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特警被打死—个人意见—应该强杀 欢迎讨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28:04
题目不知道怎么取

我的意思是 不管特警训练多好 防御装备多好 都是有很大危险的 特别是对这种罪犯 人家是亡命徒 拿枪乱扫 你上去还得喊一声警察 把手举起来  人家要是不爽操枪就扫 劣势的永远是警察 虽然你训练比人家好

那么我觉得应该通过一个新法案 来赶尽杀绝  要知道 你真心想杀一个人并不难 特别是连军事手段都动用

现在的法律都是 比如这个案件 巡警死两个 案件没结束 特警你到了现场不能二话不说吧人犯给击毙啊 你还得OOXX一堆废话啊 但是结果一般还是要击毙 但是还要被拉陪葬

所以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允许到达后直接击毙 而且可动用军事手段 比如开个轻型防弹装甲车用遥控武器站扫(室外) 对室内直接丢手雷


当然我说的是无人质情况题目不知道怎么取

我的意思是 不管特警训练多好 防御装备多好 都是有很大危险的 特别是对这种罪犯 人家是亡命徒 拿枪乱扫 你上去还得喊一声警察 把手举起来  人家要是不爽操枪就扫 劣势的永远是警察 虽然你训练比人家好

那么我觉得应该通过一个新法案 来赶尽杀绝  要知道 你真心想杀一个人并不难 特别是连军事手段都动用

现在的法律都是 比如这个案件 巡警死两个 案件没结束 特警你到了现场不能二话不说吧人犯给击毙啊 你还得OOXX一堆废话啊 但是结果一般还是要击毙 但是还要被拉陪葬

所以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允许到达后直接击毙 而且可动用军事手段 比如开个轻型防弹装甲车用遥控武器站扫(室外) 对室内直接丢手雷


当然我说的是无人质情况
这就得让米帝警察来我天朝学习经验啦,狗ri的穷凶极恶的歹徒,只要手上没人质,步战招呼
上轻机,上40火,上59。:D
特警上场时,面对的都是武装匪徒,基本都是强攻的,除非现场有无辜民众,否则基本不会喊话。这次据说时室内交火,特警兴许根本没喊。
美帝那么人权民主的国家,使不会使用那个国家暴力的……:D :D
当年M2 突突太阳圣殿教的场景忘啦?

真带劲啊,25毫米“大毒蛇”机关炮,咣咣咣,照着房子就是一顿,我怀疑TG的92步战突突歹徒是跟霉菌学的……:D :D
火焰喷射器和温压弹才素王道!
连处理尸体的环节都省掉呢。。。:D
又吓扯蛋,超大环境越来越不行了
美国警察挂了,那是美国内政,LZ操的哪门子心?CD真是一片神奇的土地~
话说西方民主斗士对中国可是热心的很啊
来而不往非礼也
扯淡帖
整天就知道杀杀杀
自己玩GTA去
谁告诉你警察是因为警告才动作太慢中枪了?
整天杀杀杀要警察做什么?
原帖由 sunbamboo124 于 2009-3-28 08:34 发表
当年M2 突突太阳圣殿教的场景忘啦?

真带劲啊,25毫米“大毒蛇”机关炮,咣咣咣,照着房子就是一顿,我怀疑TG的92步战突突歹徒是跟霉菌学的……:D :D


能详细说说不
警察毕竟不是军人、是要执法的,没有满足特殊条件就不能开枪,否则死的人更多的会是无辜的人。
貌似sas就是这么干吧?从来不留活口。
玩SWAT深有同感啊。。。那边的AK已经在突突突了,我这边还要吼一声如果对方继续反抗才能开枪,下手太重击毙对方还扣分[:a10:]
]]
SAS那是军方的部队,SWAT不是一回事啊
原帖由 ydtjcjsh 于 2009-3-29 13:18 发表
玩SWAT深有同感啊。。。那边的AK已经在突突突了,我这边还要吼一声如果对方继续反抗才能开枪,下手太重击毙对方还扣分[:a10:]

曾经不带队友、一个人用豆袋枪完美通过SWAT4最后一关的飘过……
这个游戏最重要的是良好的战术安排与正确的战术动作,这样可以把伤害降到最小。
最好用的武器是UMP,停止作用非常好,命中一枪就能让奔跑中的人暂停一下。一般来说,射击持枪乱跑的人是被允许的,因为不知道他们会去干吗——虽然在游戏里这样做要扣分,但是扣不了多少,我一般是2枪放倒他们(但是不打死,只是让他们失去行动能力)
原帖由 lzq554455 于 2009-3-27 20:13 发表
这就得让米帝警察来我天朝学习经验啦,狗ri的穷凶极恶的歹徒,只要手上没人质,步战招呼



手上有人质也没问题
一般的新闻通稿总是“事后发现人质早已被凶残的歹徒杀害”
原帖由 dboy 于 2009-3-30 10:20 发表



手上有人质也没问题
一般的新闻通稿总是“事后发现人质早已被凶残的歹徒杀害”

这样啊,那我们看到的诸多新闻其实都是……:L
警察开枪限制很严格的~毕竟是执法单位,和军事作战不一样
有句话是:警察要为射出的每颗子弹负责
贴一个TG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行游、表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