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诉状语言粗俗,一个“操”字被拘15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2:23:49
深圳商报(记者 于瀛 包力 通讯员 李轶娟 鲁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理合法。但陈姓男子却在合理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合理的举动,其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记者从福田法院了解到,在对陈某某教育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2008年11月、12月,福田法院受理了陈某某、曾某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约30宗系列案件。福田法院依法受理后,陈某某向法院提出:“这批系列案不能合并审理,要分别审理,并且每天开庭不能超过两宗。”


福田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系列案件可以合并审理”。法院依法未准许陈某某的要求。

该系列案依法审理后,法院分别于 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某收到判决书后,于2009年3月20日,分别向福田法院邮寄了其中5个案件的“上诉状”,各一式两份。令人奇怪的是,其在5个案件的“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收到另类“上诉状”,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某:“你这样做是违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还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某明确拒绝:“不更改。”同时也没到法院作出解释。

福田法院认为,鉴于陈某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决定对陈某某实施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4月23日晚9时许,陈某某被福田法院依法实施拘留措施。4月24日,陈某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8日作出“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深圳商报(记者 于瀛 包力 通讯员 李轶娟 鲁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理合法。但陈姓男子却在合理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合理的举动,其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记者从福田法院了解到,在对陈某某教育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2008年11月、12月,福田法院受理了陈某某、曾某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约30宗系列案件。福田法院依法受理后,陈某某向法院提出:“这批系列案不能合并审理,要分别审理,并且每天开庭不能超过两宗。”


福田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系列案件可以合并审理”。法院依法未准许陈某某的要求。

该系列案依法审理后,法院分别于 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某收到判决书后,于2009年3月20日,分别向福田法院邮寄了其中5个案件的“上诉状”,各一式两份。令人奇怪的是,其在5个案件的“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收到另类“上诉状”,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某:“你这样做是违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还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某明确拒绝:“不更改。”同时也没到法院作出解释。

福田法院认为,鉴于陈某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决定对陈某某实施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4月23日晚9时许,陈某某被福田法院依法实施拘留措施。4月24日,陈某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8日作出“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笑死我了
他又没写要操谁?何况操场第一个字也是操,操泥马第一个字也是操.他就写了一个字,咋就知到他在骂人呢.那要是写个放,就是骂人放屁了?写个干,就是干泥酿了?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问革时期,就连打破一个领袖头象也是死罪,是不是现在还想这么搞?
汗呀,真是林子大了。个性张扬的社会。;P
其在5个案件的“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P
茅塞不开 发表于 2009-4-30 10:49
狡辩 抬杠
一路货色
官老爷的屁股是"操"得的么?:D
藐视法庭一条,就够你喝一壶了。;P
嗯,其实一开始就有问题,30多件事要上告,哪那么多事呢?如果属实那法院就要分立受理,这不得不说是一无奈之举,现实中还真有这样的。

这回轮到原告不舒服了,30多件事得开15次庭,刁难对方的时候也刁难了自己。


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看样子"操"字是粗俗语言了.接下来"干"字也多半逃不了关系了.呵呵他说是嫖宿那就不是强奸,他说是躲猫猫,那就不是暴力侵害.现在他说你"操"了那就是"操"了,不服不行.

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看样子"操"字是粗俗语言了.接下来"干"字也多半逃不了关系了.呵呵他说是嫖宿那就不是强奸,他说是躲猫猫,那就不是暴力侵害.现在他说你"操"了那就是"操"了,不服不行.
朱宇 发表于 2009-4-30 11:11

一,这是在法庭上么?

二,在法治国家,藐视法庭一条~~~那没有藐视法庭罪的国家算不算法治国家捏?:D


藐视法庭罪是在法庭上或法庭外用语言或举动破坏审判或者妨害法庭尊严的行为。

百度来的

藐视法庭罪是在法庭上或法庭外用语言或举动破坏审判或者妨害法庭尊严的行为。

百度来的
某些人一到要如何治草民的罪时,就迫不及待生拉硬套张冠李戴来对比所谓的法治国家的法律了,"这要是在法治国家,他不死也要扒三层皮...".并美其名曰这是和国际接轨.但一说到要司法独立,公权力不得干涉司法时.他就直摇头,说这方面还是搞自己特色的好.
逢赌必输 发表于 2009-4-30 11:45
一、他是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上写下的字,你认为这算是法庭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二、没有藐视法庭罪,可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管呐!:D
司法不公。;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的导象员同志,奶就不要再张罐李戴了.
要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还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某明确拒绝:“不更改。”同时也没到法院作出解释

法院已经要他做出说明和解释并修改 可这位筒子就不听  那法官不就是认定他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嘛 他自己都不去解释 怪的谁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大嫦娥 发表于 2009-4-30 12:15
只要不更改,就是代表侮辱对方了?这理由未免太牵强了点.
活该了啊

只要不更改,就是代表侮辱对方了?这理由未免太牵强了点.
茅塞不开 发表于 2009-4-30 12:18

操 单个字大多数人一看第一感觉都是骂人的话  法院要他做出说明 他不解释 不就按侮辱来定了
只要不更改,就是代表侮辱对方了?这理由未免太牵强了点.
茅塞不开 发表于 2009-4-30 12:18

操 单个字大多数人一看第一感觉都是骂人的话  法院要他做出说明 他不解释 不就按侮辱来定了
朱宇 发表于 2009-4-30 12:18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请问他哪里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了?说祥细点,他做过说过哪种言语或行为够的上你说的这条法律的?
操你。

我侮辱你了没?:D
朱宇 发表于 2009-4-30 12:25
在后面注明“操”是 早操的操 ;P 他要想到别的地方是他的事
超大嫦娥 发表于 2009-4-30 12:21
看样子这要凭法官感觉判的吧,知道无法规条例明令约束的行为既是不违法行为吗.有哪条法律规定了不得写"操"字,有哪条法律规定"操"就是骂人的话?如果这样"干"字算不算?
朱宇 发表于 2009-4-30 12:25
加了主谓宾,够成一个整句,你想说不算骂人也难,就象别人说"干你老母",够成一个整句了,你说他没骂你吗,但他就说了一个干字,无主又无宾,说知道他在说啥.
从此人想表达的意思来看,操其实是个错别字。
正规写法是肏
不过就约定俗成的用法来看,他想表达肏的意思已经明确无误了
灰色地带,罚亦可不罚亦可,为了后来者不模仿,也为了帮最高院省下解释的时间,还是罚了吧。{:3_97:}
茅塞不开 发表于 2009-4-30 12:29
那除非你来当法官此君自然无事。
茅塞不开 发表于 2009-4-30 12:18
那这位老兄干嘛拒绝解释?
这位2货自己给人家提供证据找判,还问为什么要判我啊?脑子能转么?民主自由并不等于素质低下。

跟网络上那些满嘴污言秽语还大谈权利自由的渣滓一种货色。到头来民主民主替民做主。
FUCK

感觉如何?:D
战争狂人萨谢思 发表于 2009-4-30 12:40
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就是不违法,他就写了个"操"没有主没有宾,既便就说是他在骂人,也要说出他在骂谁,宾语都没,这样的判罚至少是不严格的.当然如果按照某人言下之意别人是法治国家他身处的是人治国家来理解,这样也算合理了.
这帖子很奇怪啊!不管怎么说这位仁兄的做法都是错的,或许判15天是重了点,但是也不至于一边倒地去挑法院的毛病吧!难道大家打官司都喜欢手里拿着杀虫剂,口里喊着草泥马么?
骂人的字眼儿都写进法律条文了?
文字狱。。。。。。。。。。。。。。。。。。。。。。。。。
朱宇 发表于 2009-4-30 12:48
讨论归讨论,你不要理说不过别人就夹带私货骂人,难道你就是这样给广大网民做导向工作,做表率作用的吗?怪不的都说无毛没人格,还真是这样.
36楼的,我在这里骂你两句,你不会投诉的吧?[:a2:]
在法律文件中“事实和理由”一栏里写个“操”字,还说“没有主没有宾”?如果在茅塞不开的脸上写个操字,不知道算不算侮辱。
11_24 发表于 2009-4-30 12:53
不要胡乱联系好不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