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申请公开四万亿行踪 相关部门称将依法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5:23:23
新快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昨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在北京递交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要求国家发改委公开四万亿元“救市”资金的来源去向,要求财政部在今年全国人大召开前两周,公开去年中央财政决算和今年财政预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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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小时连递两份申请书

昨日上午8时40分,严义明拉着行李箱。从北京站赶到国家财政部。在传达室内,他与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取得联系。

半个多小时后,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赶到传达室,取走了严义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签字确认。

9时25分,严义明又来到距财政部不到一公里的国家发改委。在发改委大院门口左侧的政务公开接待室内,向工作人员递交了另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四万亿”监管关乎成败

在递交财政部的申请材料上,严义明要求对方在今年全国人大召开前两周,公开去年的财政收支情况以及今年的财政预算。

严义明认为,财政部以往在人代会期间才公布上述事项,导致人大代表根本没时间翻看厚达上百页的财政预算报告,不利于研究讨论,也不利于有效监督。

而对于发改委的“四万亿”,严义明表示,去年11月5日,国务院决定在2010年前投资4万亿促进经济增长之后,各界对此非常关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关乎救市成败”,发改委有义务公开资金来源和使用明细。

两部门均称将依法处理

昨日,严义明向财政部递交申请比较顺利,一名工作人员签收材料后表示将转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而在国家发改委,严义明与工作人员则进行了十几分钟的交涉。

发改委工作人员表示,四万亿资金的来源不归发改委负责;不少项目资金由各地立项;发改委对严义明申请公开的部分事项并没有造表,并且严的打包申请也不符合发改委“一项一申请”的规定。

严义明则表示,“一项一申请”和不对项目列表公开等做法,只是发改委的内部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违背,理应纠正。如发改委拒绝接受部分申请事项,甚至拒绝接受申请,都必须给他书面的处理意见。

工作人员最后接受了严的申请材料,表示将“依法处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期答复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严义明申请公开事项

●对财政部

1.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两周在财政部网站上详细列表公布2008年度财政收入、支出及文字说明(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2.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两周在财政部网站上详细列表公布2009年度财政收入、支出预算及文字说明(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对发改委

1.列表公开2008年11月5日以来向发改委递交审批申请的省市地区名单及项目名单(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2.列表公开四万亿元资金来源以及目前已经审批通过的具体投资项目名称,选择投建项目的原因、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金额(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3.持续地、实时地列表公开对投资项目责任主体所属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招投标情况的监督措施及监督机构名称(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新快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昨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在北京递交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要求国家发改委公开四万亿元“救市”资金的来源去向,要求财政部在今年全国人大召开前两周,公开去年中央财政决算和今年财政预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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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小时连递两份申请书

昨日上午8时40分,严义明拉着行李箱。从北京站赶到国家财政部。在传达室内,他与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取得联系。

半个多小时后,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赶到传达室,取走了严义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签字确认。

9时25分,严义明又来到距财政部不到一公里的国家发改委。在发改委大院门口左侧的政务公开接待室内,向工作人员递交了另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四万亿”监管关乎成败

在递交财政部的申请材料上,严义明要求对方在今年全国人大召开前两周,公开去年的财政收支情况以及今年的财政预算。

严义明认为,财政部以往在人代会期间才公布上述事项,导致人大代表根本没时间翻看厚达上百页的财政预算报告,不利于研究讨论,也不利于有效监督。

而对于发改委的“四万亿”,严义明表示,去年11月5日,国务院决定在2010年前投资4万亿促进经济增长之后,各界对此非常关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关乎救市成败”,发改委有义务公开资金来源和使用明细。

两部门均称将依法处理

昨日,严义明向财政部递交申请比较顺利,一名工作人员签收材料后表示将转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而在国家发改委,严义明与工作人员则进行了十几分钟的交涉。

发改委工作人员表示,四万亿资金的来源不归发改委负责;不少项目资金由各地立项;发改委对严义明申请公开的部分事项并没有造表,并且严的打包申请也不符合发改委“一项一申请”的规定。

严义明则表示,“一项一申请”和不对项目列表公开等做法,只是发改委的内部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违背,理应纠正。如发改委拒绝接受部分申请事项,甚至拒绝接受申请,都必须给他书面的处理意见。

工作人员最后接受了严的申请材料,表示将“依法处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期答复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严义明申请公开事项

●对财政部

1.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两周在财政部网站上详细列表公布2008年度财政收入、支出及文字说明(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2.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两周在财政部网站上详细列表公布2009年度财政收入、支出预算及文字说明(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对发改委

1.列表公开2008年11月5日以来向发改委递交审批申请的省市地区名单及项目名单(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2.列表公开四万亿元资金来源以及目前已经审批通过的具体投资项目名称,选择投建项目的原因、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金额(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3.持续地、实时地列表公开对投资项目责任主体所属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招投标情况的监督措施及监督机构名称(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今年5月底,北大法学院3位教授以公民身份,就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问题,向北京市发改委等部门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包括收费依据、贷款总额及收费去向。6月24日,他们收到了对申请的答复。答复中,只明确表述了机场高速的投资总额及4年来的收入,未对“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答复。此外,首发公司至今未给予回复。对此,教授们表示将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不排除采取相关法律手段。(《京华时报》6月25日报道)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三位教授的申请是完全合法的。但是,有关部门对申请的回复,却让人颇感失望――对于收费依据的回答,不是法律法规层面的依据,而是根本不能成为依据的通知文件;对于最核心的收费去向,两部门共同推向首发公司,但首发公司又一直不予回复。整个回复给人留下的最强烈印象,就是在“客客气气说废话”。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十条明确提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就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本来就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为什么在公民依法提出公开申请之后,又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呢?我觉得其中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目前很多类似问题,尚处于“法律依据原本就不充分,但因种种原因又不能立即停止”的过渡特点所造成的。         

       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是近几年提出来的,而在此之前,很多仅仅依据政府文件或部门文件的收费行为,基本不可能立即拿出所能依照的相关法律。而马上停下这些于法无据的收费,又可能因为涉及太广、触及太深而进退失当。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历史旧账,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了一定尴尬――公开,可能有一些无法示人的东西;不公开,又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理不直、气不壮的情况下,具体工作人员有时不知如何做答,只能推出无法依据的“依据”来搪塞,或者踢踢“皮球”,顶过一阵算一阵。         

       以“客客气气说废话”来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种现象决不能继续下去。对于回复质量不满意怎么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这为公民的依法申诉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问题在于,历史旧账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的尴尬,并不会因为监督机关的介入而消失,公民申诉了,也未必能收到实质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当务之急,还是要从法律与执法环境两个方面加以突破。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以补充条款的方式,对依法行政的历史衔接问题给予明确;执法环境上,政府应该以更加主动的态度,确立“只要于法无据,不论历史是非,限时协调清理”的原则,以便让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回复时不必再“客客气气说废话”。(马龙生)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革命性举措    

       记者:从长期来看,您认为《条例》的实施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什么意义?     

       莫于川:可以说,《条例》是30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发展的最新成果,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起点。认真实施《条例》将对政府管理创新和民主法治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条例》的实施,一是使行政公开有了全国性的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以前,行政公开的法律基础不强,一些应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造成政府和民众信息不对称。二是强化了公民的知情权。过去公民处于被动地位,如果政府不公开有关信息,公民也无能为力。现在《条例》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三是为构建阳光政府打下了基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会大大地降低腐败行为发生的机率。     

       一句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一项根本性、革命性举措,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将会日益显现出来,逐渐被人们真切和深刻地感受到。     

       记者:既然《条例》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起点,那么放眼未来,在推进信息公开、建设法治政府的道路上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莫于川:从行政神秘主义转向阳光政府是一场深刻的行政管理变革,不可能一帆风顺。特别是在区域发展不均衡、政府层级繁杂的我国,实现这一进程殊为不易。     

       《条例》施行之后的当下,紧要工作包括:一是加强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理顺工作职能和责任界限;二是各级政府应尽快清理政府信息以编制公开目录,加以公布并及时更新;三是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保障信息发布、检索、申请等基本功能的实现;四是务必作出投入,将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辟为公开场所并配置必要设备;五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建立基本工作机制;六是抓住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     

       可以说目前我国行政公开法治建设获得了重大机遇,同时也面临挑战,需要各级政府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给予足够重视、作出积极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为《条例》的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也为《条例》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
不明真相的围观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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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狗屁律师,打断他的狗腿。
也就那么一说,还真有人当真了.....
查查这律师有没有经济问题, 有没有窃取国家机密。。。
:)
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是正理!
不折腾,不折腾!;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