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偷税定罪条件 逃税高管首获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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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偷税定罪条件 逃税高管首获免罪    2009年04月09日  来源:北京晚报     《刑法修正案(七)》在今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后,企业在逃避缴纳税款方面有了“免罪”条款。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该条款,当庭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市德义兴商业大楼的4名高管无罪。这是该条款出台后,法院首次作出无罪判决。

  案发

  德义兴连续三年逃税

  被宣判无罪的有德义兴商楼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某,副总经理张某,出纳陆某,主管会计刘某。德义兴商楼作为单位犯罪的被告,也被宣判无罪。

  记者了解到,德义兴商楼原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3年底改为股份制。2004年初,由张某提议,王某决定,德义兴商楼在财务上采用以企业实际支出定收入账的做法。后经王某同意,其他3名被告为德义兴商楼在多家银行开户,建立账外账。在王某的授意下,张某管理账外账,刘某和陆某收入不入账,以企业实际支出定入账收入,不列、少列收入制作财务报表,由张某审核加盖公章,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偷逃税款。

  从2004年至2006年6月,德义兴商楼共偷逃税款14万余元,其中2004年偷税税款2.1万余元,偷税比例占同期应纳税总额的11.26%;2005年偷税税款十余万元,偷税比例占同期应纳税总额的36.86%;2006年1月至6月偷税税款1.5万余元,偷税比例占同期应纳税总额的13.05%。2006年7月3日,王某和陆某被举报偷税。税务机关于2007年1月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德义兴商楼罚款29万余元,并下达追缴通知。之后,德义兴商楼缴纳了行政罚款并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终审

  四高管无罪释放

  德义兴商楼的4名高管被检方以涉嫌偷税罪提起公诉后,聘请了律师进行辩护。而为他们辩护的是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许兰亭律师。2002年著名影星刘晓庆因偷税被捕时,以京城四大刑辩律师组成律师团,许兰亭就是之一。

  依据修改前的《刑法》第201条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德义兴商楼罚金30万元;判处王某等人1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德义兴商楼、王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七)》于今年2月28日颁布施行,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依照《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德义兴商楼、王某等人的行为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

  修正案定出“免罪”条款

  许兰亭律师介绍说,修改前的《刑法》规定,偷税1万元以上且偷逃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上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偷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就要判刑3年至7年。

  按以前的规定,就有可能出现逃税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但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却在30%以上,这样一来,《刑法》的规定就出现了无法定罪量刑的空白。修正案把数额修改后,表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为重要的变化是,修正案定出了“免罪”条款。修正案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有逃税行为后积极接受行政处罚,就无罪。当然,如果在5年内再次逃税,就不受免罪条款的保护了。

  解读一

  旧罪用新法符合规定

  修正案实施前就一审判决的案件,能依据实施后的修正案予以改判吗?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的于德华律师解释说,此案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所谓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区别三种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一是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论新刑法如何规定,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也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二是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生效的,依照新刑法规定不再予以追究;三是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尚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如果新刑法处刑较轻,按新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德华律师分析说,此起偷税案恰恰符合第二种情况,应当适用新的刑法条款进行处理。

  解读二

  补缴税款将成为救赎通道

  法律专家认为,立法者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能够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补缴税款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屡犯屡改。纳税人如果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满足偷税罪条件的,即使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仍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于德华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打破了之前过于强调扩大犯罪圈,严打、重刑的立法惯例,体现了立法活动中的文明与进步,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人文观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注意了入罪与出罪相结合,维护了有法必依的法制理念,同时也坚持了从严与从宽相协调的原则。(记者 杨昌平)《刑法》修改偷税定罪条件 逃税高管首获免罪    2009年04月09日  来源:北京晚报     《刑法修正案(七)》在今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后,企业在逃避缴纳税款方面有了“免罪”条款。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该条款,当庭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市德义兴商业大楼的4名高管无罪。这是该条款出台后,法院首次作出无罪判决。

  案发

  德义兴连续三年逃税

  被宣判无罪的有德义兴商楼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某,副总经理张某,出纳陆某,主管会计刘某。德义兴商楼作为单位犯罪的被告,也被宣判无罪。

  记者了解到,德义兴商楼原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3年底改为股份制。2004年初,由张某提议,王某决定,德义兴商楼在财务上采用以企业实际支出定收入账的做法。后经王某同意,其他3名被告为德义兴商楼在多家银行开户,建立账外账。在王某的授意下,张某管理账外账,刘某和陆某收入不入账,以企业实际支出定入账收入,不列、少列收入制作财务报表,由张某审核加盖公章,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偷逃税款。

  从2004年至2006年6月,德义兴商楼共偷逃税款14万余元,其中2004年偷税税款2.1万余元,偷税比例占同期应纳税总额的11.26%;2005年偷税税款十余万元,偷税比例占同期应纳税总额的36.86%;2006年1月至6月偷税税款1.5万余元,偷税比例占同期应纳税总额的13.05%。2006年7月3日,王某和陆某被举报偷税。税务机关于2007年1月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德义兴商楼罚款29万余元,并下达追缴通知。之后,德义兴商楼缴纳了行政罚款并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终审

  四高管无罪释放

  德义兴商楼的4名高管被检方以涉嫌偷税罪提起公诉后,聘请了律师进行辩护。而为他们辩护的是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许兰亭律师。2002年著名影星刘晓庆因偷税被捕时,以京城四大刑辩律师组成律师团,许兰亭就是之一。

  依据修改前的《刑法》第201条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德义兴商楼罚金30万元;判处王某等人1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德义兴商楼、王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七)》于今年2月28日颁布施行,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依照《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德义兴商楼、王某等人的行为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

  修正案定出“免罪”条款

  许兰亭律师介绍说,修改前的《刑法》规定,偷税1万元以上且偷逃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上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偷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就要判刑3年至7年。

  按以前的规定,就有可能出现逃税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但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却在30%以上,这样一来,《刑法》的规定就出现了无法定罪量刑的空白。修正案把数额修改后,表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为重要的变化是,修正案定出了“免罪”条款。修正案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有逃税行为后积极接受行政处罚,就无罪。当然,如果在5年内再次逃税,就不受免罪条款的保护了。

  解读一

  旧罪用新法符合规定

  修正案实施前就一审判决的案件,能依据实施后的修正案予以改判吗?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的于德华律师解释说,此案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所谓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区别三种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一是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论新刑法如何规定,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也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二是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生效的,依照新刑法规定不再予以追究;三是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尚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如果新刑法处刑较轻,按新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德华律师分析说,此起偷税案恰恰符合第二种情况,应当适用新的刑法条款进行处理。

  解读二

  补缴税款将成为救赎通道

  法律专家认为,立法者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能够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补缴税款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屡犯屡改。纳税人如果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满足偷税罪条件的,即使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仍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于德华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打破了之前过于强调扩大犯罪圈,严打、重刑的立法惯例,体现了立法活动中的文明与进步,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人文观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注意了入罪与出罪相结合,维护了有法必依的法制理念,同时也坚持了从严与从宽相协调的原则。(记者 杨昌平)
做假账和逃税应该不一样吧.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