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奸杀女儿13岁女同学 将其面部割下喂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22:54:51
山西新闻网12月15日报道  12月6日下午,山西翼城女孩宝宝(化名)出门后就再也没有回来。3天后,民警在唐兴镇营里村的一条沟里发现了她的尸体。面部被割,下身被埋……谁会对一个13岁的孩子下这样的毒手?民警经过多方调查,案件于12月10日告破。“爸爸妈妈,我去上学了!”卫某夫妇没想到,这竟是女儿和他们说的最后一句话。出门前,那个飞吻也成了女儿留给他们最后的记忆。12月6日下午1时许,宝宝像往常一样去上学,但晚上她并没有像往常一样按时回家,这可急坏了卫某夫妇。“孩子一直很懂事,如果有什么事她都会告诉我们的。”老师不知道、同学没见过,卫某夫妇找寻了一晚上,还是没有找到女儿。

  随后的两天,卫某夫妇找遍了亲朋好友,还是没有任何有关宝宝的消息。12月9日上午,夫妇俩跌跌撞撞地来到翼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了案。

  12月的翼城,天气十分寒冷,民警们在县城及周边地区展开了地毯式的搜寻。12月9日下午4时许,民警在唐兴镇营里村村南的一条沟内发现了一具女尸。经辨认,死者就是已失踪两天的宝宝。到底是什么人,会对一个年仅13岁的女孩下此毒手呢?

  结合案发现场残忍的作案手段,民警分析认为:罪犯应该是两劳释放人员。很快,专案组发现了重要线索:宝宝当日离家后去找同学看球赛,而这位同学的父亲叶某是最后一个见到宝宝的人。叶某曾因犯盗窃、奸淫幼女等罪入狱,2007年年底才刑满释放。与此同时,尸检证实,宝宝生前有被性侵犯的痕迹。

  10日凌晨,叶某在证据面前,交待了强奸杀害宝宝的全过程。

  案发当日,叶某碰到宝宝来找自己的女儿,便起了歹意。他谎称带宝宝去找女儿,将她骗到村南一条荒沟里实施了强奸。因担心事情败露,叶某不顾宝宝的多次求饶,用匕首将宝宝喉部割伤,并在其心脏处扎了一刀,随后又用砖头对其头部猛砸,致使宝宝当场死亡。为了不让人认出宝宝,叶某又用刀将宝宝的面部割下,返回途中喂了狗。

  目前,犯罪嫌疑人叶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 作者:薛琳)山西新闻网12月15日报道  12月6日下午,山西翼城女孩宝宝(化名)出门后就再也没有回来。3天后,民警在唐兴镇营里村的一条沟里发现了她的尸体。面部被割,下身被埋……谁会对一个13岁的孩子下这样的毒手?民警经过多方调查,案件于12月10日告破。“爸爸妈妈,我去上学了!”卫某夫妇没想到,这竟是女儿和他们说的最后一句话。出门前,那个飞吻也成了女儿留给他们最后的记忆。12月6日下午1时许,宝宝像往常一样去上学,但晚上她并没有像往常一样按时回家,这可急坏了卫某夫妇。“孩子一直很懂事,如果有什么事她都会告诉我们的。”老师不知道、同学没见过,卫某夫妇找寻了一晚上,还是没有找到女儿。

  随后的两天,卫某夫妇找遍了亲朋好友,还是没有任何有关宝宝的消息。12月9日上午,夫妇俩跌跌撞撞地来到翼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了案。

  12月的翼城,天气十分寒冷,民警们在县城及周边地区展开了地毯式的搜寻。12月9日下午4时许,民警在唐兴镇营里村村南的一条沟内发现了一具女尸。经辨认,死者就是已失踪两天的宝宝。到底是什么人,会对一个年仅13岁的女孩下此毒手呢?

  结合案发现场残忍的作案手段,民警分析认为:罪犯应该是两劳释放人员。很快,专案组发现了重要线索:宝宝当日离家后去找同学看球赛,而这位同学的父亲叶某是最后一个见到宝宝的人。叶某曾因犯盗窃、奸淫幼女等罪入狱,2007年年底才刑满释放。与此同时,尸检证实,宝宝生前有被性侵犯的痕迹。

  10日凌晨,叶某在证据面前,交待了强奸杀害宝宝的全过程。

  案发当日,叶某碰到宝宝来找自己的女儿,便起了歹意。他谎称带宝宝去找女儿,将她骗到村南一条荒沟里实施了强奸。因担心事情败露,叶某不顾宝宝的多次求饶,用匕首将宝宝喉部割伤,并在其心脏处扎了一刀,随后又用砖头对其头部猛砸,致使宝宝当场死亡。为了不让人认出宝宝,叶某又用刀将宝宝的面部割下,返回途中喂了狗。

  目前,犯罪嫌疑人叶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 作者:薛琳)
这狗杂种要是落在当地人手中恐怕要被五马分尸不可:@
其实他自己该把脸割下来喂狗,反正也没用。
对强奸幼女的禽兽应该判死刑,这不,一放出来又犯了,来了个更严重奸杀。
对这类禽兽实施化学阉割看来是有必要的。
化学阉割看来是有必要的。
这个素啥名堂?:o
原帖由 老狼正宗 于 2008-12-15 17:44 发表

这个素啥名堂?:o

注射某种药物抑制其性欲。。。。。但是对于这种人渣,直接死刑:@
这种人渣应该直接剁碎了喂狗!
应该把他JJ切了喂狗,但是要保留睾丸.
:@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去tmd民主人权,对样的畜生不杀就是对人权最大的侵害。
应该是斩立决了吧
  这是无良法律又一次强奸了幼女,罪犯原来就是因为盗窃和强奸幼女罪被判刑,为何当年不判处死刑?出来以后再次强奸杀害幼女。应该追究当年审判委员会的责任,也应该追究法律委员会的责任!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8-12-15 18:44 发表
  这是无良法律又一次强奸了幼女,罪犯原来就是因为盗窃和强奸幼女罪被判刑,为何当年不判处死刑?出来以后再次强奸杀害幼女。应该追究当年审判委员会的责任,也应该追究法律委员会的责任!

法律没问题!~~若是强奸幼女肯定是死刑!不过奸淫幼女是不是死我就不清楚了~
若当年该死未死,哪么肯定是法官问题!
原帖由 轩辕101号 于 2008-12-15 17:26 发表
对强奸幼女的禽兽应该判死刑,这不,一放出来又犯了,来了个更严重奸杀。

前二天有新闻不说有个校长强奸幼女十多名好象也没判死刑吧。那家伙要是放出来;funk 整城的小MM都不敢出门了·
如此禽兽,一定要五马分尸
“民警分析认为:罪犯应该是两劳释放人员”
这话也.....:L :L :L
在外面只看标题,就无法容忍心中的怒气,这个杂种应该被干死
强奸幼女和奸淫幼女分别?
原帖由 yougiveme 于 2008-12-15 18:48 发表

法律没问题!~~若是强奸幼女肯定是死刑!不过奸淫幼女是不是死我就不清楚了~
若当年该死未死,哪么肯定是法官问题!

法律有问题,如果法律规定强奸幼女应该判处死刑,那么就没有法官枉法的可能了!
原帖由 mobylee 于 2008-12-15 19:38 发表
强奸幼女和奸淫幼女分别?

没区别,任何方式奸淫或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以强奸论。
确实要查查以前的案子是怎么办的。光说刑满释放,为什么不说说当时判了几年?
原帖由 布雷西亚 于 2008-12-15 19:34 发表
“民警分析认为:罪犯应该是两劳释放人员”
这话也.....:L :L :L

只是怀疑可也没抓错人
对于这种人渣,直接死刑
法律过宽松并有弹性,使的法律的严肃性、威慑力不足助长了罪犯的再次犯罪,如果第一次犯罪就能狠狠的打击,就不会再有这次悲剧发生了。
有人一味的强调罪犯的生命权,但那些人恰恰忘了罪犯与公民不同之处就是:有些被尊重了生命权的罪犯并不一定尊重别人的生命权,甚至随时可能会剥夺别人的生命权。
对犯奸淫幼女罪的,以强奸犯罪论,从重处罚。具体量刑时考虑以下两点:
1.对于犯奸淫幼女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犯奸淫幼女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下列五项情形,即:
(一)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幼女进行奸淫的行为;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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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明确规定嘛,看来该男以前奸淫幼女情节不严重~所以才出来了!
对这种杂种应该凌迟处死!割3333刀:@
  对犯奸淫幼女罪的,以强奸犯罪论,从重处罚。具体量刑时考虑以下两点:
  1.对于犯奸淫幼女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犯奸淫幼女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法律条文本身存在严重漏洞。奸淫幼女本身就是很严重的罪行,而起刑点只有三年。严重的刑期在十年到死刑之间,本身弹性过大。
  无良的法律,又害死一个无辜的萝莉!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8-12-16 00:17 发表
  对犯奸淫幼女罪的,以强奸犯罪论,从重处罚。具体量刑时考虑以下两点:
  1.对于犯奸淫幼女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犯奸淫幼女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我觉得一部完整,详尽的法律因该是有情节严重区分的
例:
A类:意淫
B类:未遂
C类:没插进去
D类:插进去
E类:插进去并杀人灭口
很明显,够得上死刑的只有D及E类
但C和D类也是严重的强奸犯罪(奸淫幼女),只是个人认为罪不止死
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同情犯罪分子,只是单纯在法律范畴类提点看法
若有法律专家,我愿意学习!
原帖由 yougiveme 于 2008-12-16 01:19 发表

我觉得一部完整,详尽的法律因该是有情节严重区分的
例:
A类:意淫
B类:未遂
C类:没插进去
D类:插进去
E类:插进去并杀人灭口
很明显,够得上死刑的只有D及E类
但C和D类也是严重的强奸犯罪(奸淫幼女),只是个人 ...

靠,要是A也要蹲号子的话,估计全世界都成一所大监狱了。
  法律需要分级处置不同的情况。但是有时候起刑点不能太低,否则会出现分级多,严重罪行被轻判。强奸是很严重的罪行,而强奸幼女是更严重的罪行,应该设置很高的起刑点。强奸罪特别是强奸幼女罪如果判刑不重,罪犯出狱以后还当壮年,很容易重新犯罪。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8-12-16 00:17 发表
  对犯奸淫幼女罪的,以强奸犯罪论,从重处罚。具体量刑时考虑以下两点:
  1.对于犯奸淫幼女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犯奸淫幼女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委员啊,未成年人之间学着大人做那事,一旦事发男的至少要判三年,已经够重了。
现在很多判决民众不满意的原因不在于法律不够严,而是法官素质低。
此人该杀
刑法本身不宜过于详细,因为一国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并不相同.刑法本身也有限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作用.

各种细节上的定罪\处罚问题,属于司法解释范围.相对于需要相对稳定的法条本身,司法解释可以更具体,更灵活,更能体现刑事政策.:D
人渣!!!!!!!
人渣 气死我了:@ :@
原帖由 aaasssaaa 于 2008-12-16 08:00 发表
  委员啊,未成年人之间学着大人做那事,一旦事发男的至少要判三年,已经够重了。
  现在很多判决民众不满意的原因不在于法律不够严,而是法官素质低。

  把未成年人偶然性的发生性行为,当作例外处理。先有未成年人发育比较早,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偶然性的在双方愿意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可以不当作犯罪处理。
  对萝莉的强奸,应该太高起刑点。对于委员这种人来说,从来就不会真的推倒萝莉,所以不会害怕提高刑罚,倒是心有鬼的大叔们,才会害怕重罚。[:a4:]