涉及的是刑法中的责任主义。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刑罚的轻重应该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相适应。刑法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根本无法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

  深圳“女许霆”梁丽

  以非法侵占罪起诉?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

  还是以盗窃罪起诉?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争议焦点

  立案一波三折

  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所以,案发至今已经整整5个月,梁丽仍然未被起诉。 (来源:广州日报)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种“当头红运”对这个“幸运儿”来说,却竟然是一个噩梦的开始。





  因为这笔横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该案在深圳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梁丽可以被称为深圳的“女许霆”,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策划\柯学东文、图\王纳

  一个清洁工,一天之内,由捡到天价黄金首饰的“幸运儿”,变成可能要面临无期徒刑的嫌疑犯;一个完整的三口之家,一天之内突然到了支离破碎的边缘;一个尚未开始起诉的疑案,成为大学课堂里的典型案例……而这一切都是由一个不起眼的小纸箱开始。

  连日来,记者就这个离奇的案子进行了深入的采访和调查。

  从天降:

  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黄金首饰

  案件的主角梁丽,女,今年40岁,是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案件发生在去年12月9日,记者拿到的一份今年3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意见书详细描述了案件的发生过程。

  事发地点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和其他清洁工聚集在3楼一起吃早餐,其间梁丽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时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

  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来到那个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从中来:

  300万元金饰疑成被盗品

  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

  调查

  梁丽老公:

  “老婆是个勤俭持家的妇女”

  梁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她和丈夫刘建华都是河南开封人,刘建华在深圳已经打工十几年,他们的儿子今年8岁,在深圳上学,一家3口住在宝安区福永镇出租屋,日子过得比较清贫。梁丽案发后,刘建华多方奔走请律师。昨日,记者采访了梁丽的老公刘建华。

  在刘建华眼里,梁丽不是一个贪小便宜的人,而是一个“勤俭持家的农村妇女”,对于这场由“横财”引来的“横祸”,刘建华至今都想不明白,“捡来的不犯法,怎么我们捡了东西就要被判刑?”

  刘建华对记者的第一句话就是这么说的:“她从来不是个贪小便宜的人。案发两个星期前,梁丽还捡到过一个公文包,里面有不少证件和人民币,她急忙赶到商务中心交还给失主。”

  清洁工

  常捡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

  刘建华还告诉记者,在机场工作的清洁工常常捡一些带不上飞机的物品回家用的,如水果、化妆品、饮料等等。

  随后,记者采访了一名梁丽的工友,这位姓杨的清洁工也向记者证实,确实会捡一些没人要的东西回家,因为清理这些丢弃物也是清洁工的职责。

律师

  梁丽行为不应构成盗窃罪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司贤利律师目前接手代理了梁丽案。



司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且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也应先作出不起诉决定,再由失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请自诉。

  司律师认为,本案中,梁丽作为机场清洁工,看到垃圾箱旁边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孤零零放着一个旧纸箱,根据当时纸箱所在的场所、位置以及存放状态等足以让正常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梁丽像往常一样,顺手清理走了这个小纸箱。可见,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另一方面,司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梁丽知道纸箱内物品价值比较大后拿回家中,尽管存在“非法占为己有”的嫌疑,但当其工友告诉她事主报警时,她也表示明天上班就交出去;况且当民警找到她时,她也主动把纸箱交给了民警,所以不具有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情节。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检察院也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由失主决定是否直接向法院提请自诉。

  专家

  梁丽案的意义大于许霆案

  梁丽案用什么罪名进行起诉,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其在法律界的意义甚至大于许霆案。

  吴教授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否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是否违背了刑法中的责任主义?但是,如果将梁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人们朴素的法感情同样觉得难以接受,特别是她将所捡到的黄金首饰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子。吴教授认为,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梁丽是否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因为按照案发过程,可以看出梁丽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她也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有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对于梁丽事实认识错误的行为如何处理?梁丽误以为纸箱是他人的遗弃物,对于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中通常的观点: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而事实上犯了重罪,如果这两个罪同质的话,那么,也只在轻罪的犯罪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当梁丽误以为是他人遗忘或遗弃的财物,但事实是占有他人的财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

  最后,梁丽把这些财物拿回家,是否属于“拒不交出”情节?一般认为,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指物主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刑法只是把非法占有他人由于一时疏忽而遗忘于特定地方的财物作为犯罪予以惩处。本案中纸箱显然是王腾业因自己一时疏忽而遗忘在行李车上,并实际上临时脱离其控制范围,因此,可以把它理解为遗忘物。梁丽知道纸箱是价值高的物品,显然不属于丢弃物后,没有交公却拿回家中,可见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但侵占罪构成要件中还要求存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情节。如何理解“拒不交出”呢,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或有关机关找行为人索要,而行为人拒不交还,才属于刑法上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属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应采纳第一种观点。

  梁丽案与许霆案之比较:

  吴教授认为梁丽案比许霆案更有普遍意义,也更具争议性。梁丽案件与许霆案件性质和考量的基础不一样,许霆的案件最终之所以得到减轻的处罚,其试金石在于规范责任论下的期待可能性,人们无法过高地期待许霆在巨额金钱面前采取高尚的自制行为;而梁丽的案件,涉及的是刑法中的责任主义。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刑罚的轻重应该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相适应。刑法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根本无法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

  深圳“女许霆”梁丽

  以非法侵占罪起诉?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

  还是以盗窃罪起诉?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争议焦点

  立案一波三折

  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所以,案发至今已经整整5个月,梁丽仍然未被起诉。 (来源:广州日报)
没钱没势的人本分活着已属不易,就别起歹心了,不用市长表态法律对这种人公正严格的很
南京老太太发来贺电!!!
晕死 这人也真是倒霉啊
风卷云 发表于 2009-5-11 21:01
唉,说得不错.
风卷云 发表于 2009-5-11 21:01
:handshake
候机楼二楼,垃圾箱旁边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


明显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封缄物",因为是公共场所,该行李车也看不出有特定人仍处于占有的状态!无罪!
当然,指控方持不同态度,也是可以理解的!:L
南京老太太发来贺电!!!
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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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都是 “疑罪从无”,好家伙,深圳公安局是“疑罪从重”
宝安区检察院不听领导的话,想干什么?自找挨骂.:D
没钱没势的人本分活着已属不易,就别起歹心了,不用市长表态法律对这种人公正严格的很=====================拉拉手吧
最好的解决方法是不判刑,就算判刑也只能判缓刑。
简单的说,在公共场所拿走一个没人看管的包倒底算什么?
她所说的随地捡的也只是她的一面之词吧?就如胡斌说他开车没有超速。
從過程看,盜竊是肯定不成立的。失主自己都承認該物品是屬於遺忘,也就是說處於無人看管狀態。這樣的狀態實在是沒有任何辦法歸入盜竊。。。。。。是否是侵佔,這個恐怕也有的好討論。
倒是那兩位看到是首飾就坐地分贓的兩位,怕是怎麼都跑不掉了。。。。。。
侵占罪是绝对的亲告罪.如果市检不认为是盗窃,估计是让区检自行撤诉,但区检脑子进了水.:D
这也是机场管理有问题!!
我以前在hotel打工,捡到客人遗留的东西都要上交的还要写好日期以便将来查找。超过3个月还是半年没人要的才可以让当时捡到的员工拿回去。据说真的有客人来要用过的面霜和开过封的巧克力。
建议机场好好整顿一下,参考宾馆的流程。
捡到的东西先让组长啥的过滤一遍,肯定人家不会来要的再让手下分掉,一般的至少先保留3个月。就算捡了个电瓶啥的非贵重品也不能当天就私下分了吧??
法律的确对这种人公正严肃得很
应该不是盗窃而是非法侵占把,盗窃和非法侵占都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财务进行控制,不一样的是盗窃是用认为他人未发现的方式拿取不属于自己或者不归自己管理的他人物品。而非法占有是占有他人的托管物或遗失物。管理他人物品有正常性的如寄存单位、邮局等;还有义务性的如酒店、柜台、机场、公共汽车等对客户用品、遗失物的保管。可见此文梁某及其他几个人作为机场工作人员,在看到遗失物时是有义务妥善保管,等待失主的,但他们第一时间选择了分东西,主观上确有不法所有故意。。。另外如果在警察介入此事前就上交或告知警方,可以算自首,但她选择第二天再说,又错过了这个机会。。。不过梁某认为是假首饰,带回去好玩,并非为了钱财才拿,而且后来还是很配合的,应该酌情考虑下。
应该不是盗窃而是非法侵占把,盗窃和非法侵占都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财务进行控制,不一样的是盗窃是用认为他人未发现的方式拿取不属于自己或者不归自己管理的他人物品。而非法占有是占有他人的托管物或遗失物。管理他人物品有正常性的如寄存单位、邮局等;还有义务性的如酒店、柜台、机场、公共汽车等对客户用品、遗失物的保管。可见此文梁某及其他几个人作为机场工作人员,在看到遗失物时是有义务妥善保管,等待失主的,但他们第一时间选择了分东西,主观上确有不法所有故意。。。另外如果在警察介入此事前就上交或告知警方,可以算自首,但她选择第二天再说,又错过了这个机会。。。不过梁某认为是假首饰,带回去好玩,并非为了钱财才拿,而且后来还是很配合的,应该酌情考虑下。
所以我說坐地分贓那兩位是怎麼著都跑不掉的哇。。。。。。
恩,这种没人打招呼的,检察院就敢把你往最狠的罪上靠,平民百姓都老实点。
有招呼的么,不仅有官家,还有一大批自认为有法制观念的给你摆出一大坨法律条文。
现在这环境只有法律掮客。
shaolishi 发表于 2009-5-12 16:12
这号没招呼的人五个月还没被起诉------
从报道来看,了不起是非法侵占,相关的情况,只要主动退回侵占财务的话就不会起诉的。如果此事报道属实,我觉得是公安局的人抽风,区检察院办案的那位估计脑子也坏了。这样的案例所谓争议我看是司法人员制造出来的,单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没什么好争议的,更谈不上什么典型性了。真不知道深圳那帮人是不是太阳晒多了。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主管恶性远不能与许霆比,事后的态度和影响的程度也比许霆这种挥霍一空、拒不退还还讨价还价的情况要好不知道几倍,居然给她安上了个“女许霆”的帽子,太冤枉了!
shaolishi 发表于 2009-5-12 16:12
现在这环境,掮客哪有口号党多呀。
有罪是肯定的。

那些所谓的自认为怎么不值钱,怎么分给小孩玩,完全是为了托罪的说辞。

1)有没有在值机处当场叫喊“可能失主“?如果当场叫喊:有没有人作证?
2)跑到值机柜台前的行李车把10几公斤的箱子,在没有呼唤可能失主注意的前提下,不询问当班值班人员,塞到垃圾车里,不是盗窃,是什么?记住:这个箱子不是空的,也不是分量很轻,而是10几公斤!这个在公共场所趁人不备,把别人的包偷走有什么区别?
3)后续处理箱子的过程,更证明想占有的目的。

认为以盗窃处理,似无不可。

同情心不可滥用。

有罪是肯定的。

那些所谓的自认为怎么不值钱,怎么分给小孩玩,完全是为了托罪的说辞。

1)有没有在值机处当场叫喊“可能失主“?如果当场叫喊:有没有人作证?
2)跑到值机柜台前的行李车把10几公斤的箱子, ...
简单看看 发表于 2009-5-12 17:38

盗窃罪的行为要件是物品必须在所有人控制范围内,本案的标的物是先遗失的,符合非法占有标的物的要件要求,不符合盗窃罪的要求。这个不是滥用同情心的问题,而是正如市检察院的意见,本案以盗窃罪起诉适用罪名不妥。
另外,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无法排除当事人因为错误认知而把箱子当丢弃物的可能性。从报道看,当事人两次经过纸箱所在处,物主人都不在现场,一个没有明显标示的纸箱,放在候机厅行李车上没人要,大多数人都不会想到里面有黄金这么值钱的东西的。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起诉方,想象推理出的内容没有证据是不能用来定罪的。除非公安机关找到证据证明当事人此前了解箱子的归属,排除认识错误的可能性才可能算盗窃。遗失的东西,即使是手提包、捆扎的钞票之类明显的财物也顶多算非法占有。
有罪是肯定的。

那些所谓的自认为怎么不值钱,怎么分给小孩玩,完全是为了托罪的说辞。

1)有没有在值机处当场叫喊“可能失主“?如果当场叫喊:有没有人作证?
2)跑到值机柜台前的行李车把10几公斤的箱子, ...
简单看看 发表于 2009-5-12 17:38

盗窃罪的行为要件是物品必须在所有人控制范围内,本案的标的物是先遗失的,符合非法占有标的物的要件要求,不符合盗窃罪的要求。这个不是滥用同情心的问题,而是正如市检察院的意见,本案以盗窃罪起诉适用罪名不妥。
另外,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无法排除当事人因为错误认知而把箱子当丢弃物的可能性。从报道看,当事人两次经过纸箱所在处,物主人都不在现场,一个没有明显标示的纸箱,放在候机厅行李车上没人要,大多数人都不会想到里面有黄金这么值钱的东西的。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起诉方,想象推理出的内容没有证据是不能用来定罪的。除非公安机关找到证据证明当事人此前了解箱子的归属,排除认识错误的可能性才可能算盗窃。遗失的东西,即使是手提包、捆扎的钞票之类明显的财物也顶多算非法占有。
tulipe 发表于 2009-5-12 17:58


我把包往垃圾桶旁边一放,然后抽烟,看着旁边,你悄悄给顺走了,,,难道不是盗窃?

什么叫控制范围?这个词本身就很难准确。
我把包放在身边,睡着了,你顺手拿走,,这不是偷窃?怪哉。
在我的控制范围,你拿走,这个大概属于抢劫吧
简单看看 发表于 2009-5-12 18:02
貌似這個案子里失主也承認是遺忘,所以這個界定就麻煩了。如果是一轉背就不見了,那肯定是盜竊。。。。。。
简单看看 发表于 2009-5-12 18:03
法律是讲证据的不要拿你的想象来说事。失主当时是睡着了吗?是在物品的可视范围内吗?是可以直观的判断出失主和此物品的关系吗?本案中失主在咨询的十分钟里物品是在失主控制之外了,他去询问托运事宜非当事人造成,他不带着自己的物品就跑开也非当事人造成。本案中失主明显是由于自己的疏失才使财务脱离了自己的控制范围,而盗窃罪要求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物主发觉的方法暗中从物主的实际控制之下窃走物品。既然她动这个箱子之前物品已经合法地脱离了物主的实际控制,就不能叫做盗窃。
简单的说,举证责任在你这边,你要想说她偷就说出她是偷的事实证据出来。
简单看看 发表于 2009-5-12 18:11
自己去看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定义吧,不要什么事情都凭个人想象。
本案中物品被当事人取走前,物主已经合法失去了对这个箱子的控制。他去咨询托运事宜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也非当事人让他不带箱子就往几十米外跑的。而盗窃罪要求秘密窃取,也就是说行为人要采取自认为不使物主发觉得方法暗中从物主的实际控制下窃走物品。
你要订她的盗窃罪,就要找出她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证据。
文盲 发表于 2009-5-11 23:43
算不当得利,受益人有返还的义务。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09-5-12 12:09
胡斌是GDH,说的话当然不能信。文章里都说清洁工是勤俭节约的好人,说是捡的肯定就是捡的。
盗窃罪可能构不成!但至少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罪!
不管箱子里是什么,机场里密封好的有14斤重的箱子,肯定不会是垃圾,事实上,清洁工也承认以为是电瓶。也就是说,清洁工明知道这不是垃圾,还把这东西丢进垃圾箱,然后转移走,主观上明显是想非法占有。

我认为,机场应该付最大责任,就算是遗失物,员工堂而皇之的把东西拿走分掉,很明显是管理上的问题。
清洁工“捡”300万金饰续:逾9成网友称非盗窃          2009年05月12日  来源:广州日报 

  本报昨日独家报道的《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一文,刊登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巨浪,各大门户网站都在显著位置转载,很多网站都开辟了网友投票,让网友表明对梁丽案的态度。截至昨日17时,在腾讯网、新浪网、大洋网、搜狐等门户网站的投票中,已经有超过60万的网友投票支持梁丽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盗窃,其中,仅仅是搜狐网上网友发表的评论就超过了两万篇。

  在所有投票网站中,梁丽的支持率达到90%以上,也有网友认为梁丽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

  女清洁工

  被捕后情绪非常激动

  昨日,记者再次采访了梁丽的丈夫刘建华,希望从他口中知道梁丽的一些个人情况。再次提起自己的妻子,刘建华两眼马上就红了,言语中流露出的首先是对妻子精神状况的担忧。

  近半年来,刘建华没见过妻子一面,唯一接触过梁丽的是她的代理律师司贤利,司贤利称自己会见梁丽的时候,梁丽的情绪很激动,很不稳定,但应该没有精神方面的担忧。

  刘建华在半年里,频频到看守所给梁丽送钱,刘建华希望能借此让梁丽安心点,让梁丽知道家里一切都很正常。

  珠宝失主:

  金龙珠宝不愿做回应

  将14公斤黄金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随意放置,王腾业存不存在过失?王腾业发现物品不见后,有没有现场当即找寻?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会不会对梁丽等涉案人员提起诉讼?

  对于上述问题,昨日记者两次致电金龙公司。该公司接电话的一位男性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对于深圳机场14公斤黄金首饰“失而复得”的事,许多员工都知道,但领导正在外地出差,他们不好表态。

  对于记者希望能采访金龙公司法律顾问的要求,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法律方面的负责人正在开会,现在不方便接电话。“我们公司人很多,部门也很多,王腾业不是我们部门的人,你还是等我们领导回来再采访吧。”对于记者希望能提供当事人王腾业的联系方式,对方也当即予以拒绝。

  虽然该工作人员留下了记者的手机联系方式,并承诺会尽快联系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但截至发稿,记者并没有接到金龙公司的电话。

  机场:

  清理垃圾桶是清洁工的职责

  清洁工捡走旅客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是不是一种经常性行为呢?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深圳机场的相关工作人员。

  机场方面表示,对于旅客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机场会提供限期寄存服务,在一定时间内替旅客进行保存,只有过期无人领取的物品才会处理掉。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物品也不是随便处理的,清洁工是外包的服务,不会参与到处理这些物品中来。

  不过,该名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肯定,清理候机大厅里垃圾桶的垃圾,是清洁工的职责范围,平时一些旅客会把不能带上飞机的水、化妆品、零食等丢到这些垃圾桶中。

  学者评论:

  “轻微的行政处罚足矣”

  昨日,记者电话连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鲁英,鲁教授表示:“我从这个案子里看到了道德缺失的问题,看到了制度缺陷的问题,唯独没有看到刑事犯罪的问题,因此,对梁丽应该仅做轻微的行政处罚就可以了。”

  鲁教授说:“从我目前了解的案情看来,从刑法角度来说,梁丽的行为构不成盗窃罪,对垃圾箱范围内的垃圾进行处理本来就是梁丽的职责范围。如果从民法角度来说,梁丽的行为属于贪小便宜,并有不当得利,这些应该是由失主来进行起诉的,不属于刑法范畴。我认为,对梁丽作轻微的行政处罚足矣。”

  鲁教授表示,梁丽案显示出了一种道德的缺失和机场方在制度方面的缺陷,也显示了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另外,从道德层面来说,梁丽捡到如此贵重的东西应该首先交还失主,而不是带回家中;从制度方面来说,机场没有对清洁工处理垃圾做好规范,让清洁工捡走垃圾成为一种常态,这些缺陷都应该及时填补。

  网友观点PK:

  支持同情梁丽

  在大洋论坛上,多数网友对清洁工的遭遇表示同情。

  大洋网友dayoo654530:这不是偷,也不是抢,这是一个意外。她把贵重物品拿回家是为了财物的安全和自身的责任,因为现在社会上的很多人很难让人去相信,况且她只是一个清洁工,对法律当然也不是太了解。

  再说了,捡到后,她并没有拆开来看,是她的同事拆开的。从这一点上来说她的行为就不是偷。

  大洋网友octoberfox2:依照法律,女清洁工是应该判无期,目的是警戒那些后来人,对于不是自己的财物千万不要起异心。

  但是试问:1.以后有多少人会一下捡到300万元的东西?2.如果捡到的是2000元以下的东西呢,有没有人报警?3.如果这名清洁女工捡到珠宝后逃之夭夭,失主该咋办,或许根本抓不到她。

  支持惩罚梁丽

  有律师认为,该案是否构成盗窃罪,构成要件在于这小纸箱是否还在失主的控制范围之内,以及梁丽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有证据能认定纸箱在失主的控制范围之内,那么梁丽把纸箱拿走就构成了“秘密窃取”,如果能证明梁丽是明知里面是黄金还把纸箱拿走,那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构成了盗窃罪。

  一名来自武汉市的网友则认为:“大家都同情弱者。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女工恐怕难逃罪责,因为她知道箱内是黄金后,还是把箱子拿回家去了。从单位规定来说,她身为工作人员捡到东西,也应当上交给机场。”

  一名合肥的网友认为:“清洁工应该算是内部员工,就算是捡到的东西也应及时交公,而不能带回家;当发现是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首饰时更不能私分掉,构成犯罪是理所当然的了。”(记者王纳)
我发现很多人不知道非法占有、盗窃、抢劫之间的区别。
谁道人 发表于 2009-5-12 20:01
好人也未必就不会起贪念吧?毕竟当时也没有目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