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律师: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李天一案(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56:08
李家律师: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李天一案(图)
2013年07月28日  [color=#b6cc !important]新浪娱乐


梦鸽所发申请信

李家律师: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李天一案(图)


  • 兰和律师:在隐私与真相的抉择之间,梦鸽女士勇敢地选择了后者。近日,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一切让事实和证据开口说话。



    2013-07-28 16:07 来自新浪微博
    转发(3109) | 收藏 | 评论(15)






  新浪娱乐讯 7月28日下午,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在新浪微博上发出声明指,在隐私与真相的抉择之间,梦鸽女士勇敢地选择了后者。近日,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一切让事实和证据开口说话。

  申请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为了使得案件能真正回归到事实与法律的正常轨道上来,得以客观公正的审理,还原事实真相,给社会一个全面真实的交代,我作为本案被告人李冠锋的监护人,现恳请贵院公开审理此案,让案件所有的证据、事实和办案过程都得以透明公开,切实接受法律、公众、舆论和历史的检阅。

  申请人:梦鸽(签名)

  2013年7月28日

http://ent.sina.com.cn/s/m/w/2013-07-28/16203974304.shtml


李家律师: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李天一案(图)2013年07月28日  [color=#b6cc !important]新浪娱乐


梦鸽所发申请信
李家律师: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李天一案(图)

  • 兰和律师:在隐私与真相的抉择之间,梦鸽女士勇敢地选择了后者。近日,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一切让事实和证据开口说话。



    2013-07-28 16:07 来自新浪微博
    转发(3109) | 收藏 | 评论(15)






  新浪娱乐讯 7月28日下午,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在新浪微博上发出声明指,在隐私与真相的抉择之间,梦鸽女士勇敢地选择了后者。近日,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一切让事实和证据开口说话。

  申请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为了使得案件能真正回归到事实与法律的正常轨道上来,得以客观公正的审理,还原事实真相,给社会一个全面真实的交代,我作为本案被告人李冠锋的监护人,现恳请贵院公开审理此案,让案件所有的证据、事实和办案过程都得以透明公开,切实接受法律、公众、舆论和历史的检阅。

  申请人:梦鸽(签名)

  2013年7月28日

http://ent.sina.com.cn/s/m/w/2013-07-28/16203974304.shtml


新浪娱乐讯 7月28日下午,李天一代理律师“兰和律师”,通过微博发布了一份由李母梦鸽签发的公开审理申请:“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对此,女方律师田参军在微博中贴出刑法相关条例予以驳斥:“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然而,由于所签之名是“梦鸽”,而并非其本名刘清娣,引发网友的一片疑问:“签名无法律效应啊!”对此,新浪娱乐连线第三方律师戚连峰,戚连峰称,李家提出公开审理,“有可能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鉴于这起案件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而且属于性犯罪,最终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可能性非常大”。

  对于众多网友质疑申请书上梦鸽签的是艺名“梦鸽”,申请是否有效,戚连峰表示,签艺名“严格意义上来说,应该签真实姓名。但是,签名的法律意义是她对这件事情的确认。比如有一些人不会写字,就按个手印,或者画一个符号代替签名,都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至于签了什么名字,写的是什么,不会影响声明的法律效力。不在于她必须写她的名字。”。

  而女方、受害人方面的代理律师田参军律师,则在微博中发布了一则刑法条例,“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予以驳斥梦鸽方面的申请:“《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复习一下下。”





http://ent.sina.com.cn/s/m/w/2013-07-28/17213974309.shtml
看来是心里有底了
为什么要公开审理,是要让李天一当庭表演苦情戏么
支持公开,既然看戏,就要看的过瘾看的明白
chyg111 发表于 2013-7-28 19:42
支持公开,既然看戏,就要看的过瘾看的明白
其它三个,肯定不同意的。而且被害人在强奸案中一般不会同意公开。
毕竟不是一般的刑事案。
有进步了,知道出来故作姿态了,反正知道法院不会批准的。
用艺名签的东西有法律效力吗?
用艺名签的东西有法律效力吗?
李天一是谁?这个名字不是经法律程序废掉了么?
一个艺名签署关于一个被废掉的名字的人的法律文件?
bizon 发表于 2013-7-28 21:41
李天一是谁?这个名字不是经法律程序废掉了么?
一个艺名签署关于一个被废掉的名字的人的法律文件?
这就叫鬼打鬼!
还尼玛历史的检阅!你们这烂家庭烂父母烂儿子烂事还想在历史上留名!?来自: Android客户端
  用艺名签署一份关于儿子已经注销的名字的文件,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请律师来说说。@天策府  
还尼玛历史的检阅!你们这烂家庭烂父母烂儿子烂事还想在历史上留名!?
已经留名了。

《天朝二十年之奇闻录》
bizon 发表于 2013-7-28 21:41
李天一是谁?这个名字不是经法律程序废掉了么?
一个艺名签署关于一个被废掉的名字的人的法律文件?
这个属于曾用名,在户籍管理部门开具证明证实现用名和曾用名是一人是可以的!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3-7-29 07:47
  用艺名签署一份关于儿子已经注销的名字的文件,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请律师来说说。@天策府
艺名应该不能作为签署法律效力的文件
bizon 发表于 2013-7-29 07:54
已经留名了。

《天朝二十年之奇闻录》
好吧。。我认输了。。只不过进的是历史的垃圾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