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火车河口撞死过路人 昆明铁路局离奇成被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8:47:33
越南火车河口撞死过路人 昆明铁路局离奇成被告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9年04月29日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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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就是冯波出事的道口,很难看到是否有火车开来。
此路段是弯道,火车司机也很难看到道口的行人。
  越南火车河口撞死过路人 昆明铁路局离奇成被告
  昨天上午,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当昆明铁路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法庭上作出:“机车是越南的,司机也是越南的,昆明铁路局对越南车不负有管理责任,也管不了”的发言时,引起原告方的愤怒:“在中国的土地上,我的女儿被火车撞死了,你说昆明铁路局管不着,难道叫我去找越南人吗?越南人的火车就可以在中国的铁路上横冲直撞吗?”
  隆隆火车撞死过路人
  铁路局称300元内解决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2007年6月9日12时10分,河口瑶族自治县邮政局职工冯波戴上头盔,骑着一辆女式摩托前往县城旁的两条半村,此处离河口火车站不过数百米。
  当她来到两条半村路口时,这里已经是公路转弯的下坡,感觉没有什么异常后,她继续前行,不料一列火车从河口方向驶来,冯波躲避不及被火车撞翻。当家人闻讯赶到时,她已人事不省。虽经抢救,但冯波还是因伤势过重身亡。
  经查,肇事车是国际联运1209次货运列车,当天从越南拉矿石到山腰国际转运站。事发后,铁路派出所及铁路相关部门勘查了现场,之后作出了责任认定:冯波抢道,铁路方面无过错。
  有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后,昆明铁路局安监科的一位科长找冯波的丈夫方明宇谈善后事宜,称按照铁路方面的规定,冯波死亡一事要在300元内解决,但因此事比较特殊,可以放到3000元以内;如果方明宇觉得不妥,在科长的权限范围内可以放宽一些,但增加的也不会太多。之后,铁路方面要求方明宇在铁路无过错的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对于这样的处理,方明宇并不愿意签字,之后,铁路方面又多次打电话要求方签字,但他一直未签。
  铁路局不希望地方管
  红河中院裁定屏边审
  由于认为铁路方面对冯波路外死亡事件的处理实在离谱,对方反复协商不成,于是,冯波的父母、丈夫、儿子于2008年7月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昆明铁路局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河口法院受理此案后,昆明铁路局立即向河口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认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案件依法应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件移交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河口法院接到申请后,认为冯波与昆明铁路局的机车发生相撞事故,并不是铁路运输的关系,驳回了昆明铁路局的申请。而昆明铁路局并不放弃要铁路法院审理此案的努力,又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今年1月,红河中院裁定:原告方选择河口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再次驳回了昆明铁路局的上诉,但是,红河中院指定该案由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昨天上午,屏边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方明宇等人不仅将昆明铁路局告上了法庭,还将冯波死亡现场的张云强也一同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张在铁路、公路平交道口建盖的房屋遮挡了视线。方明宇等人要求两被告赔偿近47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铁路没出示抢道证据
  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法庭上,第二被告张云强出示了自己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等,以示其建盖的房屋完全合法。代表昆明铁路局出庭的是一位法律工作者和铁路局安监室的工作人员。这位法律工作者称:与冯波相撞的机车是国际联运货物列车,该列车并不是昆明铁路局的机车,驾驶该货物列车的司机也不是昆明铁路局的,而是越南的,昆明铁路局管不着这些机车和人;事故发生后,昆明铁路局向越方作了通报,越方称是冯波抢道造成的。因此,冯波的死亡跟昆明铁路局无任何关联关系。这番话引起了冯波母亲冯学英的愤怒,她大声质问:“越南的列车不经铁路方面的同意可能开进来吗?在中国的土地上,越南火车撞死了人,你们不管难道还要我去告越南人吗?”
  庭审中,方明宇的代理律师要求对方出示冯波在此次事故中有抢道行驶的证据,但铁路方面没有出示。
  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虽然铁路方面表示只要符合铁路方面的法律法规,他们愿意接受调解。但记者发现,庭后双方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 现场体验
  行人看不到火车
  冯学英告诉记者,冯波死后两个多月,她和老伴就去看了冯波出事的地方。到了现场,发现站在那里根本不可能看到从河口方向驶来的火车,从山腰方向驶来的火车也要到了跟前才可能看到行人,因为在路口右侧的铁路边上就盖有房子遮住了视线,而左边又是香蕉林。就是跨过铁路,在对面也很难看到两头驶来的火车,而那个道口又是无人值守,只挂着一块“小心火车”的牌子,难道行人到了那里后只能呆呆地抬头看着小心火车吗?要小心到什么时候呢?
  冯学英还说:就在看现场的时候,有一位小伙子要过铁路时,火车没有鸣笛就突然冲过来了,又差点撞上了。
  记者此前也曾经去过冯学英所说的现场,站在道口,如果火车不鸣笛,行人确实是不知道火车何时会冲过来。加之此路段是弯道,火车司机在车上也必须要到近处才能看到道口上的行人,可到那时候,已经来不及采取什么措施了。
  ■ 铁路答复
  没钱设置警示灯
  离河口县城不远的一条半村和两条半村的村民,经常要通过道口来往于县城,或卖菜或购物。记者了解到,去年2月,两条半村的河口镇人大代表李秀珍就在镇人代会上反映,要求把这里设置成有人看守道口或者增设警示标志等物。之后,河口县人大与铁路部门联系,但铁路部门仅在公路下坡处增加了两条水泥减速带,同时加了几棵桩。对于“要有人看守或增设警示标志”,铁路部门则答复:设置成有人看守道口铁路无人力,增设警示标志铁路没有经费。
  危险的道口也给当地村民增加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村民们早就准备向铁路部门联名反映。冯波出事后,又有近百村民向铁路、政府等部门反映,要求铁路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道口的安全隐患。
  有村民电话告诉记者:以前火车经过这里时根本不鸣笛,冯波出事后,经过这里的火车开始鸣笛了。
  首席记者 任锐刚 通讯员 沈德富 摄影报道 (春城晚报)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标志 运货  
稿源: 云南网   编辑: 吴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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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就是冯波出事的道口,很难看到是否有火车开来。此路段是弯道,火车司机也很难看到道口的行人。  越南火车河口撞死过路人 昆明铁路局离奇成被告
  昨天上午,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当昆明铁路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法庭上作出:“机车是越南的,司机也是越南的,昆明铁路局对越南车不负有管理责任,也管不了”的发言时,引起原告方的愤怒:“在中国的土地上,我的女儿被火车撞死了,你说昆明铁路局管不着,难道叫我去找越南人吗?越南人的火车就可以在中国的铁路上横冲直撞吗?”
  隆隆火车撞死过路人
  铁路局称300元内解决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2007年6月9日12时10分,河口瑶族自治县邮政局职工冯波戴上头盔,骑着一辆女式摩托前往县城旁的两条半村,此处离河口火车站不过数百米。
  当她来到两条半村路口时,这里已经是公路转弯的下坡,感觉没有什么异常后,她继续前行,不料一列火车从河口方向驶来,冯波躲避不及被火车撞翻。当家人闻讯赶到时,她已人事不省。虽经抢救,但冯波还是因伤势过重身亡。
  经查,肇事车是国际联运1209次货运列车,当天从越南拉矿石到山腰国际转运站。事发后,铁路派出所及铁路相关部门勘查了现场,之后作出了责任认定:冯波抢道,铁路方面无过错。
  有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后,昆明铁路局安监科的一位科长找冯波的丈夫方明宇谈善后事宜,称按照铁路方面的规定,冯波死亡一事要在300元内解决,但因此事比较特殊,可以放到3000元以内;如果方明宇觉得不妥,在科长的权限范围内可以放宽一些,但增加的也不会太多。之后,铁路方面要求方明宇在铁路无过错的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对于这样的处理,方明宇并不愿意签字,之后,铁路方面又多次打电话要求方签字,但他一直未签。
  铁路局不希望地方管
  红河中院裁定屏边审
  由于认为铁路方面对冯波路外死亡事件的处理实在离谱,对方反复协商不成,于是,冯波的父母、丈夫、儿子于2008年7月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昆明铁路局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河口法院受理此案后,昆明铁路局立即向河口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认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案件依法应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件移交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河口法院接到申请后,认为冯波与昆明铁路局的机车发生相撞事故,并不是铁路运输的关系,驳回了昆明铁路局的申请。而昆明铁路局并不放弃要铁路法院审理此案的努力,又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今年1月,红河中院裁定:原告方选择河口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再次驳回了昆明铁路局的上诉,但是,红河中院指定该案由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昨天上午,屏边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方明宇等人不仅将昆明铁路局告上了法庭,还将冯波死亡现场的张云强也一同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张在铁路、公路平交道口建盖的房屋遮挡了视线。方明宇等人要求两被告赔偿近47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铁路没出示抢道证据
  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法庭上,第二被告张云强出示了自己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等,以示其建盖的房屋完全合法。代表昆明铁路局出庭的是一位法律工作者和铁路局安监室的工作人员。这位法律工作者称:与冯波相撞的机车是国际联运货物列车,该列车并不是昆明铁路局的机车,驾驶该货物列车的司机也不是昆明铁路局的,而是越南的,昆明铁路局管不着这些机车和人;事故发生后,昆明铁路局向越方作了通报,越方称是冯波抢道造成的。因此,冯波的死亡跟昆明铁路局无任何关联关系。这番话引起了冯波母亲冯学英的愤怒,她大声质问:“越南的列车不经铁路方面的同意可能开进来吗?在中国的土地上,越南火车撞死了人,你们不管难道还要我去告越南人吗?”
  庭审中,方明宇的代理律师要求对方出示冯波在此次事故中有抢道行驶的证据,但铁路方面没有出示。
  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虽然铁路方面表示只要符合铁路方面的法律法规,他们愿意接受调解。但记者发现,庭后双方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 现场体验
  行人看不到火车
  冯学英告诉记者,冯波死后两个多月,她和老伴就去看了冯波出事的地方。到了现场,发现站在那里根本不可能看到从河口方向驶来的火车,从山腰方向驶来的火车也要到了跟前才可能看到行人,因为在路口右侧的铁路边上就盖有房子遮住了视线,而左边又是香蕉林。就是跨过铁路,在对面也很难看到两头驶来的火车,而那个道口又是无人值守,只挂着一块“小心火车”的牌子,难道行人到了那里后只能呆呆地抬头看着小心火车吗?要小心到什么时候呢?
  冯学英还说:就在看现场的时候,有一位小伙子要过铁路时,火车没有鸣笛就突然冲过来了,又差点撞上了。
  记者此前也曾经去过冯学英所说的现场,站在道口,如果火车不鸣笛,行人确实是不知道火车何时会冲过来。加之此路段是弯道,火车司机在车上也必须要到近处才能看到道口上的行人,可到那时候,已经来不及采取什么措施了。
  ■ 铁路答复
  没钱设置警示灯
  离河口县城不远的一条半村和两条半村的村民,经常要通过道口来往于县城,或卖菜或购物。记者了解到,去年2月,两条半村的河口镇人大代表李秀珍就在镇人代会上反映,要求把这里设置成有人看守道口或者增设警示标志等物。之后,河口县人大与铁路部门联系,但铁路部门仅在公路下坡处增加了两条水泥减速带,同时加了几棵桩。对于“要有人看守或增设警示标志”,铁路部门则答复:设置成有人看守道口铁路无人力,增设警示标志铁路没有经费。
  危险的道口也给当地村民增加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村民们早就准备向铁路部门联名反映。冯波出事后,又有近百村民向铁路、政府等部门反映,要求铁路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道口的安全隐患。
  有村民电话告诉记者:以前火车经过这里时根本不鸣笛,冯波出事后,经过这里的火车开始鸣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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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标志 运货  稿源: 云南网   编辑: 吴冠夏
被火车撞死,首先自己没尽到注意的义务吧
看图片,应该把视野放大,让路人可以老远就看到,避免事故.

现在看图片,铁路边被围墙,树木阻挡住了
铁老大呀。

明显铁路管理有问题。没钱设置安全设施。
300元一条人命?!说出这种话的人,简直不是人!!说话这种话的官,根本就是狗官!!!
铁路撞死人赔偿300元的规则好象是七十年代末定的了。

想一下当年的300远的价值与现在300元的价值。唉,铁老大就是铁老大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4-29 14:42

铁路法规里300元是“补偿”不是赔偿

火车撞人其实是人撞火车[:a9:]
来而往 发表于 2009-4-29 14:48


其实那本身就是铁路法里的一个霸王条款。表面理解起来火车是不会出来撞人的。但是仔细想一下,铁路在建设的时候,会把原本多多村民出行的道路拦腰截断,而所留的路口要比正常的出行远出了很多。势必会让很多人冒着危险穿越铁路。我个人觉得,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在修铁路的时候,就需要给当地的村民支付一定的补偿。而不应该说修铁路的时候谈那是国家的土地,出了事又说那是村民自己的责任
如果不是在铁路法院审,而在地方法院审的话,可能不会按那个300元的标准赔。CCTV曾经播过一个案例,由于原告方争取在地方法院审,最后是按民法的有关条款赔偿的,赔偿了20多万。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4-29 14:56
所以铁路事故纠纷和汽车不同

汽车事故一般是告司机或车主,有违章或者酒后驾车之类的明确法律条款追究直接责任

火车路外伤亡主要告路主,以疏于管理之类的名义旁敲侧击[:a9:]
等着看结果吧
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从图片上看,有警示标志存在,因此行人自负责任可能性比较大,法律如此。
眼神不好
看成
越南火车河内撞死过路人 昆明铁路局离奇成被告
这个路口确实很危险
这个路口确实很危险
300元的规定被废掉了.

按照民法的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高危(速)作业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因果关系倒置.一般上铁路没有胜面!
我觉得昆明铁路局成被告一点都不离奇。
应该在那里设置反射凸镜和警示牌啊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4-29 14:42


我觉得这个霸王条款挺好的.一定要弄的和汽车一样才显得法律同情"弱者"和民主吗?

全国一年下来被火车撞死的没几个吧.得感谢这个条款.

白痴都知道火车撞死人白撞,所以除了自杀,没几个胆敢去铁路上乱来,送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