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仍有必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2:50:14
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公众质疑。(1月4日《信息时报》)

  从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看,无论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还是推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则,应当承认都各有利弊。在“立法大门常打开”的今天,良好的法律总是源于利益相关各方经过充分博弈之后所达成的妥协。《侵权责任法(草案)》作为一部法学专家深度参与的立法草案,它本身就已包含了某种妥协。

  此番引发争议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再倒置”,并不是又回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点。草案虽然规定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其赔偿。但考虑到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草案也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换言之,“草案”通过列举法大大限制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在客观上为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松了绑,但并不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全盘否定。

  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来源于2002年4月1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份迄今仍在适用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证据规则曾让患者一片叫好,而医务界表现出的却是担忧,比如过度医疗就被指称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产物。

  我们理应看到,愈刮愈烈的“过度医疗”风,并非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过度医疗”有着复杂的成因,比如体制上的“医疗市场化”,文化上的“拜金主义”盛行等。不在这些深层次的问题上为“过度医疗”“疗伤止痛”,而一昧指责“举证责任倒置”,无疑打错了靶子。

  抛开现实看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我们将容易发现更多的支持继续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理由。从长远来看,“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例外的规则,确实有日益弱化的趋势。“举证责任倒置”本是医患关系的强弱对比极不平衡的现状之下,一个过渡性的策略。患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在法律上落实得越好,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就越少。

  近年来,在医患关系上还是有着一些可喜的变化,一些立法确认了患方的一些基本权利,也加大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医患纠纷双方的强弱态势遂有所缩小。只是,这种进步对仍处于弱势的患者而言还不够。法律的进步只是使患方有更多的机会知悉医疗侵权行为的存在,而并未很好地为解决这种纠纷提供完整的立法保障。因此,立法的使命实则还远未完成。

  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侵权责任法》,理应坚持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为实践所证明效果良好的原则。当然,为遏制“过度医疗”、在一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进一步约束“医”者一方的责任,强化患者的权利也应同时展开。既要看到“过度医疗”并非“举证责任倒置”之恶,又要看到“举证责任倒置”的过渡性,而不能视之为“一般原则”。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公众质疑。(1月4日《信息时报》)

  从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看,无论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还是推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则,应当承认都各有利弊。在“立法大门常打开”的今天,良好的法律总是源于利益相关各方经过充分博弈之后所达成的妥协。《侵权责任法(草案)》作为一部法学专家深度参与的立法草案,它本身就已包含了某种妥协。

  此番引发争议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再倒置”,并不是又回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点。草案虽然规定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其赔偿。但考虑到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草案也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换言之,“草案”通过列举法大大限制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在客观上为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松了绑,但并不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全盘否定。

  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来源于2002年4月1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份迄今仍在适用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证据规则曾让患者一片叫好,而医务界表现出的却是担忧,比如过度医疗就被指称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产物。

  我们理应看到,愈刮愈烈的“过度医疗”风,并非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过度医疗”有着复杂的成因,比如体制上的“医疗市场化”,文化上的“拜金主义”盛行等。不在这些深层次的问题上为“过度医疗”“疗伤止痛”,而一昧指责“举证责任倒置”,无疑打错了靶子。

  抛开现实看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我们将容易发现更多的支持继续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理由。从长远来看,“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例外的规则,确实有日益弱化的趋势。“举证责任倒置”本是医患关系的强弱对比极不平衡的现状之下,一个过渡性的策略。患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在法律上落实得越好,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就越少。

  近年来,在医患关系上还是有着一些可喜的变化,一些立法确认了患方的一些基本权利,也加大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医患纠纷双方的强弱态势遂有所缩小。只是,这种进步对仍处于弱势的患者而言还不够。法律的进步只是使患方有更多的机会知悉医疗侵权行为的存在,而并未很好地为解决这种纠纷提供完整的立法保障。因此,立法的使命实则还远未完成。

  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侵权责任法》,理应坚持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为实践所证明效果良好的原则。当然,为遏制“过度医疗”、在一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进一步约束“医”者一方的责任,强化患者的权利也应同时展开。既要看到“过度医疗”并非“举证责任倒置”之恶,又要看到“举证责任倒置”的过渡性,而不能视之为“一般原则”。
再看看这条新闻,大家有何感想?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称门诊看病误诊率50%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称门诊看病误诊率50%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0日02:23 人民网 (来源:信息时报)
  称医疗技术对疾病认识不是100%,患者不要认为见到医生就痊愈了
  时报讯 (记者 张灵) 昨日,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blog)发表博文《医生的诊断有三成是误诊》,据他介绍,如果在门诊看病,误诊率是50%。他认为,因为目前医疗技术对疾病的认识不是100%,患者应该对医学和医生有正确的认识。
  多家医院核实减少误诊
  廖新波的博文称:从一份资料里知道,医生的诊断确实有三成是误诊:如果在门诊看病,误诊率是50%。如果你住到医院里,年轻医生看了,其他的医生也看了,大家也查访、讨论了,该做的B超、CT、化验全做完了,误诊率是30%。
  他告诉记者,数字是来源于某位医生的调查,而在实际临床工作中,误诊率也差不多这样。只要当医生,没有不误诊的。中国的误诊比国外低,美国的误诊率是15%~40%之间,英国的误诊率是50%左右。
  “脑肿瘤的误诊甚至在70%左右,甚至高达100%。”他解释,无论是器质性还是功能性的病变都能引起头痛、头晕,而CT和MR不能检查出功能性病变,只能依靠医生的经验做判断了。如果想避免误诊,他建议,最好是在一家医院被一个医生诊断了,一定要征得第二家医院核实。这是一个最简单的减少误诊的方法。
  患者应该正确认识误诊
  廖新波称,目前的医学技术,不能100%的认识疾病,患者对医学和医生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要认为只要见到医生,自己的病就痊愈了。现在的“举证倒置”使得医生们对预防性治疗过重,即做了太多的检查来确诊某一项疾病,但某些疾病即使做了,也不一定能诊断,所以就造成医患之间误会。 (来源:信息时报)
好啊,接着倒置吧,看最后受罪的是谁!
不管谁举证,责任鉴定这关肯定过不了。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就是所有医院之间你鉴定我、我鉴定你的过程,而且鉴定报告是集体名义,鉴定的专家个人无需负责。所以他们会出个啥报告白痴都能想得出——起码九成报告中医方无过错或不承担主要责任。: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