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诉状语言粗俗被拘15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4:39:28
核心提示:近日,深圳一陈姓男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深圳福田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法院认为,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


新文化报4月30日报道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理合法。但深圳一陈姓男子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记者从深圳福田法院了解到,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2008年11月、12月,福田法院受理了陈某、曾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该系列案依法审理后,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收到判决书后,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令人奇怪的是,其在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收到另类上诉状,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你这样做是违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还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明确拒绝修改,也不作出解释。
福田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核心提示:近日,深圳一陈姓男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深圳福田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法院认为,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


新文化报4月30日报道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理合法。但深圳一陈姓男子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记者从深圳福田法院了解到,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2008年11月、12月,福田法院受理了陈某、曾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该系列案依法审理后,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收到判决书后,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令人奇怪的是,其在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收到另类上诉状,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你这样做是违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还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明确拒绝修改,也不作出解释。
福田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1、“操”字有多种含义,如果写“早操”就应该没事儿了吧?

2、北京宽容得多,一方只因输了官司,在上诉状中指责一审法官“司法害民、执法为私”,二审法院都没把他怎么样。深圳法官气量好小啊,或者说好大的官威啊,侮辱他人得由受害人起诉法院才能立案啊,

3、既是法官又是受害人,谁也挡不住。
自找的,上诉书是法律文书,在上面乱写个啥?就算平常的信件,你要是辱骂别人那也是犯法。更何况这么严肃的法律文书。
一位往来书信是口水话啊说了也没人能证明是吧?理论上说在网上口出恶言斑竹都要发牌哩!
  法院那边我们管不了。在超大,不文明语言会被警告、禁言。
那我就投诉吧!某人认为“操”不是骂人话,但是我认为“干”是骂人话,因此我要求主持公道!
  投诉驳回,上述帖子未发现非正常讨论。
哇靠,这也行
吸毒欧阳疯 发表于 2009-5-3 12:15
为什么不行
驳回上诉状就够了吧?还要拘留,有点过了.
这个法官也是弱智,说什么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直接说藐视法律不就完了。
顶楼上的
这个狗屁法官根本就是个法盲
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是人身攻击,属于治安事件范畴,应由派出所作出拘留决定
践踏法律尊严,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应由法庭作出拘留决定
这点行政法基本常识都没有
怎么又拿出来贴呀?
楼上的才是法盲。他是起诉状有问题,法院当然有权行政拘留他15天,这事情要公安局来办,那才叫缺乏行政法基本常识呢。所谓“践踏法律尊严”是刑事犯罪?你倒给我找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哪条可以套在这个罪名上的?
新京报:“操”字状中的社会裂痕更需弥合                         2009年05月01日  来源:新京报     - 第三只眼

  虽然一个“操”字因其过于“简洁”可以作出多种理解,但其“侮辱”的指向还是相当明显的。不过,当事法院有必要通过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公正的审理,来答复“操”状男的“不服”,来应对民众的质疑,来平息看不见的“怨气”。

  深圳的陈某因电信服务纠纷状告电信企业,一气多达30个官司,一审败诉之后,因在上诉状上写了一个“操”字,经警告后仍不悔改,被深圳福田法院以污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处以司法拘留15天。(4月30日《深圳商报》)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司法的权威不容损害。许多国家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和保证法庭秩序,都设有“藐视法庭罪”。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将“藐视法庭罪”视为一项为法官独享的特殊权力,认为舍此罪名就谈不上实现一个国家的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虽然一个“操”字因其过于“简洁”可以作出多种理解,但其“侮辱”的指向还是相当明显的。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法院对深圳男子处以拘留十五天的处罚,似乎并无不当之处。

  耐人寻味的是,打开新闻之后数以万计的跟帖,发现网民大多站在“操”字状一边,为“操”作辩护。问题何在?

  笔者揣测,深圳男子写出“操”这样另类的上诉书时,心中未必想故意侮辱法官,更多的是发泄心中的愤懑不平之气。不少网民站在“操”字状一边,其实也不过是借机来表露自己的积怨。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上述现象显示出不少民众对当事法官公正执法持怀疑态度,让我们看到了一道深刻的社会裂痕,及其背后的潜在社会心理。

  其实,“吃了原告吃被告”的顺口溜,早在民间有一定的市场,公众对地方司法腐败的指责之声也时有耳闻。不可否认,有关部门为了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治理司法腐败做了大量工作。可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法律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司法审判的透明公开却迟迟难以落实。人们曾经寄予厚望的判决书上网,就受到有关方面的极力阻挠,一直不能实现。一方面法律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司法审判的透明公开又迟迟难以落实,司法公正的落实情况不可避免会受到怀疑。

  深圳法院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可以对“操”状男予以拘留,但估计难消他心中的怒气。只要人们对司法公正心存疑虑,即使法院能够树立起“权威”,也不见得能够让人们对司法心存敬畏,顶多只是让人们对当事法院心存畏惧而已。因此,当务之急,是当事法院如何有效地通过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公正的审理,来答复“操”状男的“不服”,来应对民众的质疑,来平息看不见的“怨气”。

  深圳“操”状男和不少“一面倒”的网友,足以让当事司法部门深思。

  □周建邦(教师)

怎么又拿出来贴呀?
楼上的才是法盲。他是起诉状有问题,法院当然有权行政拘留他15天,这事情要公安局来办,那才叫缺乏行政法基本常识呢。所谓“践踏法律尊严”是刑事犯罪?你倒给我找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哪 ...
tulipe 发表于 2009-5-3 15:04

这哥们给我提了个醒,查了一圈法条,发现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一些问题
按说指名道姓或者含沙射影的侮辱司法人员,确实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下列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问题来了,在严肃的法律文书里无指向性的使用下流词语,并不构成对司法人员和审判人员的侮辱,而是直接藐视法庭权威践踏法律尊严,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里没找到处罚措施,也就是说相关法条只保障了“参与诉讼人员”的人格不被侮辱和人身安全不受威胁,没有相应法条来保障法庭权威不被言辞藐视,我国确实需要立法来保障法庭的权威
怎么又拿出来贴呀?
楼上的才是法盲。他是起诉状有问题,法院当然有权行政拘留他15天,这事情要公安局来办,那才叫缺乏行政法基本常识呢。所谓“践踏法律尊严”是刑事犯罪?你倒给我找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哪 ...
tulipe 发表于 2009-5-3 15:04

这哥们给我提了个醒,查了一圈法条,发现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一些问题
按说指名道姓或者含沙射影的侮辱司法人员,确实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下列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问题来了,在严肃的法律文书里无指向性的使用下流词语,并不构成对司法人员和审判人员的侮辱,而是直接藐视法庭权威践踏法律尊严,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里没找到处罚措施,也就是说相关法条只保障了“参与诉讼人员”的人格不被侮辱和人身安全不受威胁,没有相应法条来保障法庭权威不被言辞藐视,我国确实需要立法来保障法庭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