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明开庭 两警察成被害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3:17:09
中国网3月23日报道 “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将于24日在哈尔滨市中院开庭审理。当事的六名警察中,原哈铁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齐新、原哈铁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刘力男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死者林松岭的同学杨森同样也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要审两天 将有官员旁听

2008年10月11日晚,齐新和刘力男等六名警察,乘车来到糖果酒吧。在酒吧门前,林松岭和大学同学车亮、杨森等人,与齐新等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林松岭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随后,一位涉案警察的朋友金某捏造林松岭和车亮有高官亲属背景、林松岭有吸毒史等谣言,组织多人在网上传播:“6名普通警察与一群衙内的战斗。”而实际上,林松岭的父亲林吉利只是一名普通商人,与传言中的高官没有任何关系。车亮的父亲车德滨是铁路局的一名职工。

根据哈尔滨市中院的开庭公告,齐新等三人的伤害案将于3月24和25日连续审理两天。据了解,哈尔滨中院一号大法庭可以容纳五六百人,届时黑龙江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部门官员将参加该案的旁听。

“一人致两名警察轻伤”

起诉书中,林松岭的同学杨森被重点提及。起诉书称,去年10月11日22时许,齐新、刘力男、李鑫宇、王金刚、栾奡、李锋等警察来到糖果酒吧,李鑫宇在酒吧门前因车速过快引起杨森的不满,杨森与王金刚、李鑫宇等人因此发生口角,“李锋将王金刚、李鑫宇推进酒吧”,“王金刚与李鑫宇又与站在门外的杨森争吵,杨森遂冲进酒吧内,用拳击打李鑫宇眼部、王金刚的面部,并拽住王金刚撞击楼梯扶手,将王推至楼梯滑道内。”法医鉴定结果为:李鑫宇,王金刚均构成轻伤。

六名警察中,除了将齐新等两人列被告外,起诉书特意标明王金刚和李鑫宇为被害人。

死者父亲要求杀人偿命

林松岭的父亲林吉利昨日表示,录像等材料显示,六名警察均不同程度参与了斗殴,只是因为最后致死林松岭的只有齐新和刘力男,所以只起诉了他两人。在获悉即将开庭后,他通知多位记者,希望媒体保持对此案的关注。

林吉利的代理律师胡凤滨介绍,他们提起的赔偿金包括丧葬费、抚养费和死亡赔偿金三部分,总金额达50万元,索赔的对象除了六名警察外,还包括没有尽到制止斗殴发生义务的糖果酒吧老板。

林吉利还表示,家属方面的要求就是杀人偿命,如能达到宁愿可不要50万元的赔偿金。 据《成都商报》 (本文来源:中国网 作者:殷玉生)中国网3月23日报道 “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将于24日在哈尔滨市中院开庭审理。当事的六名警察中,原哈铁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齐新、原哈铁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刘力男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死者林松岭的同学杨森同样也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要审两天 将有官员旁听

2008年10月11日晚,齐新和刘力男等六名警察,乘车来到糖果酒吧。在酒吧门前,林松岭和大学同学车亮、杨森等人,与齐新等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林松岭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随后,一位涉案警察的朋友金某捏造林松岭和车亮有高官亲属背景、林松岭有吸毒史等谣言,组织多人在网上传播:“6名普通警察与一群衙内的战斗。”而实际上,林松岭的父亲林吉利只是一名普通商人,与传言中的高官没有任何关系。车亮的父亲车德滨是铁路局的一名职工。

根据哈尔滨市中院的开庭公告,齐新等三人的伤害案将于3月24和25日连续审理两天。据了解,哈尔滨中院一号大法庭可以容纳五六百人,届时黑龙江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部门官员将参加该案的旁听。

“一人致两名警察轻伤”

起诉书中,林松岭的同学杨森被重点提及。起诉书称,去年10月11日22时许,齐新、刘力男、李鑫宇、王金刚、栾奡、李锋等警察来到糖果酒吧,李鑫宇在酒吧门前因车速过快引起杨森的不满,杨森与王金刚、李鑫宇等人因此发生口角,“李锋将王金刚、李鑫宇推进酒吧”,“王金刚与李鑫宇又与站在门外的杨森争吵,杨森遂冲进酒吧内,用拳击打李鑫宇眼部、王金刚的面部,并拽住王金刚撞击楼梯扶手,将王推至楼梯滑道内。”法医鉴定结果为:李鑫宇,王金刚均构成轻伤。

六名警察中,除了将齐新等两人列被告外,起诉书特意标明王金刚和李鑫宇为被害人。

死者父亲要求杀人偿命

林松岭的父亲林吉利昨日表示,录像等材料显示,六名警察均不同程度参与了斗殴,只是因为最后致死林松岭的只有齐新和刘力男,所以只起诉了他两人。在获悉即将开庭后,他通知多位记者,希望媒体保持对此案的关注。

林吉利的代理律师胡凤滨介绍,他们提起的赔偿金包括丧葬费、抚养费和死亡赔偿金三部分,总金额达50万元,索赔的对象除了六名警察外,还包括没有尽到制止斗殴发生义务的糖果酒吧老板。

林吉利还表示,家属方面的要求就是杀人偿命,如能达到宁愿可不要50万元的赔偿金。 据《成都商报》 (本文来源:中国网 作者:殷玉生)
50万元的赔偿金得到,估计警察的命就有希望。
林吉利还表示,家属方面的要求就是杀人偿命,如能达到宁愿可不要50万元的赔偿金。


非谋杀案,偿命不现实,补偿金多争取吧。。。
干扰司法公正恶意造谣之人必需依法惩处.这案子发生后前前后后的传了多次谣了.什么家属是高官,死者是混混有吸毒史,已经尸检了,死者是吸毒后心动过术而死之类的谣言,比羊加案有过之而无不及,更有作为重要证据的监控录象的流出,还有被检辑和对死者方不利的单方面解说.
原帖由 茅塞不开 于 2009-3-23 20:29 发表
干扰司法公正恶意造谣之人必需依法惩处.这案子发生后前前后后的传了多次谣了.什么家属是高官,死者是混混有吸毒史,已经尸检了,死者是吸毒后心动过术而死之类的谣言,比羊加案有过之而无不及,更有作为重要证据的 ...

你不知道吗?造谣的人早就抓了。
原帖由 幻海魔刀 于 2009-3-23 20:46 发表

你不知道吗?造谣的人早就抓了。

我说的依法惩处,也就是依法治他的罪.
KAO, 都毙了就清静了
原帖由 茅塞不开 于 2009-3-23 21:00 发表

我说的依法惩处,也就是依法治他的罪.

那个金某被处以治安处罚。
到底谁先动手?:o
你没看视频??:o
视频不完整,有异议也是正常的。何况前前后后的谣言太多,搞得什么是真的都没数了。
来当回体制党,拖出去全砍了:D
原帖由 光荣的寒假党 于 2009-3-23 22:06 发表
视频不完整,有异议也是正常的。何况前前后后的谣言太多,搞得什么是真的都没数了。

明明不久就有完整前因后果的视频出来了,却非拿不完整的说事
选择性失明的多了
转个案例:

造谣获罪
陈某因网上发帖传播 郑州公交车爆炸假消息 被公诉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安报讯(记者 李向华)8月6日上午,郑州市一辆公交车出现偶发性机械故障,一名男青年却在网上发布了一篇题为《郑州99路公交车发生爆炸!》的文章,引起社会恐慌。昨日,该青年陈某被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提起公诉。

  8月6日9时许,郑州市一辆99路公交车行驶至市区中原路河南省交通厅门口附近时,后置发动机脱落坠地,碎片从下面迸射了出来。坐在该公交车的市民王某当时腿部被迸射的机件划伤。

  事发后,公安交通、刑侦等相关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客车专家经认真勘察现场,认定事故属于一起偶发性的机械故障。

  当日下午,一网站的论坛上出现一篇题为《郑州99路公交车发生爆炸!》的文章,作者网名叫“孤独愁”。文章中,“孤独愁”将这起普通的机械故障编造为造成重大伤亡的爆炸事故。该帖一经发布,迅速被网民浏览、跟帖,引起网民猜疑,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经查,“孤独愁”的真实姓名为陈某,26岁,是山东省曹县人,当时在平顶山鲁山县某快捷酒店打工,当日18时许,他被民警抓获。陈供述,8月6日12时30分左右,他在办公室上网,从自己的QQ群中得知郑州市一辆公交车在中原路附近出事的消息,于是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称郑州99路公交车发生爆炸有多人受伤,并配发了找来的一张被烧得惨不忍睹的公交车照片,发布到一个贴图论坛里。

  (线索提供 戴鹏)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08-12/05/content_130965.htm
如果只是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话,貌视也不会提起公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不过要上升到罪的话那又两说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新增的一个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一种犯罪。依据法律规定,所谓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制造恐怖气氛,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编造恐怖信息,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还有诽傍罪,妨害司法罪.
所以说散布谣言也是可以获罪的.就看情节是否恶厉危害是否够大.对于哈案中的造谣者,个人以为他是以干扰司法公正,诽谤他人名誉作为首要目地的,也是这样实施的,造谣者在案件发生后编制了个一个接一个的谣言传于网上,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了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极大的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如果只是违反治安条例判之是轻了,起码也是诽谤罪.
再转一篇:
哈六警案散谣者真实身份被曝光!

知情者在某网站博客发表的文章,首次曝光哈六警案散布谣言者真实身份

刚刚看了一下谣言编造者金某的口供

笔者和律师刚刚从市公安局回来,看了一下被抓后金某的口供,大致内容如下:

金某系六名警察中某名警察朋友(在这里笔者就不公开是哪名警察了),在事发后,组织几名朋友在网上编造以下谣言大致内容:

  1、始出编造了他看到死者林开着奔驰出入学校酒吧等场所(林家就有一台车,而且还是个抵挡的二手车,用来送货)。金某供述,是为了在人们心中制造一个不学无术,挥金如土的林松岭形象,借助不知情老百姓仇富心里诋毁林的形象。

  2、看到网上对他的谣言比较买账,随即又编造了林的父亲是黑龙江省某某高官(林的父亲是丝织品批发商),母亲中央某某部的副部长,并称其是人肉搜索的结果,以掩盖其编造的谣言。金某供述,目的是让网名认为林是因为家庭才会袭击警察,误导网民,想以网民的呼声阻挠政府的公正办案。

  3、同时编造了车亮的父亲是黑龙江省某高官的儿子(车的父亲是哈尔滨铁路局的一名火车司机)。

  4、编造林有吸毒史,并且在大连警方那里有因为吸毒所留下的案底(哈尔滨警方和记者都已经联系了大连的警方,根本就没有林松岭这个人的任何案底)。金某供述,其目的让不知情的网民认为林的死亡是跟吸毒有关系,并且想诱导网民林是个人人唾弃的吸毒者。(尸检已经说明,在死者的脏器,头发,血液均未发现任何毒物,或者毒品代谢物)。

     还有许多莫名其妙的编造,笔者也记不太清楚了,也没有必要一一阐述了。在这里笔者也要阐明身份了,我不是林的亲属,只是与生前的林有数面之缘,也没有和林家有任何的利益关系,算是林的一个大朋友吧,而且经常关注这个空间的朋友们知道,我的空间在没有被黑之前到现在没有半句污蔑警察的话,只是阐明事实真相。

    在这里笔者还要呼吁一下,不要再骂死者和死者的家属了,我想那些不分青红皂白,在网上大骂死者的人,都很年轻吧,没有为人父母的感觉吧?不知道失去至亲的痛楚吧?为了你们自己好,为了死者安息,你们不要再不顾事实真相骂人了。当然除了那些警察的托儿以外。来这里的朋友们你们可以看看这里所有的评论,会发现很有意思的事情,凡是向着警察那方说话的人,上来就是一顿极其低劣的脏话,根本不讲什么道理。而那些客官的人们,却分析的有理有据,没有一句脏话。这部让人联想到双方人群的素质问题,笔者真的替那些人惋惜。
http://club.news.sohu.com/r-fazhi-152071-0-0-9.html
如果是JC知法犯法,那就更是恶劣.
中国的公安……一声叹息!:@ :@ :@
不好意思,俺还是要骂死着.且不说警察如何,就冲视频中的表现就活该被打死.
大体还算公正,被控的2个警察估计顶多判个20年以下了不起了
原帖由 xjlaughing 于 2009-3-24 12:14 发表
不好意思,俺还是要骂死着.且不说警察如何,就冲视频中的表现就活该被打死.

对,死者是有过错,但以暴易暴,恶意散布谣言也是违法行为,更不是一执法者的所作所为.而且事件的起因双方都有份..貌视酗酒闹事的一方责任还大些.
要是在澳大利亚就爽了,非故意杀人也就判个2-3年。像这种估计还只能算故意伤害判得就更轻了。
原帖由 xjlaughing 于 2009-3-24 12:14 发表
不好意思,俺还是要骂死着.且不说警察如何,就冲视频中的表现就活该被打死.


别的不敢说,如果说按照那种表现就一定要被打死的话,别的地方咱就就不代表了,黑龙江的男人或许要有超过三分之二应该被打死。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9-3-24 18:10 发表


别的不敢说,如果说按照那种表现就一定要被打死的话,别的地方咱就就不代表了,黑龙江的男人或许要有超过三分之二应该被打死。


要是在美国,可能已经有三分之二被打死了。难道你还为他们的这种表现感到自豪?真是不到东北不知道自己胆小。
原帖由 郭炜 于 2009-3-25 00:52 发表


要是在美国,可能已经有三分之二被打死了。难道你还为他们的这种表现感到自豪?真是不到东北不知道自己胆小。



袭警被击弊与街头打架把人打死有着本质的区别。
那个胖子杨森实在是个唯恐天下不乱的主,没有他一个劲搅事不至于弄到这地步.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9-3-24 18:10 发表


别的不敢说,如果说按照那种表现就一定要被打死的话,别的地方咱就就不代表了,黑龙江的男人或许要有超过三分之二应该被打死。


说他应该被打死确实有些偏激,但是就视频上的表现来说,他的行为是极端让人厌恶,绝对应该被教训的.在此事件中他的过错很大,想要偿命是绝对不应该的.
原帖由 xjlaughing 于 2009-3-25 20:55 发表


说他应该被打死确实有些偏激,但是就视频上的表现来说,他的行为是极端让人厌恶,绝对应该被教训的.在此事件中他的过错很大,想要偿命是绝对不应该的.


视频上根本看不出来到底是哪一方先动的手,另外死者一方当时人数少。在室内的打成一团的时候,换谁都会拼命,否则肯定会吃亏。      关于室外的视频,确实可以看出死者有主动攻击警察一方的情况,但是有一点要说明,大部分东北人的性格,往往都是会吃亏了以后才会不依不绕。  所以不能光看里面谁怎么样,事情的起因毕竟才是命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而且是在死者没有还手能力的情况下继续围欧死者。故意伤害致死让其偿命迷药什么不应该
这个世界真疯狂啊
]]
故意伤害致死,一般判无期徒刑。

如果存在从轻情节的话,也有有期徒刑的可能。
视情况不同判决结果也不同,若错手无意杀人的,可能会判过失杀人罪。若只想殴打一顿未想致死的可以判故意伤人致死罪。
原帖由 战争狂人萨谢思 于 2009-3-25 21:45 发表

死者的朋友杨森已经承认是他先动手的,伤人致死是一定要判死刑?偿命不偿命不是家属说了算或你说了算的。



杨森承认了??我看的视频里采访杨森说不记得谁先动的手了。你把他承认的原话找出来看看??

其次,伤害致死不一定要判死刑,但是故意伤害致死是可以判死刑的。按照本案的程度,判了死刑也没什么不应该。

是否判死刑之外的刑,同样也不是你说了算。就算是法院判无罪释放,同样也会有一些人认为判决是公正的。所以嘛,我们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无能力左右结果。就是这个世道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9-3-25 21:57 发表



杨森承认了??我看的视频里采访杨森说不记得谁先动的手了。你把他承认的原话找出来看看??

其次,伤害致死不一定要判死刑,但是故意伤害致死是可以判死刑的。按照本案的程度,判了死刑也没什么不应该。
...

 昨日,可容纳五六百人的一号大法庭座无虚席,在庭审中,死者林松岭的同学、身材魁梧的杨森首先接受法庭讯问,在公诉人、被告人代理律师、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反复讯问下,杨森承认,当天晚上,他和林松岭等首先挑起事端,双方发生口角后,他们动手先打了齐新、刘力男等。

从案情来看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小,什么叫按本案的程度判个死刑也没什么不应该?仅仅出于你对警察的憎恨心理?
原帖由 战争狂人萨谢思 于 2009-3-25 21:55 发表
视情况不同判决结果也不同,若错手无意杀人的,可能会判过失杀人罪。若只想殴打一顿未想致死的可以判故意伤人致死罪。



我只想捅几刀,不想致死,也是故意伤人致死罪,也可以判有期徒刑对不??
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反复讯问下,杨森承认,当天晚上,他和林松岭等首先挑 ...


死者家属代理律师:L :L

原来死者家属请的律师在玩无间道啊。

录象显示的非常清晰,林松岭先跑到酒吧下面去了,是看到上面打起来了,才冲回来加入战斗的。怎么就变成林松岭首先挑起事端了???这个新闻的作者里面夹带了多少私货??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9-3-25 22:11 发表



我只想捅几刀,不想致死,也是故意伤人致死罪,也可以判有期徒刑对不??

那就要看人证物证了,不能仅因为对方死了就判你一定得偿命。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9-3-25 22:14 发表



死者家属代理律师:L :L

原来死者家属请的律师在玩无间道啊。

录象显示的非常清晰,林松岭先跑到酒吧下面去了,是看到上面打起来了,才冲回来加入战斗的。怎么就变成林松岭首先挑起事端了???这个新闻 ...

他和林松岭等首先-----意思就是他们一方先动的手。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9-3-25 22:21 发表
五、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视情况而定,你认为目前的案情有何理由一定要判两个警察死刑?
原帖由 战争狂人萨谢思 于 2009-3-25 22:18 发表

他和林松岭等首先-----意思就是他们一方先动的手。


我去摆渡了一下,确实有杨森承认说首先动手的报道。  

不过貌似两名警察已经开始内讧了;P ;P 在互相推卸责任了;P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