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诽谤罪?四川青年因发帖称领导是败类受公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2:15:09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被告出庭受审笑言“我没罪”

昨日上午8时50分,蓬溪县法院某审判厅座无虚席。9时许,一个穿着囚衣、戴着眼镜的年轻人被押上审判席。“他就是在网上发举报帖的邓永固,他已被关押了半年!为了办理他的案子,蓬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出动了。”知情人说。邓永固刚进入法庭时,看了一眼旁听席上的人微微一笑,还举手打招呼:“我没罪!我没犯什么罪!”

邓永固今年34岁,是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去年10月17日,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0月30日,蓬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4日,蓬溪县公安局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移送蓬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1日,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指控构成诽谤罪

邓永固被关进大牢、被送上审判席,是他在网上发布的一篇帖子给他惹的祸。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说,2007年6月6日,邓永固在其博客中,发布了一篇名为《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的帖子,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的情况下,邓永固称4人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邓永固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声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永固在这篇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姓名、电话、电子信箱。
焦点之一:程序是否违法

在庭上,国家公诉机关同邓永固的辩护律师郑其银展开唇枪舌剑。郑其银以此案办案程序违法、邓永固不具备构成诽谤罪的要件为由,为邓永固作无罪辩护。“办案程序是否违法”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一个焦点。

郑其银认为,犯诽谤罪是自诉案子,不应该成为国家公诉案件。自诉案子即“告诉的才处理”,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邓永固涉嫌诽谤的案子怎么成为公诉案件了?怎么能动用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公诉机关表示,辩方断章取义,我国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对此,郑其银认为,邓永固帖子措辞尽管有些偏颇,但根本没有严重危害蓬溪的社会秩序,更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因此,何某、朱某、曾某、张某如认为被邓诽谤,完全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诉,公诉机关不该介入。

焦点之二:是否构成诽谤罪要件

邓永固的帖子是否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二个焦点。

公诉机关表示,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然而邓发帖称何某、朱某、曾某、张某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损害了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的个人名誉,给何等4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郑其银认为,诽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邓的帖子只是举报何等人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是针对他们的“官格”,并没有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并且,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邓公布他们的姓名、手机号码给他们究竟带来什么损失。

公诉机关表示,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邓在帖子中,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说何等人是“败类”。

郑其银说,邓在帖子中说何等人是“败类”,这只是网民偏激“评价”,不能视为捏造事实。“不能用偏激的话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经过调查、质证、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 ... 2665/47/11/7_1.html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被告出庭受审笑言“我没罪”

昨日上午8时50分,蓬溪县法院某审判厅座无虚席。9时许,一个穿着囚衣、戴着眼镜的年轻人被押上审判席。“他就是在网上发举报帖的邓永固,他已被关押了半年!为了办理他的案子,蓬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出动了。”知情人说。邓永固刚进入法庭时,看了一眼旁听席上的人微微一笑,还举手打招呼:“我没罪!我没犯什么罪!”

邓永固今年34岁,是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去年10月17日,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0月30日,蓬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4日,蓬溪县公安局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移送蓬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1日,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指控构成诽谤罪

邓永固被关进大牢、被送上审判席,是他在网上发布的一篇帖子给他惹的祸。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说,2007年6月6日,邓永固在其博客中,发布了一篇名为《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的帖子,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的情况下,邓永固称4人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邓永固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声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永固在这篇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姓名、电话、电子信箱。
焦点之一:程序是否违法

在庭上,国家公诉机关同邓永固的辩护律师郑其银展开唇枪舌剑。郑其银以此案办案程序违法、邓永固不具备构成诽谤罪的要件为由,为邓永固作无罪辩护。“办案程序是否违法”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一个焦点。

郑其银认为,犯诽谤罪是自诉案子,不应该成为国家公诉案件。自诉案子即“告诉的才处理”,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邓永固涉嫌诽谤的案子怎么成为公诉案件了?怎么能动用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公诉机关表示,辩方断章取义,我国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对此,郑其银认为,邓永固帖子措辞尽管有些偏颇,但根本没有严重危害蓬溪的社会秩序,更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因此,何某、朱某、曾某、张某如认为被邓诽谤,完全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诉,公诉机关不该介入。

焦点之二:是否构成诽谤罪要件

邓永固的帖子是否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二个焦点。

公诉机关表示,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然而邓发帖称何某、朱某、曾某、张某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损害了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的个人名誉,给何等4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郑其银认为,诽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邓的帖子只是举报何等人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是针对他们的“官格”,并没有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并且,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邓公布他们的姓名、手机号码给他们究竟带来什么损失。

公诉机关表示,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邓在帖子中,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说何等人是“败类”。

郑其银说,邓在帖子中说何等人是“败类”,这只是网民偏激“评价”,不能视为捏造事实。“不能用偏激的话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经过调查、质证、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 ... 2665/47/11/7_1.html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看来法律是不能用中文来书写了,怎么写都不严谨
“严重”到底程度多重,如何叫“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怎么定义到这个人说的“败类”上来?
算了算了,东西方文化差异,包青天也是想着歪点子才搞死贪官污吏的,哈哈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看来法律是不能用中文来书写了,怎么写都不严谨
“严重”到底程度多重,如何叫“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怎么定义到这个人说的“败类”上来?
算了算了,东西方文化差异,包青天也是想着歪点子才搞死贪官污吏的,哈哈
夷????中国的司法机关充斥法盲,违法办案,什么时候快成了中国特色司法了?
中央知道吗?
4# 库尔兰


唉~~~
这样的层级的事情要中央来解决,
本身就是个可怕的事情
不过因言获罪,或者被杀,30年前更可怕
我觉得不可怕`~~今天我们能坐在电脑前讨论整个"案件"本就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
让丑恶来得跟凶猛点,总比当年怎么死的都不明白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投诉个把芝麻官就变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了,那几个鸟人身上有个鸟的国家利益。{:3_77:}
大陆各级法院判案那个不是地方领导说了算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没罪也有罪
说你没罪你就没罪有罪也没罪
现在的法律治民不治官商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由于当事人是地方实质的领导,这样会引起地方社会秩序混乱的可能,也可以套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官当然可以充分地利用他们的资源了。

这应该是有点灰色地带,不过捏造事实说人被处理,这是非常明显的违法行为,这案件罪名关键是“捏造事实”, 不管是自诉还是公诉,都是明显的违法罪证。


《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中的“铁证”是什么意思?

我以为如果用虚构的事件对他人进行公开的负面宣传,就是诽谤。

《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中的“铁证”是什么意思?

我以为如果用虚构的事件对他人进行公开的负面宣传,就是诽谤。


8# aaasssaaa

不知道这几个鸟人是否享有人格尊严和隐私。

其次,被告清楚的表示其目的是对方的“官格”-公务行为,如何不涉及国家利益?

8# aaasssaaa

不知道这几个鸟人是否享有人格尊严和隐私。

其次,被告清楚的表示其目的是对方的“官格”-公务行为,如何不涉及国家利益?
炮声 发表于 2009-5-3 17:47

你自己不能有点分辨能力吗??请问如果你造谣,胡乱编造的话,你会留下你自己的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和邮箱吗??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这案件里面  邓没有诬告  因其没有告到任何一级执法机关
{:3_77:}要看双方出示的证据定性.我更关心的是林业局那边以什么样的证据制那人的罪.不过这事儿闹大了.估计有看头.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5-4 00:09


如果我留下我真实的姓名电话和邮箱,再指出你是个卖国贼,你会认为你的确是个卖国贼吗?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5-4 00:09
关键看出示的证据是否符合事实.事情还没定呢.{:3_92:}
炮声 发表于 2009-5-3 17:47
当事人认为是诽谤的就自己去告,这是自诉案件,而不是公诉。
炮声 发表于 2009-5-3 17:49
没错,被告说他针对的是对方的“官格”,也就是说他的帖子质疑的是对方的公务行为,这本身就是公民权利。
GP大的芝麻官的“官格”就是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你这觉悟是不是高过头了,不奖你几十分人民币实在太可惜了。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5-4 00:09
他留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电话号码邮箱就一定说明他说的一定是真的?那得有证据啊,不能因为他是民他骂的是官所以就说明当官的一定有罪.
炮声 发表于 2009-5-4 00:23

你自己没脑子吗??
第一,如果你诽谤我,我不去起诉你,公安局有权抓人吗??
第二,如果你污蔑诽谤别人,你明知道自己犯罪,你有那个胆量实名举报吗??

唉,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一点法律知识都没有,还整天喊别人法盲。真替你丢人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09-5-4 08:08


当官的是不是有罪,那需要公安部门去调查核实。请问目前有消息给出公安核实他的帖子内容是真是假了吗??另外就算是骂了当官的了,是应该检查机关来公诉的吗??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5-6 01:51

大侠用举报人是否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和邮箱来判断举报的真实性,就是智商的问题了。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5-4 00:09

在华南虎事件里,周正龙,朱巨龙始终都是用真名实性的……,以大侠的逻辑就能反案哈。{:3_94:}
言论自由与是否是真理无关,每个人得到资讯大都是道听途说。比如网上看贴,每个人都核实过吗?
炮声 发表于 2009-5-6 02:23


请问你有勇气在诽谤完别人之后理直气壮的把自己的真实姓名电话住址贴出来吗???

到底谁的智商有问题一目了然
炮声 发表于 2009-5-6 02:31


请别忘记,在华南虎事件中周正龙和朱巨龙的强势地位和背景,可以让他们大摇大摆。另外他们是造假欺骗国家,与这种污蔑官员是同一性质吗??

一介草民凭空的没任何理由的去诽谤政府官员,然后再理直气壮的把自己的姓名电话公布,如果谁精神正常的话,都不可能傻到这个地步。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这一棍子可以抡趴下很多人。
问:你发布在网上的那些信息及文章内容你是否进行了核实,或者有证据能证实?

答:我听说的。。。我认为的。。。我做火车碰上一个复员军人他说的。我觉得生气,我就发上去了。。。

结果:诽谤!

什么这个那个的。

第一,有这样的东西应该送那里不用我说,大家都知道,要是非要说送达的部门,不公正,我没办法。

第二:网络是一个载体,是一个宣传途径,在这个上面直接针对某人,张贴一些没有查证的东西,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这个是什么?我不知道。

第三:本案一些特征已经构成了诽谤的要件。本案没有什么不当之处。

至于本案究竟属于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我认为当地检察院参照刑诉法里的“但书”条款进行了。。。
============================================================
不过,估计这个案件要推翻重审。。。。:D
浆糊瓶 发表于 2009-5-7 00:27
同感同感!:handshake
诽谤罪什么时候改成由检察机关起诉了?那检察机关有得忙了。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就那么屁大点官,哪里扯得上国家层次,还严重危害?
先是集中报道监狱死人、刑讯逼供,接着报道“诽谤”“造谣”抓人的
风向要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